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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3-14 06:43:13

Ⅰ 谁有抗菌药物目录外药品临时采购管理规范。

抗菌药物目录外药品临时采购使用管理规范

一、抗菌药物目录外药品是指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方案》,医院向省卫生厅申报备案的50种抗菌药物目录以外的品种。
二、目录外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使用仅限于抢救、突发性疾病、灾情、疫情、干部保健、专科或外院专家会诊等急需的药品。
三、目录外抗菌药物临时申购程序:由临床科室书面填写“临时购药申请单”,经科室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后,由药学部一次性购入。书面申请须同时注明申购理由、数量、使用完毕期限等,报药学部核实、备案存档。
四、抗菌药物临时用药仅限于一次性采购,用量不超过一个疗程,再次使用时需再次申请。申请人应保证该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若造成滞销损失由申请人负责处理,并将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其他药物临时购进申请。
五、目录外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每个品种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次,超过5次的品种,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要讨论是否将该品种纳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目录,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目录总数不得超过50种。
六、抗菌药物临时申购品种必须是中标品种,且为医院曾经使用过的品种,非中标或医院未曾使用的品种或临时用药转为目录内常用品种,需按新药购进程序办理,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

Ⅱ 急急急!!!!!!!!!!!谁帮帮忙啊,谁那里有2012年抗菌药物的文件,不知道从哪下手,谢谢

2012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六项解读

一、方案解读-----首次对急诊提出要求

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1.口腔医院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
2.肿瘤医院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
3.儿童医院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
4.精神病医院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
5.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
2011年抗菌药物整治活动效果明显,抗感染药物使用比例大幅下降,2012年整治活动方案更为严格,抗菌药“限用令”的范围扩大到各专科医院。指标可供综合医院各科急诊科学设定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控制指标参考。2011年,一些医院为了让门诊抗菌药使用率达标,处方抗菌药物的时候,常让病人去急诊开抗菌药或药店购抗菌药。于是,2012年增加了急诊病人的抗菌药的药控。但对没有急诊药房的医院如何分开统计处方?

二、方案解读----处方点评的具体数量要求
(十)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疗机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进入整治的深水区,但是工作量巨大、有难度。点评合格率高与专家的水平有关,需要医院有相关的合格专家、统一点评方法与内容,目前,能够统计到每个医师的抗菌药使用率就不错了,否则容易走过场。

三、方案解读----基础数据调查的要求
(二)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医疗机构对2011年度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量和使用金额分别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这个工作很有意义,但是要做好,工作量巨大,谁来完成呢?看来临床药师今年需要当调查统计员了。

四、方案解读----临时采购的要求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什么是例次?这个需要定义。如果出现多例耐药性患者包括医院感染超过5例次,是否除外。
2011年,发现个别医院钻控子,一次大量购入抗菌药物,可供医院放开使用1、2个月,但医院坚持称这个就是临时采购。所以2012年,有了这个新要求。
今年首次对专科医院提出相关质控要求:
一、抗菌药物购用品种数量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
1.口腔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
2.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
3.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
4.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10种,
5.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40种。

其实,综合医院同样存在儿科,原则上不超过50种、35种应该明确不包括儿童品规才合理。

五、方案解读----首次对专科医院提出抗菌药物使用指标要求

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1.口腔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7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2.肿瘤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3.儿童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20DDDs以下(按****规定日剂量标准计算)。
4.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
5.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这些指标要求,是经过专家讨论后决定的。考虑到了一些专科的特点。可做综合医院各科科学设定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参考。

