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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計劃生育指導中心

發布時間: 2021-03-22 14:16:57

㈠ 濟寧市計劃生育辦公室

會被要求交不等的罰金啊

㈡ 山東濟寧計劃生育

交了罰款就能辦了

第四十二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准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㈢ 濟寧市市中區計劃生育服務站在哪裡

市中區就一個吧~正好我明天陪著媳婦去那,地址在名雅經緯東邊!在詳細一點就是市政府那個十字路口往北走,有個小的十字路口那裡就是名雅經緯,再往北一點也就是有20多米路東就是!

㈣ 濟寧計生委舉報電話

濟寧市各縣市區計生投訴和政策咨詢電話統計表(08.10.8)

單 位 辦生育證咨詢 計生政策咨詢 信訪舉報 節育技術咨詢 流動人口服務咨詢
市中區 2313526 2371089 2371096 2371109 2371103
任城區 2109726 2215528 2215528 2109736 2109000
兗州市 3498531 3415727 3411138 3413407 3422875
曲阜市 4491822-8006 4491822-8038 4491830 4491820 4491822--8008
泗水縣 4361579 4361561 4361552 4361560 4361553
鄒城市 5285220 5285291 5281357 5281351 5285230
微山縣 8291809 8291573 8291660 8291682 8291681
魚台縣 6211963 6212237 3116808 6212237 6212237
金鄉縣 8716832 8716801 8716837 8721438 8716833
嘉祥縣 6863846 6863926 6863820 6863890 6863850
汶上縣 7295106 7299166 7295130 7295116 7295132
梁山縣 7317446 7317440 7317440 7317481 7317435
濟寧高新區 2363292 2363292 2363292 2363292 2363292
北湖度假區 2299016 22991117 2291045 2299017 2299016
市計生委 2715778 2967114 2715791 2715763 2967238

參考網址 http://www.jnjsw.net/main/default.asp
http://www.jnjsw.net/main/text_read.asp?article_id=2529

一般情況先報地方 性質嚴重直接撥打市計生委電話舉行舉報
希望能幫到您

㈤ 誰知道濟寧中區計劃生育舉報電話啊

都不容易,舉報人家幹啥~

㈥ 濟寧市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到底該什麼辦

這要看你對象計劃生育歸哪裡管理,如果她是正式單位職工,就應當由她的單位協助在所在鄉鎮(辦事處)計生辦辦理,如果她的戶口落到你的戶頭上,計劃生育歸了你所在的鄉鎮管理,就應當在李營鎮辦理。順便說一名,按照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服務手冊》是免費領取的,拖著不發是當地計生部門的失職,只要有《結婚證》,就算沒有《服務手冊》生育孩子後也是不用處罰的。

㈦ 濟寧准生證在哪兒辦

如果你們夫妻二人都是初婚(已經拿了結婚證)、未生育(小孩是第一個孩子),那麼在小孩出生之後補辦准生證也是可以的,不會罰款。 先跟女方居住地的社區相關部門溝通下,不然一個公章卡在那裡,你欲哭無淚.另外即使你符合條件,也不是很容易就辦好的,要有多跑幾回的准備. 對在外地工作的流動人口,國家專門有政策,方便流動人口辦理生育服務證,詳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辦理,以現居住地為主,戶籍所在地配合

㈧ 濟寧計劃生育政策

詳細登錄濟寧市民政局網站,有詳解!

㈨ 山東濟寧一胎准生證怎麼辦

山東濟寧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如何辦理《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應當在生育前持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及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證明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是育齡夫婦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有關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的重要依據。 希望能夠幫到你!戶證通團隊!如果滿意,請採納。

㈩ 濟寧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地址

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要去你的戶口所屬地的計生辦開具。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第四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 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共享,並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匯總、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受理並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價格等部門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採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第七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稱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婚育證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內容。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

第八條 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第九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管理制度;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

接到通報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及時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

第十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一)免費參加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

(二)依法免費獲得避孕葯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享受休假等;

(四)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落實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第十二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為已婚育齡婦女出具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接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查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情況反饋後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

第十七條 出具婚育證明或者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協助查驗婚育證明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公民隱私的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流動人口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三)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者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查驗婚育證明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育齡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3個月內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證明的,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如實提供流動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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