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量刑指導意見
『壹』 醉酒挪車或不作犯罪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公布的的, 該指導意
量刑指導意見(二)已經執行,但規定不具體,最高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最高院批准後執行。
『貳』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還在適用嗎
有效倒是有效,但這個《意見》只是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考的。
每個省回都有本省答的量刑指導意見。即使是在同一個省,各市也都有自己的量刑指導意見。
記住:要以當地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為准。換句話說,犯罪嫌疑人被起訴到哪個法院,就以哪個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為准。
『叄』 2016年最高院貪污受賄量刑指導意見
現目前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出來,受賄量刑的具體指導意見也還沒有出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量刑】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量刑】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肆』 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全文
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深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適用刑罰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結合我省法院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實施細則。
2014年8月12日,貴州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式發布,並已於2014年8月1日起在貴州全省法院統一施行,量刑的細則更加科學和細化,具體確定了各個量刑細節的調節比例。
據了解,量刑規范化改革自2010年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以來,總體效果良好,量刑更加公正均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得到進一步落實,被告人上訴率、檢察機關抗訴率下降,服判息訴率持續上升,對規范司法行為、落實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發揮了積極作用。
以下是全文內容:http://www.66law.cn/domainblog/38157.aspx
『伍』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的(關於量刑指導意見二,從五月一日在那些高院試點
2015湖南省最高院關於盜竊銷贓量刑指導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重大貪污受賄量刑指導意見
為統一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平衡,根據刑法規定並結合近年來的審判實踐情況,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裁量決定刑罰,要注意犯罪數額與情節並重;既考慮犯罪情節,又考慮犯罪後的表現,如認罪悔罪、退贓等;對於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要綜合考慮全案情況;要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二、貪污、受賄數額不滿二千萬元,一般判處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貪污數額在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二千萬元,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募捐等特定款物的;
(二)將贓款用於行賄、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拒不退出贓款贓物,或者揮霍、轉移贓款贓物致使大部分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
(四)曾因財經違紀等廉政問題受過處分的;
(五)串供翻供,拒不認罪、悔罪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
受賄數額在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二千萬元,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
(一)強行索取財物,敗壞行業風氣的;
(二)受賄後違法行使職權,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具有欠款第(二)至(六)項規定情形的。
三、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
貪污、受賄數額在五千萬元以上,同時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從寬情節並認罪悔罪的,一般應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雖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但具有下述情形之一並認罪悔罪的,可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予以考慮;同時具有下列多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並認罪悔罪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雖不構成立功,但為破獲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積極作用的;
(二)貪污贓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繳、追繳,受賄贓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退繳、追繳的;
(三)收受請託人財物後、案發前,因畏罪、悔罪,主動退還全部或者大部分受賄贓款贓物的;
(四)在於親屬的共同受賄犯罪中,雖接受親屬轉達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但事後才明知親屬收受他人財物,受賄主觀惡性不深的;
(五)接受請托並收受他人財物後,實際未利用職權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或者未給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情形。
四、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的,一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並認罪悔罪,或者本意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多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並認罪悔罪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在裁判文書上決定其死刑緩期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柒』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2014年1月1日頒布。
『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嗎
不屬於法律法規。屬於指導性文件(政策)。
根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正文首句:「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可見,該《意見》不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
根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文號「法發[2013]14號」可見,此《意見》為最高法院制發的文件。
據此,《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為指導性文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