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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声明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3-11 20:00:10

1. QQ跟个人说明修改

QQ个人说明修改需要密保吗?
直接点击QQ资料
然后在个人说明里面把你要删除的东西都删除
然后点击应用
再点击确定就可以啦

2. CE符合性声明中的符合路径II.3指的是什么,为什么有的路径是V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声明,此声明属于自我声明。企业依据欧盟标准设计和制造产品,并且检测后达到欧盟标准的要求,然后签署EC符合性声明,企业对此声明承担责任。

3. 申请体外试剂的拟经营产品目录怎么写

医疗器械经营地址变更,必须到药监局备案!直接到工商局是做不了的。医疗器械的项目都有前置审批项。给你个网址参考。38-7-02_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注册地址(指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2008-06-01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注册地址(指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编号:38-7-02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四条)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4.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05]10号)5.《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京药监市[2005]22号)6.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省辖区增设仓库监管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23号)7.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由企业注册的经营所在地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若变更内容若涉及即时变更内容的应一并提供即时变更内容要求的材料):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1)变更注册地址(指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还应提交: ①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变更仓库地址的,同时提交储存设备、设施目录; 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其企业法人集中设库的说明(可不再提交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仓库地址的地埋位置图与平面图); ②拟跨省增设仓库企业,还需提交拟增设仓库质量验收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以及仓库存储条件说明。 (2)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提交: ①拟经营产品的注册证复印件; ②储存设备、设施目录; ③变更经营范围同时需按《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增加仓库的,需提交仓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 ④变更经营范围同时需按《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增加质量管理人员的,需提交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增加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同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主管检验师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企业还应提交变更人员人事任免决定或董事会决议;⑤增加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还应提交:a.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b、企业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C、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相同; 5.《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应有效。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7、企业采取集中设库方式储存产品的,应核对企业申报的库房地址是否与其企业法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标示库房地址一致;8.产品注册证是否与增加的经营品种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9. 核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有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5. 对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填写《中止受理通知书》。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1、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2、对跨省增设仓库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增设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标准对仓库协助现场验收,确定现场验收结果,填写《验收结果反馈函》。 (三)审核意见 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1、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对企业现场检查,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并签字,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当场签字确认。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2、对跨省增设仓库的企业,由仓库所在地药监部门协助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反馈函》。 期限:13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及跨省市的《验收结果反馈函》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交与审定人员。 期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及跨省市的《验收结果反馈函》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转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副本变更内容与正本一致;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或医疗器械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变更栏。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六、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凭《受理通知书》发放新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和变更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 2.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 岗位责任人: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期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总期限)

4. 求"供应商管理制度",要求有质量\交货\考核及评价等方面内容

供应商质量管理程序

1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的管理,使供应商能更好的保质保量的服务于公司的生产,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供应商(包括原材料、外协件)的管理

3定义

3.1新供应商:首次合作的材料、外协件的供方,单次物料采购的供方

3.2长期合作供应商:所供产品稳定、列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录、长期稳定合作的供方

3.3检测报告:权威机构出具的体现物料各种性能符合要求的证明性文件,有效期为检测日期后一年。

3.4自我声明:供应商对物料满足公司、相关方、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自我承诺的文件。

4职责

4.1品质部负责供应商产品质量、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自我声明文件的归档,供应商所供物料的检验、反馈,对供应商的审核、评价。

4.2采购部负责供应商产品库存、交货周期的管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检测报告、自我声明,跟进供应商对不良情况的整改书面回复及整改落实情况,对供应商的审核、评价。

4.3技术部负责物料技术要求的制定、更新,对供应商的审核、评价。

5程序

5.1新供应商开发管理

5.1.1在开发新的供应商之前,采购部应选择至少3家备选供应商,由技术部、品质部会同采购部一起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评价,内容包括:质量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供货能力、主要客户、市场评价等。

5.1.2选定初步合作供应商后,与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5.1.3新供应商在首次供货前需提供公司要求的检测报告及自我声明。

5.2长期合作供应商的管理

5.2.1供应商应每年在检测报告到期前提供一份新的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5.2.2供应商应每年在自我声明到期前提供一份新的符合要求的自我声明。

