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12號
A. 抵押權預告登記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院指導案例
不動產的抵押僅簽訂抵押合同的不產生物權效力,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根據《物權回法解釋一》答第4條「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產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的規定,抵押權也可以進行預告登記。
《物權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預告登記本質上只是一項保全措施,保全的是對未來物權的請求權。從效力上講,預告登記僅具有保全效力、順位效力和破產保護效力。同理,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並非現實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未完成本登記的情況下,即使抵押權進行了預告登記,抵押權也未設立,當事人之間仍只具有債的關系,債權人無法直接優先受償。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只是一項請求權,是未來發生抵押權變動的一項排他性請求權。
好律師網參考
B.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總共多少
目前,最高法院共發布了13批64個指導性案例。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一批4個(1—4號);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二批4個(5—8號);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三批4(9—12號)個;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四批4(13—16號)個;
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五批6(17—22號)個;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六批6個(23—26號);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七批6個(27—31號);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八批6個(32—37號);
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九批7個(38—44號);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批8個(45—52號);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一批8個(53—56號);
2016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二批4個(57—60號);
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三批4個(61—64號)。
C. 家庭教育指導案例
一、學生情況
學生甲,2008年1月下旬進入北京起點教育太原中心補習初中課程。1月26日,中心對該生進行了「自我評價」調查。
該生對自我的評價是:」我比較懶,不怎麼愛學習,喜歡研究課本以外的東西,自己去發現知識,不喜歡別人提醒自己;性格內向,不怎麼喜歡交流;討厭作題,喜歡獨立思考;對目前成績不怎麼滿意,應該換一種學習方式,提高學習效率;希望可以提高學習動力;家長管的比較嚴,不讓玩以自我為中心,不給我自由,以成績為前提停止我的休閑時間,希望家長理解我,給我玩電腦的時間,不要老說我,不要用題海戰術來對待我,能帶我去逛街、看電影;我生活的不快樂,因為根本沒有玩的時間,家長總是沉著臉,不讓我出去玩。」
與此同時,我們還讓該生用20個「我」字造句,通過造句分析,發現該生存在嚴重的心裡壓抑,並有很強的掙脫壓抑的渴望和沖動。
在與學生單獨談話時,發現該生自信不足,一般不主動發出交流意向,屬於自我保護型的學生。經了解,該生從小父母離異,一直與父親在一起生活,多年未見母親,而其父總是要求該生學習再學習,一般休息日也要求孩子必須呆在房間學習,而孩子自稱其實自己就是在那裡坐著,根本不學。
二、歸因分析
1.學生對學習的認知存在偏差,「喜歡自己發現知識而不喜歡課本內的東西」恰恰反映了初中學生追求獨立、自我意識膨漲和思維幼稚相矛盾的特點,這是造成該生不重視課本知識學習,影響學習成績的一大原因;
2.學生對自我的負面評價「我比較懶」是造成學生學習動力不足,容易產生學習隋性的一大原因,而這種負面的自我評價往往來自於其生活周圍的成人的負向指責,正是這種成人給的帽子,讓學生的潛意識中留下了這種負面的自我評價,因而可能總是在學生不想學習的時候這種潛意識就跳出來給該生一個正當理由:「我懶」。這也是影響該生學習能動的一大原因。
3.家長關注孩子的學習狀況大於關注孩子的生理、心理需求,以高壓控制和題海戰術迫使該生「沉溺學習」的做法直接導致了該生對學習的厭惡和作題的逆反心理,使該生產生了痛苦的學習經歷,使大腦經常處於一種抑制的狀態,即使看似坐在那裡學習,其實學習的效果和效率早已降低,更何況強迫孩子一味學習的做法早已產生了該生的逆反,太多的時間其實該生坐在書桌前,卻並未投入學習,學習成績不好可想而知。
4.父母的離異是造成孩子直接內向和自我保護過強的原因之一,而其父對其過度的控制又是造成該生心理壓力的一大原因。
5.喜歡思考,不喜歡作題的學習方法也不利於該生提高學習成績.
綜上所述,中心及時給出了相應的輔導策略。
三、輔導策略
1.由教務主任與該生談話,糾正其對學習的錯誤認知,改變對課本不重視的認知觀點,重視課本學習.
