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導師指導 » 安全評價收費指導性意見

安全評價收費指導性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3-21 12:59:06

❶ 求《陝西省安全評價收費指導性意見》這個文件或者陝西省安評收費標准,謝謝。

一:《陝西省安全評價收費指導性意見》並未正式發布
二:《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已發布,詳情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和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安全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依據《安全生產法》、《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陝西省境內所有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取得相應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監管局)審批、頒發。

第五條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省外安全評價機構在陝西省境內開展工作,須先到省安全監管局備案。備案辦法按照省安全監管局《省外安全中介機構備案暫行辦法》(陝安監管發[2006]127號)執行。


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投資規模2億元人民幣以下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驗收評價以及由省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進行的其他專項臨時安全評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申請程序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國家安全評價人員資格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至少有2名與其申報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申報業務范圍涉及具有較大風險行業的則應有不少於3名與其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


基礎專業專職評價人員的界定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二級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考試,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應具備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申請表》;

(二)機構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三)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文件(質量管理體系);

(四)有關證明材料:


1、《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有關專業背景材料(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安全評價機構為從業人員所繳納的失業、醫療、養老、工傷保險證明(事業單位也可出具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


3、技術專家聘用協議復印件;

4、技術專家簡歷和專業能力證明復印件;

5、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簡歷;


6、法定代表人通過規定的培訓、考試,取得相應資格的材料復印件;

第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審查決定程序分為接受初審、申請受理、審查決定三個階段。

第十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乙級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材料經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初審合格後報省安全監管局;


(二)省安全監管局對申報材料審查後,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三)省安全監管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和決定程序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頒證機關申辦延期手續。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在指定的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並向原頒證機關申請補發。第十三條
已獲得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機構在工作中需調整評價業務范圍,並且滿足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評價范圍調整。申請乙級資質評價范圍調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安全評價機構評價業務范圍調整申請表》;


(三)獲得資質證書後條件發生變化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


(五)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第十四條
受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安全評價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評價范圍或重新申請評價資質。

第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變更的;


(二)安全評價人員變動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辦理變更的。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安全評價機構名稱、人員變更登記表》;

(三)變更後的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因改制或者分立
、合並等原因組建新的安全評價機構,其安全評價資質應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條
同一安全評價機構只能獲取一個級別的安全評價資質,甲乙級安全評價資質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九條
取得乙級安全評價資質後,根據業務需要可申報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取得甲級安全評價資質後,原乙級資質證書即被注銷。

第二十條
乙級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省安全監管局統一製作。

第二十一條
省安全監管局應定期公布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名單,即時公布安全評價機構的變更情況和撤銷資質證書的機構名單。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評價標准,遵守執業准則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在核準的資質范圍內開展評價業務,並向委託方提交有效的機構資質證明。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標明評價資質證書編號。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二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或省級財政、物價等部門的指導性文件標准收費。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保守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不得拒絕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定期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記錄表,按照規定分別報送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省安全監管局對安全評價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審。


第二十九條 具有安全評價資格的人員只能在一個評價機構注冊、執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對全省安全評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檢查。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檢查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暫扣或者注銷其安全評價資質證書。


各設區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在本轄區內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十二條
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評價企業徵求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但不得參與安全評價機構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以及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依照《安全生產法》、《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❷ 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字114號 廢紙了沒

