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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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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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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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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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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江苏量刑指导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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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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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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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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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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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拍卖管理办法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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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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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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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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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公证程序规则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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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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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想问一下中国人民大学的计算机怎么样数据库是不是还行考研究生的话要多少分比较保险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是风险管理与精算学博士学位授予点和硕士学位授予点,是我国最早开展精算教育和研究的院校之一。为适应我国金融业、保险业、以及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对风险管理和精算人才迅速增长的需求,提高从事各级各类企业风险管理、个人财务规划、金融、保险、养老金策划和管理、投资、社会保障等领域在职人员在风险管理与精算学方面的专业理论水平,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和学苑中心将举办风险管理与精算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一、应用方向:
统计学:坚持与国际统计学科发展方向接轨,坚持将数理统计方法与社会经济统计结合;面向实际,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管理学等领域的问题进行量化研究。
数据挖掘:数据挖掘是近年来统计应用分析工具中发展迅速的一种方法,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包含有预测模型(回归、时间数列)、数据库分割、连接分析、偏差侦测等,本方向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在庞大的数据库中找出有价值的隐藏事件,并对此进行分析。
本期课程班重点学习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的理论与方法,数据挖掘即通过对数据库中的大量业务数据进行抽取、转换、分析和其他模型化处理,从中提取辅助商业决策的关键性数据。在很多领域,如银行、电信、保险、证券、交通、零售(如超级市场)等,通过运用数据分析或数据挖掘方法去指导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方向,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所能解决的典型商业问题包括:数据库营销、客户群体划分、背景分析、交叉销售等市场分析行为,以及客户流失性分析、客户信用记分、欺诈发现等等。
二、进修课程
基础专业课程:
1.从数据到结论
2.数据挖掘
3.高等统计学
4.市场研究
5.语言基础(英语)
6.抽样技术与方法
7.统计模型
8. 多元统计学
9.统计研究
10.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方向选修课:
1、时间序列分析
2、应用统计分析软件
3、宏观经济统计分析
三、报名条件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其他有志于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管理者。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具有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四、报名办法
1、填写在职人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报名登记表;
2、 单位推荐信;
3、 本人最后学历、学位、身份证复印件( B5 纸单页复印);
4、 一寸彩色免冠近照 4张(不申请学位 3 张)和两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
5、 电子照片一张,格式是JPEG,尺寸大小:180*240像素,白底,免冠;
6、 申请学位者有与企业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正式出版的著作、论文等)者交复印件,无法提交的可在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提交。(答辩之前提交)
五、进修时间、
学制为1.5年。
地点上课地点:中国人民大学
每月上课1~2次。
六、申硕考试
关于校内考试:
(1)题库课考试:抽样技术与方法、统计模型、非寿险精算实务、社会主义理论
(2)专业课考试:课程设置中“基础专业课”中除题库课科目
(3)选修课考试:课程设置中“方向选修课”科目
关于全国统一考试:
(1)经济学科综合: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财政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四科综合到一张试卷)
(2)外语(英、日、俄)任选其一
学员需完成13门课程的学习,拟申请硕士学位学员需参加校内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及通过校内论文答辩方可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及格成绩为60分以上(含60分)。不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员提交课程论文,成绩为合格。题库课考试全部以闭卷形式考核,专业课及选修课考试以写作业的形式考核。
七、颁发证书
1、人大研究生结业证书
学员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撰写课程小论文即可结业,获得由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颁发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2、人民大学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已获得学士学位满三年的学员在学期间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和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全国学位与研究发展中心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人大统计学院将为学员安排硕士生导师进行学位论文指导。申请学位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Ⅲ 全国特种设备证件怎么查询
全国特种设备证件查询步骤如下:
一、网络搜索全国特种设备公式信息查询平台,点击并进入官网
三、依次输入“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编号”以及“验证码”,点击“公示查询”即可。
(3)全国人大数据库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参考资料:全国特种设备公式信息查询平台
Ⅳ 营业执照右上角的编号什么意思比如XQ1401442
营业执照右上角的编号是营业执照编号的标注,该编号将与企业注册信息一起录入企业登记数据库,工商部门可准确掌握每一家企业营业执照的持有和使用情况。
营业执照编号由类别代码和7位顺序编号组成,编号统一编排,每一份营业执照的编号都是唯一的,即使一家企业拥有多份营业执照副本,每份营业执照副本的编号也不会重复。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4)全国人大数据库扩展阅读:
办理营业执照流程如下:
1、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2、提交资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Ⅳ 中国人大网站法律法规数据库全面权威吗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的中国最权威、最全面的国家、部门、地方法律法规信息系统,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委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正案、法律解释、决定。
Ⅵ 服务器事宜
看看合同,以及你的权益及利益
服务器托管合同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网站: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网站:
第一条 合同项目与定义
服务器托管是指将属于甲方所有的服务器置于乙方网络环境,从而为Internet 上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甲方自己负责其服务器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故障的排除,并购买相关软件使用权.
