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導的分類
① 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的分類依據是
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的分類依據是行政行為的實施是否必須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
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只有在行政相對人申請的條件下方能作出,沒有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便不能主動作出行政行為。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相對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實施的行政行為,它以相對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
(1)行政指導的分類擴展閱讀:
依申請行政行為具有多種多樣的形式,其中最為典型的是行政許可,我國學者論述較多的還有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當然,還有一些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也是需要相對人申請的。例如,助成性行政指導、某些行政合同的締結、行政仲裁等。
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其職權而無需行政相對人申請就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也稱主動行政行為和積極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不待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主動為之的行為。
②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有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
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
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
對公民、組織應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如稅務機關因某國有企業確有困難,根據其申請決定免除其應繳納的所得稅。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
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
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行政機關不行為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可分為: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可分為: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
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例外情況下是不要式的,如情況簡單,無需煩瑣的程序,如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輕,情節不嚴重的,可以當場口頭處罰。
(2)行政指導的分類擴展閱讀: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對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對行政訴訟的實踐有重大意義,它不僅關繫到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范圍與幅度,也涉及到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③ 新的行政指導建議書有幾種
1、以行政指導有無具體的法律依據為標准
以行政指導有無具體的法律依據為標准,可分為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指導和無法律依據的行政指導。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規、規章等明文規定的,後者是指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對於有具體法律依據的行政指導,可直接採取勸告。希望、建議等行政指導行為;對於沒有具體法律依據的,行政機關應在其職責范圍內,基於行政組織法的一般授權,按照法律精神或原則,實施行政指導。
盡管行政機關作出的大多數的行政指導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但這並不表明行政指導是可以沒有法律依據的恣意的指導。行政指導仍然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法律授權以及有關的法的精神或國家政策進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行為時必須遵循行政指導的合法性原則和行政指導的合理性原則。
2、以行政指導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
以行政指導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可分為抽象的行政指導和具體的行政指導。前者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方所進行的行政指導。如《九十年代產業政策綱要》。後者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方所進行的行政指導。如對某企業作出整頓建議。
3、以行政指導的功能不同為標准,可分為規制性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促進性行政指導。
規制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對妨礙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加以預防、規范、制約的行政指導。如責令限期處理。
調整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相對方之間發生利害沖突,而又協商不成時,由行政機關出面調停以求達成妥協的行政指導。
促進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行政相對方出主意以保護和幫助行政相對方利益而為的行政指導,又稱為出主意型行政指導。促進性行政指導通常附隨補助金、獎勵金或融資等利益。如提供咨詢、提供信息和技術。
行政指導建議書可以根據以上分類,按具體情況製作。
④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哪些
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二、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兩種: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
1.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拓展資料
作出行政決定首先要有事實,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職權的客觀事實。事實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第一個法定條件,是判斷行政合法性的第一個條件,也是保證行政職權不濫用的第一個條件。否則就無異於放縱任性的行政職權,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就沒有安全保障。
安全來自於將行政職權聯系在一定的事實條件上。沒有事實不能行使權力;事實不變,行政決定就不能變。沒有充分的證據就不能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沒有證據就是違法行使行政權力。事實和證據有約束和穩定行政活動的功能。
⑤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依據是( ).請高手回答
C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有具抄體的人、物或事做為對象存在,抽象行政行為是沒有特定具體的對象存在。
C 地方人大常委沒有這項權利
D 行政立法是對不特定對象的抽象行政行為
D 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律沒有設定許可時,行政法規也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C
B
B 可制定政府行政規章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局;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A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C 代執行是間接強制執行的一種方式,當事人負有法定義務而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自己,或請他人代為履行,由義務人負擔一切費用。
A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⑥ 行政指導以其功能為標准,分為( )
行政指導以其功能為標准,分為管制性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和( 促進性(或輔助性)行政指導 ) 。
⑦ 為什麼說行政指導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能、 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基於國家的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適時靈活地採取指導、勸告、建議等非強制性方法,謀求相對人同意或協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為。
行政指導的三大標准分類:
1行政指導有無具體的法律依據為標准:可分為有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和無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規、規章等明文規定的,後者則是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論何種行政指導均應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做到合法、合理。
