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
⑴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有幾卷
【指導性案例】 所選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為主,同時,精選了部分最高人專民法院直屬接裁判的具有指導性的案例。 【裁判規則】 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後形成的並為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是案例的核心內容、靈魂所在,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啟發、引導、規范和參考作用。 【理解與適用】 作為本叢書核心內容,突出對所提煉裁判規則解讀的指導意義,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案的效果。 【法律拓展】 對與裁判規則相關聯理論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以期能夠較為全面地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推動對法律的理解、闡釋與適用,從而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⑵ 最高人民法院第56號指導案例的裁判理由是否正確,為什麼
您好,最高法指導案例一般都是正確的,在第56號指導案例中: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由此可知,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異議,在案件二審或者再審時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根據管轄恆定原則,案件管轄權已經確定,人民法院對此不予審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⑶ 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通纂 還會出嗎
除了四點樓上,有: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通過行為,6條明文授權,行政機關,7調解行為,仲裁行為行政機關,8,不是行政指導有九個力,駁回當事人提起行政行為的投訴處理重復的權利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行為,10,沒有一個真正的影響力行為。
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全文
第一條 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指導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例:
(一)社會廣泛關注的;
(二)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審查和報審工作。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單位對本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對本院和本轄區內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建議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第五條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其他關心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推薦。
第六條 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對於被推薦的案例,應當及時提出審查意見。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報請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統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人民法院報》上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每年度對指導性案例進行編纂。
第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的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根據本規定清理、編纂後,作為指導性案例公布。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⑸ 地方法院都要按最高院裁判案例判案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法發〔2010〕51號)第六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統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人民法院報》上以公告的形式發布。」,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即只有經特定程序,被明確為「指導性案例」的,才應當在審理似案例時參照。
在上述規定出台後,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了九批共計44個指導性案例。也就是說,截至目前,在審判實務中「應當參照」的指導性案例,也只有這44個。
⑹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是法嗎
不是。部門法包括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
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履行監督職能、指導審判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統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標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強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加強法治宣傳都具有重要意義。
⑺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是否可在判決中引用
不可以,可以使和該判決的原則進行處理,但不能以此作為依據,因為我們並非判例法國家
⑻ 指導性案例可否作為法院裁判依據
不可以,但是可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