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条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六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的成果的个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 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
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上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当事人都违反技术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订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另一方违反合同;
(二)发生不可抗力;
(三)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十八条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三)按照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三)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是:
(一)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的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 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生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同分担。当事人一方发明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二)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二)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
(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三)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 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四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二)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
(二)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未按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四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二)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二)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四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违反合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 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法施行以后订立的技术合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 合同法全文
网页链接
自己看,合同法四百多条法律条文,发在这里早就超出字数限制了。
4. 合同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这个问题就看合同法目录吧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回合同的订答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5.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城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适用该法。除此之外,适用《合同法》的合同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无名合同
《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是无名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典当合同、邮电合同、演出合同、悬赏合同、培训合同、旅游合同等等。这些无名合同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合同订立、生效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以《物权法》的规定为例,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地役权设立合同、抵押权设立合同、质权设立合同、共有合同等多种类型的合同。这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仍然适用《合同法》。
(三)《合同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不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也有例外,如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通常是有偿的财产性质的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主要以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案例2:姓名权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
[案情回放]
何忠与黄丽协议离婚,双方书面约定:儿子何亮由黄丽抚养,但黄丽不得擅自更改何亮的姓氏,否则要给予何忠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黄丽后来再婚,在何亮继父的要求下,将何亮的姓氏改为继父姓氏。何忠获悉后,要求黄丽赔偿5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就不能适用《合同法》。因为姓名权属于人格权,是人身关系而非财产关系,应当适用《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6. 合同法的作品目录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合同法的概念及合同法的适用
第三节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
第二节 要约与承诺
第三节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格式合同条款
第五节先合同义务
第六节 担保的设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节可追认的合同
第四节 因表见代理. 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履行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第二节 合同的补缺与推定
第三节履行抗辩权
第四节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六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 混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第二节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第三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第八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解释及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
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当事人的义务及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法定解除权
第四节 特种赠与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显名代理与非显名代理
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一节居间合同概述
第二节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 中国合同法案例的目录
目录:
第一章 要约与承诺
第一节 要约的撤销
案例1:杨乌葛诉厦门杏林西港养殖厂承包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承诺的形式
案例2:山东省临朐县进出口公司诉韩国先进海运航空株式会社提单签发. 货物交付纠纷案
第三节 招标与投标
案例3:宣国昌诉湄池镇长澜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案
第四节承诺能否撤销
案例4:张斌诉海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订购寻呼机号码纠纷案
第五节 承诺的撤回
案例5:池平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屯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第六节 悬赏广告
案例6:姚东海诉上海大都市总公司悬赏广告纠纷案
案例7:鲁瑞庚诉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第二章 缔约能力
第一节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案例8:徐高生诉葛荣明欠款案
第二节 法人的缔约能力
案例9:赖金圭诉许建平, 邵武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10:北京合成纤维实验厂诉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11:深圳宝安区友谊服务公司. 合和公司诉博罗县福田镇房地产发展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12:瑞南公司诉<新会 万事通公司. 香港 万事通公司. 中电海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13:善军诉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第三节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
案例14:濮阳市迅达资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市区中介所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15: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四节 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案例16: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开发区金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烟台大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市富超发展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运费. 滞期费纠纷案
第三章 附条件的合同
第一节 解除条件
案例17:南阳对外贸易基地开发中心诉南阳市经济实业开发公司解除条件成就提前收回出租房屋案
第二节 生效条件
案例18:高路加诉李瑞庚购房合同纠纷案
第四章 格式合同
案例19: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
案例20:朱全华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营口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 合同的登记
案例21:于存库诉董成斌. 董成珍房屋买卖
纠纷案
