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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單秦指導

發布時間: 2021-03-29 05:26:08

『壹』 試述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

秦朝立法指導思想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個方面-重刑
秦朝自商鞅變法之後逐步開始使用一系列嚴酷的刑法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到了秦王朝建立之後,秦始皇手下的秦朝更加把嚴厲的刑法發展到了最為極端的地步。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秦朝對於兇殺以及偷盜等社會治安事件上面的審理無比嚴格,舉個例子來講,如果超過5個人前去偷竊且獲得財務超過一錢就要砍去這5個人的左腳,同時負責這5個人偷盜地區的官吏也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第二個方面-法律一統
所謂立法權的一統,我們大致可以理解為即全國法律的制定以及使用規則全部掌握在秦朝統治者手中(即秦朝皇帝),其他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干預秦朝法律的制定以及實施;而全國法律的統一便使得秦朝法律在秦朝國內大面積的進行使用,真正意義上可以做到「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李斯語)法令的統一為一系列政策在全國的推進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秦朝也由此首次結束了春秋戰國時期各國法律混亂的狀態;所謂司法的統一便是秦國每年都要重新統一法令,防止法令在傳抄中出現失誤。其最為重要的體現便是各地的執法官員每個月都要到保存法令的有關部門進行法律等重新核查,一旦有法律出現抄寫失誤,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嚴重的將會被執行死刑。
第三個方面-大事小事均以法為據
秦始皇建國後明確規定「事皆決於法」,簡而言之就是大事小事都由法律進行直接決定。這種規定極大增強了全國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可實施性,不過也同時導致秦朝法律過多,後人對這一情況有這樣的評價:「秦法繁於秋茶,而網密於凝脂。」(出自漢·桓寬《鹽鐵論·刑德》)

『貳』 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是根據哪個學派的學說

秦朝立法思想主要以韓非子法家思想學派為指導,商鞅確定的細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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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什麼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一)立法指導思想

(1)緣法而治:強調以法律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唯一標准,根據封建法律規定治理國家和社會。
(2)法令由一統:強調法律統一,維護君主的最高立法權。
(3)嚴刑重罰:主張嚴刑重罰,達到鞏固專制統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問答、封診式、廷行事、雲夢秦簡。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則:
(1)規定刑事責任年齡;
(2)區分故意與過失;
(3)盜竊按贓值定罪;
(4)共同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
(5)累犯加重;
(6)教唆犯加重處罰;
(7)自首減輕處罰;
(8)誣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貲刑、贖刑、恥辱刑。

三、經濟立法

(一)農業管理與自然資源保護立法
(二)官營手工業管理立法
(三)市場與貨幣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機關:皇帝、廷尉、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
(二)訴訟程序:
(1)起訴;
(2)糾舉與自首。
(三)審判制度:秦朝重視審判工作,把訊問被告和庭審案件作了明確區分,凡訊問被告被稱為「訊獄」,庭審案件被稱為「治獄」。

『伍』 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

秦朝立法指導思想是: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

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范。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

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圍不斷擴大,法律規范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

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范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5)男單秦指導擴展閱讀:

在秦朝的經濟立法:

一、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早在兩千年前封建統治者就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自然生態的規律,同時採取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過法律令加以保護。

二、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獎勵農耕,發展農業生產,是封建地主階級早在變法革新時就已提倡的事業。秦始皇即位後,用法律令對農業生產加以規定以促進農業的發展。

三、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的立法。

1、產品規格(產品規格要一致;為保障產品質量,秦朝建立了生產責任制和產品檢查評比制度)。

2、產品定額、勞動力計算方法(根據季節、勞動工種、性別、年齡、熟練程度用不同的摺合辦法計算產品數量)。

四、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碼標價。

2、貨幣的比價與使用 (在秦朝,有三種貨幣,分別是錢、金、布。三者之間有一定的換算比例。

3、度量衡的使用與管理關於農業生產管理的立法。

秦朝作為第一個中央集權封建王朝,他代表著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在經濟方面的法令,必定有些片面性,這些法令收益的是地主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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