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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3-11 18:49:06

『壹』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都包括哪些行业

工信部节[2010]104号中17个行业
聚氯乙烯行业、发酵行业、啤酒行业、酒精行业、纯碱行业、氮肥行业、电解锰行业、钢铁行业、磷肥行业、硫酸行业、农药行业、染料行业、热处理行业、肉类加工行业、烧碱行业、印制电路行业、纺织染整行业
工信部节[2011]113号中5个行业
铜冶炼、铅锌冶炼、造纸、皮革、制糖
工信部节[2011]381号中5个行业
铬盐、钛白粉、涂料、黄磷、碳酸钡
工信部节[2011]614号中1个行业
电池

目前收集到的就这么多哈

『贰』 法律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行业有哪些有没有环保顾问知道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造纸、印染等11个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降低工业新增水用量,提高水重复利用率,严格控制并削减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全面达标排放,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保部印发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工业是水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重要来源,与农业源和生活源相比,工业源具有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治理困难等特点。因此,工业行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是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源头预防,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行绿色制造”,要求全面推动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印染等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实现绿色生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也明确提出“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工业领域清洁生产技术水平进步,先后发布了造纸、皮革、制糖、化学原料药等多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对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行业技术不断进步,一批行业重大关键清洁生产技术取得了突破,如“纺织行业高温气液染色技术”、“造纸行业本色麦草浆清洁制浆技术”、“制革行业制革准备与鞣制工段废液分段循环技术”,急需加快推广步伐。
特别是《中国制造2025》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在落实相关工作时也急需得到相应的指导。因此,围绕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制定出台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加快行业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从源头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十分必要。

2 《方案》中各重点行业的
清洁生产技术是如何确定的?
为确保《方案》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我们首先通过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石化联合会、中国纺织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等重点行业协会向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工程技术公司等相关单位广泛征集技术,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征集的清洁生产技术进行了多轮筛选,将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清洁生产技术纳入《方案》,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确保最终纳入《方案》中清洁生产技术的科学、合理,代表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向。

3《方案》预期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方案》对每项技术到2020年在行业中的普及率和可能实现的环境效益进行了预测,通过企业采用《方案》中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预计到2020年,可减少废水排放量6亿吨,减少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250万吨,减少氨氮产生量15万吨,减少含铬污泥(含水量80-90%)约3万吨。

4 下一步在推动《方案》落实方面
有哪些具体措施?
推动《方案》落实,需要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共同协作,形成合力。一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充分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资金渠道,为企业按照《方案》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供政策支持。
二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将在加强对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监督检查基础上,安排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方案》中能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或当地超标污染物排放量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三是有关行业协会和有关科研院所将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交流研讨等服务工作,提高企业对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具体详细咨询上海立昌环境,

『叁』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条例目录

审核范围
审核的实施
审核的组织管理
奖励和处罚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企业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
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军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肆』 氯碱行业的氯碱行业清洁生产

近年来,我国氯碱行业清洁生产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烧碱及聚氯乙烯(PVC)单位产品能耗2011年均比2009年有所下降。但与此同时,由于行业产能的增加,导致2011年PVC废水排放量比2009年增长790万吨,氯碱行业清洁生产工作任务依然繁重。氯碱行业今后的清洁生产工作重点将主要集中在COD减排、氨氮减排、重金属汞的削减和减排上。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政研部主任幺恩琳介绍,近年我国氯碱行业清洁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烧碱和PVC的单位产品能耗及水耗呈现不同程度下降,废水中COD的减排也取得了较好成绩。特别是废石棉绒将因为2015年隔膜法烧碱的禁止生产,石棉绒的减排率到2015年将达到近95%,电石渣实现了100%的综合利用。
汞污染防治工作将是氯碱行业清洁生产工作的重点之一,氯碱协会已配合石化联合会编制了《“十二五”化工行业环境保护发展报告》及《电石法PVC汞污染防治规划》,将汞污染防治项目列入了《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中。目前,云南盐化公司、昊华宇航公司等一些企业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已得到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为了使新建企业以及老企业的改造可以有一个清洁生产模式,协会还特意组织编制了《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防治通用设计》,使老企业的改造和新建企业的汞减排工作能够从源头做起。
据了解,为进一步推进氯碱行业清洁生产工作,氯碱协会明确了下一步环保工作的五个重点:制定符合行业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等,加强相关政策宣贯力度,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先进适用的环保和清洁生产技术研发、推广与应用工作,并与石化联合会一同向国家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环保和清洁生产水平;搭建好交流平台;强化清洁生产培训,促进清洁生产审核达标工作;进一步加强汞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既定的“减量化、无汞化”的指导路线,大力推广低汞触媒,加强无汞触媒研发,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汞公约谈判。

