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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屬於

發布時間: 2021-03-23 14:29:26

Ⅰ 行政指導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

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根據國家的政版策規定,或者法律原則,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該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動的管理行為。

基本特徵
1.行政指導是非權力行政活動。不以國家權力為後盾。

2.行政指導是一種事實行為。不產生法律效果。

3.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屬於單方行為。

4.行政指導一般適用於有較大幅度彈性的管理領域。

5.行政指導適用法律優先的原則。

6.行政指導是一種外部行為。

Ⅱ 行政指導的主體包括哪些詳細點。。。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行政執行的主體是具有行政權的行政專機關和社會組織。
行政指導:屬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運用非強制性手段,引導行政相對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之非行政強制性行為。 通常採取說服教育、示範、勸告、建議、協商、政策指導、提供經費幫助、提供知識技術幫助等一系列非強制性行政手段。屬於事實行為,不可訴。行政合同:行政機關之間,或者行政機關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而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標,與其他行政主體以及行政相對人之間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行政契約,可訴。

Ⅲ 下列屬於管制性行政指導的是( )。

.A
[解析] B、D選項並非行政指導,而C選項不具有管制性,因此選A。
[華圖網校名師] 所謂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物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於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採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對行政指導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分類,其中主要的分類法有:第一,以有無法律根據為標准分為有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和無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第二,行政指導以其指導層次為標准,分為宏觀行政指導和個別行政指導。第三,行政指導以其作用的性質為標准,分為促進性指導和限制性指導。第四,行政指導以行業或部門管理領域為標准還可分為教育、科技、商業、對外貿易等若干類別。第五,行政指導以其功能為標准,分為管制性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促進性行政指導。管制性行政指導是指對於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為加以預防或抑制。

Ⅳ 行政指導屬於行政行為嗎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基於國家的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適時靈活地採取指導、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法,謀求相對人人同意或協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為。簡言之,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採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行為。
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Ⅳ 行政指導具有哪些法律性質

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基於國家的法律、政策採用倡導、引導、勸告等方式作出的,旨在引導行政相對人自願採取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一種不具有強制性和拘束力的行政行為。
特徵:1.不具有法律效果,2.不具有強制性。

Ⅵ 什麼是行政指導

答: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職責范圍內實施的指導、勸告、建議、說明、提醒、警示等柔性管理行為。 它具有非強制性、示範引導性、廣泛適用性、柔軟靈活性、方法多樣性、選擇接受性、溝通協調性等諸多特點和方法,它與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資助等非強制手段一道,構成柔性管理行為體系,在經濟與社會管理領域發揮著積極作用。而在傳統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模式中,行政機關單純依賴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剛性手段,此類剛性執法方式好似重拳出擊,立馬見效、立顯權威,但也易於激化矛盾、引起反彈,激化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對立和沖突。鑒於行政執法工作任務重、要求高、人手不足、手段不夠,行政機關如能積極採用行政指導等柔性管理方式,與那些剛性手段相配合,實行剛柔相濟的行政執法,更有利於實現以人為本、行政為民的現代行政法治目標。 應當說,行政執法中的行政指導方式並不是地方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主觀隨意提出的,而是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並結合實際需要採行的。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實施綱要第九條明確提出:在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和行政合同等非強制方式的作用。正在制定中(已經過第一次審議)的行政強製法(草案)第六條就專門規定:行政機關實施非強制性管理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可見,積極採用、優先適用柔性行政指導管理方式,乃是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原意。 行政執法中的行政指導做法,是對原來行政執法中零星、不全面的教育和指導工作進行總結歸納,逐步探索出的規范化、制度化、高效化的柔性執法方式。執法工作中通過具體化的行政指導措施實現柔性管理理念,通過積極、規范地採用行政指導這種柔性執法方式,能實現剛柔相濟的交通安全行政執法,有利於統籌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化解社會矛盾,實現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現代行政法治理念,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現代社會是多元、復雜的利益博弈過程的集合體,特別是當下我國正處於深化改革、社會轉型之際,利益矛盾與沖突迭起,這對行政監管、行政執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指導作為典型的柔性執法方式,是行政執法機制創新、方法創新的產物,有助於調處人民內部矛盾,能夠契合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但它畢竟屬於一種新事物,需要在實踐中改進、完善、總結、提高。同時,嘗試運用行政指導並不是要完全取代剛性執法手段,行政指導是和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剛性方式)相結合共同發揮作用的一種行政執法方式,行政執法實務中既不能為了追求行政處罰而忽視行政指導,也不能因推行行政指導而拋棄行政處罰。