2.糾正負面認知評價,給出該生正向心理暗示詞,要求每天對自己進行心理暗示,如:我是一個快樂而熱愛生活的人,我在學習上非常勤奮……
3.在輔導該生學習的時候精簡題型和數量,幫助該生建立對作題的興趣。
4.對家長提出家教建議,改變其教育觀念和方法。建議原文如下:
(1)給點空間、調節好孩子學習的情緒
從該生的「自我評價」來看,我們認為該生對學習有一種不太正常的厭倦心理,學習的動力、積極性不是很高,對「題海戰術」、「不停止地作題」有較大的負面情緒,內心存在壓抑感,而這一點正是我們家長應引起重視的一點。因為,情緒既會有益於學習,但同時也會妨礙學習。良好的情緒能使大腦處於興奮狀態,而興奮狀態下的大腦能使學習效率成倍提高;反之,情緒不良則會使大腦處於抑制狀態,而大腦一旦處於抑制狀態,則無法主動接受有效的學習信息,學習效率就會大大降低,家長往往看似孩子坐在那裡學習,其實學習的效果已經大打折扣,或根本已是無效學習。因此,家長在日常生活中應該注意調節好孩子的學習情緒,盡量讓孩子做到勞逸結合,即在學習之餘,適當讓孩子做些課外活動,如打球、聽音樂、看電視、聊天、散步、看自己喜歡看的健康小說雜志等,讓孩子有一個學習之外的放鬆空間,從而能夠通過適當的離開學習環境,徹底地緩解一下學習的疲勞和壓力,以達到輕松、高效地投入下一環節的學習之中。家長如果一味地要求孩子學習而不考慮孩子玩的天性,則可能會適得其反,使孩子在一味的學習壓力和題海戰術下,產生學習逆反。當一個孩子產生了對學習的厭煩情緒後,大腦就會在孩子面對學習的時候本能地處於一種抑制狀態,而這一點,正是孩子學習成績提高的天敵。
因此,我們建議家長能努力把握好孩子學習和生活、玩樂的關系,注意調節好孩子學習的情緒,使孩子能夠以良好的情緒面對學習,並能夠做到快樂學習、有效學習。在方法上我們建議家長和孩子共同商定一周的作息時間,如規定每周有半天孩子自由活動的時間,在這一時間內家長不必為孩子安排學習,孩子可以自由地選擇上電腦,看電視、體育活動或和同學朋友在一起玩,在這一時間內家長不必過多地干涉孩子。
(2)更多地給予孩子愛和信任
從調查表和與該生的談話中,我們感覺該生不是很自信。「性格內向、不怎麼喜歡交流」是其對自己的評價,在與其交談中我們也能夠感覺該生的沉默和不願意主動交流。一般來說,不太自信的孩子可能源於童年生活的壓抑或周圍成人對其的負面評價過多。周圍成人包括家長、幼兒園的老師、學校老師等。因此,我們建議家長:
一是能夠盡可能地多給孩子一些愛和關懷,讓孩子能夠在愛的快樂中長大成人,這樣對其一生的性格發展都極有好處,因為親子之間的愛能夠感化太多的東西,而這個愛應該是分別來自於父母的,而不是父母的某一方,父愛和母愛對孩子來說都很重要。
二是在給予孩子愛的時候不要附加任何條件,父母應該無私地愛孩子,比如說:你學習好了才能玩,你成績上去了我才會給你買這個,等等,愛如果帶上了條件就會大打折扣。
三是家長最好能夠經常抽些時間和孩子呆在一起,不要總是忙於自己的工作或家務,比如,每個星期能抽出半天時間或一個晚上陪孩子逛逛街、一起看看電影、購物或在家裡聊天等,這樣不僅能夠增進孩子與家長的感情,更重要的是我們可能通過聊天等一起生活的磨合,成為孩子的好朋友,當我們一旦成為孩子的好朋友了,我們也就有可能走入孩子的內心世界,知道孩子想什麼,因此也才能夠適時地引導、啟發孩子,正確地幫助孩子成長,因為一般來說,親子關系好教育的效果才會好,正如領導和下級的關系好了工作才有利於開展。
四是家長在教育孩子的時候要盡量避免急於求成,要學會耐心等待孩子成長,有時候一個道理孩子要有覺悟的過程和時間,所以不要為一個錯誤而不停地指責和埋怨孩子,要學會尊重孩子、信任孩子,相信他們能夠在今後改正自己不良的行為,過多的說教往往產生不了好的效果。
五是要避免用負面詞語批評孩子,而應該採取在孩子出現不好的行為時,用糾錯的四步法及時進行指導:(1)在不好的行為發生時及時告訴孩子這樣做不對,(2)耐心地告訴孩子這種行為不對的理由及危害,(3)用溫和的語言告訴孩子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麼,(4)真誠地告訴孩子父母相信他今後可以做的很好。當一個孩子經常生活在周圍成人對他的肯定的表揚之下的時候,這個孩子就一定會慢慢自信起來並越做越好。
另外,家長要學習耐心的和孩子聊天,一定要學會認真傾聽孩子說話,其實孩子已經慢慢長大,孩子也需要我們家長尊重他們,能夠和我們一起平等的交流,尤其是孩子在初中這樣的青春期階段,隨著個體自主意識的增強,初中生會迫切要求家長和老師尊重自己的意見,因此這個時候家長要尤其注意學習去尊重孩子,盡量多地聽取和參考孩子的一些意見,即使有不同意見也要耐心地先溝通好,或努力說服孩子,千萬不要強迫孩子遵從自己的意見,否則只能促使孩子逆反,走向極端,使教育走上彎路。建議家長多和孩子聊天,不要忽視孩子的心理健康;建議家長多鼓勵孩子,培養孩子的自信心;建議家長多和學校老師取得聯系,希望老師多鼓勵表揚孩子。
(3)幫助孩子選些健康有益的課外讀物
課外讀物是當今學生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糧,也是孩子與未來競爭的一項潛能力,所以建議家長盡可能地經常陪孩子逛逛書店,為孩子選一些健康有意義的書籍和雜志,當然也別忽視了孩子的興趣(興趣是人學習的最好啟蒙師),如果家長能陪孩子一起讀課外書,那就更好了。
四、輔導效果
目前該生在中心學習感覺很好,希望繼續留下來補習。