第六章 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22: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23:李占斌诉卢良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24:钟云英诉钟焕斌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七章 违反法律的合同
案例25:浙江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诉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26: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7: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诉祥业公司. 祥企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28: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29:启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诉中国建设银行启东市支行案
第八章 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
案例30: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蓬莱外贸集团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
第九章 合同的转让
案例3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诉东方市东联二轻招待所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32:孙顺明诉梅明稠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33:南京海运学校诉大连华兴企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光船租赁租金. 修船费纠纷案
案例34:廖瑞珍诉谭兆麟. 刘良锐房屋确权纠纷案
案例3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诉徐银力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36:四川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纠纷上诉案
案例37:武汉市伟达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诉吕明杰债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38: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常州起重机分厂与上海港新华港务公司债务转让及保证合同案
第十章 不可抗力
案例39:永嘉县邮政局诉北京康体保龄球设备中心购销合同纠纷案
案例40: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案例41:赖某诉红地毯婚庆服务社非典解除合同案
案例42:张某诉王某酒店租赁合同案
案例43:张林诉南美洲狮饮食有限责任公司酒店租赁合同案
第十一章 违反合同的救济
第一节 定金
案例44:闻英. 蒋爱玲诉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购房定金纠纷案
案例45:上海鑫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青岛鹰伯尔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解除合同
案例46:靖江造船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赔偿损失
案例47:青岛方中工贸有限公司与韩国刺绣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48:上海圣隆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东越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49:中油管道京磁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耀华稀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50:金属硅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
案例51: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
案例52:蔬菜运输合同案 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
第四节 继续履行
案例53:程鹏与泌阳县泌水粮食管理所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54:庄爱民与利津县东利油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第五节 违约金
案例55:北京数码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威大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56:程明海诉深圳市大梅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57:乌鲁木齐太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鑫生科技发展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58:张柏芝诉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
第六节 解除合同
案例59:上海中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霍依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60:开封市三阳水泥厂. 河南省三阳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新型建筑材料厂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例61: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诉广州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上诉案
第七节 第三人导致的违约
案例62:广州新厚德农工商联合公司. 广州市农工商集团建设开发公司与张建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第八节 减少损失的义务
案例6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首创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第九节 预期违约
案例64:湖州喜盈盈纺织公司诉北京爱丽根, 望族时装有限公司案
第十二章抗辩权
第一节 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65:甘肃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66:广州埔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国栋. 郑鹭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
案例67: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诉海南儋州新志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 抗辩权的丧失
案例68:刘丽诉多达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第十三章 债权人的代位权
案例69:广东万家乐公司诉粤海汽车厂. 粤海汽车公司. 九江实业公司. 九江发展公司及第三人南海信托公司借款纠纷案
案例70:东莞市虎门通达贸易公司诉香港增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宜兴市食用油厂侵权要求赔偿案
第十四章 债权人撤销权
案例71:张奕诉戴瑜要求撤销其无偿转让房屋纠纷案
案例72:中国银行五莲支行诉五莲县蔬菜公司要求撤销其低价转让营业房纠纷案
案例73:上海新建仓储运输公司诉上海环东建材物资经营部债权债务清理小组. 第三人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撤销权案
案例74:农行漳平支行诉漳平农资公司《以房抵债协议 纠纷案
第十五章 合同的解释
案例75:李惠康. 程志达. 薛允璜与中国福利会儿童教育电视制作中心合同纠纷案
案例76:香港亿之杰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常熟胜丰铜业有限公司清理小组购销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77:耿美富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丰县支公司保险索赔案
第十六章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案例78:垦利县利达安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庄守勤案
第十七章 诉讼时效
案例79: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货款纠纷案
第十八章 合同的附随义务
案例80:王利毅. 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第十九章 合同的担保
案例81:云南英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
案例82: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例83: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与山东石油集团利津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84: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诉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85: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诉广西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等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章 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86: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解放路支行诉舟山市普陀商业物资有限公司. 舟山金三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第二十一章 显失公平
案例87:南京日信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与京泰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 青岛腾伟经济发展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88:桐柏县交通局诉于敏富合同纠纷案
第二十二章 重大误解
案例89:和龙县水产品开发公司诉哈尔滨四海物资经销公司购销旧船合同纠纷案
案例90:张琼芬诉鲁霞案
第二十三章 欺诈
案例91:中国建设银行番禺支行诉刘剑锋. 广州百胜房产有限公司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92:石家庄市商业银行金桥支行诉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8. 合同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合同法条目录扩展阅读
《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9. 合同法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于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全文内容这里应该写不下,参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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