上海定价目录
❶ 物价局是属于什么部门
物价局隶属发改委,系部门下属机构,属于行政部门,既不是商务部,也不是工商部。
物价局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3、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 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4、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5、审定、调整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工作。
6、物价局标志含义:红盾+华表+W
(1)红盾红盾代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华表:尧舜时期就有华表,那时是路标,从秦始皇开始,华表一般采用最坚硬的花岗石打造,头上常盘踞雄狮,周身缠绕蟠龙,完全成了一种专制集权的象征。天安门的华表给人一种庄严的感觉。
(3)W代表物价的“物”的WU的第一个字母。
(1)上海定价目录扩展阅读
物价管理体制:
1、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价格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规范制度的总称。
2、其主要内容包括:物价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管理对象范围的确定,对各类商品价格、比价、差价的管理政策、管理原则、管理方式方法等。
3、中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既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又受上级物价部门领导。国务院负责制定和批准国家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和物价计划。
4、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重要的工农业品价格、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重要的非商品收费和物资管理费。
5、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比较重要的工农业品、比较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
❷ 请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服务水平评价标准有哪些
问的是评价标准,答管理办法?
驴唇马嘴也能吻到一起了~~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好坏
主要通过方便性、迅捷性、准时性、
舒适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6个方面内容来体现。
服务能力水平,是指城市公共交通所具备的服务功能强弱。
主要内容包括:
①城市居民采用公交出行所需最大时耗;
②乘客换乘系数;
③线路网密度;
④站点服务面积覆盖率;
⑤发车频率;
⑥运送速度;
⑦日均满载率;
⑧线路非直线;
⑨线路长度。
不知道你要做什么用,如果只是想了解,我简单说下评价标准
上述9项里,满足9项,是一级
满足8项,二级
满足7项,三级
满足6项,四级
少于6项,五级
一共就有五级,所以要是评了五级,就挂了
其中细化成各种指数
还有具体的分
比如二级,满足8项吧,8项里还分出小要素打分,按%来折算成相应指数。
你要是写汇报材料,可以给你具体建议,参看下面的书
李相勇的《城市道路服务水平的模糊综合评判》
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02.8
《公共交通服务质量的模糊评定法》
佛山大学学报,1997.8
尹峰,李枫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模糊评价》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0.34
这个比较火,
很多写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分类型分析的都用这个评价方法,
你要是在校园内万方应该就能查得到。
❸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全委日常政务和事务;负责文电信报的运转和管理;负责督办、保密、档案管理、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大书面意见、政协提案、信访办理;负责内外事接待、后勤服务管理、委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
政策法规处
组织制订和协调综合性的重大政策和方案;跟踪评估有关重大政策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管理委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委立法、普法、法规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委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人事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干部和委系统单位领导干部的队伍建设、调配、任免、培养、考核和奖惩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委系统单位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与信息、统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根据市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开展本市高级经济师(综合经济系列)的评审工作。
国民经济综合处
组织研究提出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思路建议,编制下达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上海市经济社会形势监测分析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调研工作。
发展规划处
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研究提出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中长期发展战略;指导部门和区县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重大区域性规划和重大综合性规划。
综合改革处
研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拟定全市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工作安排。组织研究、论证和拟定本市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推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市场体系、市场中介机构、社会文化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专项领域改革。指导推进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库,组织提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草案;负责平衡市级建设财力,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的审批、概算核定、核准、备案或初审;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或初审、工程咨询、中央招标代理等相关资格认定的初审。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建议,拟定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综合性政策。按权限核准或转报本市重大外商投资、间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
地区与区域经济处(农村经济处)
研究提出并推进落实本市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协调“三农”发展和区域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指导和联系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城市发展处(交通发展处)
负责本市交通运输、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并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相关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产业发展处(服务业发展处)
组织研究提出本市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本市综合性产业政策;综合平衡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本市产业布局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本市工业内外资重大项目。
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自主创新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本市高技术产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领域的项目;推进信息化的发展。
能源处
研究提出本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法规,负责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本市能源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本市能源项目;组织管理本市天然气、成品油等能源储备;发布能源信息;指导能源科技进步。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组织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生态环保、水务和绿化市容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上述领域的项目;负责本市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
社会发展处(人口综合处)
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审核转报社会发展建设项目;协调平衡人口、教育、文化、卫生(包括食品药品监督)、计生、体育、民政、旅游、社会管理等重大问题及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建设。
