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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3-26 04:25:56

⑴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内容有哪些

1、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2、《国务回院办公厅关于政答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
3、2012年11月14日,民政部、财政部以民发〔2012〕196号印发《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还有一些,主要是这些

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复厅出台《制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建立健全购买机制、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引导,确保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买什么,如何买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分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4部分。
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机制。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做好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解读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建立健全购买机制、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引导,确保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预算管理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4〕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二、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
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强化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监控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购买服务提供进行全过程跟踪,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
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公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
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强调结果导向,大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六、严格购买服务资金监督检查
使用购买服务预算资金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预算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
2014年1月24日

⑷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哪些服务

购买内容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源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⑸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哪里有

现在大部分地区制作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但由于这些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所以有一部分地区还没有目录。每个地方的目录是不同的,如果想了解当地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介绍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96号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内务的指导意见》。该《容指导意见》分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4部分。

⑺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是什么意思

为了稳步推进和规范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领域。公共教育规划、政策研究、宣传服务、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质量成果评估和交流推广,政府委托举办教育的活动组织和实施工作等。
2.就业服务领域。公共就业规划、政策研究、政策评估,咨询、调查及宣传等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与统计分析,政府组织的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等。
3.医疗卫生领域。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及宣传等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等辅助性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等。
4.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险经办、稽核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5.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社会服务人才培训等。
6.住房保障领域。保障性住房规划、政策研究,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等辅助性工作,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维护与物业管理等。
7.残疾人服务领域。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政策研究,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服务,助残公益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残疾人职业职能培训、就业指导、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公益助残活动等。
8.文化体育领域。公共文化体育规划、政策研究,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公共体育运动竞赛、文化下乡、公益文艺演出、公益性电影放映等政府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监测及培训指导服务等。
9.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等。
10.公共安全领域。公共安全政策研究、知识科学普及,公共治安、交通安全、防灾减灾气象信息传播等辅助服务。
11.消费安全领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性服务,消费安全知识的科学普及、咨询服务,消费安全维权服务等。
12.资源环境领域。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教育培训、考核监管、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和成果推广,资源环境测量、测绘和遥感服务等。
13.经济服务领域。产业规划、政策研究、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
14.社会管理性服务领域。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类宣传,园林绿化、城市市容管理服务等城市维护与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⑻ 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包括哪些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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