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产业目录
『壹』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稀贵金属指的是哪些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
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7、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19、公路旅客运输
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1、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2、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3、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26、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7、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8、医疗机构经营
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贰』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广西石油精细化工包含哪些产品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
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7、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19、公路旅客运输
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1、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2、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3、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26、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7、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8、医疗机构经营
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叁』 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3号
成文日期:2001-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2001年8月28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区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入和支出,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七)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测.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年起,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对土地治理的投入.对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执行1999年出台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离退休费增加额及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八)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和养殖业、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在安排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建投资包括封山育林育草、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设施建设补助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和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对森工企业因木材产量调减造成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实行先停息挂账,然后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冲销呆坏账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国家按长江上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50公斤、黄河上中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0公斤粮食(原粮)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每公斤原粮1.4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国家给予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亩每年2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5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积极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十一)对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因改革而造成乡镇财政困难,自身无法克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二)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十三)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十四)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贷款投入.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一些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以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十五)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
六、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制度创新.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强化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扭亏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十八)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关于引进外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优化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合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二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要求的规章制度.确需各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实行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十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四)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十五)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七)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防止各种搭车收费,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国土资源调查计划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调查评价项目,工作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国家紧缺矿产和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以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三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十三)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三十四)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十、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五)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产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六)调整电价和水价,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积极疏导西部电网电价矛盾,单独核定西部地区各电网输配电费用,鼓励电力生产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降低用户电费负担;适当降低东西部地区之间骨干电网联络线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在统筹考虑合理开发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调整西北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成本开支得到合理补偿.西部地区城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西部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十七)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路新价政策,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以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核定新线特殊运价,以保证西部地区新建铁路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进一步研究西部地区新建铁路特殊运价与全路统一运价之间差价的补偿方式.对西部地区铁路支线实行支线特殊运价.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支线特殊运价的定价原则,具体价格水平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对具备条件的西部支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
『肆』 哪里有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正在制定中
『伍』 符合条件的西部大开发企业能够享受何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 2016年05月29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规定:“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陆』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有哪些优惠政策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如下,
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柒』 西部大开发的项目中包含着什么项目
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自治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6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71.4%。2002年末人口3.67亿人,占全国的28.8%。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22660亿元,占全国的16.8%。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战略位置重要。但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原因,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二,不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40%,迫切需要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从西部地区“十大工程”,到青藏铁路的开工建设;从西气东输,到西电东送工程的稳步实施;从西部地区大规模的机场建设,到铁路、公路建设的全面启动;从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大面积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西部大开发——这一跨世纪的伟大工程,正在广大西部地区扎扎实实地推进。
也许你是从众多的招商会、研讨会以及媒体上各种文章中了解西部大开发有关情况的;也许你还没有切身感受到西部大开发的进程。其实,西部大开发“雷声”大,“雨点”也大。
让我们来看一看西部地区正在实施的重大工程:
2000 年,西部大开发迈出实质性步伐,新开工了“十大工程”,即宁西铁路、渝怀铁路、西部公路建设、西部机场建设、重庆轻轨、涩北—西宁—兰州输气管线、青海 30 万吨钾肥工程、西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西部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四川紫坪铺水利枢纽等。与此同时,去年还开工建设了一批配套项目。现在这些项目都在顺利建设中。
6 月 29 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标志性工程——青藏铁路全线正式开工。这条铁路长达 1118 公里,预计 2007 年完工。青藏铁路将纵贯青海、西藏两省区而成为沟通西藏、青海与内地联系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通道,同时也成为西部腹地路网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电东送”全面启动。经国务院批准,贵州洪家渡水电站、引子渡水电站、乌江渡水电站扩机工程、天生桥至广东第三回 500 千伏交流输电线路工程、云南宝峰至罗平 500 千伏交流输电线路工程于 2000 年 11 月 8 日同时在贵州、云南和广西等省、自治区开工建设。此前,对“西电东送”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庆万县至三峡电站 500 千伏交流输电线路工程和云南宣威火电厂也开工建设。“十五”期间,从贵州、云南、广西和三峡将向广东输电 1000 万千瓦。
“西气东输”开始实施。目前,西气东输工程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进展顺利。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会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重新勘测了管道走向,各相关部门和下游各省正在积极落实市场。根据目前规划方案,初期年供气量 120 亿立方米左右,以后随着资源勘探的深入和下游用气市场的开拓,逐步增加供气量。届时每年可以代替几千万吨煤,天然气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将提高 1-2 个百分点。
今年,国家还将再新开工一批重大项目。将新增 500 万亩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广西百色、内蒙古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西部地区重要路段,兰州—重庆输油管道工程,农业和特色经济,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西部教育、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医疗卫生项目等。此外,还要加快塔里木河、黑河综合整治工程和小湾水电站等一批西部地区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在机场建设方面,根据“十五”时期西部地区民航机场“实施枢纽工程,发展支线机场,优化航线结构,提高运行效率”的基本原则,今年将开工建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同时建设以成都双流机场、昆明巫家坝机场、西安咸阳机场、兰州中川机场和乌鲁木齐机场为中心的支线航空网络,逐步形成一个以主要枢纽机场为中心的轮幅式支线航空运输网络。
在铁路建设方面,以建设青藏铁路为契机,“十五”西部地区铁路建设将高潮迭起。主要有:修建沟通东西部通道的铁路线。加强陆桥通道、京兰通道建设,研究修建西北至华北地区便捷铁路通道,强化沪昆通道,建设沿江通道;修建西部省区间通道铁路。
西部地区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有资金保障。国家在投资的安排上,注重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倾斜。在去年计划安排的国债投资中,用于西部地区的国债投资 430 多亿元,同时还安排了相当数量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从总体上看,西部地区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已经全面启动和加快。公路国道主干线和路网建设进度明显加快,新增通车里程 1 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 1000 公里。到目前为止,去年安排的国家级贫困县道路工程进展已经过半。农网改造工程已完成近三分之二。退耕还林还草共完成 1120 多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完成 780 多万亩。
今年,国家对西部投资的安排上,主要安排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力争用五至十年的时间,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包括续建项目在内,今年国家对西部地区安排的投资要比去年有较大增加。
基础设施落后仍然是制约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实施西部大开发,必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人士认为,要在“九五”以来优先安排和近两年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的基础上,从战略眼光出发,下更大的决心,以更多的投入,先行建设,适当超前。同时要多渠道、多方面筹集资金,鼓励企业、社会和国外资金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从这个意义上说,西部大开发不仅仅是西部的事、国家的事,东部、中部地区的企业都可以从参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找到共同发展的结合点
