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目录
Ⅰ 2016年有哪些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四、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五、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六、支持金融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七、支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八、支持公共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九、支持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
十、鼓励对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税收优惠;
十二、支持文化教育行业税收优惠;
十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税收优惠;
十四、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
十五、支持外贸出口类税收优惠;
十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Ⅱ 中国税制的目录
第1章 税收的基本概念 1
1.1 什么是税收 1
1.1.1 税收是一种强制征收 1
1.1.2 税收的主体 1
1.1.3 税收的客体 2
1.1.4 税收的目的 2
1.1.5 税收的依据 3
1.2 税收的形式特征 3
1.2.1 一般报偿性 3
1.2.2 规范性 4
1.2.3 强制性 4
1.3 税收的职能 4
1.3.1 财政职能 5
1.3.2 资源配置职能 5
1.3.3 收入分配职能 5
1.3.4 调节经济总量的职能 6
1.4 税收的原则 6
1.4.1 财政原则 6
1.4.2 公平原则 7
1.4.3 效率原则 8
本章小结 9
综合练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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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 11
2.1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11
2.1.1 征税对象 11
2.1.2 纳税人 12
2.1.3 税率 13
2.1.4 纳税环节 16
2.1.5 纳税期限 16
2.1.6 纳税地点 16
2.1.7 税收减免 17
2.2 税制结构的主要类型 18
2.2.1 税收分类 18
2.2.2 现代各国的税制结构 20
2.3 税制结构的影响因素 21
2.3.1 经济因素 22
2.3.2 政策因素 22
2.3.3 征管因素 22
2.3.4 历史因素 23
本章小结 23
综合练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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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 25
3.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制发展 25
3.2 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 28
3.3 1994年的税制改革 30
3.4 2003年启动的新一轮税制改革 31
本章小结 33
综合练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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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增值税 35
4.1 税种概述 35
4.1.1 增值税的概念 35
4.1.2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36
4.1.3 增值税的特殊作用 37
4.1.4 增值税的基本类型 38
4.1.5 增值税的产生和发展 39
4.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40
4.2.1 征税范围 40
4.2.2 纳税人 42
4.3 税基 43
4.3.1 规范计税方法的税基 43
4.3.2 简易计税方法的税基 49
4.3.3 进口货物的税基 50
4.4 税率 50
4.4.1 基本税率 50
4.4.2 低税率 51
4.4.3 零税率 51
4.4.4 征收率 52
4.5 起征点与减免税 52
4.5.1 起征点 52
4.5.2 减免税 53
4.6 税额计算与缴纳 57
4.6.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57
4.6.2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58
4.6.3 税款的缴纳 58
4.7 出口退税 59
4.7.1 出口退税的范围 60
4.7.2 出口退税率 60
4.7.3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61
本章小结 63
综合练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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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消费税 65
5.1 税种概述 65
5.1.1 消费税的含义 65
5.1.2 消费税的类型 65
5.1.3 消费税的产生与发展 66
5.1.4 中国近年来消费税的调整趋势 67
5.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68
5.2.1 征税范围 68
5.2.2 纳税人 72
5.3 税基与税率 73
5.3.1 税基 73
5.3.2 税率 78
5.4 税额计算与缴纳 79
5.4.1 应纳税额的计算 79
5.4.2 税款的缴纳 82
5.5 出口退税 83
5.5.1 出口退税的范围 83
5.5.2 出口退税率 84
5.5.3 出口退税额的计算 84
5.5.4 已退税消费品退关或退货的处理 84
本章小结 84
综合练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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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营业税 86
6.1 税种概述 86
6.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87
6.2.1 征税范围 87
6.2.2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96
6.3 税基与税率 96
6.3.1 税基 96
6.3.2 税率 100
6.4 起征点与减免税 101
6.4.1 起征点 101
6.4.2 减免税 101
6.5 税额计算与缴纳 104
6.5.1 应纳税额的计算 104
6.5.2 税款的缴纳 105
本章小结 106
综合练习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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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关税 108
7.1 税种概述 108
7.1.1 关税的概念 108
7.1.2 关税的分类 109
7.1.3 关税的产生与发展 111
7.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12
7.2.1 征税范围 112
7.2.2 纳税人 112
7.3 税基与税率 112
7.3.1 税基 112
7.3.2 税率 118
7.4 税收减免 120
7.4.1 法定减免 120
7.4.2 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121
7.5 税额计算与缴纳 121
7.5.1 应纳税额的计算 121
7.5.2 税款的缴纳 122
本章小结 124
综合练习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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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其他商品税 126
8.1 城市维护建设税 126
8.1.1 税种概述 126
8.1.2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126
8.1.3 税基与税率 127
8.1.4 税收减免 127
8.1.5 税额计算与缴纳 127
8.2 教育费附加 128
8.3 车辆购置税 129
8.3.1 税种概述 129
8.3.2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129
8.3.3 税基与税率 130
8.3.4 税收减免 131
8.3.5 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31
8.4 烟叶税 132
8.4.1 税种概述 132
8.4.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32
8.4.3 税基和税率 133
8.4.4 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33
本章小结 134
综合练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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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企业所得税 135
9.1 税种概述 135
9.1.1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135
9.1.2 企业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135
9.2 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137
9.2.1 纳税人 137
9.2.2 征税对象 138
9.3 税基与税率 138
9.3.1 税基 138
9.3.2 税率 145
9.4 资产的税务处理 146
9.5 特别纳税调整 150
9.6 税收优惠 153
9.6.1 经济政策性优惠 153
9.6.2 社会政策性优惠 156
9.6.3 过渡性优惠 157
9.7 税额抵免 158
9.8 税额计算与缴纳 159
9.8.1 应纳税额的计算 159
9.8.2 税款的缴纳 160
本章小结 163
综合练习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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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个人所得税 165
