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期法制指導思想是
⑴ (中國法制史)春秋戰國時期 基本關注點在哪裡(框架)
學習目的與要求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一段重要的社會變革時期,中國法制在此時發生了重大轉變。學習本章,重點把握法律變革問題,理解春秋時成文法的公布及戰國時期的變法兩方面內容。
課程內容
第一節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立法活動
楚國、晉國、鄭國的立法活動;鄭國子產鑄刑書於鼎,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二、成文法的公布引起的爭論
叔向和孔子對公布成文法的異議。
三、成文法公布的意義
法的公開成為歷史潮流;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漸打開;為新的封建製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中國法學伴隨成文法的公布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興起。
第二節戰國時期的變法
一、法制指導思想
厲行法治;法律公開;輕罪重罰。
二、《法經》
制定;內容;歷史地位與影響。
三、商鞅變法
背景;主要內容;意義。
考核知識點
楚國、晉國、鄭國立法活動的概況;鄭國子產鑄刑書於鼎,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鄭國、晉國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爭論;成文法公布的意義;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現;《法經》的制定、內容、歷史地位與影響;商鞅變法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意義。
考核要求
一、春秋時期的立法活動
1.識記:楚國、晉國、鄭國的立法活動。
2.領會:鄭國子產鑄刑書於鼎,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二、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引起的爭論
領會:鄭國、晉國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爭論。
三、春秋時期成文法公布的意義
領會:成文法公布的意義。
四、戰國時期法制指導思想
領會: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現。
五、《法經》
領會:《法經》的制定、內容、歷史地位與影響。
六、商鞅變法
識記:商鞅變法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意義。
⑵ 中國法制史 西周立法指導思想的發展變化及意義
總結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導思想、立法概況、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導思想 1. 以德配天2. 明德慎罰3. 刑罰世輕世重4.西周法制指導思想的影響:它不僅對西周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及其宏觀法制特色的形成與發展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紮根於中國傳統政治和法律理論中,被後世奉為法律制度的原則和標本,對於後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著深遠的影響。(二) 立法概況1. 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誓;誥;命;不公開的刑書;以禮為具體表現形式的周族習慣法2.禮:周禮是西周時期的法律規范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禮」是指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范的總稱。禮起源於夏朝,到西周時期已發展為法律形式,到春秋、戰國時期又失去了其規范社會的作用。禮分為抽象的精神原則和具體的禮儀形式兩個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則又分為親親和尊尊兩個方面。親親是維護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維護封建宗法制度的。親親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節義」等具體的精神規范。具體的禮儀形式分為「吉禮、凶禮、軍禮、賓禮、嘉禮」五個方面。周禮已經具有法的性質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徵: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強制性。周禮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起著廣泛的調整作用。3. 呂刑(甫刑):記載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呂侯進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況。《尚書》中「呂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對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記錄。4. 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書;二是指周朝的刑罰。5. 遺訓、殷彝:遺訓是指先王留下的遺制。殷彝是指商朝習慣法。(三) 刑事法律制度1. 罪名(1) 政治性犯罪:違抗王命罪;賊(破壞禮法);芷(隱匿賊);(2) 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罪:冠攘奸尻罪(聚眾搶劫罪);盜(竊取財物);奸(盜用國家寶器)(3) 瀆職罪:惟官(畏權勢)、惟反(徇私枉法)、惟內(為親屬徇私枉法)、惟貨(貪贓枉法)、惟來(受人請托枉法——斡旋受賄罪)2. 刑罰(1) 五刑:墨、劓、非、宮、大辟。肇始於夏朝,發達於商、周,影響及於三國兩晉南北朝,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數千年之久。(2) 其他刑罰:圜土之制——相當於後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當於後世的拘役;賒刑——始於夏朝。3. 刑罰適用原則(1) 老幼減免刑罰原則:三赦——老、幼、蠢(2) 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三宥——過失、不知、遺忘;過失——生;故意——非生;慣犯——惟終;偶犯——非終。(3) 罪疑從輕、罪疑從重原則(4) 寬嚴適中原則4. 禮刑關系(1) 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一種積極的規范,而刑則處於一種被動的地位,二者相輔相成。(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則始於西周。禮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貴族的的禮儀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則指大夫以上貴族犯罪,可以獲得某些寬宥,在適用刑罰時享有某些特權。但並不是說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罰制裁。(四) 民事法律制度1. 所有權與契約:西周時有專門的官職管理契約事宜,稱「司約」,並設有「質人」作為具體的市場管理人員。質劑:適用於買賣關系的契約形式;傅別:借貸關系的契約形式。2. 婚姻:三大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3. 宗法繼承:嫡長子繼承製。(商朝前期: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商朝後期:嫡長子繼承製牢牢確立。)(五) 司法制度