[家庭教育指導案例]
爸爸,今天我最快樂!
——《玩耍是兒童的天性,做孩子快樂的玩伴》主題家庭教育指導案例
永小 郭如祥
題記
心理學家和教育學家指出,孩子是主動學習的人,他們有天生的好奇心去探索周圍環境。玩,為他們提供了豐富的學習內容和探索發現的機會。對孩子來說,玩耍和學習不能分開。孩子正是在玩的過程中,通過用眼看、用耳聽、動手做、動腦想來學習的。
和孩子一起游戲時,很多父母會發現:孩子的興趣點和我們成人往往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要走進孩子的世界,成為他的玩伴,父母首先要善於觀察孩子,同時放下所有成人的觀點,去真正體會孩子的需求和想法。
指導對象
永小四(1)班家長
活動時間和地點
學校心理輔導室
面臨問題及狀況分析
1、一些家長不能客觀地看待孩子的玩,認為孩子的學習和玩是互不相關的兩回事,認為玩是沒有明確目的、隨意、閑散的事,孩子在玩的時候學不到有用的知識。家長的這種認識和態度,說明他們不了解孩子應有的學習方式和學習過程,這將極大地影響孩子的學習和發展。
2、孩子到了小學高年級階段,學習任務加重,學習難度增大,學生的學習差距拉大,此外,孩子的叛逆心理也在這一年齡段增強,有的家長在教育子女的過程中容易產生急躁失望的情緒,一旦孩子學習成績下降或出現問題,除了責怪就不知所措。
3、孩子在與玩伴相處過程中也會產生一些問題,家長應該了解,客觀看待並能給予及時的指導,教會孩子一些正確的處理方法。
預期目標
讓家長體驗、感受一些與孩子親近的方法:
A、與孩子一起親近大自然,使孩子在大自然中領悟一些道理,增長一些知識。
B、與孩子一起做游戲,通過游戲而心意互通,擁有共享快樂的經驗,才能夠建立家長與孩子之間的心靈紐帶。
C、做孩子的好朋友,學著蹲下來用平等的姿態,與孩子對話,這樣會使家長得到孩子的友誼。
D、偶爾帶給孩子一些禮物,給孩子一點兒驚喜。
E、經常開家庭座談會,不僅能營造出一種和諧,融洽的家庭氛圍,而且讓孩子參與到家庭事件的討論中來,這對孩子們的自尊心、自信心及思維能力的發展都有很大的作用。
精彩回顧
活動一
這次活動使家長與孩子之間展開了一場激烈的擂台賽。將孩子隊與家長隊分別分成兩組,進行觀察記憶能力的對抗賽,老師出題目,看哪隊操做得又對又快。幾個回合下來,有些家長的大手還真比不過孩子的小手。當時我出了這樣幾道題:
規則是:教師依次出示圖片,要求觀察五秒鍾後再現顏色組合。第一題,家長們還沒明白怎麼回事,只覺得一片花花綠綠,晃得眼花,可孩子們已經操作完畢,而且百分之百正確。當孩子們說出顏色組合規律後,家長們才恍然大悟。後面的題,家長們開始學著找規律,但還是比不上孩子快,後來家長要求延長
察時間,可正確率也達不到百分之百。
活動結束後,王佳盛的爸爸說:「我們雖然輸給了孩子,但輸的心理美滋滋的,因為我們看到了孩子在活動中表現出的潛力。」參與式的親子活動讓家長又回到了久違的童年,許多家長都說:「今天的活動似乎使我們回到了童年的課堂,可惜那時上課兩手空空,只能乾巴巴的聽老師講,現在好了,孩子們真幸福啊!」
通過這種參與式的活動,使孩子們感到,我比爸爸媽媽都厲害,又一次使孩子體驗到了成功的自豪感和快樂感。
活動二
搶椅子游戲讓孩子和家長數人圍著椅子走(椅子少於人數),音樂停止,立刻坐下來,沒有坐到位置的就被淘汰了,其他的人在拿掉一張椅子的情況下繼續跟音樂走,游戲循環,最後一位留下者為勝。
活動三:小測試
在座的每一位父母,你是否了解孩子且是孩子的朋友被孩子所接納呢?完成以下的問題,你將找到滿意的答案。(爸爸媽媽組)
你和孩子擁抱嗎?
你知道孩子的好朋友是誰嗎?
你知道孩子的快樂的事嗎?
你知道孩子不開心的時候嗎?
你能分享他的快樂和分擔他的煩惱嗎?
孩子有心事會和你說嗎?
你了解孩子的愛好嗎?
孩子們,你們愛自己的爸爸媽媽嗎?愛是需要表達的,你是否讓他們感受到年你的愛呢?(孩子組)
你知道爸爸媽媽的生日是幾號嗎?
你知道媽媽最愛吃什麼食品嗎?
你知道爸爸穿幾號的鞋子嗎?
爸爸媽媽下班回家你是怎麼表現的?
活動四:座談交流
男生張軼的爸爸首先發言。他的「游戲教育法」獲得在場老師、家長們的好評。張爸爸很重視培養兒子的情商,在教育過程中他注意到,兒子有時會比較急躁,很容易對有板有眼的批評式教育產生逆反心理。怎麼辦?在摸索中,張爸爸找到了一種游戲教育法:平時他會盡量擠出時間,充當兒子的玩伴,在輕松愉快的環境中與兒子交流,指出他的不足,讓兒子在快樂的氛圍中接受教育。
一天下班回家,張爸爸發現兒子沒有像往常一樣,蹦蹦跳跳地跑過來迎接他,而是陰著臉一個人獃獃地坐在沙發上。「怎麼了?嘟著的嘴都可以掛油瓶了。」張爸爸打趣道。「媽媽她……」兒子眼睛紅紅的,滿臉冤屈。原來,張軼在學校補作業回家晚了,急性子的媽媽沒有了解清楚以為兒子貪玩,劈頭蓋臉就對兒子一頓訓斥。沉悶的晚飯後,張爸爸決定帶兒子去「瘋一把」,調解心情。於是,小區里的草坪上有了一大一小兩個歡鬧的身影。兒子露出了開心的笑容,「中場」休息時,張爸爸順水推舟,為兒子分析事由,告訴兒子,不管遇到什麼事,首先要把心態放平和,其實媽媽也是出於對他的愛,只是方式要改正……聽了爸爸的一番話,張軼歪著小腦袋想了一會說,「我也不對,回到家我要和媽媽說對不起。」就這樣,張爸爸在輕松的游戲過程中為兒子解了心結,並使家庭氣氛更為和諧融洽。張先生表示,與孩子進行積極平等的交流,不僅有利於他們身心的成長,還能增進家長與孩子的關系。而在陪孩子的玩耍中,用一種快樂情緒對他進行教育,會讓孩子更加樂意接受。張先生還告訴在場的家長,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除了要吃飽、穿暖,更需要父母的陪伴和關愛。他們難免會遇到困難、挫折,這時父母就要為孩子指明方向,幫他們重新樹立信心。