就业分配保障处
统筹研究和综合平衡本市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医药卫生等领域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重点法律、法规;参与编制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市社会就业、分配和保障议事协调机构和市医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经贸流通处
研究提出本市贸易发展战略和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本市重要商品的供求平衡和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授权机构职能;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和审核转报商贸流通领域建设项目;负责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日常管理。
财政金融综合协调处
研究分析和平衡协调本市全社会资金状况,研究提出政府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统筹安排建设性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
价格监测监督处
负责本市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综合调控。依据《上海市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原料奶、食盐、房地产等相关价格管理办法和标准。依法对重要商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管理处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拟定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电力、热力、燃气、成品油、城市公共交通、供水和污水处理、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并组织实施。
收费管理处
拟定本市行政性收费标准;拟订政府定价范围内的重要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拟订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通行费标准;负责发放收费许可证及组织实施年度审验。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
研究提出深化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政策、措施的建议,拟定阶段性改革思路和重点工作计划,协调推进落实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市医改办的日常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受理管辖范围内违纪问题的控告检举和不服党纪、政纪处理的申诉。
直属机关党委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安排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指导基层党组织、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做好党员发展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机关文体、募捐活动及上级交办的工作。
上海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组织拟订上海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有关问题;负责国民经济动员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上海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信息收集和分析;指导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区县、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执行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并提出监管意见或建议。
❹ 上海港外堆场是怎么收费的谢谢
附件一:
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以下简称港外堆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按照《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国际集装箱堆场业务(除上海港港区外)的收费,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港外堆场作业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办法
(一)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外,按日历日计,不满一日按一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五)每一计费单的尾数不足1.00元的进整至元,起码收费额为10元。
(六)货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超限货物的明细资料。无明细资料的,作业服务均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凡提单、装货单未列明集装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的,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45英尺集装箱折算62立方米计算。
第五条 集装箱拆、装箱作业收费实行包干。除另有规定外,拆、装箱作业应实行委托,并由委托方支付拆、装箱包干费用。
❺ 政府"管"与"放"的边界怎么定
“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在上海化为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具体行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在全国地方上率先修订《定价目录》时,政府定价项目数量“砍”掉一半多。
如果说,1992—1998年价格管理主要是放开主副食品价格,基本取消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1999—2012年,是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那么,2013年以来,就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总体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此次上海率全国之先修订《定价目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政府定价究竟遵循什么规则?市场作为到底如何真正发挥?在大量的“放”与少量的“管”之间,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又该怎么定?
放与不放,取决于市场竞争格局
这次政府定价项目为什么减去这么多?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释:从2002年旧版《定价目录》推出到现在,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原目录中的部分行业和领域,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具备了放开价格管制的条件。在这些已经具备放开价格管制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将定价权交给市场,可以让价格起到资源配置的“信号”和调节作用,促进市场竞争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比如,工程造价、施工图文件审查等一批专业服务的价格,放开了。
其实,放与不放,都有理。在这些专业服务发展初期,市场不健全,机构数量少,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之间地位不对等,当时由政府定价,有利于维护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而目前,随着专业服务市场准入逐步放开,市场竞争已日益充分,企业即使自主定价,也不会“野豁豁”开价,在充分竞争市场,拼的是服务质量。政府选择此时放开定价,时机恰好。
再比如,这一次放开了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的收费价格最高限价。其实,目前该服务的平均实际收费水平约为成交价的1.6%,已经低于2%的最高限价,原先定的上限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价格放开后,反而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竞争,提供质优价廉的多样化服务。
部分保留,是为保基本和限垄断
那么,新版《定价目录》中,哪些政府定价被保留?保留又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记者了解到,在有限的保留在定价目录中的项目中,相当一部分是为了保障基本服务做的“托底”,或者说为控制垄断所设的“封顶”。
修订后的《定价目录》,分为重要公用事业、基本公共服务、重要专业服务三大类别。
其中,重要公用事业主要保留了电、燃气、供排水、交通运输中具有垄断性质的21个项目,对于这些重要公用事业中的垄断环节,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的商品和服务,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是为了“限垄断”。
基本公共服务,主要保留了教育、医疗、养老、殡葬、住房、文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等方面的22个保基本项目。对于这些重要公益性服务,合理区分基本和非基本服务,强化基本服务政府定价管理,推进非基本服务价格形成市场化,这体现了“保基本”。
此外,还有一些重要专业服务类项目保留在定价目录中,主要有道路车辆救援、犬只狂犬病免疫等10个项目。这些项目大多比较“冷门”,市场参与主体还很少,竞争不充分,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暂时仍由政府定价。而另一些专业服务则放开了价格,比如货运出租汽车,已经具备相当的可替代性,即便放开限价也不会导致涨价。
市场定价,不等于放任不管
而随着一大批定价目录的放开,很多项目的定价将由市场说了算。很多人也担心,有的项目的价格不设上限了,会不会出现“涨价潮”?
