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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司法解釋指導案例精編

發布時間: 2021-03-20 10:12:30

①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至今發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您好,指導性案例專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程序專編選的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屬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公開發布的案例。截止目前為止共有16批87件,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網址上即可查詢。附網址:網頁鏈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② 法律案例(帶解析)

XX法院審結首例公示催告案
成功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10萬元

近日,我院審結了灤縣首例公示催告案,申請人泊頭市XX有限公司丟失的一張面額1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最終被宣告無效,從而有效地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005年11月,泊頭市XX有限公司不慎將一張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丟失。依照相關規定,承兌銀行只對匯票負責,無論什麼人,只要出具真實合法的承兌匯票,銀行都負有支付義務。因此,如果其他人撿到被恆潔公司丟失的匯票而自行承兌,XX公司將蒙受10萬元的經濟損失。為防止這一情況的發生,XX公司火速趕到我院,申請進行公示催告,通知承兌行中國建設銀行XX支行停止支付該票。
我院受理此案後,立即於當日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在60日內申報權利。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通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XX支行對上述承兌匯票立即停止支付,待作出裁定或判決後再作處理。
公示催告期滿,在無人申報權利的情況下,我院及時組成合議庭,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做出終審判決:宣告申請人申請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而且此後申請人XX公司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事後,XX公司及時領取了承兌匯票中的全部現金。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人的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
申請人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的,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
判決生效後,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③ 法律案例5條,急用!!!!!!!!

女模特酒後死亡 父母索賠敗訴

沈義 羅彬 張意培

正義網重慶3月1日訊(記者沈義 通訊員羅彬 張意培)一名參加模特大賽的選手,培訓期間參加聯歡會時休克,隨後死亡。其父母起訴主辦方和承辦方,索賠29萬余元。2月9日,重慶市渝中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死者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7月7日,當時17歲的小露(化名)報名參加了2005年新絲路重慶模特大賽,並一路過關斬將進入復賽。這時,重慶世紀信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世紀信達)作為承辦單位,安排參賽選手到萬盛區黑山谷風景區內響水村賓館,進行為期4天的封閉式培訓。

在賓館的最後一夜,也就是8月24日晚,世紀信達和另兩個協辦單位在賓館舉行聯歡會。聯歡會上,三家單位為選手們提供了啤酒。當晚11時30分左右,小露突然休克暈倒,次日1時46分在萬盛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對小露的死亡診斷為:「猝死?支氣管哮喘?」同年8月26日,市法醫學會鑒定為:小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62.74mg/100ml。

小露父母隨後起訴了大賽的主辦方、承辦方等。他們訴稱,世紀信達作為承辦單位,和培訓單位、協辦單位一起組織聯歡活動,提供了酒水。女兒在當晚飲酒後休克,由於沒有得到正確救治,導致死亡。另外,女兒才17歲,是未成年人,這些單位在組織比賽中沒有盡到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義務,向未成年人提供含酒精飲料,存在過錯。

世紀信達公司辯稱,選手是自願參加聯歡會的,當晚沒有任何培訓老師要求小露喝酒。而小露在報名時隱瞞病史,未說明患有支氣管哮喘。醫院出具的證明上寫的是死因不明,由於小露父母拒絕屍檢,因此小露的死亡與飲用了啤酒不存在因果關系。其他幾個被告單位也表示沒有責任。

法院認為,小露父母明知女兒有支氣管哮喘病史,但並未向大賽組織者說明,以致在事發後,幾個被告難以採取相應急救措施。而在其休克後,被告也積極聯系醫院就醫,履行了救助義務,在主觀上並無過錯。同時,小露的死亡診斷和鑒定報告也未說明死亡原因。因此,此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小露飲酒與其死亡或發病猝死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為此,駁回了小露父母的起訴。
這是民事的!

