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目录
A.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案例的本书目录
第一部分土地征用流程图示解
一、办理用地申请
二、拟定征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八、补偿安置的实施
九、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一)土地性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示(附释义)(节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
第四十八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条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篱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节录)(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1994年7月5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2004年10月21日)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
国地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土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1日)
……
(二)各地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案例解析
第四部分土地征用补偿裁判文书选
B. 求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原文)编辑本段回目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专家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本段回目录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
――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在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进和完善?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
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的新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之后,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
记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到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同时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这两个“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C. 征地补偿索赔指南的目录
第1章 土地征收概述
第一节 土地
一、土地的概念和属性
二、土地的分类
第二节土地征收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
二、土地征收的特征
三、土地征收程序
第三节 土地征收纠纷
一、土地征收纠纷的概念
二、土地征收纠纷的原因
第2章 土地征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征收中的土地流程图
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款流程图
土地补偿款分配法律关系
第一节 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法律关系中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二、农村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3章 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依据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节 土地征收补偿费及其计算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节 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一、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归属
二、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案
第四节 常见征地补偿款分配行为的效力认定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法律效力的认定
二、对名为借贷实为分配的认定
三、对“收益分配协议书”及“保证书”的效力认定
第五节 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置
一、农业生产安置
二、重新择业安置
三、入股分红安置
四、异地移民安置
第4章特殊主体的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
第5章土地征收纠纷的救济途径
第6章土地征收纠纷诉讼中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第7章土地征收纠纷疑难问题释解
第8章征地补偿索赔法律依据
其他征地补偿索赔法律文件索引
附录
D. 土地征收和土地报批的顺序是什么
1、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土地征收的审批权艰是如何划分的?
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3、审批范围和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4)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4、征地审批所需的材料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目录: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6)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
(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5)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
(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16)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
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年×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
(4)市、县政府的承诺、说明;
(5)依法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7)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8)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9)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
E. 土地征收需要哪些手续
1、发布征地公告(县 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2、征询村民意见(县 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县 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县 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5、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 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 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F. 征地补偿安置的作品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3.14修正)(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04.8.28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1998.12.2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2009.8.27修正)(29)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10.21)(3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8.31)(38)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3.4)(4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12.24)(43)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2004.11.2)(46)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31)(49)
二、公告、补偿与安置、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17.7)(56)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10.22)(69)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2003.5.23)(72)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9.9.17)(73)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11.3)(74)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11.16)(77)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2002.7.12)(8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4.28)(8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2007.8.17)(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节录)(2005.7.29)(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1.16)(8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10.12)(90)
三、征地费的管理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11.24)(9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2.17)(9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2004.3.19)(99)
财政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2005.4.4)(100)
四、监督与救济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1.9)(101)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1.4修订)(108)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11.14修订)(1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2006.6.21)(125)
附:
办理征用集体土地手续流程图(131)
土地补偿费计算公式(132)
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132)
平均年产值主要测算依据额计算公式(133)
诉讼费计算公式(133)
G. 征地、宅基地法律纠纷处理一本通的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征地、宅基地纠纷处理法律依据征地、宅基地法律法规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录)
(1998年11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节录)
(2008年12月3日)
适用答疑
1.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二、征地补偿、安置
(一)一般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节录)
(2007年12月31日)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2006年3月27曰)
(二)征地程序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1年1月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10月22日)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11月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31日)
适用答疑
1.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哪些程序?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该经过什么样的手续?
3.在征地过程中哪些内容应当公告?
4.哪些人在什么时间内有权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
5.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补偿安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28日)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23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2005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
(1995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12日)
适用答疑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如何计算?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如何计算?
3.青苗补偿费如何计算?
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确定应以何时为准?
5.征地补偿费应在多长期限内支付?
6.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7.林业用地征收有哪些特殊规定?
8.村民资格如何确定?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用,征用单位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谁?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怎样分配土地补偿费?
11.土地被征用后的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
12.农民收养的子女是否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13.进城务工人员能否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14.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户籍迁出农村后是否参与原户籍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15.户口在原籍未迁出的出嫁女是否有权参与原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分配?
16.义务兵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17.超生的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18.夫妻一方取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19.承包人到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原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四)特殊征地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2006年5月17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2005年1月27日)
三、宅基地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004年11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录)
(2008年1月3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3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08年7月8日)
适用答疑
1.农村居民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自愿腾退宅基地的,是否可以获得奖励?
3.村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是否应经过村民会议讨论?
4.不是本村居民的,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
5.在农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依然完好,已为非农业户口居民或者华侨的人是否还享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6.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几处宅基地?
7.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是否不受限制?
8.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或者赠与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9.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10.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哪些问题值得注意?
11.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买卖?
12.转卖宅基地从中谋利合法吗?
13.村民死亡,继承人为城镇居民,村委会可否强行收回宅基地?
14.转让、购买、继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确定其使用权?
15.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出租?
16.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
17.哪些情形下会丧失宅基地使用权?
四、争议解决与权益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6年1月4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1年7月27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年1月9日)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995年12月18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200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第二部分 征地、宅基地典型案例
第三部分 征地、宅基地诉状文书实例
实用附录
……
H. 办理征地手续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理征地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交的材料
1、文字材料
(一)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建设项目选址没有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
(八)项目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批文;
(九)征地协议书;
县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一书四方案》;
(十一)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十二)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涉及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问题的);
(十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十四)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十五)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供地方式说明;
(十六)补充耕地必须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牧部门的验收文件(不允许先占后用),以及在国土资源部网站确认补充??
2、图件材料
(一)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的);
(二)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占地范围图;
(三)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五)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六套、图件材料五套(其中国务院的文字材料二套、图件材料一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四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二套)。
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划拨性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5、资金来源正式文件、用地单位人员编制文件;
6、环保、水利、地灾等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文件;
7、用地单位的资质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8、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现场选址意见;
9、住建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或预申报告;
三、协议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项目资金来源正式文件;
4、立项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6、环保部门批复;
7、属大型项目的,应提供可行性研究评审报告;
8、住建规划部门手续(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以上资料齐全后,国土部门商住建规划部门到实地踏勘。
四、使用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法人资格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国土部门对临时用地权属上午认定(宗地定位、拐点坐标);
4、涉及环保、水保、市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5、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地时须提供住建规划部门的意见;
6、签订草场补偿协议;
7、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保证协议后作出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和采矿许可证。
(8)征地目录扩展阅读
审查报批应当遵循的原则
1、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2、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原则;
3、合理和集利用土地原则;
4、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6、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供地政策原则。
审查报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规划科进行必要审查后,将申报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协办科室审查;
3、规划科对各协办科室意见进行汇总,提请会审会批。
4、会审合格的,进行会签,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请示文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办公室出红头文件上报行署;
5、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规划科出具《补正材料书面通知》,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6、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讲明情况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参考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征地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