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關於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
① 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見防止冤假錯案 意見具體內容是什麼在哪裡可以看到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准、保障辯護律師辯護權利等作了重申性規定,並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強調,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偵查機關移交案件時,應當移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全部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批准或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作出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意見要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人及其親屬鬧訪和「限時破案」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裁判和決定。
意見強調,切實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辯護權利。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並在裁判文書中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不得扣壓,應當及時轉送或者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明確冤假錯案標准、糾錯啟動主體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指標。
中央政法委機關近日召開會議進行專門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單位結合正在深入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新一輪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意見落實到執法司法每一個環節、每一項工作,以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不斷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
② 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 全文哪裡有
網上搜索一下,就可以得到。
不過,依我看,這種條文沒有什麼法律效力,只是個意見,不是必須遵守的,辦案機關想遵守就遵守,不想遵守就不遵守。
下面談談,我國公檢法系統內,冤假錯案頻發之原因分析
1、表層的原因:
1)、不是故意而為:對業務不精通,犯錯誤;疏忽大意等等
2)、故意而為:
①錯誤的榮辱觀 比如,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指標。
②更有權勢的人指使
③收取了他人財物,而避免自己被告發
公檢法的某位辦案人員收受了某位行賄人一萬元以上的財物,為了不被行賄人抓住把柄,控告他受賄,而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從而使行賄人與受賄人共同觸犯刑法,避免自己可能被行賄人控告的風險。因為,按照我國目前的刑法,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收受他人財物五千元以上,就觸犯了刑法,構成受賄罪,而行賄人要觸犯我國刑法,構成行賄罪,要有兩個構成要件,第一、行賄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第二,行賄人是為了「不當」的利益而行賄,就是說只要是「正當」的利益,行賄人給受賄人多少財物都是合法的,不會觸犯我國刑法。這樣,該受賄人為了自己不被該行賄人告發,必然要為該行賄人謀求一些「不當」的利益(在這里,就是冤假錯案),使得該行賄人也觸犯我國刑法,構成行賄罪。兩個人在此事上,都犯罪了,通常情況下,誰也不會告發誰的,因而,該公檢法的辦案人員,雖然收受他人財物,但依然是安全的。
一般情況下,五千元以上(不包括五千)一萬元以下(不包括一萬)的財物,公檢法的辦案人員是不敢收取的,會直接拒絕行賄人,因為,這種情況下,他通常抓不到你犯行賄罪的把柄,怕你以後會告發他們受賄。五千元以下(包括五千元)的財物,他是敢收取的,只是他可能不會為行賄人做得滿意,甚至什麼也不做。因為,在這個數額下,他並沒有觸犯受賄罪,所以不怕你告發他。一萬元以上(包括一萬元)的財物,他肯定是敢收取的,而且會讓行賄人滿意得超出想像,因為,他不但會讓你得到你「正當」的利益,還會讓你得到「不正當」的利益,以保全自己。
④不給錢,就往重了搞,重到讓你死;給了錢,就往輕了弄,輕到你無罪。
⑤伺機進行打擊報復等等原因。
2、深層原因:
1)權力過大,不進行有效的約束、監督;
比如,大量使用「應該」「可以」等等不確定的詞語對公檢法工作人員進行約束,卻並沒有明確規定「應該」「可以」的適用條件,致使,在現實生活中,「應該」「可以」往往需要用金錢權力來換取,而沒有權、沒有錢的老百姓卻享受不到自己「應該」、「可以」得到的東西。那些本不「應該」、本不「可以」的人,卻因為有錢有權而得到了本不「應該」、本不「可以」的東西。
大多「應該」辦到的東西,公檢法各部門都是能辦到的。如果出於公平正義的考慮,它們都是必須辦到的東西。比如:剛剛出台的《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大部分都是這種情況。其中第一條是這么規定的:「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外,應當在規定的辦案場所進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這樣「應當」以後,即使辦案人員不這么做,也不會受到處罰。於是,這個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不會約束到公檢法的任何人,他們依然會我行我素。如果這樣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況緊急不得不現場訊問外,必須在規定的辦案場所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必須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約束效果就不一樣了。