5.2.3公司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例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质量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供货能力、质量改进情况、公司不良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5.2.4当供应商出现下列之一情况时,公司应对供应商进行非例行审核:

a、供应商的质量出现巨大波动或连续3批次处于高位运行;

b、供应商的供货能力严重影响正常生产;

c、供应商的主要下级供应商变更;

d、品质部的不良反馈未得到供应商有效整改;

e、公司因原材料问题遭到客户严重投诉。

5.3供应商的评价

5.3.1分类:公司对供应商的评价分为A、B、C、D四类

A类供应商:评价分在90分以上的供应商,享受公司50%的采购量

B类供应商:评价分在75分以上的供应商,享受公司30%的采购量

C类供应商:评价分在60分以上的供应商,享受公司20%的采购量

D类供应商:评价低于60分,淘汰供应商

5.3.2评价细则

5.3.2.1质量:30分,出现1次品质不良扣3分;

5.3.2.2投诉处理:20分,投诉在3天内没有回复,每延迟1天扣3分;

5.3.2.3交期:20分,每推迟1天扣3分;

5.3.2.4价格:15分,供货单价是否合理;

5.3.2.5环境管理符合状况,10分,供货环保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5.3.2.6检测报告与自我声明:5分,每推迟1天扣1分。

6供应商管理流程图

7记录

7.1供应商调查表

7.2合格供应商目录

7.3供应商审核/评价表

5. 中国rohs标识是否为e标识与年限标识

中国RoHS认证不仅仅是e标识和年限标识,现在已经有明确的实施细则和管理目录,详情见下文。

一、中国RoHS认证

2006年2月28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颁发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EIP)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2016年1月6日,工信部联合其他7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取代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同日起《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废止。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比,《管理办法》扩大了产品适用范围和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改进了适用于产品有害物质的管路方式。《管理办法》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第一步”对《管理办法》使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有的有害物质信息,“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2016年5月16日,为了帮助相关方理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工信部联合多家机构共同编制《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以下简称《常见问题答疑》)。附件2

2018年3月12日,工信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附件3、4,并规定于公告之日起一年后即2019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第一批达标管理目录包括了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12类电子电器产品。

2019年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组织制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附件5(以下简称《实施安排》)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


二、实施办法

1、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自愿性认证)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两种方式。

国推自愿性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电器电子产品符合相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国家统一推行并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自我声明是指供方(包括生产者、授权代表等)为证实所提供电器电子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采用合理方式完成符合性评价并对产品符合性信息予以报送的合格评定活动。

2、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供方应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

3、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信息、公布合格评定结果。

三、认证流程

1.国推自愿性认证(详见附件6)

国推自愿性认证分为4个模式,如下表

各认证模式要素一览表

6. 产品采标证明是什么

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说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的自我声明形式。采标标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标志图样(见图)。外圈表示“中国制造”用CHINA的第一个字母C表示、里面是地球和ISO、IEC图样,表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订的国际标准,下面“采用国际标准产品”8个字画龙点睛地表示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标水平。
意义
为了提高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质量信誉和知名度,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国家经贸委、计委、科委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实行采标标志制度。这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引导、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有效措施。
实行这种标志制度,在欧洲共同体、德国也同样都有,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提高采标产品的信誉和社会知名度。它和产品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纯羊毛标志一样,都是企业对市场、对顾客的一种声明形式,既能通过采标标志向用户声明自己执行的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质量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又能通过采标标志使用户购买放心。推行这项制度很有必要。也是十分有意义的。

7.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来的第9条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在哪里下载