沒有,2016年2月4日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產文件的通知》中沒有對2003年「關於印發《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字114號」的文件進行失效通知。
下面是宣布失效的安全生產文件目錄
1.關於進一步抓緊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傳〔1997〕49號)
2.關於加強今冬明春礦山安全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7〕313 號)
3.關於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緊急通知(國經貿傳〔1998〕79號)
4.關於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管理開展爆炸物品安全檢查的緊急通知(國經貿傳〔1999〕51號)
5.關於進一步加強爆炸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國經貿安全〔1999〕363號)
6.關於搞好當前煤礦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煤安辦字〔2001〕第10號)
7.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重大政策課題研究要點》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1〕15號)
8.關於做好金屬與非金屬礦山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1〕第20號)
9.關於發布《安全生產新聞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1〕22號)
10.關於近期非煤礦山連續發生重大事故的緊急通報(安監管管一字〔2001〕25號)
11.關於發布《煤礦安全監察專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1〕36號)
12.國家經貿委關於加強國慶節期間安全生產和值班工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經貿傳〔2001〕48號)
13.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通知(安監管管三字〔2001〕55號)
14.關於加強淺海、近海和內陸湖泊石油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1〕62號)
15.關於進一步做好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1〕64號)
16.關於關閉國有煤礦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有關問題說明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1〕67號)
17.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群眾監督工作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1〕74號)
18.關於學習宣傳貫徹《煤礦安全規程》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1〕81號)
19.關於頒發《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1〕93號)
20.關於規范煤礦安全監察系統車輛參加保險行為的通知(煤安監財字〔2001〕98號)
21.關於印發《煤礦安全培訓教學大綱》的通知(煤安監人字〔2001〕100號)
22.關於對國有煤礦安全生產整治工作進行監察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1〕107號)
23.關於發布《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專家組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1〕126號)
24.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監察業務用房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煤安監司技裝函字〔2002〕14號)
25.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度報告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17號)
26.關於加強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發生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2〕22號)
27.關於印發《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2〕24號)
28.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見(安監管管一字〔2002〕29號)
29.關於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的通知(安監管人字〔2002〕36號)
30.關於認真落實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36號)
31.關於加強煤礦建設工程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62號)
32.關於建立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月報制度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63號)
33.關於印發《煤礦(井工、露天)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制內容》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65號)
34.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安監管辦字〔2002〕68號)
35.印發《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2〕75號)
36.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2〕85號)
37.關於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通用部分》的通知(安監管人字〔2002〕93號)
38.關於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監管管三字〔2002〕98號)
39.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三部規章實施意見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2〕103號)
40.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統計報告辦法》的通知(煤安監政法字〔2002〕119號)
41.關於發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統計報告規定》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2〕121號)
42.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
43.關於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機制的意見(安監管政法字〔2002〕129號)
44.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監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137號)
45.關於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特聘煤礦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138號)
46.關於加強國有地方煤礦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2〕145號)
47.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經貿安全〔2002〕327號)
48.關於加強電力體制改革實施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3號)
49.關於印製和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收費問題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11號)
50.關於國有大礦瓦斯防治重點監控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12號)
51.關於對兩種礦用防爆燈加強監察的通知(煤安監司辦函字〔2003〕13號)
52.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學習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20號)
53.關於授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臨時資質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26號)
54.關於下達特聘煤礦安全監督員控制名額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27號)
55.關於深化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32號)
56.關於印發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治理煤礦瓦斯加強安全監察工作經驗材料的通知(煤安監司辦字〔2003〕37號)
57.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監察業務用房建設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3〕38號)
58.關於調整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報表制度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42號)
59.關於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45號)
60.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50號)
61.關於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3〕51號)
62.關於印發《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3〕52號)
63.關於建立非煤礦山安全評估進展情況月報制度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54號)
64.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56號)
65.關於開展國有煤礦「一通三防」專項監察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63號)
66.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68號)
67.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71號)
68.關於加強過氧乙酸等危險化學品及消毒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80號)
69.關於認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審核評估工作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3〕84號)
70.關於印發《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93號)
71.關於在全國煤礦深入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活動的指導意見(煤安監辦字〔2003〕96號)
72.關於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97號)
73.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管辦字〔2003〕103號)
74.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運輸安全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104號)
75.關於印發《化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07號)
76.關於印發《建築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08號)
77.關於印發《尾礦庫閉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12號)
78.關於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專項監察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3〕113號)
79.關於印發《陸上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安全評價導則》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15號)
80.關於印發《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3〕141號)
