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指導
『壹』 求中國法律中關於盜竊罪定義。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四條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行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貳』 盜竊罪怎麼判刑
(1)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的,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6)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
(7)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盜竊罪是一種數額性的犯罪,所以在對其進行判刑的時候是要充分考慮行為人的盜竊所得數額的。但由於我國各個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所以刑法方面並沒有對盜竊罪的數額給出具體的數字,而是給出了一個范圍,由各個地區結合實情確定最終的盜竊罪數額。
(2)盜竊指導擴展閱讀:
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贓、退賠的;
⒊主動投案的;
⒋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⒌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叄』 刑法中關於盜竊罪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4號 1997年11月4日通過)
一、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二)已經著手實行盜竊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也應定罪並依法處罰。
(三)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盜竊的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
盜用他人長途電話賬號、碼號造成損失,盜竊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二、如何認定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三、如何計算被盜物品的數額?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根據被告人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可根據其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一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如牛、馬、驢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物資、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辦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有商店零售價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照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隨即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一並計算。股票應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是票面價值已定並能隨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應按票面數額(有利息的應包括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是票面價值未定,但能隨即兌現的(如已蓋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則以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
不能隨即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將能隨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銷毀或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不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
(三)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應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四)被盜物品在被盜後損壞的,仍按物品被盜時的原值計算。
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無法追繳或者已被丟棄、毀滅的,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一般應當根據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確定原被盜物品價值。
(五)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由有關部門作價。
(六)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貨、劣貨,按假、劣貨的實際價值計算。
(七)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計算。
(八)盜竊後的銷贓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則盜竊數額應按銷贓數額計算。
(九)盜竊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十)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應委託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受委託對被盜物品負責核價的單位,核價後應出具鑒定結論,加蓋作價部門的印章,並且由作價人或者估價人簽名或者蓋章。
(十一)對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對已經處理過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偏輕,也不能重新計算其盜竊數額,重復處罰。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不應計入滿16歲以後進行的盜竊行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盜竊案件的情節?
(一)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標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標准。除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准,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1.多次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並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
3.入戶盜竊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後2年內,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後3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准,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初犯、偶犯、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作案情節輕微的;
2.情節輕微並主動坦白或者積極退賠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甚微的;
5.盜竊未遂情節輕微的;
6.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1.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2.對其他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3.對共同盜竊犯罪中的從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適用刑法。數額較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具體量刑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盜竊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共同盜竊犯罪後,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坦白或者積極退贓等情節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如何認定慣竊罪?
(一)慣竊罪,是指盜竊已成習性,並以盜竊所得為其揮霍或者生活的主要來源的犯罪行為。
慣竊罪犯應同時具有盜竊惡習深、連續作案時間長、犯罪次數多、盜竊數額較大等基本特徵。
(二)具體認定慣竊罪,要以前項規定的基本特徵為前提,結合考慮行為人是否因盜竊罪被處罰過和其他情節。因盜竊罪被判過有期徒刑,又犯盜竊罪,符合累犯條件的,按累犯從重處罰;對於曾因盜竊罪或者慣竊罪被判過刑,時隔3年以上,偶爾又犯盜竊罪的,不應按慣犯或者累犯處理。
六、如何認定盜竊案件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及如何適用刑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盜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1.盜竊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2.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並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一般是指,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盜竊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盜竊銀行金庫、國家珍貴文物、救災、救濟款物、重要軍用物資的;盜竊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妨害生產建設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盜竊他人生活、醫療急需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因已揮霍等原因,未能退贓,造成失主重大損失的;破壞性盜竊,後果嚴重的;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累犯、慣犯或者多次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等等。
(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並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七、如何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或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通訊設備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
(二)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處理。盜掘其他墓葬,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盜掘其他墓葬情節嚴重,即使未盜得財物或者竊取了少量財物的,也應以盜竊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三)對偷開汽車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變賣或者留用的,應定為盜竊罪;為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偷開汽車當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並罰;為游樂、多次偷開汽車,並將汽車遺棄,嚴重擾亂工作、生產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按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為游樂,偶爾偷開汽車,情節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應當責令賠償損失。
(四)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嚴重毀損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出於報復等動機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應以盜竊罪和其他罪實行並罰。
八、如何認定窩贓、銷贓罪?