除非明确注明,本合同所涉及的服务器托管以下统称"服务器".
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以www为主的信息服务,同时可以配置和使用Email,FTP,Telnet等Internet功能和数据库,可以安装甲方需要的软件.若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以非www为主的服务,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说明,由双方签署相关协议.甲方服务器所使用带宽及其他网络资源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在标准范围内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服务器占用资源超过该等资源标准的,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补缴资源占用费,甲方不补缴资源占用费的视为甲方自动解除本合同,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乙方有权依据电信市场的变化随时变更该等网络资源标准,乙方一旦变动该等标准将在网站www.net.cn上发布变更公告,甲方如不同意变更内容可在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甲方继续接受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该变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签署相应协议,甲方不得利用服务器用作虚拟主机或磁盘空间出租服务.甲方不得将服务器用作代理服务器(Proxy).
甲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必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保留自己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域名等,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对于服务器托管,甲方承担服务器的运输等费用.
甲方承诺不会利用服务器从事Internet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URL,BANNER链接等.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合同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上述活动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2-1-6-1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垃圾邮件(SPAM):利用服务器散发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通过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等为其放置于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宣传,介绍或者招揽业务.
2-1-6-2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及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防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但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出现问题也由甲方自行解决或者承担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特别是甲方网站如为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甲方网站如为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手续,甲方如开办聊天室,BBS,新闻等栏目也需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该等手续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甲方理解乙方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通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通知中断,终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不退还任何已交付款项.
甲方如果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
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特别地,如甲方利用服务器开办电子公告栏目,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所发布信息的审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甲方对于在电子公告栏目当中出现的信息负责.
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以及进入和管理服务器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因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信息安全负责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若甲方经营广告需向乙方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应取得相关经营信息服务的许可证.
对于服务器托管,甲方的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气特性和通信方式等, 不得影响公网的安全.
甲方如需在托管服务器上安装任何本合同约定设备范围之外的设备,硬件或者在托管设备之外在乙方处放置任何设备,物品,均需另行通知乙方并签订相关保管,管理合同,向乙方交纳相关保管,管理费用,否则乙方不对甲方自行安装的设备或者物品承担保管,管理责任.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甲方的信息服务器提供一条高速数据端口用以接入Internet.并协助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域名设定.
对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该等日常维护不包括对服务器上数据的备份工作,数据备份工作由用户自行负责.
为甲方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
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合同2-1-2,2-1-3,2-1-4,2-1-5,2-1-6,2-1-7,2-1-9,2-1-11,2-1-14,2-1-15或等条款而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本合同收取相关费用.
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费为中断赔偿的最高限.
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如导致系统无法使用,需要乙方进行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但因第八条情形的出现以及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法
本合同的详细服务内容由附件描述.
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为一次性费用,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本合同涉及的一次性费用共计 元,其明细如下:
.
甲方采取 的方式付款.
在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所有费用共计 元支付乙方.
乙方将于 年 月 日为甲方开通服务器.
如甲方付款逾期,除补交应付金额外,其拖欠的天数每天按应付金额的0.3%另付滞纳金.
第四条 合同期限
4-1 本合同自文尾指定日期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即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合同.
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五条 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5-1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终止,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终止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但甲方已交纳的费用不得要求返还.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续约款项,则双方认同本合同执行终止.乙方届时将关闭服务器.对于服务器托管,甲方应在服务期到期三日内将其服务器及附属设备搬离机房,否则乙方有权进行处置并且对该服务器及附属设施的丢失或者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拖延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可以关闭服务器.如甲方拖欠付款一个月之内完成付款并要求重新开启服务器,应支付1000元重新开启费.如甲方拖欠付款超过一个月完成付款并要求重新开启服务器,应再次支付本合同3-3所述的一次性费用.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 责任限制
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中断,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
6-4 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总额.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7-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8-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8-3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第九条 保密
9-1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权利保留
10-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应书面作出.
