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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3-21 01:45:44

⑴ 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意見》里的一個疑問

參考答案:懶人無法享受休息之樂。——拉布克

⑵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的文件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四條 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置,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宏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國家確定事業單位通用的崗位類別和等級,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規模以及隸屬關系等情況,對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人事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行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置的政策規定,按照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自主設置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
第二章崗位類別
第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第九條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條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條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第十二條 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准,事業單位可設置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崗位等級
第十三條 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
第十四條 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
第十五條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
第十六條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第十七條 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確定。
第四章崗位結構比例及等級確定
第十八條 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實行不同的崗位類別結構比例控制。
第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實行最高等級控制和結構比例控制。
第二十條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包括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內部各等級之間的比例)按照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二條 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 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章崗位設置程序及許可權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三)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五)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人事部核准。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地(市)、縣(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二)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第六章崗位聘用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對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的聘用條件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應符合準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員的聘用,由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人事部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確保崗位設置工作有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第三十六條 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除經批准參照公務法進行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行業崗位設置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意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⑶ 關於印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的指導意見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民政事業單位的特點,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1. 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承擔社會管理和服務職能的民政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都要實施崗位設置管理。民政事業單位主要包括:
(1)優撫安置單位:優撫醫院(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軍人慢性病醫院和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軍休所、軍休服務管理中心、軍休服務管理站)、軍供站(軍用飲食供應站、軍用飲水供應站、軍人接待轉運站)等。
(2)社會福利單位: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醫院)、城鎮老年服務機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機構以及登記為事業單位的殘障康復機構、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尚未轉制為企業的假肢裝配服務中心等。
(3)社會事務管理單位:收養登記機構、殯葬管理服務機構、婚姻登記機構等。
(4)慈善和社會救助單位:各級減災機構、救助管理站、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艾滋致孤兒童救助安置指導中心、慈善機構、捐贈接收機構、救災儲備倉庫、安置農場等。
(5)社區服務單位:社區服務中心、婚姻家庭服務機構等。
(6)其他民政事業單位。
2. 民政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民政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 使用事業編制的民政類社團、基金會,參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民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民政事業單位和民政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民政單位,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5. 民政部門主管的新聞報刊、信息檔案、科學研究、教育培訓、後勤服務等事業單位,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開展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二、崗位類別設置
6. 民政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7.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民政事業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 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民政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民政服務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民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以社會工作崗位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9. 工勤技能崗位是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民政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民政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10. 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民政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11. 民政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公益性社會服務的民政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民政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管理崗位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民政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工勤技能崗位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民政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對於承擔職能較多、性質較為復雜的民政事業單位,其三類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可以視具體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核定。
三、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2. 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13. 民政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14. 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設置民政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5.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按照民政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確定。
16.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專業技術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的正高級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17. 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以及民政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要求,按照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結構比例現狀,結合民政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
民政事業單位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的基層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結構比例可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辦法。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18. 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民政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9. 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20. 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1. 民政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2. 民政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23. 民政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要嚴格控制。
(四)特設崗位設置
24. 特設崗位是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特點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律,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置的工作崗位,是民政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民政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務完成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
25. 民政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民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26. 民政事業單位的社會工作崗位中,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社會工作師一級崗位、社會工作師二級崗位、社會工作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助理社會工作師一級崗位、助理社會工作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待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具體辦法出台後另行規定。
27. 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准執行。原則上沿用現有專業技術名稱。
28. 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29. 民政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民政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30. 民政事業單位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1. 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民政事業單位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職員的具體條件。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33. 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國家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34. 民政事業單位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民政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具體條件。
36. 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7. 民政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置的審核
38. 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39. 民政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40. 民政部直屬的民政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民政部審核匯總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41.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直屬民政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後,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2. 地(市)民政部門直屬民政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地(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3. 縣(縣級市、區)民政部門直屬民政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縣(縣級市、區)民政部門、縣(縣級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4. 民政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1)民政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45. 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聘用
46. 民政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47. 民政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情況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原則及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民政事業單位應分別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范圍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48. 基層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對崗位結構比例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民政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人員集中聘用。
49. 根據民政領域人才的特點和實際需求,對民政事業單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人員,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50. 民政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後,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
51. 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民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置,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民政事業單位,可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相應的崗位,並變更聘用合同的有關內容。
52. 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民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的高等級崗位的設置。
53. 民政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54. 民政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准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八、組織實施
55. 崗位設置管理是民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一項開創性、基礎性工作,關繫到民政事業的長遠發展和廣大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要堅持以人為本,從民政事業單位的實際出發,根據事業的發展需要,切實保障職工的切身利益,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56. 各級民政部門要緊密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民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制定具體方案,組織好所屬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工作。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民政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區民政事業單位的特點,認真貫徹執行《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精神。
57. 各地區、各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民政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58. 本指導意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⑷ 關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文件內容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民政事業單位的特點,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⑸ 河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組織實施