在办事指南上有的啊,就说你们提交的资料目录有哪些,然后保证以上真实。

8. EU RoHS标准与CHINA RoHS标准有哪些不同对6种有害物质要求有哪能些区别

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相同之处
中国ROHS与欧盟ROHS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中国ROHS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中国ROHS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中国ROHS的约束。欧盟ROHS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具有强制约束力。并且,欧盟ROHS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必须按照欧盟ROHS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
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是相同的。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 Pb )、汞( Hg )、镉( Cd )、六价铬( Cr +6 )、聚溴联苯( PBB )、聚溴二苯醚( PBDE )六种有害物质。
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 。中国ROHS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欧盟ROHS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产品。因此,二者均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国ROHS和欧盟ROHS的不同之处
中国ROHS尽管与欧盟ROHS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别。
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中国ROHS作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就在全国范围内生效。欧盟ROHS指令是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实施,指令必须经过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相关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员国实施。因此,欧盟ROHS指令本身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转换为各成员国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
二者适用的产品范围不同。中国ROHS适用的产品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市场投放的“ 电子信息产品 ”,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仪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欧盟ROHS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投放欧盟市场的 电子电气产品 ,即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 1000V 和直流电不超过 1500V 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五金|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
二者在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时间不同。中国ROHS于2006年2月28 日 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根据中国ROHS的规定,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什么时间开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取决于以后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制定的实施期限; 欧盟ROHS指令是2003年2月13日 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 ( 法规 )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 欧盟ROHS 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中国ROHS早。
二者限制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管理模式不同。中国ROHS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中国ROHS在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即第一步首先要求生产者(包括进口者)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信息进行明示,标识出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等信息;然后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我们逐步把那些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可行的,并且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的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产品放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当中,并规定具体的实施期限,从实施日期开始,放入目录中的产品中将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量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由于“重点管理目录”采用“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因此,我们称中国ROHS采用“穷举法”的方式来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中国ROHS的管理模式。
与中国ROHS不同,欧盟ROHS指令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要求WEEE指令附件ⅠA 中十大类产品中的八大类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全部要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要求凡是欧盟市场上出售的产品必须按照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符合2005/618/EC 决议所规定的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但毕竟不是所有的产品都能满足上述要求,其中有技术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环境方面的原因。因此,欧盟对那些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的产品提出豁免,对于被列入到豁免清单中的产品(或部件)可以不满足欧盟ROHS指令要求。故欧盟是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欧盟ROHS指令的管理模式。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不同。 由于中国ROHS和欧盟ROHS指令在管理模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的技术支撑有所不同。中国ROHS采用的“重点管理目录”方式来实现对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因此,中国ROHS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关标准和目录来支撑,二者缺一不可。欧盟ROHS指令的实施需要标准和豁免清单的支撑。 二者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模式不同。 中国ROHS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了“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从中国ROHS生效之日起,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包括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以及可否回收等。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后市场的监管模式,即产品可以先进入市场,然后政府通过市场监督抽查,然后对生产、销售不满足中国ROHS要求的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 ( 3C 认证 ) 才可以进入市场。这个过程政府采用的是前市场管理模式,即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经过强制认证这个市场门槛,否则产品不能进入市场。
欧盟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生产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确保已经满足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并“声明”产品是符合指令要求的。政府则是通过对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抽查验证,从而达到市场监管的目的。

9.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与中国环境标志二型认证区别

俗称的“十环标志”就是中国环境标志。而中国环境标志分为I型、II型和II型。
I型是严格依据HJ标准为依据进行现场检查;
II型是依据企业自我声明内容为现场检查主体内容。
中国环境标志 I型认证:
中国环境标志是中国官方的产品证明性商标,依据ISO:14024标准,是中国最高级别的产品环保标志,获准使用该标志的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符合特定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保优势。
中国环境标志二型认证:
是依据GB/T 24021 idt ISO 14021《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要求,由第三方对组织的自我环境声明进行评审,经第三方评定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和签订标示转让合同,表明组织的自我环境声明符合GB/T 24021 idt ISO 14021《环境管理 环境标志与声明 自我环境声明》要求的活动。
我们简单的来讲,环保部颁布过相应的环保产品标准并在该标准覆盖的范围内的产品,可以申请一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目前有80多个标准)。在这80多个标准之外的产品,原则上可申请二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10. 3c目录外申报进关和一般贸易进口有什么区别

3C是有分免3C、3C目录外、强制性3C等的区分。一般强制性3C是指带A的法检货物同时又在3C认证之内的回。这个正常来说答就是需要3C证书才能进口。

上海关区进口3C目录外产品,不需要再办目录外证书了,只需凭自我声明即可完成申报。
一般贸易进口3C目录内的产品,进口报关时需要提供3C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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