窩贓、銷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
(一)認定窩贓、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
(二)窩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也包括為罪犯轉移贓物;代為銷售,既包括把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以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行為。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也應按銷贓罪定罪處罰。
(三)與盜竊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後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以盜竊共犯論處。
九、如何執行本解釋?
(一)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解釋發布前已處理的案件,不再適用解釋;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一律適用本解釋。
(二)本解釋發布前有關辦理盜竊案件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重復或者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肆』 刑法關於盜竊罪的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上可知,盜竊罪的犯罪事實是: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2、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
(4)盜竊指導擴展閱讀:
案例:轉走戀人支付寶錢款男子犯盜竊罪被判刑
聶某與康某本來是男女朋友關系,聶某因為著急用錢,在向康某借錢被拒絕後,竟在康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偷偷接收驗證簡訊的方式,更改了女友的支付寶密碼,後將其支付寶賬戶中的錢款轉走。近日,延慶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發生在情侶間的特殊盜竊案件。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聶某與康某結識,後兩人以男女朋友關系交往。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聶某因著急用錢向康某借錢被拒。幾日後,被告人聶某在康某的住所與康某聊天期間,趁其不備,使用康某手機通過接收簡訊驗證碼的方式修改康某的支付寶賬戶密碼,後使用自己手機登錄康某支付寶賬戶。
次日凌晨,被告人聶某離開康某的住所後,在自己手機上操作康某的支付寶賬戶,分三次將康某支付寶賬戶內人民幣轉賬到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共竊得人民幣1.8萬余元。當日康某發現支付寶內錢款被盜,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被告人聶某接到民警電話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後被告人聶某家屬積極退贓給被害人,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延慶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聶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聶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鑒於聶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聶某積極退贓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最終,延慶法院依法判決聶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伍』 盜竊罪。。
1、年滿18周歲犯盜竊罪的,應該負刑事責任;
2、二人盜竊1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根據刑法264條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 盜竊案的辦案程序
一個字等!你報了案,給了你報警回執單後,就等吧,我的電腦,手機,都被偷了,還是入室盜竊。給了回執單後,到現在有半個月了也沒信,只有等了,中國警察辦案效率就是這樣!一般來說,除非是一個團伙作案,或者四五家被盜,而且盜竊手法相同,公安局才會非常認真的對待,如果近期就一兩家被盜,這種案子只會放在一邊,這對他們來說就是雞毛蒜皮的小案子,破了,上面領導也不會對他們有嘉獎,不破,也對他們沒損害,上面問下來,就說正在調查。很是平常的事,所以啊,勸你一句話,等!