活動效果
活動結束後,每個孩子的臉上都盪漾著燦爛的笑容,喜悅之情溢於言表,吳越寧同學對爸爸說:「爸爸,今天我最快樂!」
一位父親這樣說:「如果你不花一些時間與你的孩子共同度過,那麼再怎麼強調要與孩子交流都是白搭。當你與孩子共同分享在一起的快樂時間時,是你與孩子交流的最好機會。」
一位母親這樣說;「與孩子在一起是很重要的,我們常在一起散步,一起洗碗,這樣我們就能有很長的時間交談。這是交談的好時間。即使你很忙你也一定能夠擠出這些時間,因為那也是很容易交談的一種場合。試想有人要你坐下來,然後說『讓我們談談』,這是多麼的生硬啊。」她表示,與孩子進行積極平等的交流,不僅有利於他們身心的成長,還能增進家長與孩子的關系。而在陪孩子的玩耍中,用一種快樂情緒對他進行教育,會讓孩子更加樂意接受。她還告訴在場的家長,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除了要吃飽、穿暖,更需要父母的陪伴和關愛。他們難免會遇到困難、挫折,這時父母就要為孩子指明方向,幫他們重新樹立信心。
反思游戲,就是將生活趣味化,就是和孩子在一起。運用智慧,讓孩子快樂,也讓自己快樂,才是做游戲式父母的真諦。
在學校教育過程中,我們常常會發現一些特殊的孩子,他們與同齡孩子交往是不遵循游戲規則的,出現人際交往問題就比較多,細心的老師也會發現,這其中的某些問題根源在與家長與學校教育背道而馳的不當教育方法所致。那麼,教師就要在此對家長做適當的引導。
D. 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時間
2010年11月26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對法院系統的案例指導工作做了具體的規定。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一批4個指導性案例。
201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二批4個指導性案例。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三批4個指導性案例,其中民事、刑事案例各2個。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四批指導性案例 。
201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五批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2014年1月26日發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利保護、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案件的管轄、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申請的答復期限等問題。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並於2010年12月31日發布了第一批3個指導性案例。 201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第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0年9月10日,公安部發布了《關於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公安機關的案例指導工作做了具體的規定。但迄今為止,公安部尚未發布其自己的指導性案例。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 (法〔2015〕130號 )。
2015年7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 。
E. 用雙因素理論分析案例...急!!!12號前要答案
某公司的合理化建議獎 前些年,由於受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某公司出現效益滑坡。公司領導決定取消了每月發放的、人人有份的平均獎,並要求全體員工齊心協力、共度難關。取消了平均獎以後,員工怨聲載道,工作積極性銳減。去年以來,隨著經濟形勢的好轉,公司的效益開始回升。因此,大家普遍對獎金的分配寄予厚望。但是臨近年終,公司方面卻沒有一點動靜。大家失望之餘議論紛紛,份內的工作也不好好做了。公司領導則認為,過去獎金越發越多,員工的士氣並沒有因此而提高,公司應該改變過去發放平均獎的做法,而將獎金與績效考核掛鉤起來,同時增設合理化建議獎,鼓勵職工提建議。只要員工提建議,不論該建議是否被採納,均受到歡迎和鼓勵;而如果該建議得到了採納,進而取得了經濟效益,得獎會更多。事實證明,合理化建議獎的做法極大地調動了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了員工為公司的發展獻計獻策…… 3、請你就獎金問題為公司領導提出建議 註:用雙因素理論分析