第十一条 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补偿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并且应当将本合同各条款及有关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解释.本合同内的标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但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除非一方进行重组,合并或者名称变更,但应通知另一方.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于中国北京市东城区,自该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编号:□□□□□□□□□□□□□□
请甲方认真,完整,准确地填写下列内容并在相应的□里划"√":
甲方采用乙方的 □服务器托管 服务.
甲方使用乙方标准机架的 个单位空间,用以放置甲方的服务器 台信息服务器及其附属设备.
接入方式和速度:□100MB共享以太网接入.
□其他: .
甲方服务器的全名是: .IP地址是:
甲方服务器使用网络资源标准为:带宽:100M共享 ;月流量限制:
甲方指定的联系人:
序号
姓名
电话
手机
Email
身份证号
1
2
3
采用服务器托管,请填下表.
服务器品牌,
型号,
硬件配置,
操作系统,
主要软件
外型尺寸
其他说明(如数据备份等)
Ⅶ 西南政法为什么不是211OR985啊
西南政法不是211或者985的原因是:
该校的学科发展极不平衡,法学类相关学科排名很高,但是其他专业就良莠不齐。不符合211或者985类大学的平分标准。
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位于美丽的山城重庆,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学府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首批全国重点大学,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西南联大”。
Ⅷ 快要毕业了,一直在准备毕业论文,但是总是感觉找不到资料……有什么可以查资料的网站推荐么
到了毕业论文开写的时候了,距离毕业越来越近,论文是个大问题,每年不少同学为此而发愁,不管是考研的同学还是说研究生要毕业了,论文都要好好写,不要忽视。下面新东方在线介绍几种常用的资料搜索库,希望可以让大家不那么愁。
一、图书查找
● 超星数字图书馆
超星数字图书馆目前拥有数字图书200多万册,按照“中图法”分为文学、历史、法律、军事、经济、科学、医药、工程、建筑、交通、计算机、环保等22个学科门类,是国内资源最丰富的数字图书馆。
●方正电子图书数据库
方正电子图书资源库涵盖社科、人文、经管、文学、科技等类别。其中的方正Apabi高校教参全文数据库则是针对高校需求而建立的专业数据库。方正电子图
书数据库检索功能与超星数字图书馆相似,如查找有关“英语听力”方面的图书,在主页面的搜索框选择检索条件为“书名”,在搜索框内输入检索的内容“英语听
力”,点击检索按钮即可查找相关图书。
●书生之家电子图书
书生之家是建立在中国
信息资源平台基础之上的综合性数字图书馆。集成了图书、期刊、报纸、论文等各种出版物的(在版)书(篇)目信息、内容提要、精彩章节、全文等内容。目前书
生之家电子图书100多万种,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经济金融、工商管理、计算机技术、社会科学、历史地理、科普知识、知识信息传媒、自然科学和电子、电信与
自动化等31大类。
● Netlibaray电子图书
Netlibrary是世界上电子图书(eBook)的主要提供商之一,它整合了来自350多家出版机构的5万多册电子图书。90%的电子图书是1990年以后出版的。Netlibrary注重电子图书的更新,每月均增加2000多种。
Netlibrary80%的电子图书面向大学读者,涉及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各个领域。覆盖了以下主要学科:科学、技术、医学、生命科学、计算机科学、经济、工商、文学、历史、艺术、社会与行为科学、哲学、教育学等。
二、查找刊物
● CNKI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
《CNKI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收录期刊以学术、技术、政策指导、高等科普及教育类为主,也收录部分基础教育、大众科普、大众文化和文艺作品类刊物,内容覆盖
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哲学、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各个领域。核心期刊的收录率达96%,收录独家授权期刊2300余种。
● 维普资讯网——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
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由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出版,收录中文期刊8000种、中文报纸1000种、外文期刊4000种,分为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学、医药卫生、经济管理、教育科学和图书情报8个专辑。
页面左上方的“专业版”进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的“期刊文献检索”功能模块。该模块提供基本检索、传统检索、高级检索、期刊导航等检索方式。具体检索方法与CNKI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相似。
●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的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
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数据范围覆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林、医学、人文社科等领域。该数据库可以按照分类、期刊出版所在地区及期刊首字母导航浏览,也可以
输入刊名、篇名、著者、关键词进行组合检索。检索结果内容包括论文标题、论文作者、来源刊名、论文的年卷期、分类号、关键字、所属基金项目、数据库名、摘
要等信息,并提供全文下载。
● 全国报刊索引综合数据库
全国报刊索引综合数据库
由上海图书馆《全国报刊索引》编辑部负责研制,从1993年开始发行,2000年分成哲学社会科学版和自然科学技术版两个版本发行。收录了全国包括港、台
地区的中文报刊资源,涉及所有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工程技术领域,包括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党政军、人大、政协等重大活动、领导讲话、法规法令、方针
政策、社会热点问题、各行各业的工作研究、学术研究、文学创作、评论综述以及国际、国内的重大科研成果等。