10.1 税种概述 165
10.1.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165
10.1.2 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65
10.1.3 个人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166
10.2 纳税人与应税所得 167
10.2.1 纳税人 167
10.2.2 应税所得 168
10.2.3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170
10.3 税基与税率 170
10.3.1 税基 170
10.3.2 税率 175
10.4 税收减免 176
10.4.1 免征个人所得税 176
10.4.2 减征个人所得税 177
10.4.3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7
10.4.4 对在中国境内短期居住个人的减免 178
10.5 税额抵免 178
10.6 税额计算 179
10.6.1 基本公式 179
10.6.2 特殊情况下的税额计算 180
10.7 税款的缴纳 183
本章小结 185
综合练习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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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资源税 188
11.1 税种概述 188
11.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89
11.2.1 征税范围 189
11.2.2 纳税人 189
11.3 税基与税率 190
11.3.1 税基 190
11.3.2 税率 190
11.4 税收减免 216
11.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17
11.5.1 税额计算 217
11.5.2 税款缴纳 217
本章小结 218
综合练习 218
推荐阅读材料 218
网上资源 219
第12章 土地增值税 220
12.1 税种概述 220
12.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20
12.2.1 征税范围 220
12.2.2 纳税人 221
12.3 税基和税率 221
12.3.1 税基 221
12.3.2 税率 223
12.4 税收减免 223
12.4.1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减免税 223
12.4.2 对国家征用、收回房地产的减免税 224
12.4.3 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减免税 224
12.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24
12.5.1 税额计算 224
12.5.2 税款缴纳 225
本章小结 226
综合练习 226
推荐阅读材料 227
网上资源 227
第13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228
13.1 税种概述 228
13.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28
13.2.1 征税范围 228
13.2.2 纳税人 229
13.3 税基与税率 229
13.3.1 税基 229
13.3.2 税率 229
13.4 税收减免 230
13.4.1 基本规定 230
13.4.2 其他规定 231
13.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32
13.5.1 税额计算 232
13.5.2 税款缴纳 233
本章小结 233
综合练习 234
推荐阅读材料 234
网上资源 234
第14章 耕地占用税 235
14.1 税种概述 235
14.2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235
14.2.1 征税范围 235
14.2.2 纳税人 236
14.3 税基与税率 237
14.3.1 税基 237
14.3.2 税率 237
14.4 税收减免 238
14.4.1 免征耕地占用税 238
14.4.2 减征耕地占用税 238
14.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39
14.5.1 税额计算 239
14.5.2 税款缴纳 240
本章小结 240
综合练习 240
推荐阅读材料 240
网上资源 241
第15章 房产税 242
15.1 税种概述 242
15.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42
15.2.1 征税范围 242
15.2.2 纳税人 243
15.3 税基与税率 243
15.3.1 税基 243
15.3.2 税率 244
15.4 税收减免 244
15.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45
15.5.1 税额计算 245
15.5.2 税款缴纳 245
本章小结 246
综合练习 246
推荐阅读材料 246
网上资源 247
第16章 契税 248
16.1 税种概述 248
16.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48
16.2.1 征税范围 248
16.2.2 纳税人 249
16.3 税基与税率 250
16.3.1 税基 250
16.3.2 税率 250
16.4 税收减免 250
16.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51
16.5.1 税额计算 251
16.5.2 税款缴纳 252
本章小结 252
综合练习 253
推荐阅读材料 253
网上资源 253
第17章 车船税和船舶吨税 254
17.1 车船税 254
17.1.1 税种概述 254
17.1.2 征税范围与纳税人 254
17.1.3 税基与税率 255
17.1.4 税收优惠 256
17.1.5 税额计算与税款缴纳 257
17.2 船舶吨税 259
17.2.1 税种概述 259
17.2.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59
17.2.3 税基与税率 259
17.2.4 税收减免 260
17.2.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61
本章小结 261
综合练习 262
推荐阅读材料 262
网上资源 262
第18章 印花税 263
18.1 税种概述 263
18.2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263
18.2.1 征税范围 263
18.2.2 纳税人 265
18.3 税基与税率 266
18.3.1 税基 266
18.3.2 税率 269
18.4 税收减免 270
18.5 税额计算与缴纳 270
18.5.1 税额计算 270
18.5.2 税款缴纳 271
本章小结 273
综合练习 273
推荐阅读材料 274
网上资源 274
参考文献 275
Ⅲ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有哪些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创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境内的资源、产业和市场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对国内外开放,国内外客商来通辽投资合作、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创办公益事业,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我市境内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我市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境内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优惠政策,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我市境内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第四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政府可视情况予以扶持。
第五条 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一)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有关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投资于国家、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优势产业及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 引进技术、人才优惠政策
(一)以专利发明、高新技术等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只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出资各方又有明确约定,并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无形资产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
(二)市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高科技人才在我市设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可享受鼓励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调入关键性技术人员和博士以及获重大科研成果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优先调入。
(四)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相关待遇优惠政策
(一)凡是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只要有固定的住所和生活来源,要求在我市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市城镇户口。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和应聘到我市工作的高级技术人员专用轿车经对外开放部门核准,由交通部门颁发“免费通行证”,在通辽市境内国有经营权路面免收过路费、过桥费。
(三)对重点外引内联企业,除税务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检查,须经政府专门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摊派。
第八条 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企业时,如资金暂时有困难,经企业申请,资本金可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注册资本金的20%,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缴足。