『捌』 2017年西部大开发申报改报发改局了吗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类别
优惠对象
产业
享受优惠条件
15%的优惠税率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率“两免三减半”
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免征关税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
可以发现,国家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对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继续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提供税收优惠,保持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保持了西部地区承接省外和国外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点: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变化
变化
内容
审批权限下放
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上述做法大大方便了企业,简化了企业的办税程序。
预缴制度
明确了符合鼓励类目录的企业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可以按照15%的税率先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时,对其中部分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70%的,再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明确产业目录范围
2014年8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正式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结合《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及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目前西部地区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统计情况如下:
西部大开发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产业统计
类别
鼓励类产业数量
举例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40大类共计761项
高科技、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含创业投资)、科技服务、商贸服务、商务服务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12大类共计354项
制造业、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技术服务等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涉及到西部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270项,湖南(湘西)19项、湖北(恩施)20项、吉林(延边)23项
以省域为单位,结合每个省的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
重庆(32项)、四川(36项)、贵州(31项)、云南(33项)、陕西(37项目)、甘肃(35项)、新疆(40项)、青海(25项)、广西(32项)、宁夏(31项)、内蒙古(32项目)、西藏(13项目)
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减免税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总结
可见,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针对众多产业类型均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华税律师认为,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可以实现企业运营税负成本的最小化,同时,东部部分地区企业(尤其经营范围遍及全国各区域的企业以及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架构的调整,积极申请并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延伸阅读:
为支持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我国从2001年起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强对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是西部大开发重要的扶持政策之一。2011年起实施的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在继承第一轮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有鲜明的特征。为落实好第二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优惠政策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第一轮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定期减免税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执行)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企业身份及适用目录
企业应区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鼓励类目录。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目录不能混淆。
内资企业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部分修改)》规定的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西部地区分省市区新增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规定的鼓励类产业。
各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时适用一项或多项鼓励类产业项目。企业同时为限制类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的计算
企业应准确归集、统计各年度其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企业收入总额,正确计算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该比例达不到70%以上的年度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企业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执行,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企业会计核算上未计收入的收入项目(如利息、汇况损益等),应一并按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四、总分支机构优惠计算
汇总纳税企业省外总机构设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其中的50%分给总机构,另外50%按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比例、分给各二级分支机构;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将其中的50%分给总机构,另外50%按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比例、分给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
五、优惠备案办理
企业自行判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在预缴申报时填报享受该优惠事项,每年备案一次,每次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
企业办理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表上全部项目应如实填写清楚,签字章戳齐全。
总机构在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总机构办理备案;总机构设在西部地区以外、二级分支机构设在贵州的,二级分支机构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并享受的,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汇总二级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留存备查资料即优惠印证资料,由企业对照《贵州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备齐、留存备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主要有: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说明材料;当年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核算资料;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留存备查资料应保存到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六、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7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部分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玖』 国家颁布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有哪些请罗列,谢谢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3号
成文日期:2001-09-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2001年8月28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区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入和支出,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七)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测。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年起,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对土地治理的投入。对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执行1999年出台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离退休费增加额及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八)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和养殖业、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在安排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建投资包括封山育林育草、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设施建设补助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和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对森工企业因木材产量调减造成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实行先停息挂账,然后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冲销呆坏账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国家按长江上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50公斤、黄河上中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0公斤粮食(原粮)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每公斤原粮1.4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国家给予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亩每年2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5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积极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十一)对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因改革而造成乡镇财政困难,自身无法克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二)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十三)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十四)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贷款投入。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一些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以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十五)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
六、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制度创新。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强化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扭亏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十八)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关于引进外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优化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合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二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要求的规章制度。确需各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实行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十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四)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十五)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七)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防止各种搭车收费,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国土资源调查计划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调查评价项目,工作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国家紧缺矿产和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以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三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十三)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三十四)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十、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五)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产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六)调整电价和水价,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积极疏导西部电网电价矛盾,单独核定西部地区各电网输配电费用,鼓励电力生产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降低用户电费负担;适当降低东西部地区之间骨干电网联络线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在统筹考虑合理开发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调整西北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成本开支得到合理补偿。西部地区城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西部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十七)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路新价政策,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以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核定新线特殊运价,以保证西部地区新建铁路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进一步研究西部地区新建铁路特殊运价与全路统一运价之间差价的补偿方式。对西部地区铁路支线实行支线特殊运价。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支线特殊运价的定价原则,具体价格水平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对具备条件的西部支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
PS:还有呢,但是回答问题有字数限制,我给你一个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79/n554139/999497.html,这个就是你要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