其实,深化价格改革的另一面,正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放开政府定价权限,将政府价格管理的重心,从直接制定价格水平转到价格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据了解,更多价格开放给市场后,政府将不会“袖手旁观”,而是发挥更多服务和监督的作用,多措并举确保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对于这些放开的领域,价格不再是物价部门说了算,但有关部门会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等各方力量,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据悉,对于经营者自主定价项目,政府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督促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如果有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的,会严厉查处。此外,还将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动态,引导行业协会、专业组织开展价格信息服务,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透明度。
而对于那些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则将进一步推行定价程序、成本规制、成本信息公开等配套改革,成本监审、成本规制、信息公开、定价听证、专家评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价格公示,乃至定价决策后评估等制度都要健全,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性,确保政府定价行为在阳光下公开、透明运行。
此外,还将加强行业后续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着力清理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督促行业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❻ 卖家通过中介卖房子,中介费卖家要付费吗
通常情况是买房来付这个中介费用的,不过具体情况要看买卖双的协商。重点要看是谁主动找的谁,情况不同结果也就不同:
1、如果是原业主急于将房子卖掉,当然这个费用有原业主来付的几率更大。
2、如果是买房的客户急于购房,找到中介,那客户的几率就大。
3、其实这个没有一个标准,也有协商平摊的。
但是无论怎样购房前就要先问清楚要收多少费用,这个无论是说来出心里有个底,然后在和业主、中介三者协商一致后,会在合同上注明由谁来付这笔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6)上海定价目录扩展阅读
通过房产中介交易的二手房,都会收取一笔中介费。不同城市、不同中介的费率不同,但都是以成交价为基础。比如一套500万元成交的二手房,此前上海链家的费率是2%,中介费也就是10万元。而从11月15日开始,这一费率上调到3%。同一套500万元成交的房子,中介费涨到15万元。
对于中介费的费率,各主要城市都没有严格规定。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在201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称,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
2015年年初发布的《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取消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等,被视为取消了中介费上限。记者从上海多家中介机构了解到,目前上海普遍施行的二手房中介费率是2%,原则上买卖双方各承担1%。
❼ 上海律师收费标准 是多少
一、计件收费方式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律师服务收费主要是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所以各地律师服务费用有所差异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1、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
但是现实中,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程序的提起,即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以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即平时所说的查封、扣押财产)。相对应的,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2、包干收费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而负责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高。
3、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总之,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7)上海定价目录扩展阅读:
上海律师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❽ 沪放开多项地产服务收费 二手房中介费或上调多少
目前上海市场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买卖的服务佣金是上下家各收房价的1%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昨日公布新版《上海市定价目录》,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等房地产服务收费放开上限。由于上海2%的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并不高,因此不排除放开价格后出现上涨的可能。
上海发改委日前宣布放开包括房地产中介费的限制,未来购房人在买房时对中介费的砍价空间将打开。北京不少中介公司的中介费都是随行就市,购房人完全可以和中介公司商量价格。
目前上海2%中介收费标准并不高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昨日公布新版《上海市定价目录》,政府定价项目由原先的108个减少到53个,其中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房屋征收补偿评估鉴定收费、房屋拆迁委托服务收费等房地产服务收费放开上限。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上海市场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买卖的服务佣金是上下家各收房价的1%,累计是2%。由于上海2%的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并不高,因此不排除放开价格后出现上涨的可能。
去年7月份,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就发文,将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权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根据公告,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目前北京中介收费上限为2.7%
“目前还没有收到北京方面的新政策。另外,即便取消最高限制,也不会出现中介费暴涨的情况,一旦市场化,各中介公司为了争夺客户,都会提出符合自身特点的费率。”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研究总监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目前,北京中介收费上限是2.7%,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有打折现象,有些公司中介费甚至低到了1.5%。
这种中介费打折现象在年底最为明显。不少中介公司为了年末冲业务量,往往愿意让利。北青报记者走访发现,个别中介公司在年末甚至打出了1%中介费的促销方案。按照一套300万元的房子计算,官价中介费是8.1万,但在年末,可能3万元就有中介愿意成交。
哈尔滨也已明文降低中介费
除了上海,哈尔滨在今年初也出台了政策,为了给楼市加温,明文降低了中介费。哈尔滨地方政府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调整为按不高于成交价格的0.5%计收,此前,该市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的0.5-1.5%计收。
❾ 2015年1月18日上海物价局下发关于小区停车费通知
基本上就是下面这个意思:
2015年1月18日,上海市发改委响应国家号召,修改了《上海市定价目录》,将住宅小区停车费从目录中删除,这意味着建设单位对属于自己的停车位的出租定价不再受政府定价约束。
于是,2015年3月1日起,上海小区停车费政府定价取消。各物业公司重新编制收费执行细则,并在2016年开年按新细则全面执行征收,其中停车费这一项在放开定价权之后,部分小区和写字楼的停车费出现涨价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