村委會告甘肅省政府案宣判 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因兩個土地使用權證的問題,村委會一紙訴狀將甘肅省政府推上了被告席。這起社會影響頗大的「民告官」案,於昨日進行了一審宣判。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對其中一證審理後認為:被告省政府向第三人頒發「4350」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而原告村委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法規,因此其主張的請求不能成立。據此,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由原告承擔此案的受理費。

法院查明:土地使用權變更過程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1958年,五○四廠(此案第三人)經國家批准選址,正式開工建設。 1965年,國家共批准徵用土地 1178.838畝,用於該廠生產廠區和福利區的建設用地。此案訴爭的土地為當時的市、區兩級政府研究後的劃撥土地。時任蘭州市城建局局長任震英在 1983年3月9日曾作出過特別說明:「這塊土地是在1958年春,經過我的手正式給價劃撥……當時因某種原因,故檔案的處理放在什麼地方我不了解。這塊土地已劃撥是事實,特此證明。」並由市政府蓋章予以確認。後訴爭土地在有關部門調查時,原告村委會現主任曾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原告村委會蓋章予以確認,並在報紙上依法進行過公告。公告期間,原告及其他人均未提出過異議。期滿後,蘭州市政府為五○四廠頒發了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2002年7月,根據新生效的《甘肅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條6條規定,省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又以省政府的名義,為五○四廠換發了土地使用權證。

一審判決:省政府的頒證行為屬變更登記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通過法庭調查,五○四廠建廠所需徵用農民土地,均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此案所訴爭的土地只是其中的約6畝耕地,而在案證據均能證明,由蘭州市政府為五○四廠頒發涉案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中央在甘企業使用國有土地,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其對申請的土地進行調查、審核後,報省政府核准登記並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五○四廠的變更登記申請,通過對原蘭州市西固區規劃土地管理局調查材料及蘭州市政府頒證時材料的審核,依據相關規定,以省政府的名義給五○四廠頒發涉案「兩證」的行為,屬於變更登記行為。由於該行為不屬於初始土地登記行為,不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8條所規定的應當履行公告程序的范圍。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另案裁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起訴

對於村委會起訴省政府向五○四廠頒發的另一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即4352)一案,市中院審理後認為此案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載土地四鄰均屬另一村的集體所有土地,省政府就該宗地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所以,原告村委會就被告省政府對第三人五○四廠頒發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據此,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原告要求撤銷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起訴,並由原告承擔此案受理費。

記者評說

其實,在對涉案土地訴爭前,並不了解事情來龍去脈的原告——西固區東川鄉東河灣村村委會(簡稱村委會),雖然跑了很多部門,卻越跑越糊塗,最終只得通過訴訟來討說法。一審宣判後,還有15天的上訴期,目前此案還未生效。但在通讀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書後,讓涉案當事人和局外關注此案的人了解到,原來省政府並不是直接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人,其行為只屬於變更登記的行為。那麼,如果當初村委會能在其他相關渠道里就把事情弄得明明白白,相信村委會也不願意和省政府對簿公堂
這是行政的!
連環假案套牢上市公司大股東

□上市公司大股東將職業經理人任命為董事長兼總經理,從此布下重重風險
□第一大股東遭遇十多起假案,2.35億元買來的股權被一次次「轉讓」
□造假者明目張膽,偽造印章及有關材料到法院訴訟,但從未被事先發現過
□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涉案數億元卻只能以偽造印章罪定罪,最多判3年

本網記者 袁成本 吳怡

注冊在濟南的山東同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同人」),是世界上頂尖級的倒霉蛋。幾年前,它以2.35億元的價格,購買了上市公司華塑股份的5636.17萬股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然而,等待它的不是資本市場上的回報,卻是沒完沒了的假案。這些假案的核心,就是要把大股東數億資產「轉讓」給北京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
本網記者輾轉多日,試圖撥開這家上市公司的訴訟謎案。

遭遇假案臨時股東大會決議被異地法院撤銷

第一起假案,發生在山東淄博。
2006年7月4日,四川人羊志明向淄博市博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ST華塑2006年臨時股東大會公告。兩天之後,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
此案簡單之極。在訴訟前兩個月,羊志明在二級市場上購買了同人華塑1000股股票,價值不超過2000元。他起訴的理由是———「山東同人」提出將於2006年7月11日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其執行董事邢一致函同人華塑,要求撤回該次提案,同人華塑認可撤回,但卻不公告停止會議進行,致使公司管理秩序混亂。
然而,「山東同人」卻根本沒有邢一其人。
在濟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的詢問筆錄上,邢一是這樣回答的:「以前我都不知道有山東同人這個公司。」「我不是山東同人的法定代表人,現在不是,原來也不是。」面對一大堆簽署著「邢一」大名的法律文書,邢矢口否認。
*ST華塑和羊志明,就利用這個冒牌「執行董事」,向法院提交了偽造的證據,並火速「達成」了調解協議。
在「博山案」達成調解的同一天,同樣的鬧劇,在內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上演。只不過,案件的原告變成了韓前勇。
就這樣,原定將於2006年7月11日召開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前5天被兩個相距數千公里的異地法院撤銷了。