⑶ 秦代法治的指導思想
秦朝建立後,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韓非的以法治為中心 ,法、術 、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政權和法制活動影響極大,成為其指導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導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令由一統
這有兩層意思,其一是全國都要實行統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權屬於皇帝。
(二)事皆決於法
秦始皇規定以吏為師,事皆決於法。這本來是戰國時新興地主階級 「 以法治國 」 的主張。秦朝建立後,仍以此做指導,加強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殺為威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網嚴密,以致人們動輒觸犯刑律;二是嚴刑 重罰。這是商鞅輕罪重刑思想的繼續和發展。
⑷ 中國法制史試題 宋朝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單項選擇題
1.夏朝的法制觀是
A.奉"天"罰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賊、殺"
2.商朝思想政治范疇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亂政"、"疑眾" C."好黨" D.妄言罪
3.贖刑作為一個制度始於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時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國家是
A.鄭 B.晉 C.齊 D.楚
5.戰國時期,提出"刑無等級"法治主張的是
A.韓非 B.商秧 C.李俚 D.吳起
6.秦時主張在全國實行郡縣制的是
A.李斯 B.韓非 C.商鞅 D.李俚
7.《鹽鐵論》稱之為"論心定罪"的司法審判方式指
A.文字獄 B.春秋決獄 C.秋審 D.三司推事
8.中國古代社會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議》
9.科舉制首創於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官史選任採取
A.任子 B.察舉 C.九品中正制 D.徵召
11.中國古代經濟立法最活躍的時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惡"最早規定於
A.《北齊律》 B.《晉律》 C.《唐律疏議》 D.《開皇律》
13.漢朝提出一套唯心主義"君權神授"理論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孫通
14.唐律規定,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的行為構成
A.不孝 B.惡逆 C.大不敬 D.不義
15.首創以程朱理學為程式的經義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16.元朝地方官吏編制的一部法律匯編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經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機關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書省
18.充軍作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審判機關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創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明 D.清
21.清朝特別創立的刑罰有
A.發遣 B.充軍 C.枷號 D.刺字
22.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法典是
A.《大清律集解附例》 B.《大清律例》 C.《大清新刑律》 D.《大清會典》
23.清朝在廣州設立的對外壟斷代理商行稱
A.申明亭 B.十三行 C.官本船 D.市舶司
24.清末立法中帶有商法總則性質的是
A.《商人通例》 B.《公司律》 C.《獎勵華商公司章程》 D.《大清商律草案》
25.首次規定廢除帝制、確立共和制的立法是
A.《臨時約法》 B.《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C."天壇憲草" D."賄選憲法"
26.《臨時約法》規定的立法機關是
A.立法院 B.參議院 C.參政院 D.國會
27.南京國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審級制度為
A.二級二審制 B.三級三審級制 C.四級三審制 D.四級四審制
28.南京國民政府實施時間最長的憲法性文件是
A.《中華民國憲法》 B."五·五憲草" C.《訓政綱領》 D.《訓政時期約法》
29.抗日民主政權的最高權力機關是
A.黨中央 B.參議會 C.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 D.人民代表會議
30.新民主主義時期,規定少數民族自治權的立法是
A.《中國人民解放軍宣言》 B.《華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
C.《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 D.抗戰施政綱領
二、多項選擇題
1.《九章律》在《法經》六篇基礎上增加了
A.《傍章》 B.《戶律》 C.《興律》 D.《廄律》 E.《張杜律》
2.唐律規定的贓罪有
A.受財枉法 B.受所監臨 C.強盜 D.竊盜 E.坐贓
3.元代科舉包括的級別是
A.鄉試 B.差遣 C.會試 D.殿試 E.致仕
4.明初"刑亂國用重典"的內容包括
A."重典治史" B.鎮壓"犯上作亂" C.德主刑輔 D.治亂世用重典 E.推行法治
5.南京國民政府的民法篇目包括
A.總則 B.債 C.物權 D.親屬 E.繼承
三、名詞解釋
1.宗法制
2.編敕
3.朝貢貿易
4.地丁合一
5.三三制
四、簡答題
1."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則是什麼?