F. 指導性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罪為什麼相關法條適用刑法修正案的法條
搜一下:指導性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罪為什麼相關法條適用刑法修正案的法條
G.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哪裡有
您好,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站上可以找到。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三內批指導性案容例的通知
法〔2012〕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訴蔣志東、王衛明等買賣合同糾紛案等四個案例(指導案例9-12號),作為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9月18日
指導案例9號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訴蔣志東、王衛明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指導案例10號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指導案例11號楊延虎等貪污案
指導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H. 徇私枉法罪的指導性案例
楊某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案
(檢例第8號)
【關鍵詞】
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因果關系數罪並罰
【要旨】
本案要旨有兩點:一是瀆職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如果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其監管職責,從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那麼,這些對危害結果具有「原因力」的瀆職行為,應認定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二是瀆職犯罪同時受賄的處罰原則。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有特別規定的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六十九條。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男,1958年出生,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同樂派出所所長。
犯罪事實如下:
一、玩忽職守罪
1999年7月9日,王某(另案處理)經營的深圳市龍崗區舞王歌舞廳經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經營地址在龍崗區龍平路。2006年該歌舞廳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2007年9月8日,王某未經相關部門審批,在龍崗街道龍東社區三和村經營舞王俱樂部,轄區派出所為同樂派出所。被告人楊某自2001年10月開始擔任同樂派出所所長。開業前幾天,王某為取得同樂派出所對舞王俱樂部的關照,在楊某之妻何某經營的川香酒家宴請了被告人楊某等人。此後,同樂派出所三和責任區民警在對舞王俱樂部採集信息建檔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王某無法提供消防許可證、娛樂經營許可證等必需證件,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上的名稱和地址與實際不符,且已過有效期。楊某得知情況後沒有督促責任區民警依法及時取締舞王俱樂部。責任區民警還發現舞王俱樂部經營過程中存在超時超員、涉黃涉毒、未配備專業保安人員、發生多起治安案件等治安隱患,楊某既沒有依法責令舞王俱樂部停業整頓,也沒有責令責任區民警跟蹤監督舞王俱樂部進行整改。
2008年3月,根據龍崗區「掃雷」行動的安排和部署,同樂派出所成立「掃雷」專項行動小組,楊某擔任組長。有關部門將舞王俱樂部存在治安隱患和消防隱患等於2008年3月12日通報同樂派出所,但楊某沒有督促責任區民警跟蹤落實整改措施,導致舞王俱樂部的安全隱患沒有得到及時排除。