81.關於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占壓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45號)
82.關於印發《深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52號)
83.關於汽車用燃料壓縮天然氣(CNG)加氣站產業劃分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155號)
84.關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評估工作進展的通報(安監管管二字〔2003〕156號)
85.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74號)
86.關於做好職能調整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177號)
87.關於加強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3〕197號)
88.關於2003年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評估工作情況的通報(安監管危化字〔2004〕9號)
89.關於授予中天宏國際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等65個單位安全評價資質的通知(安監管規字〔2004〕10號)
90.關於2004年大中型煤礦企業安全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煤安監監一字〔2004〕21號)
91.關於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安監管政法字〔2004〕24號)
92.印發《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安監管黨字〔2004〕24號)
93.關於做好2004年非煤礦山安全評估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4〕25號)
94.關於加強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煤安監辦字〔2004〕32號)
95.關於開展鄉鎮煤礦集中監察執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監司辦字〔2004〕39號)
96.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
97.關於解決部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沒有《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審核意見問題的批復(安監管函字〔2004〕46號)
98.關於加強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協調字〔2004〕48號)
99.關於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事故調度統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50號)
100.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101.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標志管理工作的意見(安監管司辦函字〔2004〕59號)
102.關於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活動的指導意見(安監管政法字〔2004〕62號)
103.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的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4〕62號)
104.關於認真做好中央企業事故調度統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63號)
105.關於印發《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69號)
106.關於切實加強瓦斯管理遏止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緊急通知(煤安監監一字〔2004〕71號)
107.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二字〔2004〕74號)
108.關於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4〕79號)
109.關於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期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85號)
110.關於加強政務信息化應用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辦字〔2004〕87號)
111.關於認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評價臨時資質的通知(安監管規劃字〔2004〕88號)
112.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9種文書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110號)
113.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等9種文書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111號)
114.關於加強輸油氣管道占壓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4〕118號)
115.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127號)
116.關於印發《旅遊區(點)安全評估標准》(試行)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4〕130號)
117.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4〕153號)
118.關於加強強腐蝕性危險化學品購用管理的通知(安監管危化字〔2004〕164號)
119.關於進一步做好推廣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監管經驗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7號)
120.關於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8號)
121.關於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鑒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監辦字〔2005〕11號)
122.關於印發《進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安監管管一字〔2005〕21號)
123.關於對重點監控國有煤礦企業進行安全技術「會診」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26號)
124.關於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准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准》(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27號)
125.關於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31號)
126.關於做好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和貿易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34號)
127.關於推廣應用煤礦數字化瓦斯遠程監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37號)
128.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對口聯系監管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分工》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39號)
129.關於做好機械、輕工、紡織、煙草、電力和貿易等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補充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48號)
130.關於做好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51號)
131.關於嚴厲打擊煤礦違法生產活動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54號)
132.關於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61號)
133.關於認真做好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62號)
134.關於發布一級安全質量標准化機械製造企業證書和牌匾樣式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85號)
135.關於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安監總培訓字〔2005〕91號)
136.關於印發《安全生產新聞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總政法字〔2005〕94號)
137.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機械傷害事故加強安全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96號)
138.關於推廣應用HAN阻隔防爆技術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01號)
139.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113號)
140.關於確保液化天然氣重載罐車通行做好卸載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14號)
141.關於加強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20號)
142.關於公布安全培訓機構復審及培訓質量評估檢查結果的通知(安監總培訓字〔2005〕124號)
143.關於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協調字〔2005〕125號)
144.關於印發《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
145.關於抓緊做好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與結案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41號)
146.關於印發《廣東省開展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主要做法》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43號)
147.關於印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149號)
148.關於開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准化規范》試點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50號)
149.關於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55號)
150.關於暫不對活性炭生產經營企業實施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67號)
151.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冶金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172號)
152.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示範合作項目有關安排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72號)
153.關於積極參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字〔2005〕174號)
154.關於立即查處國家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煙花爆竹的通知(安監總廳字〔2005〕186號)
155.關於加強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裝備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194號)
156.關於迅速扭轉煤礦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95號)
157.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規范(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98號)
158.關於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99號)
159.關於加強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管二字〔2005〕206號)