52、在事業單位推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創新,是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的重要措施,是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實行聘用制的前提,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復雜性,妥善處理好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實施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53.有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要按照國家和我省的規定以及行業指導意見,做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沒有行業崗位設置指導意見的,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參照相近行業指導意見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實施意見的精神執行。
54、有條件的地區、部門和事業單位應建立崗位設置管理信息資料庫,運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提高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范化水平。
55、各省轄市、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行業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和本實施意見,制定本市、本部門具體的崗位設置管理實施細則,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後組織實施。
56、本實施意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⑹ 關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適用范圍

1. 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承擔社會管理和服務職能的民政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都要實施崗位設置管理。民政事業單位主要包括:
(1)優撫安置單位:優撫醫院(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復員軍人慢性病醫院和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院)、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軍休所、軍休服務管理中心、軍休服務管理站)、軍供站(軍用飲食供應站、軍用飲水供應站、軍人接待轉運站)等。
(2)社會福利單位: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醫院)、城鎮老年服務機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機構以及登記為事業單位的殘障康復機構、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尚未轉制為企業的假肢裝配服務中心等。
(3)社會事務管理單位:收養登記機構、殯葬管理服務機構、婚姻登記機構等。
(4)慈善和社會救助單位:各級減災機構、救助管理站、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艾滋致孤兒童救助安置指導中心、慈善機構、捐贈接收機構、救災儲備倉庫、安置農場等。
(5)社區服務單位:社區服務中心、婚姻家庭服務機構等。
(6)其他民政事業單位。
2. 民政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民政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 使用事業編制的民政類社團、基金會,參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民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民政事業單位和民政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民政單位,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5. 民政部門主管的新聞報刊、信息檔案、科學研究、教育培訓、後勤服務等事業單位,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開展崗位設置管理工作。

⑺ 河南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基本條件

(一)崗位基本條件
26、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27、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是: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需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需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需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29、專業技術崗位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國家和我省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二級、三級、四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五級、六級、七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八級、九級、十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十一級、十二級、十三級崗位原則上應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0、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必須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1、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具體任職條件,由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按照本實施意見及行業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32、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3、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省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任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對我省科學技術發展做出重大貢獻,並為我省創造出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業技術人員;
(2)省內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等領域或行業的學術技術領軍人物,省級以上重點學科、研究室、實驗室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3)其他為我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業內公認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4、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員見習、試用期滿,並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可確定為五級崗位。

⑻ 關於印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的介紹

《關於印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⑼ 關於印發公路、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兩個指導意見的通知的介紹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和《〈事業單版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權〉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文件精神,結合交通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關於公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和《關於水路交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⑽ 關於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崗位相關

6. 民政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7.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民政事業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 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民政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民政服務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民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以社會工作崗位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9. 工勤技能崗位是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民政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民政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10. 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民政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11. 民政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公益性社會服務的民政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民政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管理崗位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民政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工勤技能崗位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民政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對於承擔職能較多、性質較為復雜的民政事業單位,其三類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可以視具體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核定。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2. 管理崗位分為8個等級。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13. 民政事業單位現行的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14. 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設置民政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5.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按照民政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確定。
16.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專業技術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的正高級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17. 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水平,以及民政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要求,按照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結構比例現狀,結合民政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
民政事業單位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的基層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結構比例可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辦法。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18. 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民政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9. 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20. 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21. 民政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22. 民政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
23. 民政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主要應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要嚴格控制。
(四)特設崗位設置
24. 特設崗位是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特點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律,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置的工作崗位,是民政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民政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務完成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
25. 民政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民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崗位等級
26. 民政事業單位的社會工作崗位中,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社會工作師一級崗位、社會工作師二級崗位、社會工作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助理社會工作師一級崗位、助理社會工作師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待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具體辦法出台後另行規定。
27. 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准執行。原則上沿用現有專業技術名稱。
28. 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29. 民政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民政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30. 民政事業單位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1. 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民政事業單位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職員的具體條件。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33. 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國家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34. 民政事業單位實行職業資格准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民政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具體條件。
36. 民政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7. 民政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為: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38. 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39. 民政事業單位設置崗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40. 民政部直屬的民政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民政部審核匯總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41.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直屬民政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後,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2. 地(市)民政部門直屬民政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地(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3. 縣(縣級市、區)民政部門直屬民政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縣(縣級市、區)民政部門、縣(縣級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44. 民政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1)民政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並,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45. 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46. 民政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47. 民政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情況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原則及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民政事業單位應分別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范圍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48. 基層單位小、人員少、較分散,對崗位結構比例實行集中調控、集中管理的民政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人員集中聘用。
49. 根據民政領域人才的特點和實際需求,對民政事業單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人員,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50. 民政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後,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
51. 尚未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的民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置,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民政事業單位,可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相應的崗位,並變更聘用合同的有關內容。
52. 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民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的高等級崗位的設置。
53. 民政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民政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54. 民政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准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准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55. 崗位設置管理是民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一項開創性、基礎性工作,關繫到民政事業的長遠發展和廣大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要堅持以人為本,從民政事業單位的實際出發,根據事業的發展需要,切實保障職工的切身利益,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56. 各級民政部門要緊密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民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切實發揮職能作用,制定具體方案,組織好所屬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工作。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民政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區民政事業單位的特點,認真貫徹執行《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精神。
57. 各地區、各部門和民政事業單位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民政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58. 本指導意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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