●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数据库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选编3000余种公开发行的优秀中文报刊制作而成的数据库。内容涵盖了教育、文史、经济、政治四大领域。该数据库分人大全文、索引总汇、专题目录索引、中外人文社科文献集萃四个子库。
● John Wiley 全文电子期刊数据库
John Wiley 全文电子期刊数据库由美国约翰威廉父子出版公司(John Wiley & Sons
Inc.)创立于1807年,所出版的期刊主要集中在生命科学和医学、化学和化学工程、统计学和数学、电子工程、通信以及商业类等领域。出版公司下属的“John
Wiley 全文电子期刊数据库”收录的期刊学术质量很高,多数是相关学科的核心资料,是科研学术活动的重要信息来源。
● Springer 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
德国斯普林格(Springer-Verlag)是世界著名的科技出版社,通过Springer
link系统发行电子图书并提供学术期刊检索服务。目前该社共出版530余种期刊。其中大部分期刊被SCI、SSCI 和EI 收录。还与SCI、EI
建立了全文浏览的链接。
● WorldSciNet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
WorldSciNet出版公司出版的书刊以高学术水准著称,出版的78种专业刊物涉及物理、化学、数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计算机科学、经济与管理科学、医学与生命科学、工程及混沌与非线性科学等学科。WorldSci
Net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提供主题和字母顺序两种检索途径浏览所收录期刊。
● Elsevier ScienceDirect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
爱思唯尔(Elsevier)总部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出版的1 100多种期刊是世界上公认的高品位学术期刊。Elsevier Science
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涉及计算机科学、工程技术、能源科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学、医学、生命科学、商业、经济管理及社会科学等学科。论文大多来自核心期刊,并且被世界上许多著名的二次文献数据库所收录。
● EBSCO 数据库
EBSCO 数据库是EBSCO
公司提供的学术信息、商业信息网络版数据库。目前中国用户通过该系统可以访问十余个全文数据库,其中最主要的是学术期刊数据库和商业资源数据库。
● Kluwer全文电子期刊
Kluwer Acdemic Publisher是荷兰具有国际性声誉的学术出版商。Kluwer
Online是所出780余种期刊的网络版,提供Kluwer全文电子期刊的查询、阅览服务。涉及学科有生物科学、医药、物理、天文、地球科学、数学、计算机和信息科学、工程技术、电子工程、材料科学、环境科学、化学、法律、心理学、哲学、教育、语言、社会科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考古、人类学。
Ⅸ 中国居民身份证第一代和第二代有什么区别
居民身份证的历史
居民身份证,作为我国国家法定的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证件规格统一,由执法机关制发,可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不受时空范围的限制,而且携带、使用方便,不易伪造,这些特点是其他身份证件如工作证、介绍信、学生证等所不具备的。居民身份证具有无法替代的严肃性。分段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是户口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加强国家行政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建国后,我国公民没有居民身份证,证明自己身份的时候用的是户口簿和单位介绍信。建国初期曾经有人想过要制作一种身份证件取代户口簿和介绍信,但由于历史等原因,一直未能将这一想法变成现实。
1986年4月6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自此,我国通过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揭开了居民户口证件化管理的序幕。
1984年至1991年,是我国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试点和集中发证阶段。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示,1984年发证试点工作首先在北京进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天津等九大城市相继开展了试点工作。同时,公安部加紧与各有关部门进行颁发居民身份证的组织协调、技术、工艺、设备和研制等工作,颁发居民身份证是一项巨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公安部业务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探讨,落实了颁发居民身份证的经费;筹建了制证中心、所;试制、生产制证设备和制证原材料。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借鉴国外证件技术的制作工艺,制定了制证技术行业标准,举办了几十期发证组织工作和制设备与制证技术培训班,这些工作为全国发证工作奠定了基础。1984年,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面世,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15位编码。最初发放的有一大批身份证是用手工填写的。据了解,当时,有关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证是否要有“婚姻状况”、“职业”等内容进行过争论和探讨,综合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最终决定不列入身份证内容。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标志着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正式确定。