❸ 廣東省關於外省安全評價機構(礦山、尾礦庫)跨省進入廣東省開展評價工作的相關規定

第6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
2013年8月29日
其中,《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修改內容:
第八條第六項修改為:「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第九條第五項修改為:「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具體內容 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准見附件1。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1] 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並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並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可以採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並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後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並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準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第三章 安全評價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准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託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託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後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託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准或者指導性標准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台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 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六) 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 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 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後歸檔。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經被評價對象確認後,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列入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活動的,核減相應的業務范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評價對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採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准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未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對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相應資質: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資質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甲級資質評價機構的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託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審批機關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於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逾期不申請或者經復審不符合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接受理,其資質條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2]

附件
1.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准
2.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
3.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

❹ 如何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工廠安全現狀評價

直接找個安全評價中介機構,做就可以了.注意評價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2號
新修訂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局長 駱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准見附件1。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一級資質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二級資質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 ,並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並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並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可以採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於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並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後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並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準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製。
第三章安全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准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託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託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後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託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准或者指導性標准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台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 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六) 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 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 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式控制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對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規劃〔2009〕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新修訂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以下簡稱《安評規定》)已於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安評規定》的貫徹落實,加強安全評價工作,規范安全評價行為,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修訂的《安評規定》的重要意義
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自2004年公布施行《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以來,在加強甲、乙級評價資質分級管理、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審批程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安全評價機構通過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及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並提出建議,為生產經營單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發揮了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
但是,隨著安全評價工作的深入開展,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國家職業資格發生變化,需要對安全評價機構配備的安全評價師數量和履職專業能力要求作出相應的規定。二是原《安評規定》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規定較寬,安全評價機構數量較多,存在惡性競爭的不良現象,需要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三是處罰規定不明確,有些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夠詳細,需要對處罰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新修訂的《安評規定》從著重於水平,著重於規范,著重於管理的角度出發,在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及其職業資格制度、注冊安全工程師配備、固定資產規模、設施設備、固定的工作場所等資質准入條件,以及甲乙級資質業務范圍的劃分、安全評價機構的審批程序、政務公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加強安全評價機構行業自律和強化安全評價機構定期考核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新修訂的《安評規定》公布實施,對進一步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引導和促進現有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資源整合,加快形成一批技術實力雄厚的安全評價機構,發揮安全評價機構技術支撐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監機構要把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安評規定》,完善安全評價機構監督機制,加強綜合監督管理,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事故預防、隱患排查、風險控制的科學化、規范化,作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作為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加強安全生產「三項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規范工作程序,嚴格行政審批