2.簡述清末修律的指導思想。
3.簡述《中國土地法大綱》的主要內容。
五、論述題
1.試論唐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2.試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及意義
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A 2.B 3.C 4.A 5.B 6.A 7.B 8.C 9.A 10.C 11.C 12.D
13.A 14.B 15.C 16.A 17.D 13.B 19.C 20.A 21.A
22.B 23.B 24.A 25.B 26.B 27.B 28.D 29.B 30.C
二、多項選擇題
1.BCD 2.ABCDE 3.ACD 4.ABD 5.ABCDE
三、名詞解釋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緣關系為紐帶,與國家制度相結合,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制度。周初系統地確立了宗法制。西周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諸侯對天於是為小宗,但在本諸侯國則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對於異姓貴族,通過聯姻也納入宗法關系。全國上下以周天子為核心,由血緣親疏不同形成了競相拱衛的等級體制。
2.編敕--是宋代編纂歷年所頒敕文的立法活動,由此所產生的敕文集也稱編敕。編敕屬於一般法,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3.朝貢貿易--明朝官方允許的一種對外貿易,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政治性貿易。通商國家要受明朝的冊封、經明廷發給朝貢"勘合"方可來華朝貢,同時允許附帶與中國商人貿易,這一阻礙海外貿易的落後制度一直被明堅持。
4.地丁合一--雍正年間,在全國推行"攤丁入地"的賦役改革,即以省為單位,將已固定的丁銀數額平攤至田賦銀之上,使丁銀成為田賦銀的附加稅。丁銀的徵收與田賦銀的徵收完全合一,總稱"地丁銀",也被稱作為"地下合一"。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兩稅法以來賦役合並的演變,是中國賦役制度的重大發展,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有一定意義。
5.三三制--為團結各階層人民參加抗戰,抗日根據地的施政綱領規定,在政權建設中貫徹"三三制"的原則,即在抗日政權中,共產黨員佔三分之一,代表無產階級和貧農;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佔三分之一,代表農民和小資產階級;中間分子佔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資產階級和開明紳士。
四、簡答題
1.《晉律》第一次將之列入律典,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封建禮制以喪服為標志表示親屬間的遠近關系,共有五等,即"五服"制。按五眼制的標准,愈親近者,卑犯尊,處罰越重;尊犯卑,處罰越輕。愈疏遠者,卑犯尊,處罰較親近者為輕;尊犯卑,處罰較近者為重。這一原則使法律成為"峻禮教之防"的工具,從而確立了後世法定親等制度。
2.1902年,清廷命沉家本等為修律大臣,並下達下諭,規定修律的指導思想是:"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此後又陸續發布上諭,反復強調其指導思想,表示絕不能動搖"三綱五常"這一"數千年相傳之國粹,立國之大本。"
3.宣布廢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確定以鄉村為單位、按人口平分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方法;確認農民對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權;確定土地改革的合法執行機關為鄉村農民大會、貧民團大會、區縣省級農民代表大會;確定保護工商業原則。
五、論述題
1.(1)唐大宗繼位前夕,確定了"安人理國"的總方針,初唐法制的指導思想,便是這一總方針在立法、執法上的體現。(2)唐初的法制指導思想有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寬仁治天下";禮,主要是指以封建綱常對臣民進行教化。強調治國必須兼有德禮和刑罰,二者的關系是"本"和"用"的關系,德是根本的、主導的,刑是輔助的、派生的。其二,立法要寬簡、劃一、穩定。寬,是寬大,主要指立法內容方面,其基本點是輕刑,盡可能使人不致陷於犯罪,或犯罪後得到較輕的處理;簡,是簡約,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點是簡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於掌握。立法劃一是保證斷罪量刑准確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將律文統一,還要將律條的解釋統一,還要求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其三,執法要求審慎。強調辦案必須嚴肅、慎重,審斷應有證據;對於死刑的執行尤其慎重。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特點是,試圖從各個方面限制和防範袁世凱的復辟,鞏固
辛亥革命的成果。其中包括:第一,改《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以"防總統之獨裁";其二,進一步擴大了參議院的權力,加強國會對總統的監督;其三,規定了嚴格的修改程序,以防袁世凱隨意撕毀約法。(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近代歷史上唯一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性文獻,其主流是好的,使民主共和觀念深入人心,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也有局限性,其旨在約束反革命力量,卻又拱手交出政權,沒有涉及土地問題,沒有充分地發動群眾,因而最終被袁世凱所背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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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指導思想