樁樁假案目標直指數億元股權

2006年8月15日,一紙《同人華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及北京中融達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增加2005年度股東大會提案的公告》,把「山東同人」震懵了。公告稱,經北京市宣武區法院主持調解,「山東同人」所持有的5636.17萬股*ST華塑法人股,於同天被全部調解給了「中融達」。而「中融達」的注冊資金只有1000萬元。
「山東同人」在向北京宣武區法院申訴的同時,立即向濟南市公安局報案。
十幾天後,北京市宣武區法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
其實,在「宣武案」之前,2006年3月16日,淄博市的另一家法院張店區法院也曾主持過「調解」,其內容與「宣武案」一模一樣,將「山東同人」擁有的5631.57萬股法人股轉讓「中融達」。
之後,「山東同人」陸續發現十餘起假案。這些假案,分散在全國5個省、市、自治區,它們均由「協議管轄」的異地基層法院受理,大部分在極短時間調解結案。
幾經周折,記者見到了張店區法院的調解書。這次「調解」創造了奇跡———「山東同人」不僅要把兩億多元股票拱手相送,還得支付兩萬元「違約金」!
這起案件的原告「中融達」,法定代表人叫魏同偉;被告「山東同人」的法定代表人,還是那個邢一;委託代理人沈洪亮,職業為「無業」。其訴訟理由是:原、被告於2005年11月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由被告將其所持有的華塑股份5631.57萬股轉讓給原告。
2006年6月21日,和張店區法院相同的案子,在內蒙古自治區鑲黃旗法院「復制」。所不同的是,「山東同人」的委託人變成了丁聰———他是受「山東同人」「執行董事」邢一的委託。警方後來查明,丁聰的身份是北京某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助理。法院的調解結果是,「山東同人」立即停止行使股權權益,「中融達」享有該部分全部股權權益。
許久之後,「山東同人」才知道了這些關系自己命運的「調解」,他們火速向張店區和鑲黃旗兩家法院提出申訴。
鑲黃旗法院迅速對錯案進行了糾正,於2006年11月28日裁定撤銷其調解;12月5日,張店區法院也作出了中止調解的裁定。
「山東同人」法定代表人李先慧無奈地告訴記者,「類似的假案,到底還有多少,誰也不知道」。

職業經理人轉讓公司財產公司竟然毫不知情

涉及如此巨額數目的股權轉讓,「山東同人」與「中融達」竟然均不知情———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系假冒。
在這些假案中,還有兩個人物不能忽視,一個是「中融達」的委託代理人丁聰,另一個就是同人華塑的法律顧問韓前進。目前,這兩人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警方在偵查中發現,涉及「山東同人」的公章、文件等有關資料,均系偽造;而丁聰和韓前進,只不過是系列假案的參與者和執行者。
據「山東同人」透露,2002年8月28日,該公司收購華塑5636.17萬股法人股之後,聘請了一名職業經理人,名叫劉壯成,他代表「山東同人」赴四川主持上市公司的工作。2004年4月13日,公司更名為「同人華塑股份有限公司」。
有一項決策讓「山東同人」悔青了腸子———2004年9月28日,他們竟然將職業經理人任命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壯成接手華塑後,公司連連虧損,2006年3月,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股票簡稱變更為「*ST華塑」。
「山東同人」急眼了。他們在股東大會上提議撤掉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壯成的職務。促使「山東同人」痛下換帥決心的,是讓「山東同人」目瞪口呆的一些「轉讓」。
同人華塑一系列土地使用權、房產被轉讓給了北京華塑建材有限公司。北京華塑、同人華塑、山東華塑的法人代表,均為劉壯成。
而這些轉讓,都是通過法院的調解。幸而法院及時發現了問題,2005年7月21日,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審委會專門開會研究,第二天就撤銷了該項民事調解書。北京華塑上訴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新都區法院的裁定。具有戲劇性的是,在成都兩級法院糾正此案的時候,「山東同人」還蒙在鼓裡。

