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口目录
㈠ 哪些货物属于禁止出口的范围
在我国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指有对外贸易法中规定的:
(一)为维护国家版安全、社会公共权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 而且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㈡ 国家现在限制出口货物吗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第一批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牛黄、麝香、药料用麻黄草、香料用麻黄草、其他用麻黄草、鲜发菜(不论是否碾磨)、冷(冻)或干的发菜(不论是否碾磨)、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l、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的)、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用油漆,着色剂等处理的原木(包括用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用其他方法处理的针叶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其他方法处理红柳桉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其他方法处理的柚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其他方法处理其他热带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栎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山毛榉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楠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樟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红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泡桐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其他未列名非针叶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未锻造或粉末状铂(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除外)、板(片)状铂(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除外)。 第二批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截面直径>4cm、长度>10crn棒状木炭、非圆型截面的棒状木炭。 除了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不准出口外,其它法律、法律规定不准出口的货物还包括: 1、劳改产品; 2、麝香、发菜; 3、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的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另外,白氏贝、企鹅贝和白蝶贝均属我国特有的珍珠贝类,已经列入《我国现阶段不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这类物种,包括成体、幼苗和卵等。
㈢ 在我国哪些货物属于限制出口的范围
根据我国有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下列货物属于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㈣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是什么意思
自1999年起,国家开始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年至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宏观调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加工贸易管理有关规定,国家陆续将部分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禁止类目录的加工贸易,取消其进口保税政策。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而没有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企业仍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同时,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
㈤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如何进境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 但属中国生产并出口的机电产品,如需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售后维修的,可以维修物品并交保证金的方式在保税区内进行维修,3个月内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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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海关如何对禁止、限制、允许进出口技术实施监管
详细答案请参阅复 《中华人民共和制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手册》,以及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商务部、科技部2008年第12号令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中化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00八年第11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8年第5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出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㈦ 哪些货物已被国家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一般是濒危的动植物、国家的珍贵文物、具有不当言论的书籍、机密的核心技术、毒品等几大类。希望能够帮到您
㈧ 进出口货物内容有哪些限制
国家海关总署、商务部以及其他部门每年都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相应的管制措施,分为1)禁止进出口货物;2)限制进出口货物;3)自由进出口货物。 一、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国家每年都会发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在目录里的商品和技术是禁止进口的。如以下商品: 1)严禁进口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 2)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捐赠方式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包括使领馆和外商常驻机构公私用车辆); 3)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仿真枪; 4)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5)禁止进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6)禁止进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7)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8)严禁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9)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10)禁止进口旧光盘生产设备; 11)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 12)禁止进口带有“DARKIE”文字和其他丑化黑人的文字或图形的商品; 13)禁止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等。 二、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商品和技术禁止出口。如下以下商品: 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禁止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的商业性出口; 4)禁止出口劳改产品; 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6)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7)国内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不准出口; 8)禁止出口标有“二战”时期日本零式战斗机和纳粹德国战斗机标记的货物; 9)禁止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出口; 10)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还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出口。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出口货物或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 IN 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不得出口。 三、还有一些货物适用进口许可证管理 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等。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2011年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的有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五、出口许可证管理,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和重要工业品。
㈨ [编号:26456] 限制出口类技术如何办理出口手续
》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内管理。出口该类容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与技术输入方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应向主管部门提供(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然后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技术进出口法规目录”。
㈩ 在出口贸易中什么东西不能出口
禁止出口商品(Export Forbidden Items),是指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停止出口的商品等。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有关货物、技术出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出口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禁止出口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的。
禁止出口的物品分别为: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包括:虎骨、犀牛角、牛黄、麝香、麻黄草、发菜、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的)、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原木、未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 号)包括:木炭(原料为不含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包括:长纤维青石棉、其他青石棉、l,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剂、七氯、毒杀芬、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地乐酚及其盐和酯、二硝酚、狄氏剂、异狄氏剂、氟乙酸钠、2,4,5-涕及其盐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联苯胺(4,4'-二氨基联苯)、氟乙酰胺(敌蚜胺)、杀虫脒、二恶英、呋喃。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第87号)包括:硅砂及石英砂、其他天然砂。其中,经商务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内地出口企业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天然砂;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6 号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7家企业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在本省口岸报关向台湾地区出口天然砂。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包括:森林凋落物、泥炭(草炭)。
商务部或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禁止出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口的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禁止出口技术详见《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2008年第12号)。
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出口。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出口货物或货物包装上印有“中华民国制造”、“MADE IN ROC”或标有中华民国年号的,应要求有关企业涂掉、撕去或改换包装后再予办理出口手续。改换下来的上述包装材料应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做除标处理。
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出口。
除加工贸易出口未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外,禁止出口为锻造或粉末状铂、板(片)状铂。
禁止出口莱克多巴胺、盐酸莱克多巴胺。
禁止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六氯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