1、加強中央集權,防止分裂割據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3、強調慎法,法貴力行
4、義利並和,通商惠工
二、立法概況
1、刑統:《宋刑統》,中國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2、編敕:將皇帝若干年內所頒的針對一時、一事、一地的無普遍適用效力的「散敕」進行整理,刪除重復、矛盾及無普遍指導意義者,分類匯編,經皇帝批准後頒布。
3、編例:由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編集的判例匯編。
4、條法事類:《淳熙條法事類》、《慶元條法事類》、《淳佑條法事類》
三、法學成就
宋慈:《洗冤集錄》,是中國乃對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完善的法醫學專著。
四、宋朝法制的歷史地位
第三節 宋朝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原則
重法地與《盜賊重法》:對一些重要地區的盜賊犯罪論以重法。
二、刑罰制度
刑罰的變化:①折杖法;②刺配;③凌遲。
三、罪名
新設「天地壇非執事輒臨」與「盜剝桑柘之禁」罪名
第四節 宋朝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關系
二、物權:義庄
三、債權
四、婚姻家庭與繼承權
第五節 宋朝行政法律
一、行政組織
二、監察制度
三、官吏管理制度
第六節 宋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新設審刑院
二、訴訟審判制度
1、大案奏裁製
2、鞫讞分司制
3、翻異別推制
4、務限制度
5、理雪制度
三、監獄制度
⑸ 戰國時期新型地主階級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什麼
戰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的立法指點思想,有3個方面: 第1, 「不別親疏,不殊貴賤, 1斷於法」。 這就是要求取消舊奴隸主貴族在法律上的特權, 開始打破了奴隸制「刑不上大夫」 的壁壘。 第2,「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這就是要制定成文法,向 百姓公布,從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的秘密法。
⑹ 簡述戰國時期法家的法制指導思想。
在先秦諸子中,針對社會問題,儒家提倡仁愛;墨家主張兼愛;而道家則認為,仁愛和兼愛都不
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麼都不做,即「無為」的思想。三家激烈爭論,但他們都主張回到過去。此時,主張面對未來的法家橫空出世。法家學派的代表人物,是戰國時期的商鞅和韓非。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的另類。在先秦諸子諸家當中,唯獨法家的思想,是必須獻出性命來實踐,流出鮮血來祭奠,是血染的思想。這裡面流血的、付出生命的,不但有當時許多有罪或者無辜的貴族和貧民,還有法家學派的代表人物,比如商鞅和韓非。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並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 法家
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總的來說法家主要思想是改革和依法治國,這個是沿用至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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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
秦朝立法指導思想是: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
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范。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
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圍不斷擴大,法律規范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
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范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7)戰國時期法制指導思想是擴展閱讀:
在秦朝的經濟立法:
一、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早在兩千年前封建統治者就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自然生態的規律,同時採取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過法律令加以保護。
二、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獎勵農耕,發展農業生產,是封建地主階級早在變法革新時就已提倡的事業。秦始皇即位後,用法律令對農業生產加以規定以促進農業的發展。
三、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的立法。
1、產品規格(產品規格要一致;為保障產品質量,秦朝建立了生產責任制和產品檢查評比制度)。
2、產品定額、勞動力計算方法(根據季節、勞動工種、性別、年齡、熟練程度用不同的摺合辦法計算產品數量)。
四、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碼標價。
2、貨幣的比價與使用 (在秦朝,有三種貨幣,分別是錢、金、布。三者之間有一定的換算比例。
