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
A.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哪里办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版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权的许可证件。
凡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进口货物,都需要向海关交验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货物目录里又分“机电”和“非机电”两种
常见的机电货物有:牛肉、猪肉、羊肉、植物油、大豆、鲜奶、奶粉、化肥等
非机电货物:移动通信产品、飞机、汽车产品、游戏机等
那么,企业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呢?
1、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范围内;
2、具备企业货物进出口身份认证电子钥匙;
3、有进出口权
4、与境外企业签订相关货物进口合同
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3、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4、进口货物为大豆、油菜籽、豆粕、玉米酒糟、橄榄油、菜籽油、豆油、棕榈油的,还需要提供大宗农产品备案合同号
B. 哪些货物进口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抄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袭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凡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进口货物,都需要向海关交验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货物目录里又分“机电”和“非机电”两种
常见的机电货物有:牛肉、猪肉、羊肉、植物油、大豆、鲜奶、奶粉、化肥等
非机电货物:移动通信产品、飞机、汽车产品、游戏机等
那么,企业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呢?
1、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范围内;
2、具备企业货物进出口身份认证电子钥匙;
3、有进出口权
4、与境外企业签订相关货物进口合同
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3、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4、进口货物为大豆、油菜籽、豆粕、玉米酒糟、橄榄油、菜籽油、豆油、棕榈油的,还需要提供大宗农产品备案合同号
C. 什么是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投资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货物是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或外商投资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或其他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本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和其他物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加工复出口。
(三)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一中目录一和目录三项下货物),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在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前一个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通知有关进口合同情况和预计到港时间,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报外经贸部。
(四)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收到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见附件三),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发。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海关凭加盖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附件四)的设备、物料清单验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等单证办理有关进口货物的验放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内销,海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后,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合同核销期限内无法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内销批准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海关除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后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外商投资企业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第一栏和第二栏内容应包括进出口企业代码;证面第三栏“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编码规则为:地区代码-年度-WZ-五位顺序号,如北京市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号应为1100-2002-WZ-XXXXX其他省市以此类推;证面第四栏“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应不超过发证年度的12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证面第五栏“贸易方式”应为“合资企业进口”、“合作企业进口”或“外资企业进口”。
第十二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当年有效,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一律不得更改。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或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在《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并在换发的新证的备注栏打印“换证”字样。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确定不能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自动进口许可过程中,如与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签章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附件五),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略)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略)
附件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略)
附件五: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略)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局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黑龙江省外国投资管理局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
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D. 2009年实施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是什么
09年与08年的内容相差蛮大的,09年把具体产品名称列了出来。
2009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几点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分为3个管理目录。
目录一(一般商品):肉鸡、植物油、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铜精矿、煤、废纸、废钢、废铝、铜,共10类,113个10为商品编号。
目录二(机电产品):
(1)自2009年1月1日起,商务部下放至地方机电办发证的机电产品:光盘生产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骑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等、共232个10位商品编号。
(2)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证的机电产品:锅炉、汽轮机、发动机(非第八十七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及印刷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器设备、铁路机车、骑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共254个10位商品编号。
(3)商务部发证的旧机电产品:旧胶印机等,共8个10位商品编号。
目录三(重要工业品):铁矿石、铝土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氧化铝、化肥、钢材,共类。95个10位商品编号。
E. 什么叫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凡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进口货物,都需要向海关交验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货物目录里又分“机电”和“非机电”两种
常见的机电货物有:牛肉、猪肉、羊肉、植物油、大豆、鲜奶、奶粉、化肥等
非机电货物:移动通信产品、飞机、汽车产品、游戏机等
那么,企业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呢?
1、进口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范围内;
2、具备企业货物进出口身份认证电子钥匙;
3、有进出口权
4、与境外企业签订相关货物进口合同
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3、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4、进口货物为大豆、油菜籽、豆粕、玉米酒糟、橄榄油、菜籽油、豆油、棕榈油的,还需要提供大宗农产品备案合同号
办理过程有哪些注意点?
1、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之前应先申领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
2、《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3、《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4、《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5、《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一律不得更改。
F. 《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口是否还需要办理相关证件
你好:不知道你说的是哪种货物的目录,对于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在中国要办理国内收货人登记证,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要办理国内收货人登记证和进口许可证这俩个证件
G. 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凡不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即为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是任何企业都可办理,主要统计进出口业务量。它的办理程序是这样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OO一年第20号令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货物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三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税则号,由外经贸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原因发生变化后,外经贸部将取消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构")签发。具体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外经贸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用章单位。各用章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六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二)货物进口合同;
(三)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
(五)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申请,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内立即核准,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发证机构应按规定将有关电子数据及时传送外经贸部。
第九条 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家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只有指定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非指定经营企业如需进口属于指定经营的货物,应委托指定经营企业代理进口,并由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以指定经营管理中有关例外规定的方式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者可直接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于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国家有关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进口货物用途或用户有特定规定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 加工贸易方式。
(二) 货样、广告品进口。
(三)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贸易方式。
第十一条 进口经营者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报告,经核实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 对国家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自动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关为查处违法案件之需要,可以依法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予以扣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实施细则由外经贸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原油、钢材、农药、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除外的税号)等7种工业品继续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共管。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现行规定到外经贸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加盖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八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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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下的商品是什么样的商品是进口时不需要申请就可以自动进口么
是需要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向商务部及地方商务部门、机电办申请。
主要是机电类产品
海关监管代码中有两种,分别是“7”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