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
1. 泰州市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分类回录
泰州市没有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泰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版确认办法规定如下:
江苏省权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jia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泰政规[2016]1号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应当及时恢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安排。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需要停工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经办机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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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浙江省并未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浙江省工伤专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办属法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浙高法民一〔2015〕9号
十二、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如何确定?
答: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4.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生损伤后,进行救治和恢复性治疗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的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脐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穿刺伤;(2)切割伤;(3)撕裂伤;(4)动物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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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伤复发后停工留薪期参照什么标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你好,根据我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复发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