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的立法指導思想
A. 唐代和明代立法指導思想是什麼
唐代的立法指導思想
1.德主刑輔,禮法並用
2.立法要寬簡
3.保持法律的穩定性
4.強調執法嚴明
明代的立法指導思想
1.重典治亂世。
2.禮刑並用。
3.加強法制宣傳。
B. 明初重典治國的立法思想是如何形成的
明朝初年的統治者之所以會比以往歷朝歷代都更為堅定地選擇重刑主義作為國家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朱元璋個人的特殊經歷和背景。
朱元璋出生在安徽鳳陽一個貧苦的農民家庭,17歲削發為僧,乞食與合肥、六安、壽縣一帶,後來又棄僧還俗加入紅巾軍隊伍,由九夫長、低級軍官,到都元帥、封望,終即帝位。朱元璋早年流浪於民間可謂是顛沛流離、備嘗辛酸,並且也經歷了元朝末年農民起義的風雨洗禮,所以他對元末吏治腐敗的可憎場景以及人民反抗的驚人力量都有著刻骨銘心的記憶。他說:「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間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故今嚴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⑤]因此,朱元璋的重典治國首先就是重典治吏,「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⑥]
其次是明初統治者對元朝法制教訓的汲取和總結。
經學者考證,除了個別條款(如民間私藏兵器等)元律重於明律和有關政治性「賊盜」、「殺人」的條款元明相同之外,元朝法律的幾乎所有條款都比明律的量刑要輕。元律中一些關於禮教、職制方面的刑法則輕到了甚至是違法不罰的程度[⑦]。所以《元史·刑法志》說:「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儉也。」因此,朱元璋就認為「姑息」是世亂的根源,他說:「歷代多因姑息,以致於人惑侮」,「胡元以寬而失,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
最後,是明初社會現實的狀況使然。
明王朝建立伊始,經濟蕭條、民生維艱,而且「民狃元習為私滅公、暴戾日滋」,各種社會矛盾十分尖銳,政局動盪不安,這些都被日夜為社稷安危擔憂、急於求治的朱元璋看作是「亂世」的表現。因此,為解決農民與地主、舊地主與新地主以及新地主集團內部的種種矛盾,朱元璋認為有必要實施自古以來「刑亂國,用重典」的策略。
C. 明朝會審制度的內容及其特點是什麼
明朝會審制度為:
1、三司會審
三司會審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三司」是中國古代三個主要的中央司法機關,源於戰國時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後世也稱三法司。
明代時定製,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機關組成三法司,會審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則由三法司會同各部尚書、通政使進行「圓審」;皇帝親自交辦的案件,由三法司會同錦衣衛審理。
2、會官審錄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機構官吏審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製於洪武三十年,由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給事中、通政司、詹事府,有時包括駙馬都尉在內,共同審理大獄,死罪和冤案奏聞皇帝,其餘案件依律判決。會官審錄制是清代秋審制度的前身。
3、九卿圓審
九卿圓審,又稱九卿會審或圓審,是明朝重要的復審制度,凡是地方上報的重大疑難案件,罪犯經過二審後仍不服判決者。
由三法司長官(刑部尚書、大理寺卿、都御史)會同吏、戶、禮、兵、工各部尚書和通政使組成會審機構共同審理,判決結果奏請皇帝審核批准。
4、熱審
熱審是中國古代於夏天為疏通監獄而實行的對罪犯予以減免或保釋的制度。
這種審判(也是會審)制度開始於明成祖永樂二年,即 1404 年。具體時間是每年的小滿季節之後的十天開始,到農歷六月底為止。
這種會審制度分中央地方幾個級別分別進行。京城監獄的在押囚犯由京城的有關司法部門審理,徒罪和流罪可以減等發落,笞刑和杖刑則當場執行,然後釋放。地方的在押囚犯由地方司法官會同審理、發落,地方的又分為省城、各府、州、縣,各級負責自己管轄范圍的囚犯審理工作。
5、朝審
朝審是明清時對於死刑案件的會審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後對於京師判決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員進行會審。清代繼承了明代的朝審制度並且發展出了秋審制(專指對外省死刑案件的復核)。
朝審的結果一般分為情真、可矜、可疑、有詞(明朝)或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清朝)等類,情真/情實類需奏請皇帝裁決才可執行死刑,並且每年都會有不予勾決的犯人。其他犯人一般都改為流放或充軍。
6、大審
大審是明朝的會審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審理在押囚犯的制度。
這種制度來自於漢唐時期皇帝的「錄囚」制度,一是表示對可能存在的冤案的重視,二來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對司法審判系統進行監督,維護皇帝的最高司法權。
到了明朝憲宗時期,在1481年,大審正式成為固定的制度。從此以後,每隔五年,由司禮監太監代表皇帝到大理寺,然後召集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原為御史台,明朝改名)的官員,
一同審理在押囚犯中屢次喊冤的,或者死罪囚犯中可疑、可矜(即可以憐憫的案情)的,審理完畢,有的可能被減等處罰,有的死罪囚犯因為是家中獨生兒子,為了供養父母,以可矜的名義免除死罪發落。
