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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21 18:14:24

⑴ 外商投資礦產勘查政策

外商投資非油氣礦產資源風險勘探的,根據2000年12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六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若干意見>》,國家鼓勵外商(外國企業及其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代表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投資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外商投資從事風險勘探或申請設立采礦企業,經商務部批准許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探礦權或采礦權。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項所列外國投資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二、第三、第五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外商投資從事非油氣礦產資源風險勘探許可批准程序如下圖: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6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適用於在我國境內投資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項目以及其他形式投資的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是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政策的依據。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4類。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於確能發揮中西部地區優勢的允許類和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可以適當放寬條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可以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惠政策。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表1-5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礦產資源部分

續表

⑵ 1.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有( )。 A.能源、重要原

這個,不全吧?
一)屬於國內已開發或者已引進技術,生產能力已能滿足國內市場需求的; (二)屬於國家吸收外商投資試點或者實行專賣的產業的; (三)屬於從事稀有、貴重礦產資源勘探、開採的; (四)屬於需要國家統籌規劃的產業的; (五)屬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的其他項目。 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分別列入限制類(甲)或者限制類(乙)。自己看吧

⑶ 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有何區別

⑴產業導向不同。根據上述程序分析,外商投資企業在立項階段必須符合我國的產業政策規定,包括《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具體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分為甲類、乙類)和禁止類行業。根據不同行業,分別由不同層級的政府部門審批。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產業導向規定相對比較具體和全面,而內資企業沒有比較集中、統一的產業指導目錄,其設立的產業依據比較零散。國務院1997年12月制定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首次對內資企業投資方向進行比較全面的指導性規定,並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首次按照一種方式確認,顯示出我國宏觀調控產業政策的調整並軌傾向。

⑵出資期限不同。我國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實際上採取「授權資本制」,即允許投資方按法律和合同規定分期繳納出資。外商投資企業在獲批後,可先領取一定期限(目前為半年)的營業執照,在繳清注冊資本後,根據驗資報告申領與經營期限相符的營業執照,即「先登記,再出資」。但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特殊性和對公共利益的顯著影響,其注冊登記與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必須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繳足認購的股份,在注冊資本驗資後方可申辦工商注冊登記手續,採取「先出資,再登記」的方式。

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我國對設立內資企業實行「實繳資本制」,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與全體股東在公司登記時實際出資額相等,即「先出資,再登記」。今後我國在公司實踐規范化、資本擴大化等條件成熟後,可能對設立內資企業也實行「授權資本制」。

⑶投資的主體要求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經中國政府批准設立。根據外經貿部、國家工商局1987年9月21日《關於嚴格審核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法人資格的通知》規定,「中方合營者必須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是取得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組織。」,這實際上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科研院所和學校等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於外商投資企業(實踐可能有個別地方突破這一規定)。另外,允許外國和港澳台地區、華僑個人單獨設立對外資企業(通常成為外商獨資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這實際上是對我國設立「獨股公司」或「一人公司」的突破。而對內資企業,除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外,其他企業一般由兩個以上的個人或企業投資即可,無須企業法人資格的硬性要求。

⑷核準的經營范圍不同。目前我國仍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作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實際上實行「項目公司制」,一般嚴格立項批復的要求核定投資者申請的經營范圍。除投資公司外,外商投資企業只能根據申辦的具體項目申請其經營的行業范圍,跨行業經營范圍一般難以獲批。相比之下,內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相對寬松地多,除特殊行業外,基本不受什麼限制。從市場經濟的角度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考慮,應給予市場主體充分自由的活動空間,協調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另外,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為鼓勵外商到中西部地區投資,對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再投資的項目,凡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這意味著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其資產到中西部地區再投資興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缺乏相應具體規定,中西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具體作法也不盡一致。

⑷ 外商投資子公司受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影響么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股權的,需遵循《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如果是外商舉辦的投資性公司,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第十條,亦需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

具體條文如下: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以及《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其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⑸ 為什麼要制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版346號),指導核准外商投資項目和外權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政策的依據。是我國指導外商直接投資的重要產業政策。
《目錄》分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不屬於這三類的為允許類,不列入《目錄》
鼓勵類即鼓勵外商投資,有政策優惠,意在充分利用外資引入資金技術人才;限制類限合資合作或中方控股,禁止類即禁止外商投資,意在保護民族企業、本國經濟或關系國計民生、國家經濟命脈、敏感領域等。

⑹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行部分調整時,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修訂並公布。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是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政策的依據。 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
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二)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四)屬於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技術水平落後的;
(二)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三)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探、開採的;
(四)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三)佔用大量耕地,不利於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四)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可以對外商投資項目規定「限於合資、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對控股」。
限於合資、合作,是指僅允許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資者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投資比例之和為51%及以上;中方相對控股,是指中方投資者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投資比例之和大於任何一方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 根據現行審批許可權,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分別由發展計劃部門和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備案。其中,限制類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此類項目的審批權不得下放。屬於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外商投資項目,須先向外經貿部門申請配額、許可證。
法律、行政法規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和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⑺ 請問合肥對於外商投資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 為促進中國(包括安徽省在內的)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中國政府對該地區利用外資放寬限制,擴大利用外資領域。

1、符合中西部資源和產業優勢的外商投資項目,如在鼓勵類項目之外,可向國家申報,享受鼓勵類項目政策。

2、外商投資限制類和限定外商股權比例項目,其設立條件和市場開放程度,可比東部地區適當放寬。

3、國家允許東部地區開展利用外資試點的領域和項目,擴大到中西部地區。這些領域包括金融、商業零售、對外貿易、旅遊服務、保險、建築工程、法律服務

一、為貫徹實施「外向帶動」戰略,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引導外商投資與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促進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並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制定本規定。

二、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在安徽省境內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項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禁止四類。

三、本規定主要適用於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限制類和禁止類項目按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執行。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四、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外商投資項目,且不與國家對限制類、禁止類項目的有關規定相悖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屬於應用農業新技術、發展生態農業、農業綜合開發、增加農產品出口創匯和貧困地區農業開發的;

(二)屬於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重要原材料工業建設的;

(三)屬於高新技術、先進技術,改進產品性能、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生產適應市場需求而國內、省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四)屬於適應國際市場需求,能夠擴大產品外銷的;

(五)屬於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採用防治環境污染的新技術、新設備的;

(六)屬於能夠發揮本省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產業政策和本省產業發展重點的;

(七)屬於參與本省現有企業技術改造的;

(八)屬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鼓勵的其他項目。

五、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除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對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農業、能源、交通基礎設施(煤炭、電力、地方鐵路、公路、港口)建設與經營的,經批准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范圍。

六、省計劃委員會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和本省經濟技術發展情況,編制和適時修訂《安徽省鼓勵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安徽省鼓勵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鼓勵、指導外商在本省投資及本省各級政府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依據。

七、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按照現行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審批、備案。

八、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安徽省境內舉辦企業的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由省計劃委員會會同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實施。省利用外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有關工作的協調與檢查。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⑻ 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資企業有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包括的。。。具體法律你看有對外商投資企業規定的法規都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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