犯罪成本畸輕造假後通過訴訟騙財最多判3年

悉心設計的多米諾式假案,在利用法律疏漏的同時,更破壞了嚴肅的法律秩序。
與「山東同人」一樣,同人華塑的第二大股東———南充天益資產投資管理公司也深陷泥潭。
2006年7月14日,四川南充市公安局對同人華塑涉嫌造假的高管立案偵查。2006年8月底,濟南公安機關拘留了丁聰,12月27日,韓前進在北京落網。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這些涉嫌造假的嫌疑人犯罪成本極低。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答復,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根據刑法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的關鍵是,在造假的背後,往往還隱藏更大、更惡毒的罪案!
在這起假案中,一些司法機關在調解程序中對證據的「疏漏」,也是假案發生的重要原因。張店區、鑲黃旗等地的假案,涉及上市公司數千萬股股權的轉讓,價值高達數億元。然而,卻沒有任何一家法院向諸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調取過與此相關的證據,也沒有人仔細查驗過「山東同人」的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這些並不了解當事人雙方情況的異地法院,竟然輕易地「調解」結案標的數億元的案件!
發現假案之後,絕大多數法院採取了認真負責的態度,在短時間內以種種方式予以糾正。然而,也有個別法院的態度令人生疑———案件與你「山東同人」無關!這不能不引發人們的聯想。

這是金融案件

著名商標遭到侵權阿迪達斯獲賠30萬

本網北京2月27日訊 記者蔡岩紅 南京海關今天透露,張家港海關一次查獲的侵犯20個國際著名商標案件近日審結,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韓資企業丹陽青光燈泡有限公司賠償阿迪達斯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2005年10月19日,青光公司向張家港海關申報出口10萬只熒光燈管,海關人員發現貨物可疑,遂開箱查驗,確認該公司涉嫌侵犯了阿迪達斯公司等15家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名商標,侵權物品涉及20多種國際馳名商標、10餘種商品。
在海關依法作出沒收該批侵權貨物的處罰決定之後,阿迪達斯公司向鎮江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青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鎮江中院審理認為,「adidas」商標已列入我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其價值是一般注冊商標無法比擬的。被告青光公司的惡意侵權行為,對「adidas」商標聲譽造成了惡劣影響和損害,由於外貿銷售的特殊性,這種損害可能已經波及到境外。因此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是知識產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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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全文

第一條 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指導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例:
(一)社會廣泛關注的;
(二)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審查和報審工作。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單位對本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對本院和本轄區內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建議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第五條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其他關心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推薦。
第六條 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對於被推薦的案例,應當及時提出審查意見。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報請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統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人民法院報》上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每年度對指導性案例進行編纂。
第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的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根據本規定清理、編纂後,作為指導性案例公布。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如何在審判中引用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版

適用法律條權文時,一般不引用指導性案例編號,引用案例中適用的法律條文。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自2010年11月26日公布並施行,法發〔2010〕51號)
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⑥ 案例判例司法解釋

判例制度肇始於英國。判例作為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與其歷史沿革、法制傳統、文化意識等有著密切關系。相對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判例法是指某一判決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對於法院往後同類案件的審判具有約束力和說服力。它不是立法者事先制定的一般規則,而是裁判者在具體審判過程中的創造物,是司法者實踐經驗和法制歷史經驗積累的產物。典型的判例制度應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官在法無明定的情況下作出開創性的判決,即「法官造法」;二是法官對以往同類案件的判決模式及精神予以遵照執行,即遵循先例原則。無論從法理依據還是技術難度上講,前者所需要的勇氣和水平顯然都是遠遠高於後者的。可問題是當法官面對一個新型案件,根本無前人經驗可循時,法官能否依據憲法及法治原則作出某種創造性的舉動?

