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
①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總共多少
目前,最高法院共發布了13批64個指導性案例。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一批4個(1—4號);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二批4個(5—8號);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三批4(9—12號)個;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四批4(13—16號)個;
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五批6(17—22號)個;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六批6個(23—26號);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七批6個(27—31號);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八批6個(32—37號);
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九批7個(38—44號);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批8個(45—52號);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一批8個(53—56號);
2016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二批4個(57—60號);
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三批4個(61—64號)。
②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如何在審判中引用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版
適用法律條權文時,一般不引用指導性案例編號,引用案例中適用的法律條文。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自2010年11月26日公布並施行,法發〔2010〕51號)
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③ 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分別是什麼
最高檢發布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分別是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正當防衛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湖南省寧鄉市文某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6起案例突出的重點各有側重,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批典型案例的發布有助於司法工作人員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強化司法擔當,更精準地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實現法、理、情有機統一。
此外也回應了社會關切,進一步弘揚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檢察機關提示,公民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還應優先選擇報警等方式解決矛盾、防範侵害,盡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
(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擴展閱讀:
據介紹,近年來,傳銷犯罪仍處於多發狀態,從2019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9683人,位於所辦理的刑事犯罪數第30位,略低於故意殺人罪。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非法傳銷往往伴隨著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嚴重侵害,容易滋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防衛人往往力量對比明顯失衡,面對不法侵害如不採取防衛行為將可能遭受嚴重侵害。
對於伴隨嚴重暴力的傳銷犯罪,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以震懾犯罪,遏制傳銷犯罪的蔓延;另一方面也需要通過案例和普法宣傳,支持遭受傳銷組織不法侵害特別是暴力傷害的公民進行自救自衛。
④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6號:離婚財產分割怎麼判
你好,財產分割判決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39條離婚時,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7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135 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7 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第8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⑤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至今發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您好,指導性案例專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程序編選的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公開發布的案例。截止目前為止共有16批87件,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網址上即可查詢。附網址:網頁鏈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⑥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至今發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您好,指導性案例專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程序專編選的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屬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公開發布的案例。截止目前為止共有16批87件,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網址上即可查詢。附網址:網頁鏈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⑦ 人民法院報第六版上的案例是否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沒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才有。
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全文
第一條 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指導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例:
(一)社會廣泛關注的;
(二)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審查和報審工作。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單位對本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對本院和本轄區內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建議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第五條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其他關心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推薦。
第六條 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對於被推薦的案例,應當及時提出審查意見。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報請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統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人民法院報》上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每年度對指導性案例進行編纂。
第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的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根據本規定清理、編纂後,作為指導性案例公布。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