六、方案解读----首次提出不使用抗菌药物的手术种类
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
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
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这个要求有点严,需要更严格的感染控制措施来积极配合。需要关注预防手术部位感染的其他措施,如:
⑴ 实施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应在符合无菌要求的手术室进行。
⑵ 尽量缩短手术前住院时间,减少院内感染的机会。
⑶ 做好术前准备工作,使患者处于最佳状态,如控制糖尿病患者的血糖、改善营养不良状况、积极治疗原有感染等。
⑷ 手术备皮:毛发稀疏部位无需剪毛;毛发稠密区可以剪毛,且应在进入手术室前即刻备皮。
⑸ 严格遵守术中无菌原则,细致操作,爱护组织,彻底止血。切口的感染与失活组织多、残留有异物、血块、死腔等关系密切,局部用温生理盐水冲洗创腔或伤口有助于清除血块、异物碎屑和残存细菌,不提倡用抗菌药溶液冲洗创腔或伤口。
⑹ 尽量不放引流装置,如需放置应使用闭合式引流装置,并尽早拔除。长时间放置引流装置不是持续预防用药的指证。
⑺ 尽可能使用单股不吸收缝线缝闭切口皮肤,使用可吸收缝线缝闭切口皮肤以下各层组织。需出院后拆线的手术患者尽可能到病房由手术医生负责拆线。若发现切口感染,应及时进行相关抗感染治疗,有渗出或脓液的应及时取样做病原学检查。
⑻ 需连台的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应安排在Ⅰ类(清洁)切口手术后。在污染或污秽切口手术后应关闭手术室进行消毒,符合要求方可实施连台手术。
⑼ 术前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准备、环境消毒、器械灭菌、术中通风、围手术期保温、术后伤口护理等均应严格参照卫生部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制订的《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指南》中相关规定执行。

Ⅲ 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在文库里有,不过已经不重要了~听说国家这次的征求意见稿要泡汤了~~又让各省份自己制定管理办法了~~~

Ⅳ 谁有抗菌药物目录外药品临时采购管理规范

抗菌药物目录外药品临时采购使用管理规范

一、抗菌药物目录外药品是指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方案》,医院向省卫生厅申报备案的50种抗菌药物目录以外的品种。
二、目录外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使用仅限于抢救、突发性疾病、灾情、疫情、干部保健、专科或外院专家会诊等急需的药品。
三、目录外抗菌药物临时申购程序:由临床科室书面填写“临时购药申请单”,经科室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后,由药学部一次性购入。书面申请须同时注明申购理由、数量、使用完毕期限等,报药学部核实、备案存档。
四、抗菌药物临时用药仅限于一次性采购,用量不超过一个疗程,再次使用时需再次申请。申请人应保证该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若造成滞销损失由申请人负责处理,并将在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其他药物临时购进申请。
五、目录外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每个品种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次,超过5次的品种,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要讨论是否将该品种纳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目录,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目录总数不得超过50种。
六、抗菌药物临时申购品种必须是中标品种,且为医院曾经使用过的品种,非中标或医院未曾使用的品种或临时用药转为目录内常用品种,需按新药购进程序办理,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

