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9號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版
適用法律條權文時,一般不引用指導性案例編號,引用案例中適用的法律條文。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自2010年11月26日公布並施行,法發〔2010〕51號)
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貳』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至今發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您好,指導性案例專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程序編選的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公開發布的案例。截止目前為止共有16批87件,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網址上即可查詢。附網址:網頁鏈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叄』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總共多少
目前,最高法院共發布了13批64個指導性案例。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一批4個(1—4號);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二批4個(5—8號);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三批4(9—12號)個;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四批4(13—16號)個;
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五批6(17—22號)個;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六批6個(23—26號);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七批6個(27—31號);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八批6個(32—37號);
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九批7個(38—44號);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批8個(45—52號);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一批8個(53—56號);
2016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二批4個(57—60號);
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三批4個(61—64號)。
『肆』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至今發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您好,指導性案例專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程序專編選的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屬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公開發布的案例。截止目前為止共有16批87件,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網址上即可查詢。附網址:網頁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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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有幾卷
【指導性案例】 所選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為主,同時,精選了部分最高人專民法院直屬接裁判的具有指導性的案例。 【裁判規則】 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後形成的並為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是案例的核心內容、靈魂所在,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啟發、引導、規范和參考作用。 【理解與適用】 作為本叢書核心內容,突出對所提煉裁判規則解讀的指導意義,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案的效果。 【法律拓展】 對與裁判規則相關聯理論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以期能夠較為全面地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推動對法律的理解、闡釋與適用,從而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全文
第一條 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指導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例:
(一)社會廣泛關注的;
(二)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審查和報審工作。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單位對本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對本院和本轄區內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建議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第五條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其他關心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推薦。
第六條 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對於被推薦的案例,應當及時提出審查意見。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報請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統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人民法院報》上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每年度對指導性案例進行編纂。
第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的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根據本規定清理、編纂後,作為指導性案例公布。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柒』 最高人民法院第56號指導案例的裁判理由是否正確,為什麼
您好,最高法指導案例一般都是正確的,在第56號指導案例中: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由此可知,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在案件二審或者再審時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根據管轄恆定原則,案件管轄權已經確定,人民法院對此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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