按照《安評規定》有關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程序的規定,甲級、乙級資質審批機關要完善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依法、嚴格、有序、高效開展。
(一)甲級資質審批工作程序。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全國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同時負責甲級資質審批和證書的頒發工作。具體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以下簡稱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歸口管理,各相關業務司局全程參加,聘請專家參與技術審查。
1.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接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監機構(以下統稱省級資質審批機關)提交的審核報告和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後,應當及時登記,手續齊全、材料完備的,即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予以受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文件資料分送相關業務司局。
2.總局資質審批機關送相關業務司局進行專業技術能力審查,委託技術支持單位或專家進行形式審查。相關業務司局、委託單位或專家應當在接到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並向總局資質審批機關反饋書面審查意見。
3.經文件資料審查合格、確需現場審查的,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現場審查工作組,成員包括相關業務司局人員、有關專家(已委託審查文件材料的除外),人數不得少於3人。現場審查後,形成審核報告。
4.經審查符合《安評規定》條件的,總局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召開司務會集體研究,提出予以頒發或不予頒發證書的意見,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分管領導審定後上網公示,對無異議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二)乙級資質審批工作程序。
各省級資質審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同時負責乙級資質審批和證書的頒發以及甲級資質的審核工作。並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總量控制目標,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定期提出本地區安全評價機構發展規劃。
各省級資質審批機關要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程序,制定本單位的工作制度,加強本單位內部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努力改進工作方式,提高資質審批質量和效率。
省級資質審批機關頒發乙級資質證書後,要及時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送總局資質審批機關備案。
三、堅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資質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審核、審批工作應當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
(一)堅持政務公開,及時網上公開相關信息。各級資質審批機關要及時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條件、申報程序、工作要求、申報表、審批結果、管理制度、考核和有關情況處理結果等,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開。
(二)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實現網上申請審批。利用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安全評價資質和安全評價從業人員網上查詢系統,逐步完善網上資質申報、審核、審批、日常監管、年度考核、從業人員管理、業績管理以及信息發布等事項。
(三)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一方面,要積極引導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加強誠信建設,主動加入行業自律公約;另一方面,要積極發揮行業組織監督管理和自律作用,研究制定行業收費指導價格、規范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開展技術仲裁等,努力建立良性市場競爭機制。
(四)暢通信息渠道,接受社會監督。一是建立現場審查人員工作表現評價制度,對現場審查人員表現情況進行回訪、反饋,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並按規定進行處理。二是建立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各級資質審批機關接到舉報或投訴後,要認真核查、依法處理。三是實行通報和「黑名單」制度,凡是違反《安評規定》、《關於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安監總辦字〔2005〕98號)等規定以及其他誠信缺失行為,要定期通報、加入「黑名單」,通過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日常監管,促進健康發展
安全評價機構是安全生產領域提供技術服務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安全評價工作作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把培育發展、規范管理安全評價機構作為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個重要環節來抓,既要創造條件發揮安全評價機構技術服務和保障作用,又要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管,確保安全評價質量不斷提高。
(一)加強制度建設,規范管理工作。各地區要依照《安評規定》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和完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安全評價機構考核、安全評價收費標准和加強廉政建設等各項制度;督促安全評價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式控制制體系等,推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二)加強日常監管,實施動態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和其他行政執法時,要把安全評價機構作出安全評價報告質量情況,作為檢查、督查和行政執法一項重要內容;要開展對安全評價機構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凡是不再符合安全評價機構相應資質條件的,要限期整改或暫扣資質證書,經整改仍達不到條件的,要依規吊銷資質證書。
(三)嚴格事故查處,加大責任追究。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查處事故時,要調閱事故單位安全評價報告,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提出的有關預防事故和加強安全管理措施等落實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安全評價機構要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責任,凡發現安全評價報告存在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等嚴重問題的,要對提交安全評價報告的機構和相關人員開展調查,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屬於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安全評價報告進行設計、施工、驗收、整改和運行的,要追究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明確相關要求,切實落到實處
(一)專職安全評價師必須具有與從業單位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具有從業單位為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有效證明;事業單位可出具住房公積金有效繳存證明。
(二)甲級、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從業范圍劃分,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精神和現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要求執行;大中小型生產企業的劃定應按照《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文件印發)和國家有關統計標准執行。
(三)安全評價機構固定資產的認定,應提供國家認定相應資質單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資產評估證明。
(四)民用爆破器材製造業等特殊行業只限甲級資質申報,並須經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參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五)同一安全評價機構只能獲取一個級別安全評價資質,不得重復申報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資質。
(六)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必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經發現並核實弄虛作假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目前已取得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不論資質有效期是否到期,均須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按照《安評規定》的要求進行復審換證。逾期不按規定復審換證或經審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❺ 安全驗收評價的流程

安全驗收分為:;劃分評價單元;選擇評價方法,定性、定量評價;提出安全風險管理對策措施及建議;做出安全驗收評價結論;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

安全驗收評價包括: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與分析;符合性評價和危險危害程度的評價;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安全驗收評價結論等內容。

安全驗收評價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評價:評價對象前期(安全預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中安全衛生專篇等)對安全生產保障等內容的實施情況和相關對策實施建議的落實情況;評價對象的安全對策實施的具體設計、安裝施工情況有效保障程度;評價對象的安全對策措施在試投產中的合理有效性和安全措施的實際運行情況;評價對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的建立與實際開展和演練有效性。