Ⅳ 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什么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
(征求意见稿)
第章 总则
第条 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根据《华民共药品管理》、《华民共执业医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管理办》等律、规规章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所称抗菌药物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物所致染性疾病药物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染性疾病寄虫病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部负责全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
县级卫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遵循安全、效、经济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关律、规、规章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责任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二级医院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染性疾病、临床微物、护理、医院染管理等部门负责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员组其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指定专职技术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
()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律、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干预改进措施;
(四)医务员进行关抗菌药物管理相关律、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医院应设置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医院应配备染专业临床药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医院应建立临床微物室展微物培养、离、鉴定药物敏试验等工作病原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见致病菌布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卫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科建设建立专业才培养考核制度充发挥相关专业技术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处管理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家处集》等加强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调剂、临床应用药物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由药部门统采购供应其科室或者部门事抗菌药物采购、调剂临床使用非药部门采购供应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家处集》、《家基本药物目录》《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 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超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超35种;同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各超2种处组类同复制剂1-2种具相似或相同药特征抗菌药物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孢菌素(含复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超5品规、注射剂型超8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超3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注射剂型各超4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超5品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证》卫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确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述规定应向设区市级卫行政部门提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市级卫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品种、规格数量种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部门提意见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员审议同意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委员2/3委员审核同意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存安全隐患、疗效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与治疗委员提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员同意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治疗委员备案清退或者更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6月内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 特殊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集基本药品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启临采购程序临采购应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象、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由药部门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临采购抗菌药物品种数量同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临采购程序超5超5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进行调查决定否同意继续临采购或者列入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实施抗菌药物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效细菌耐药性影响较价格相较低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疗效、安全性、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面存局限性宜作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明显或严重良反应宜随意使用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快产耐药抗菌药物;新市足五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面临床资料较少优于现用药物抗菌药物;价格昂贵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级管理目录由卫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预防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染、免疫功能低合并染或者病原菌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级医院应本机构医师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获抗菌药物处权药师经考核合格获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市级卫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授予抗菌药物处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 医师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内容至少应包括:
()《药品管理》、《执业医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处管理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家处集》等相关律、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良反应防治
第二十八条 具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权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权
第二十九条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员诊同意由具相应处权医师具处门诊医师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诊员由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科等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 紧急情况医师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量应限于1用量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 卫部建立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全细菌耐药监测网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行政部门应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析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情况应及采取效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术前30钟至2内清洁手术用药间超24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相应措施接受抗菌药物治疗患者微物检验本送检率低于30%
()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30%抗菌药物应及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员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40%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50%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选用
(四)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75%抗菌药物应暂停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再决定否恢复其临床应用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第二十条 【处点评与超预警】 医疗机构应按照《处管理办》《医院处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关规定组织药等相关专业技术员抗菌药物进行处、医嘱点评并点评结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科室及其工作员绩效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卫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卫行政部门工作员依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示证件检查医疗机构应予配合提供必要资料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 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诫勉谈制度各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医务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排名情况进行公示;排名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卫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负责医师进行诫勉谈情况严重予通报
第四十条 卫行政部门应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任用考核指标体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合格视情医疗机构作降级、降等、评价合格处理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列情形由县级卫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相应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
(二)未按照本办规定执行抗菌药物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权限管理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员;
(三)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配挂钩或者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牟取利益;
(四)违反本办相关条款造严重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员抗菌药物处、医嘱实施点评并点评结作临床科室医务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现抗菌药物超处3且理由医师提警告、限止其特殊使用级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权;限止处权仍连续现2超处且理由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权
第四十四条 医师现列情形医疗机构应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权:
() 抗菌药物培训考核合格;
(二) 未按照规定具抗菌药物处造严重;
(三) 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严重;
(四) 具抗菌药物处牟取私利
第四十五条 药师连续3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与医嘱或者发现处适宜、超处未进行干预且理由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情况展调查并根据同情况作处理:
()使用量异增抗菌药物;
(二)半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抗菌药物;
(三)经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严重良反应抗菌药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产、经营企业本机构促销监管违规促销企业抗菌药物应及采取警告、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列情形由县级卫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并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证》:
()使用未取抗菌药物处权医师或者取消抗菌药物处权医师具抗菌药物处;
(二)违反《药品管理》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家相关部门批准产、经营企业购入抗菌药物;
(三)违反《药品管理》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药部门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
(四)违反《药品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抗菌药物处、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者造严重损害
第四十九条 医师现情形由县级卫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月执业;情形严重吊销其执业证书;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抗菌药物处权或者取消抗菌药物处权仍具抗菌药物处;
(二)未按照本办规定具抗菌药物处造严重;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
(四)索取、收受药品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具抗菌药物牟取利益;
(五)违反本办其规定
第五十条 药师现情形由县级卫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月执业;情形严重依给予降级、撤职、除处;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药品管理》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规定违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
(二)违反《药品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调剂审核处、医嘱造患者严重损害;
(三)未按照本办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规格;
(四)违反《药品管理》第九十条规定药品购销、临床应用牟取利益;
(五)违反本办其规定
第五十条 县级卫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规定履行职责由级卫行政部门责令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所称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事疾病诊断、治疗医院、社区卫服务(站)、妇幼保健院、卫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室(所)、急救(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及护理院(站)等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办自2011 7月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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