2行政指導的對象是否具體為標准:可分為普遍的行政指導和個別的行政指導。前者是針對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方進行的,後者則是針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方進行。後者是前者的延伸和發展,是前者的具體化。
3以行政指導的功能差異為標准:可分為規制性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和助成性行政指導。規制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對妨礙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加以預防、規范、制約的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相對方之間發生利害沖突而又協商不成時,由行政機關出面調停以求達成妥協的行政指導。助成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行政相對方出主意以保護和幫助行政相對方利益的行政指導。
⑧ 行政事實行為的具體種類有哪些
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
一、以事實行為是否涉及強制權力的運用可分為:
1.權力性事實行為:
a.行政檢查行為;
b.行政即時強制(如對人身或財產的直接作用,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
2.非權力性事實行為:
a.資訊處理行為;
b.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所搜集的各種證據材料的處置,有關檔案的收發、管理等;
c.作出決定後的非權力性實施行為:如行政獎勵決定作出後的獎勵行為;
d.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行為。
如:1)道路養護; 2)橋梁維修; 3)公共工程的建設。
二、以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的關系為標准可分為:
1.獨立的事實行為(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2.補充性的事實行為(又稱執行性行為,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如:工商局銷毀收繳的假冒偽劣產品。
三、即時性行政行為(具有臨時性、緊急性的特徵,其行為式樣由行政主體根據實際情況裁量決定)
如:1)拖走拋錨的車輛; 2)清理橫倒在公路上的樹木,以保證公路交通順暢。
四、建議性行政事實行為(對行政相對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導行為,對優質產品的推薦,某種商品的價格預測等。
⑨ 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
以事實行為是否涉及強制權力的運用可分為
1.權力性事實行為:a.行政回檢查行為;
b.行政即時強制(如答對人身或財產的直接作用,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
2.非權力性事實行為:
a.資訊處理行為;
b.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所搜集的各種證據材料的處置,有關檔案的收發、管理等;
c.作出決定後的非權力性實施行為:如行政獎勵決定作出後的獎勵行為;
d.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行為。
如:1)道路養護; 2)橋梁維修; 3)公共工程的建設。
以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的關系為標准可分為
1.獨立的事實行為(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2.補充性的事實行為(又稱執行性行為,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如:工商局銷毀收繳的假冒偽劣產品。
即時性行政行為
(具有臨時性、緊急性的特徵,其行為式樣由行政主體根據實際情況裁量決定)
如:1)拖走拋錨的車輛; 2)清理橫倒在公路上的樹木,以保證公路交通順暢。
建議性行政事實行為
(對行政相對人支配性最弱)如:行政指導行為,對優質產品的推薦,某種商品的價格預測等。
⑩ 行政指導法律責任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呢
法律責任的分類
以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為標准,將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產生刑事責任的原因在於行為人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構成犯罪,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與作為刑事責任前提的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所負的一種法律責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法律依據,罪刑法定。
第四,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責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
第五,刑事責任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同時,刑事責任也包括集體責任,比如「單位犯罪」。
二、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的功能與特點
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救濟責任,當然也具有懲罰的內容。
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也包括其他責任方式。
第三,民事責任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多數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民事責任的分類
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可將民事責任分為:違約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是:
(1)所違反的義務及所依據的法律不同。違約責任是行為人違反了約定的合同義務,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權利的義務,不以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的合同關系為前提,它主要依據民事法律中有關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的條款來確定。
(2)受侵害的權利和利益的性質不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合同相對人的債權,屬於相對權,侵犯的是特定個人的利益;侵權行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權、人格權、生命權以及財產權,屬於絕對權,某些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社會利益。
(3)受害人與責任人的范圍不同。違約責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關系的相對方;侵權責任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特定的,他可以是某一缺陷產品的購買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責任的構成不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核心;一般侵權責任則要求不僅存在侵權行為,而且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特殊之處在於:它不以過錯為責任構成條件,而以法律的專門規定為前提,如產品責任。
(三)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必須依照的標准和規則。確定民事責任的原則有三種:絕對責任、過錯責任、嚴格責任。
1、絕對責任,是指行為人只要其行為造成危害結果,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著外部聯系,就應承擔責任。
2、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危害行為的發生在主觀上存在的某種應受責備的心理狀態。故意和過失是過錯的兩種形式。假如事件的發生不以行為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注意」就不該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在雙方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給予適當補償。如某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責任,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責任等。
3、嚴格責任,是指一種比因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而須負責的通常責任標准更加嚴格的責任標准,責任產生於應該避免的傷害事件發生之處,而不論其採取了怎樣的注意和謹慎。
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的特點是:
第一,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是擁有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行政相對人是負有遵守行政法義務的普通公民、法人。
第二,產生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
第三,通常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的方法。
第四,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多樣化,包括行為責任、精神責任、財產責任和人身責任。
四、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的活動與憲法規定相抵觸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違憲責任的產生原因是違憲行為。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