Ⅶ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是不是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范圍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而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為實現所期待的行政狀態,以建議、勸告等非強制措施要求有關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活動。並不屬於受案范圍內,

(7)行政指導屬於擴展閱讀:

行政指導的特點在於,只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無須使用權力手段。行政指導可以消除相對人的抵觸,確保行政得以順利、切實地進行;國民也期望得到行政指導以趨利避害。

行政指導的原則

1.正當性原則。正當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行為必須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導指導的可接受性。這種可接受性表現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指導主觀上認為如果其接受行政指導,將會產生有利於其的法律結果。

從利己這一人性本能出發,行政相對人對於可選擇的行政指導,其必然會將自己利益在限定的范圍內最大化。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指導對其可能產生不利結果,或者沒有什麼好處,他一般是不會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指導行為。

我們之所以在這里將正當性作這樣的界定,是因為行政指導行為是以行政相對人接受為產生預期作用的前提條件。

2.自願性原則。自願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行為應為行政相對人認同和自願接受,因為,行政指導行為不是一種行政主體以行政職權實施的,期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自願,本意是人在沒有外在強迫下做自己想做的事。

法律上的「自願」還應加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之條件。行政指導不是行政機關的權力性行為,其沒有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行政相對人不願意接受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機關也不能藉助國家強制力驅使行政相對人違心接受。

否則,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行為就質變為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行為了。

3.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採取行政指導行為比實施行政行為可能會產生更好的客觀效果的一種主觀認識。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目的在於維持一個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

如果能通過非行政行為也能達到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體完全可以作出選擇,採用非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因此,在行政指導中確立必要性原則,是基於行政效益理論。

在現代社會中,行政管理的資源是有限的,有的甚至是稀缺的。為了減輕社會負擔,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主觀努力,將有限的行政管理資源最大化。

Ⅷ 行政指導的法律效力屬於行政法學課本上的哪一章

個人體會:行政法絕對是部門法中最枯燥、最無味、最難的學科,沒有之一。

一、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聽過一個老師講行政法的課,有一句話影響深刻:一聽就懂,一看就會,一背就混,一做就錯。為什麼這么說了:

首先,行政法不同於刑法、民法規定具體明確,行政法規定很抽象,再加上我們平常相對接觸較少。在老師講的時候覺得很簡單,無非就是這個機構該干什麼、能幹什麼、怎麼干、不幹或者延遲干有什麼後果,所以就叫做一聽就懂。一看就會也是同樣的道理。

其次,行政法發條眾多,想像一下中國從中央到地方有多少個行政機關就知道這個概念了,所以背的時候很容易張冠李戴。

最後,為什麼說行政法做題很容易錯了?原因在於,行政法沒有記住你就沒法做題,不同於刑民還可以憑借推理得出答案,行政法是沒法推理的,只有死記硬背。

二、學習方法(經驗之談,均是我自己司法考試復習行政法的時候採取的方法)

1、建框架。就同於修建摩天高樓一樣,首先腦袋裡面要建立一個大的體系,然後慢慢的添磚加瓦。舉個例子,可以按照從中央到地方這種金字塔形式建立框架,中央最大,但是所涉及法條相對較少;地方雖小,但是法條浩如煙海。

2、分層對比記憶。就拿行政許可來講,在國家部委這一層次是怎樣規定的;在省市級是怎樣規定的;在地方又是怎樣規定的。所以需要分層次對比記憶,防止出現張冠李戴的情況。

3、做題強化記憶。要學好行政法不做題肯定是不行的,做題萬遍,其意自現,見得多了自然也就知道套路了。不同於法治理論,平時多積累就就可以做的很好。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也可以加我好友,共同進步!正在准備法檢公務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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