第九条 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条件,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三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金在6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第十条 对客商投资项目审批、注册、登记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需要到上一级部门审批的,由市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通辽市各类企业或个人出资新兴办的企业和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享受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投资于第三产业的企业、项目,按《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可同时享受通政发〔2006〕126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辽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通政发〔20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产业发展方向
通辽市确定在产业发展重点和目标上,以特色资源和优势 产业为依托,全力打造能源、建材、高载能、玉米及蓖麻化工、食品、医药六大优势产业集群,加快培育煤化工和氯碱化工、铝后加工、木材深加工三个后续产业。到2010年实现“三个五”目标,即煤炭产量5000万吨、电力装机500万千瓦、电解铝及其产品产量50万吨。在重点项目建设方面,我们将重点实施能源工业、铝后加工、玉米等农畜产品深加工、煤化工、建材工业、矿产品开发和劳动密集型、循环经济项目。其项目群为,能源产业,以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生物质燃料等作为重点招商项目;煤化工和氯碱化工产品,以利用煤炭资源发展甲醇及下游产业、聚氯乙烯、烧碱、煤化油、腐殖酸盐等煤化工工业作为重点招商项目;玉米深加工产业,主要以玉米及下游产品医药化工、食品工业、纺织工业等为重点招商项目;铝的后续加工产业,主要以电解铝为原料的工业型材、建筑型材、铝箔、铝板、汽车、摩托车专用配件、五金制品、电力设施设备等产品项目作为重点招商项目。同时,在非资源类产业如电子工业、IT产业、物流园区、市场建设、旅游资源开发及劳动密集型项目招商上要有所突破。
Ⅳ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什么税收优惠
《指导目录》的重点内容涵盖七个方面:一是瞄准薄弱领域,着力提高基础工艺、内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容等基础制造能力。二是突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提高关键设备制造能力和关键部件配套能力。三是强化保障支撑,加快发展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新兴产业所需装备。四是更加关注“三农”,扶持发展先进适用农用装备。五是适应需求变化,大力发展新兴领域装备。六是防范产能过剩,坚决抑制部分行业重复建设。七是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Ⅳ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都有哪些
一、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4、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税[2013]106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光伏发电。财税[2013]66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风力发电。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 ,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居民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9、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的优惠税率。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8、国务院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6、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7、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0、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1、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2、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3、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1).饲料。
免税饲料的具体范围包括:
A、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
B、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C、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D、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国税函〔2005〕1127号规定,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E、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农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3).有机肥。(财税〔2008〕56号)政策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滴灌带和滴灌管(财税〔2007〕83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3%。同时,第十五条规定,除列举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6)、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7)、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1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一是军队用粮,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是救灾救济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要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是水库移民口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企业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政策。
15、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则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2015〕97号,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16、“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8号公告规定,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7、农业产品
(1)、边销茶。财税[2011]89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2)、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7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a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b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3)、蔬菜批发、零售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4)、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5)、动物骨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规定,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6)、 牡丹籽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规定,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杏仁油、葡萄籽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8)、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年度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限额减免个人所得税。
12、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其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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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企业所得税主要的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三免三减半政策有
1.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照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应纳税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蛇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而非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那是年度结转抵免。
Ⅶ 环保设备税收优惠有哪些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税收优惠目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