3、度量衡的使用與管理關於農業生產管理的立法。
秦朝作為第一個中央集權封建王朝,他代表著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在經濟方面的法令,必定有些片面性,這些法令收益的是地主階級。
⑻ 中國古代的法律指導思想有哪些延續到現在
1、我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禮」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中國法制史》)。
2、「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統一法典結構,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訴訟發、經濟法的內容都裝進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響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論罪論。
中國法律主要起源於早期氏族部落之間的戰爭。古人將這些戰爭稱為"刑征"或"刑伐".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必須要有統一的紀律,於是首領的軍令成為每一個成員必須遵守的規范,軍紀軍規成為中國法最早的一個形式。<<甘誓>>稱"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這種在作戰前當眾發布的誓詞或者說軍令就是一種比較多見的法律形式。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左傳 昭公六年》)不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罰方式也來源於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黃帝與蚩尤戰爭中產生的,蚩尤戰敗後,黃帝對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殺,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稱"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異族時創造的,《尚書呂刑》中有記載"爰始淫為劓、刵、椓、黥黃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絕苗民,無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幾種方式。也就是說,中國法律從一開始便和異族聯系,和暴力制裁聯系,這對後世影響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數人仍把"法"和"刑"聯系在一起,認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順教化,即是和自己不處於同一范圍的人,因此得出結論,對這些人以重刑懲罰,便是理所當然。中國古代刑法的哲學基礎是建立在一種"人性本惡"的指導思想上的。戰國時期的法家思想認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樂,好逸惡勞,趨利避害,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張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認為:"刑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所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韓非子也說過:"重罪者人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所謂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所謂輕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輕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罰.中國人的重重刑傳統使得整個封建社會法律所採用的刑罰普遍較嚴厲。就以死刑為例,在中國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斬、梟首、棄市、戮、戮屍、肢解、剖心、炮烙、射殺、凌遲、醢(搗成肉泥)、車裂、活埋、磔(分裂人體)、具五刑(五種極刑並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隨西方法律思想逐漸傳入,中國法制逐漸走向現代化,法律的輕刑化才逐漸得以實現。這個觀點在實際也得到證明:以刑法本身為例,中國封建社會中,幾乎沒有真正意義的民法,沒有違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統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門法產生,刑法在法律體系中由全面保護各種利益逐漸演變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已成為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潮流和趨勢,中國法律的發展進化必須與之相吻合。但我國刑罰輕刑化和死刑的廢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與世界相比,都存在較大差距,需要政府不斷的努力 。
⑼ 中國法制史第1次任務_0008答案
民主選舉
⑽ 簡述隋朝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是什麼
隋朝建立初年,隋文帝歷行改革,並從實際出發,提出了一套適用隋朝實際的法制指導思想.這些指導思想對於隋初法制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
(1)取適於時,留意寬簡.認為「法令滋章,非興化之道」,故注重輕刑,廢除了前代的許多酷刑.
(2)注意司法實踐,銳意改革.文帝留心司法實踐,從中發現問題,隨即改革,使隋初法制日趨完備.
(3)「既為天下,事須割情」.即帶頭執法,不徇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