『柒』 盜竊有幾種證據可以定罪
從盜竊罪的證明對象入手,可以從盜竊罪的主體證據、行為證據、結果證據、主觀證據、情節證據等層面確立證據標准。(1)主體證據。應包括居民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2)行為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於在具體時間、地點及位置被盜物品及物品特徵的陳述;有關知情人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用秘密竊取方法實施盜竊行為的證詞;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時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贓款、贓物等物證的實物及照片和有關物證、痕跡檢驗報告等。(3)結果證據。應包括被害人關於失竊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於竊得物品的供述,證人關於財物被盜的證言,有關部門關於財物被盜的證明等。(4)主觀證據。應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佔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贓款、贓物的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認盜竊犯罪事實的供述等。(5)情節證據。定罪情節證據應當包括價格鑒定、物品發票等;量刑情節證據,應當包括有關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盜單位性質、行為人作案方式、行為人以往有無前科、被害人情況、被盜物品性質、損失情況等證據。
『捌』 盜竊案處理流程
以下為《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另有《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實施細則,因篇幅有限,請您自行在網上搜索查詢。
希望能給您有所幫助。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公安部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台,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 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第四條 110報警服務台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並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和使用普通話,在受理報警、求助、投訴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行為規范,態度熱情;
(二)接聽電話時主動說:「您好,××(市、縣)110,××號接警員」;
(三)向當事人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四)按照統一的表格認真登記、存儲,做好接報、指揮、處警工作記錄,並立卷備查。
第八條 在外國人來往較多的城市,110報警服務台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通外語接警服務。在少數民族聚居較多的城市,開通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接警服務。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台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 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 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並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 受理報警
第十三條 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即統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警。
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十五條 110報警服務台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 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 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 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謊報警情或者撥打騷擾電話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110處警工作實行「一級處警」和「就近處警」、「分類處警」相結合的處警原則;特大城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的處警機制。
第二十三條 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
第二十四條 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後,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台反饋,並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正在發生的案(事)件,最先到達現場的處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應當立即將案(事)件情況報告110報警服務台。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按照工作預案,迅速調集、指揮有關警種、部門趕赴現場增援或者進行布控查緝。
第二十六條 對接報的跨區域的重大案件,需要進行布控查緝的,110報警服務台在指揮本地警力處置的同時,可視情將情況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通報有關地區公安機關。
有關地區公安機關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指令或者案發地公安機關的通報後,應當迅速按照工作預案,落實有關查緝措施,提供必要的協助,並隨時與案發地公安機關或者本地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保持聯系。
第二十七條 對涉及外籍人員的警情,處警人員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外,應當及時報告110報警服務台,由110報警服務台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外國人管理部門派人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處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范圍: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城市應急處置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充分履行職責,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 對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派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公安機關處警人員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 對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承擔城市應急處置主叫號碼任務的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報警求助電話轉到相關單位處置。
第五章 受理投訴
第三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的范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設立110接訴台,直接負責接受和處理投訴。
第三十六條 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應當如實登記,秉公查處,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 110報警服務台在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 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內容及投訴人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將投訴情況泄露給被投訴對象或者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 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應當視情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一)對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同時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
(二)對既往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視具體情況移交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110報警服務台移交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三)對已通過其他渠道進行投訴或者信訪問題,交由原受理部門處理。
(四)外地公安機關的民警或者其他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的民警在當地被投訴的,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再移送被投訴人的所屬單位處理。
(五)對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並作出必要的解釋。
第四十條 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迅速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做出處理,並在受理投訴的3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抄送110報警服務台備查;如3日內未能辦結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辦理情況。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不實,致使無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台及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利用投訴對民警進行誣告陷害。
第四十二條 對已辦結的投訴,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並立卷備查。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投訴,應當及時上報查處結果。
第四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上報的對投訴的處理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在事實認定、辦理程序、處理結果等方面存在錯誤的,應當限期予以糾正。
第六章 警務保障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110報警服務工作人員的宗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110報警服務台接處警工作正常運轉所需編制及人員、裝備、經費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安機關各類緊急突發案(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警種、部門開展處置各種案(事)件的預案演習,增強各警種之間的協調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機關快速反應能力和整體協同作戰能力。
第四十八條 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身體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規和公安業務常識,有較強的分析判斷、綜合歸納和指揮協調能力,熟悉處警區域自然情況和警力分布情況,熟悉各類案(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能夠熟練操作110報警服務台相關設備。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的政治、法律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經常開展崗位練兵和業務考核,提高接處警民警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 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屬於在編民警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內部定期輪崗。
第五十一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裝備接警、錄音系統,有線、無線指揮調動系統,公安地理信息系統(電子地圖),相應的信息查詢終端和必要的辦公設備、交通工具,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設備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第五十二條 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支、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110專用警車應當統一噴塗標志,並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 110報警服務台、處警單位和接處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序予以獎勵。
第五十四條 110接處警民警違反本規則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者產生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實施細則,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2003年4月30日,公安部制定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