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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诊疗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3-11 02:55:31

Ⅰ 什么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符合上述目录和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的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办法的标准性文件。制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明确工伤保险诊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一种措施。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工伤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纳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也是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是指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非直接相关的病房条件、就诊环境等辅助性服务设施费用的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主要基于以下3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界定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保证工伤职工能得到目前条件下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二是为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使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三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这是从医疗保险管理中汲取的有益经验,也是国际上工伤保险的通常做法。有了这些目录和标准,就可以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

Ⅱ 工伤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和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谁支付

对于工伤治疗中,超出工伤保险用药目录用药的情况,除非抢救需要,否则工伤管理部门不会支付这些费用。用工单位因为参加了工伤保险,也没有法定义务为伤者支付超出工伤保险用药的费用。这个问题大多数工伤人员都会遇到,而且目前属于法律空白,所以,不论是工伤人员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进行法律诉讼,一般都会被驳回。
出现这种情况,只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同单位协商,要求用工单位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对这部分费用进行报销或者补贴,能否成功只能看协商结果;二是向治疗医院进行投诉。按照工伤治疗政策,超目录用药事先要征得伤者同意和工伤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予报销。你可以以是在伤者不知情的(或者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超目录的用药,要求医院予以处理。不然,只能是伤者自己负担这类费用。

Ⅲ 山东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附表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表》
行业类别 行业基准费率 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行业名称
一 0.5 0.5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 1 0.5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0.80 1.00 1.20 1.50
三 1.6 0.8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Ⅳ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详细信息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孟宪江法律热线解答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Ⅳ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9

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符合上述目录和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的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办法的标准性文件。制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明确工伤保险诊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一种措施。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工伤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纳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也是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是指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非直接相关的病房条件、就诊环境等辅助性服务设施费用的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主要基于以下3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界定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保证工伤职工能得到目前条件下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二是为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使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三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这是从医疗保险管理中汲取的有益经验,也是国际上工伤保险的通常做法。有了这些目录和标准,就可以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
资料来源:《工伤保险条例解与实务(上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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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工伤职工就医【手术】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怎么办

工伤医疗中,超出标准的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

一、吉林省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并未统一的规定,但从一些省市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抢救必须的费用,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付50%;
(二)非抢救必须医疗机构使用超三个目录费用,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谁同意谁承担;未征得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锡政发[2005]356号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 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厦门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厦劳社〔2005〕36号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蚌劳社〔2009〕98号
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Ⅶ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符合上述目录和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的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办法的标准性文件。制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明确工伤保险诊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一种措施。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工伤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纳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也是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是指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非直接相关的病房条件、就诊环境等辅助性服务设施费用的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主要基于以下3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界定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保证工伤职工能得到目前条件下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二是为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使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三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这是从医疗保险管理中汲取的有益经验,也是国际上工伤保险的通常做法。有了这些目录和标准,就可以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医疗和康复需求。

Ⅷ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详细信息

甲类、乙类可以报
丙类不能报
这个发票上面有
详细信息也按照类别查询就可以了

Ⅸ 查找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具体请参照以下网址。http://www.66law.cn/topic2010/gsbxzlxm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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