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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参考品牌

发布时间: 2021-03-05 18:15:39

⑴ 公开招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品牌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各项技术规容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3、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综上,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⑵ 招标文件只有一个推荐品牌 合理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版斥潜在投权标人或者投标人。 ... ...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根据以上规定,招标文件不能只有一个推荐品牌。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

⑶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能否推荐品牌

可以推荐三个或以上,不能指定单一品牌
实际操作中,遇到真正想推荐单一品牌的,一般采用迂回方式,以质量性能不低于某品牌,某配置的方式传递这个信息。

⑷ 招标文件中出站参考品牌,如何质疑

招标投标法以及新实施的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你可以参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613号 第三十二条

⑸ 招标文件中品牌等同于或优于评标时如何界定

等同话还是要选招标文件中的品牌,而优于评标时,可以考虑。

⑹ 招标如何限定品牌

限定品牌选择范围和指定唯一品牌是有差别的。对后者,中国境内法律是严格灭绝的。
唯一内授权要搞清楚是对项目唯容一,还是对投标人唯一?
比较好的办法是推荐你们期望的品牌给甲方,可以提供制造商资料和其应用业绩给甲方评估,使其通过更改招标文件增加品牌。
发函可以以任何形式,表达出增加投标品牌的愿望和采用该品牌的优势(价廉物美、性价比高等等)即可,绝对不要提公平还是合理与否的字眼,那属于明显找抽。

⑺ 公开招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品牌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3、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综上,所有招标项目均不能指定品牌,否则属于违规行为。

⑻ 政府采购的参考品牌可以更换吗

首先抄,严格地说,政府采购袭是不允许限定品牌的,但是大多数时候为了保证采购到的商品质量,往往会在要求中列入几个参考品牌,这几个品牌只用于界定投标品牌的档次,而不具有强制效力,您可以采用其他品牌进行投标。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往往是存在一定倾向的,连我们自己上街买套衣服都有品牌倾向,因此应该说存在倾向很正常,正因为有倾向性的存在,采购人才会在文件中列明几个可以供参考的品牌,也就是他可以接受的品牌,您投标产品若超出这几个品牌的范围,很可能会在评标过程中受到实际上的歧视。
因此,建议您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尽力取得参考品牌的授权,若确实存在困难,则应该尽量采用品牌影响力大于参考品牌的产品。比如参考品牌写的是方正、联想,你则可以选择惠普,写的是华为,你则可以报思科,并附带一个详细说明来有力证明您所采用的品牌其可靠性是绝对不低于推荐品牌的,至于其中的价格差距就是您努力的问题了。

⑼ 财政投资项目参考品牌中2个一线品牌1个杂牌符合政府采购法吗懂法律的回答,谢谢。

所谓参考品牌抄都是忽悠的。政府采购法里规定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是不得规定品牌的,不管是一个还是三个,都是不合法的。但这些属于不告不纠,你不反映,监管部门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去了,你去投诉反映了,如果是关于品牌的,就一定不可以设的。因为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关键是采购项目中的指标参数合不合理,只要你的产品满足了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参数要求,就应该可以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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