想要起到約束作用必須用「必須」「不得不」等等確定的詞語來約束,並規定如若辦不到必須受到的處罰,處罰力度必須要能達到警戒的作用。不這樣做,跟沒規定幾乎沒有區別。
監督權最終都落在了公檢法的上級領導上,但上級領導要麼受了賄,要麼與下級有良好的個人關系,於是,總是不願意真正行使監督權。最容易遭遇不公對待的人民老百姓,沒有真正的監督權。
2)處罰過輕,達不到警戒的目的。
比如,按照相關規定,負責對財物進行估價的工作人員,如果做出了錯誤的估價,被發現後,只是罰款五千元而已。如果有人行賄他更多的財物,比如一萬元,並且他被發現在評估報告上搗鬼,那麼,10000元-5000元=5000元,他還賺取了五千元。更何況,不是每個被搗鬼的評估報告,都會被發現。所以,這樣的處罰未免就太輕了,無法達到警戒的目的。然而,在對公檢法工作人員的規定中,卻大量存在著這類不起作用的處罰。事實上,有處罰,跟沒處罰,沒什麼兩樣。
3、更深層次的原因:制定法律的人並不純潔,不想用公平正義這一法的基本原則來約束自己。
4、需要注意的是:社會主義的法律,除了一定要體現公平正義這一法的根本原則外,一定還要體現社會主義的價值觀、道德觀。
③ 審薄在即 政法出台「防冤假錯案指導意見」什麼意思
審薄在即,中央政法委突然專門出台首個防冤假錯案指導意見,要求內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容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並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提出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 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不能因輿論炒作和「限時破案」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裁判和決定。 於是,有樂觀人士認為是給審薄的法官戴上了緊箍咒。 其實,縱觀現今形勢, 依舊是惡人當道。瘟神沒有被否定,造蛋糕,破黨恩的人還掌權。特別是提倡破黨恩的人還很牛B,還心存滅黨的想法。其實他的破黨恩理論,就是告誡大家,你的幸福與否與黨無關,讓人們漸漸疏離黨,讓大家清醒地「認識到」黨只是一個社團組織,是一個宗教而已。特別是他去美國,說中美僅僅是經濟問題,沒有政治問題。言外之意,做買賣什麼都可以賣,但談政治,有些東西就不能賣了。用心極其險惡。 沒有斗爭,結果不會因一個《意見》而理想。
④ 冤假錯案新規定有哪些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准、保障辯護律師辯護權利等作了重申性規定,並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強調,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偵查機關移交案件時,應當移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全部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批准或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作出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意見要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人及其親屬鬧訪和「限時破案」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裁判和決定。
意見強調,切實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辯護權利。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並在裁判文書中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不得扣壓,應當及時轉送或者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明確冤假錯案標准、糾錯啟動主體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指標。
中央政法委機關近日召開會議進行專門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單位結合正在深入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新一輪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意見落實到執法司法每一個環節、每一項工作,以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不斷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
⑤ 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指導意見的文件號是多少全文內容
沒有,五千年文化,歷朝歷代,老百姓只能任人魚肉。
⑥ 18年前的案子再審難點在哪
由於案件間隔時間長,那麼有些證據會丟失,或者是證據鏈斷裂。但是,提問者如果確定自己涉及的案件被法院誤判,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錯案的,當事人有依法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根據,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復查。經復查,認為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請)抗訴、再審。人民檢察院對本院及下級院確有錯誤的刑事處理決定,依據法定程序及時糾正。
⑦ 我堅信黨為民司改治理司法腐敗糾正冤假錯案杭州公安對趙俊慘無人道刑訊逼供辦案浙江高院用非法證據定案變
當事人如果確定自己涉及的案件被法院誤判,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錯案的,當事人有依法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根據,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復查。經復查,認為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請)抗訴、再審。人民檢察院對本院及下級院確有錯誤的刑事處理決定,依據法定程序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