2008年6月至8月期間,廣東省公安廳組織開展「百日信息會戰」,楊某沒有督促責任區民警如實上報舞王俱樂部無證無照經營,沒有對舞王俱樂部採取相應處理措施。舞王俱樂部未依照消防法、《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等規定要求取得消防驗收許可,未通過申報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擅自開業、違法經營,營業期間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導致2008年9月20日晚發生特大火災,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的嚴重後果。在這起特大消防事故中,楊某及其他有關單位的人員負有重要責任。
二、徇私枉法罪
2008年8月12日凌晨,江某、汪某、趙某等人在舞王俱樂部消費後乘坐電梯離開時與同時乘坐電梯的另外幾名顧客發生口角,舞王俱樂部的保安員前來勸阻。爭執過程中,舞王俱樂部的保安員易某及員工羅某等五人與江某等人在舞王俱樂部一樓發生打鬥,致江某受輕傷,汪某、趙某受輕微傷。楊某指示以涉嫌故意傷害對舞王俱樂部羅某、易某等五人立案偵查。次日,同樂派出所依法對涉案人員刑事拘留。案發後,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某多次打電話給楊某,並通過楊某之妻何某幫忙請求調解,要求使其員工免受刑事處罰。王某並為此在龍崗中心城郵政局停車場處送給何某人民幣3萬元。何某收到錢後發簡訊告訴楊某。楊某明知該案不屬於可以調解處理的案件,仍答應幫忙,並指派不是本案承辦民警的劉某負責協調調解工作,於2008年9月6日促成雙方以賠償人民幣11萬元達成和解。楊某隨即安排辦案民警將案件作調解結案。舞王俱樂部有關人員於9月7日被解除刑事拘留,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受賄罪
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楊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某謀取好處,單獨收受或者通過妻子何某收受王某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0萬元。
【訴訟過程】
2008年9月28日,楊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7日被逮捕,11月13日偵查終結移交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8年11月24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犯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期間,延期審理一次。2009年5月9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楊某作為同樂派出所的所長,對轄區內的娛樂場所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其明知舞王俱樂部未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擅自經營,且存在眾多消防、治安隱患,但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使本應停業整頓或被取締的舞王俱樂部持續違法經營達一年之久,並最終導致發生44人死亡、64人受傷的特大消防事故,造成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楊某明知舞王俱樂部發生的江某等人被打案應予刑事處罰,不符合調解結案的規定,仍指示將該案件予以調解結案,構成徇私枉法罪,但是鑒於楊某在實施徇私枉法行為的同時有受賄行為,且該受賄事實已被起訴,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應以受賄罪一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楊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某的巨額錢財,為其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楊某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即主動交代自己全部受賄事實,屬於自首,並由其妻何某代為退清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總和刑期十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繳受賄所得的贓款人民幣3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楊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