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此后,各地根据国务院部署的全国五年(1986至1990年)集中发证规划,分别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在完成试点的基础上,从城市到农村,分期分批全面展开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1988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电话会议,原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王芳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各地“确保建国40周年前夕完成五亿人的发证任务”,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同年10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加快颁居民身份证工作电话会议,提出要“确保发证任务的完成,如期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根据两次电话会议精神,各地及时调整发证部署,终于在国庆40周年前超额完成了五亿发证任务,使全国大中城市、交通沿线、沿海开放地区、经济特区、旅游地区、边境地区以及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公民领到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顺利实施,方便了居民日常和社会活动的需要,而且在确保国庆40周年庆祝活动和举世瞩目的亚运会的安全方面,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受当时国内原材料、技术和设备以及工艺水平等限制,使用的印刷设备比较落后,手工操作工序多,且分散制证,不仅难以保证身份证的质量,而且无法安全有效地防伪。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公安部于1991年立项进行制证工艺改革与制证设备技术改造,还吸收了地方公安机关制证技术革新成果,创建了我国新的制证工艺系统。改革后的制证新工艺的优点是:缩短了制证周期;实现了证件现代化封闭式生产,有处于安全保密;证件一致性好,提高了防伪能力。
但是,随着各种高科技产品的出现,使得非专业人员也有可能伪造含有加密技术的证件。因此,为了提高证件的防伪性能,我国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证件采用了全息透视塑封套防伪,使用这一技术后,身份证几乎不可能无损剥离,任何企图变造已经处理过的信息的行为,都将使全息图象遭到破坏,有效地防止了伪造、变造。
1999年10月1日起,为满足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便群众生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就编定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从该日开始,可以为申领、补领、换领证件的公民颁发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此前颁发的15位编号的身份证仍然有效,有效期内不必换发新证,公安机关不会要求群众提前换领新证,但如果持证人要求换领的,可为其换发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在换领、补领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公民身份证号码是特征组合码,采用原居民身份证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地址码,第7至14位为出生日期码,第15至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具体含义是:地址码表示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县(市、旗、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表示公民出生的公历年月日,顺序码表示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定的顺序号(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校验码采用数据处理校验码系统。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已经使用了近20年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经不适应信息化发展、IT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而且现用身份证存在易假冒、难查核等缺陷,给公安部门实施有效管理、提高案件侦破率等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经过多年论证,在加强研究落实防伪及检测手段的同时,公安部门决定用研发一种新式的身份证来取代现有的身份证。
身份证制作专家们综合考虑与比较了磁条、光码、OCL码、条码、芯片等各种材料后,最终决定选用芯片。然后,基于身份证发放数量、居民使用层次等各方面因素,决定选用非接触式芯片,从而避免了接触式芯片易被污染、磨损、击穿等不足。
专家介绍,新身份证的大小将类似于现行身份证,采用的是一种无污染、使用期限长的有机材料,材料中间夹着一个无法直接看到的特殊芯片。特殊芯片包含两部分信息: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和现行身份证上的基本一致,包括公民的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地址等一系列身份特征;机读信息除了包含视读信息外,有可能采用指纹或其他人体生物特征技术,更有效地识别个人身份。专家指出,新身份证一方面适应未来信息化的需要,可以直接与计算机沟通;另一方面,提高了防伪性能,不仅可有效防止伪造、变造,而且能防止制发过程中的内部违法行为。公安部将建立身份证数据库,全国联网。
需要明确的是,公安部门计划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IC卡。公安部有关专家介绍,由于身份证是我国居民惟一的法律证件,具有无法替代的严肃性。因此,第二代身份证使用的材料不可能与正在流通中的银行卡、电话IC卡相同,也不可能实现多功能的‘一卡通'。据了解,普通的IC卡使用PVC材料(聚氯乙烯),温差变化会使其变形,不能长期保存,生产、销毁时都会对环境产生污染,这根本无法满足身份证长期广泛使用的需要。
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只要通过非接触式读卡,就能够一目了然地鉴别一个人的真实身份。专家称:“非接触IC技术(即卡不用插入机器,可在一定距离内读写)虽然已在国际公共交通收费系统等领域广泛使用,但应用于身份证,我国还是首次。”
颁发居民身份证是户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本着“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开发部门在满足身份证件各项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使其价位能够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另据了解,新身份证将采用滚动换发的方式,原身份证在新证发放期间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