D. 朱元璋法律思想產生的背景
以明太祖朱元璋為代表的明初統治者總結歷代統治的經驗教訓,提出了一系列的治國方略,其中對明初法制建設影響最大的是「重典治國」的立法思想。
1.元朝覆滅的深刻教訓。朱元璋認為,元朝綱紀廢弛,有法不依,造成官吏腐化,在很短時間內,被農民起義一擊而潰。這從反面堅定了明太祖嚴格綱紀、懲治奸頑的決心。
2.「刑罰世輕世重」是中國的傳統法律思想。早在周初,為貫徹「明德慎罰」政策,就提出「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這一思想對後世影響十分深遠。
3.明初復雜的社會形勢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國」。明王朝建立初期,由於連年戰爭的破壞,社會經濟凋敝,農民反抗封建統治的活動此起彼伏,統治階級內部也存在著激烈的斗爭。朱元璋因此視之為「亂世」,基於「重典治國」的指導思想,明朝初年的法律擴大了反叛大逆等罪的范圍,加重了對「賊盜」的量刑;並著重強調「重典治吏」,通過治吏達到治民的目的。
值得指出的是,當明初社會形勢趨於穩定後,朱元璋又及時調整了刑事政策,在洪武三十年制定《大明律》時,他要求以「務合中正」為原則,所修的明律要「傳之萬世」。因此,《大明律》比唐宋法律苛重,但比明初的律令、條例還是輕得多。
重視預防犯罪和法制宣傳,是朱元璋又一重要的法律思想。早在吳元年時,他就令人將律令中與民間生活密切相關的部分內容單獨輯出,加以解釋,形成《律令直解》一書,下發到各地,以使百姓知法而不犯法。洪武年間,又令各地「皆立申明亭」,將重罪犯人的姓名書於亭上,使人有所懲戒。當《明大誥》制定出來後,朱元璋又令民間廣為了解,戶戶有大誥,處處講說大誥。
此外,朱元璋還強調「法貴簡當,使人易曉」,重視以封建禮教約束人民的思想與行動。在這些立法思想的指導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礎上有了新的創新與發展,成為中國封建法制發展的一個重要歷史時期。
E. 明初朱元璋的立法指導思想是怎樣的
明朝處於我國封建社會的後期,為了維持政治、經濟不遭受嚴重的破壞,君主專制統治更加強化,並發展到極端化的程序。這一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是開國皇帝朱元璋確立的,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都有深刻的影響。
一是重典治亂世。具體體現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方面。朱元璋認為,國家的穩定,首先取決於封建國家能否實行對於各級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試圖通過重典治吏,來達到更好的治民、治國,強化中央集權。
二是禮刑並用。朱元璋也從歷史中意識到,一味強調鎮壓,僅靠嚴刑峻法,雖可以取得一時之效,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主張禮法並用,將禮的預防犯罪的職能同法的鎮壓的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堅持嚴刑酷法,又強調德禮教化,儒法結合,禮刑並用。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朱元璋將立法與法制宣傳結合起來,要求老百姓知曉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用實際案例來教育老百姓。
F. 論述與唐朝相比較,明朝法制指導思想和明律的特色及其歷史背景誰有啊
首先唐朝的法治思想為:一是「德本刑用」。唐初統治者強調論理道德是治國之本,刑罰鎮壓為輔助手段。因此,「德本刑用」思想成為當時立法的重要依據。二是立法要求寬簡、穩定、統一。唐朝建立時就確定了寬簡的立法思想,貞觀年間 根據這一思想刪簡了舊律,作了不少改重為輕的規定,並保持了法律的穩定與劃一。三是嚴格守法與執法。為維護封建法制的權威,唐朝嚴格了貫徹守法與執法的原則,使得內外官吏「多自清謹」,守法、執法情況較好,保證了封建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與之相比明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如下:
一、刑亂國用重典。明初的統治者借鑒元朝滅亡的教訓,尤其是元朝對官吏管理上的姑息養奸,導致政綱紊亂教訓,在治吏上突出重典色彩,用重刑來控制統治集團內部的團結和穩定。同時,重典也適用於犯上作亂的行為和盜賊犯罪。二、法貴簡嚴。立法上的簡明和嚴厲是明初法制的又一特點。「簡」是指法律要簡明易懂,條文要精簡,不必面面俱到,而應突出重點,著重打擊重大犯罪。「嚴」是指法律處罰要嚴厲,強調法律的威懾作用,使百姓尊法、守法。三、禮法結合、明刑弼教。綱常禮教是明朝政府統治國家的國策,對順從統治的「良民」用禮教教導,對不順從的「頑民」就用法律嚴懲。
G. 明朝法律
《大明律》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明孝宗的修律,更將「不因言殺人」寫入律法。大明律是西方啟蒙運動時期備受推崇的法律奠基,近代的歐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都從《大明律》中受益頗多。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發展。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他經過反復修改,「凡七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視其為維護朱明皇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匯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通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封建統治。
H. 明朝的法治核心是什麼
採用重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