『伍』 清洁生产都有哪些基础资料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
企业历年原辅料和能源消耗
清洁生产审核计划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
1.
原辅料和能源
(1)原辅料不纯或(和)未净化
(2)使用了规格过高的原辅料
(3)原辅料储存、发放、运输的流失
(4)原辅料的投入量或(和)配比的不合理
(5)原辅料及能源的超定额消耗
(6)有毒、有害原辅料的使用
(7)未利用清洁能源和二次资源
2.
技术工艺
(1
)技术工艺落后,原料转化率低
(2
)设备布置不合理、无效传输线路过长
(3
)反应及转化步骤过长
(4
)连续生产能力差
(5
)工艺条件要求过严
(6
)生产稳定性差
(7
)需使用对环境有害的物料
3.
设备
(1
)设备破旧、漏损
(2
)设备自动化控制水平低
(3
)有关设备之间配置不合理
(4
)主体设备和公用设施不匹配
(5
)设备缺乏有效维护和保养
(6
)设备的功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
4.
过程控制
4.过程控制
(1
)计量检测分析仪表不齐全或监测精度达不到要求
(2
)某些工艺参数(例如温度、压力、流量、浓度等)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控制项目太少)
(3
)过程控制水平不能满足技术工艺要求
5.产品
(1
)产品储存和搬运中的破损、漏失
(2
)不利于环境的产品规格和包装
(3
)是否存在替代产品
6.
废弃物
(1)对可利用废弃物未进行再用和循环使用
(2)废弃物的物理化学性状不利于后续的处理和处置
(3)单位产品废弃物的产生量高于国内外先进水平7.
管理
7.管理
(1
)有利于清洁生产管理的条例、岗位操作规程等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2
)现行管理制度不能满足清洁生产的需要
岗位操作规程不够严格
生产记录(包括原料,产品和废弃物)不完整
信息交换不畅
8.
员工
(1
)员工素质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缺乏优秀管理人员
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缺乏熟练操作人员
员工的技能不能满足本岗位的要求
(2
)缺乏对员工的不断再培训
(3)缺乏对员工主动参与清洁生产的激励措施
缺乏有效的奖惩方法

『陆』 截止到2011年年底正式颁布的清洁生产行业标准多少项

有58个行业清洁生产标准,30个行业清洁生产指标评价体系,还有29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32个行业准入条件。
还有一些地方颁布的清洁生产标准,像北京就颁布了《清洁生产标准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制造DB11T-674—2009》、《清洁生产标准金属切削加工DB11T-673—2009》、《清洁生产标准中药饮片加工和中成药制DB11T-675—2009》等。

国家已公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28号(2005年6月2日)
1、《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氮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号(2006年12月1日)
1、《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铬盐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铝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7、《煤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24号(2007年4月23日)
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轮胎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陶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7、《涂料制造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41号(2007年7月14日)
1、《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发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纯碱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机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硫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63号(2007年9月29日)
1、《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9年第3号(2009年2月19日)
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2、《精对苯二甲酸(PTA)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3、《电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4、《黄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5、《有机磷农药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6、《日用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柒』 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简介

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消灭(或减少)产品上的有害物质,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环境的危害。 每个地方的暂行办法不同,如东莞市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市奖励30万,广东省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省奖励5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对珠三角的港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奖励19万,还有节能减排的项目支持。详细政策可以登录相关的政府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军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捌』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行 业 类 别子行业(产品)1.火电火力发电(含热电、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垃圾发电、生物质燃料发电等)2.炼焦焦炭、干馏炭生产(含煤焦油、沥青等副产品生产)3.多晶硅多晶硅生产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钝化)工艺5.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铝冶炼,镁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包括金冶炼,银冶炼,其他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包括钨钼冶炼,稀土金属冶炼,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6.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制造(含熟料制造)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石棉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炼铁(包括高炉炼铁,直接还原炼铁,熔融还原炼铁)球团及烧结炼钢(包括转炉炼钢,电炉炼钢)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包括硅铁,锰铁,铬铁,镍铁,其他常用铁合金冶炼)钢压延加工(包括热轧,冷轧,涂镀层,热处理)其他黑色金属冶炼(包括锰冶炼,铬冶炼)8.采矿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非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采盐;石棉、云母矿采选;石墨、滑石采选;宝石、玉石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铁矿采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9.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农药制造(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含中间体))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他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型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10.橡胶制品橡胶加工、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靴鞋制造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11.煤炭煤炭开采及洗选煤炭地下气化11.煤炭煤化工(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甲醇或二甲醚等)12.石化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生物制油13.制药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中成药制造14.轻工酿造,包括:酒类及饮料制造(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造纸,包括: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发酵,包括:调味品制造(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制糖植物油加工15.纺织化学纤维制造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精加工化纤浆粕制造棉浆粕制造16.皮革及其制品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包括毛皮鞣制加工,毛皮服装加工,其他毛皮制品加工)1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1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电机制造(包括电动机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业,电力电容器制造业,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业)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包括电力电容器制造业、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业)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包括锌锰电池、镉镍/镍氢电池、铅酸蓄电池)照明器具制造(包括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汽车制造(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修理,涂装)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包括金属船舶制造,非金属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的建造和修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修理及拆船)2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包括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包括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21.环境治理城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和其他环境治理

『玖』 印染厂如何解决环境污染

纺织印染行业一直是我国的污染大户,每年所产生的废水和废气量都很大,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所产生的废气的主要成分有:大量的烟尘、有机化合物和油等成分。
林森建议采用前置生物酶喷淋洗涤塔预处理,后段加装光催化氧化过滤系统,能有效地除尘除异味并清除臭味。这样全面整合各种废气处理先进技术,彻底改变了以往印染厂、印染车间单纯采用活性炭等比较单一的废气处理做法,除味和净化废气针对性更强。
具体工艺流程是:废气经管道收集后进入洗涤塔,其主要作用是除去粉尘与大的漆物颗粒,同时有一定的物理溶解和掩盖作用。喷淋塔中的循环水与循环水池相通,可定期清除池中浮到水面的漆物。
废气经喷淋洗涤塔处理后再进入光氢离子塔,光氢离子塔内部结构为光氢离子催化氧化装置。光氢离子催化氧化装置能产生大量的活性基团,漆物等与其中的活性自由基团发生化学反应,被分解为无害气体与水。
该废气处理方案不仅处理效率高,能有效去除污染物,各处理后即可达标排放,废气处理设备风阻小,运行维护费用低,是很合理的废气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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