前期准備工作包括:明確評價對象及其評價范圍;組建評價組;收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標准、規章、規范;安全預評價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工程監理報告、工業園區規劃設計文件,各項安全設施、設備、裝置檢測報告、交工報告、現場勘察記錄、檢測記錄、查驗特種設備使用、特殊作業、從業等許可證明,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報告、安全管理制度台帳、各級各類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落實情況等實地調查收集到的基礎資料。

參考安全預評價報告,根據周邊環境、平立面布局、生產工藝流程、輔助生產設施、公用工程、作業環境、場所特點或功能分布,分析並列出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存在的部位、重大危險源的分布、監控情況。

劃分評價單元應符合科學、合理的原則。

評價單元可按以下內容劃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符合性;設施、設備、裝置及工藝方面的安全性;物料、產品安全性能;公用工程、輔助設施配套性;周邊環境適應性和應急救援有效性;人員管理和安全培訓方面充分性等。

評價單元的劃分應能夠保證安全驗收評價的順利實施。

依據建設項目或工業園區建設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的評價方法。

檢查各類安全生產、工業園區建設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章、規范的要求,檢查安全設施、設備、裝置是否已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檢查安全預評價中各項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的落實情況,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檢查是否建立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的預測

採用科學、合理、適用的評價方法對建設項目、工業園區實際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引發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進行預測性評價。

(5)安全評價收費指導性意見擴展閱讀

根據評價結果,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准、規章、規范的要求,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安全對策措施建議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性。

安全驗收評價結論

安全驗收評價結論應包括:符合性評價的綜合結果;評價對象運行後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危險危害程度;明確給出評價對象是否具備安全驗收的條件。

對達不到安全驗收要求的評價對象,明確提出整改措施建議。

參考資料:網路-安全驗收評價

❻ 企業安全評價有收費標准嗎

有的

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要求,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管理,

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維護委託方和安全評價機構合法權益,提高安全評價工作質量,促進安全評價行業的健康發展,按照《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

參照《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計價格〔1999〕1283號)、《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25號)和其他省市相關安全評價收費標准。

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行業自律收費標准。

(6)安全評價收費指導性意見擴展閱讀:

安全評價目的

安全評價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預測工程、系統、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危險、危害後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指導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預防,以達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損失和最優的安全投資效益。

1)系統地從計劃、設計、製造、運行、貯運和維修等全過程進行控制。

2)建立使系統安全的最優方案,為決策提供依據。

3)為實現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標准化和科學化創造條件。促進企業實現本質安全化。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安全評價

❼ 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收費標准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預評價審查和驗收 服務單位潛江市安全監督管理局 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設項目(工程)勞動衛生監察規定》、《安全預評價導則》 服務程序(1)建設單位向市安監局提出申請,並附安全預評價報告;(2)市安監局在接到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完成審查工作,由專家組出具評審意見;(3)建設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與安全評價機構共同修改完善安全預評價報告,形成備案稿報市安監局審核、備案;(4)市安監局在接到建設單位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稿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市安監局向建設單位出具《備案意見書》,未通過的,通知其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再按程序進行第二次審核。市安監局在接到建設單位安全預評價審核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申報材料(1)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報告,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編制的《安全預評價報告》;(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收費標准及依據不收費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 備注聯系電話:

熱點內容
塗鴉論文 發布:2021-03-31 13:04:48 瀏覽:698
手機資料庫應用 發布:2021-03-31 13:04:28 瀏覽:353
版面217 發布:2021-03-31 13:04:18 瀏覽:587
知網不查的資源 發布:2021-03-31 13:03:43 瀏覽:713
基金贖回參考 發布:2021-03-31 13:02:08 瀏覽:489
懸疑故事範文 發布:2021-03-31 13:02:07 瀏覽:87
做簡單的自我介紹範文 發布:2021-03-31 13:01:48 瀏覽:537
戰略地圖參考 發布:2021-03-31 13:01:09 瀏覽:463
收支模板 發布:2021-03-31 13:00:43 瀏覽:17
電氣學術會議 發布:2021-03-31 13:00:32 瀏覽: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