通過司法判例尋求立法突破往往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成文法雖不明確但仍有大體框架,比如法院認為知假、買假者不屬於消費者,因法律規定不甚明了,這種認定仍屬於法律限度內的合理裁量;另一種是成文法不僅未規定而且稍有突破便有「越雷池」之嫌。比如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有權就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似乎也並未將精神賠償明確予以否定或排除。那麼,有沒有哪位法官敢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在某一刑事案件中明確判令被告人應賠償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撫慰金?這個問題可以說有一定的民意基礎,被害人遭受嚴重人身傷害時不可能沒有精神損害,但從法律上又找不到現成條文,以致司法實踐中難以支持,甚至還出現律師將受害幼女之處女膜定價20萬元以求物質賠償的奇事。所以說,這樣的「口子」開與不開確實關系重大。我國目前法律制度還不是很完善,再加上法律本身的不周延性和滯後性,公民往往迫切需要這種充滿人文關懷和務實精神的判例法保護制度。法官能不能創造判例乃至創製法律絕不只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意義重大的現實問題。

從這個角度來講,我國法院實施類似於判例法的案例指導、先例判決制度,或者從相關案例中提煉精粹制定司法解釋時,都需要充分考慮到社會及民眾的實際司法需求,更要本著審慎而務實的司法改革原則。有人曾主張只有最高法院有權創制或編纂判例,但事實上,真正能由最高法院初審的案子畢竟不多,而若從下級法院選取已審結生效之案例,則等於默認其創制行為。故筆者認為,合理吸收和利用現代司法判例制度的精華,一方面需要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的作用,及時發布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判案規則;另一方面,最好能夠通過疑案報送研究制度來規范創制判例行為,也就是說,最高法院以下層級的法院在遇到難以決斷的復雜案件時,應當直接報送最高法院研究答復,在此基礎上,仍由下級法院作出相應判決,並對同類案件具有參照效用。目前實踐中已在實行這種做法,可以從程序及效力等方面進一步完善。這樣更有利於發揮判例及時解決疑難問題的優勢,也能避免法官擅用自由裁量權可能引發的弊端。

關於判例制度的生命力問題,讓我們重溫英國丹寧勛爵在《法律的訓誡》中所說的那段名言吧,「如果現有的法律暴露了缺點,法官們不能叉起手來責備起草人,他必須開始完成找出國家意圖的建設性任務,……他必須對法律的文字進行補充,以便給立法機構的意圖以力量和生命」。如果遇上了法律皺折,「一個法官絕對不可以改變法律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他可以,也應該把皺折燙平」。

北京市自然律師事務所 墨 帥



前幾年曾經引起媒體廣泛關注的是,某法院對知假買假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雙倍賠償。就這一同類案件,同一法院前後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面對如此狀況,有人主張我們應該實行判例法。

判例,顧名思義,與案例並沒有大的差別。但是作為法律術語的判例,卻是和判例法一脈相承的,表示「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則。在普通法系國家,判例往往和判例法表示同一意義,其意義在於根據傳統,法院以前的判決,尤其是上級法院以前的判決,下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作為一種規范和原則予以遵守。即法院遇到與以前類似的案件時,必須遵循以前判決中適用的原則和規則。判例對以後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了立法的意義,成為普通法系國家的一個重要的法律淵源。

我國沒有判例的說法,我們沿用已久的習慣用法,把法院已處理案件叫做案例。不僅名稱不同,其效果也截然不同,我們不是實行判例法,而是實行成文法,判例對於我們來說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有人主張我國也要實行判例法,對此筆者並不贊成。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一個國家的法律傳統也是根深蒂固的,我們今天把案件的正確處理叫做依法判決,錯誤判決叫做於法無據,字里行間反映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處理案件是以成文法為准繩的,而不是判例。

當然不是說我國歷史上沒有判例。我國封建社會,也有類似於判例法的一種法的淵源叫做「例」。秦簡中就記載了「廷行事」,漢代叫「比」,唐代以後則指作為判案依據的判例、事例和成案。明清時期,例律並重,但出現了「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繁瑣」的情形,導致了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後果,使得「例」在我國歷史上沒有發揮好的作用,名聲不佳。

實踐證明,判例法制度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同時,判例法與成文法不僅僅是法律表現形式不同,也表現出思維方式的不同。我們的人民群眾與司法人員對判例法的接受也不是輕而易舉的。

就像成文法存在缺陷,不能完全應付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一樣,判例法也有其自身缺點。我國目前的社會主義法律還處於日漸完善的過程,有的法律規定過於原則,過於抽象,缺乏具體操作性,因此法官在理解適用法律時也就出現了各種分歧。為了彌補立法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適用及時作出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起著法的淵源的作用,對審判實踐發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

當然,這並非說案例沒有任何意義,有句法律諺語,「經驗比知識更重要」。案例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具有重要價值,有利於貫徹同樣情況同樣對待的法律平等原則,提高辦案效率。加強案例研究,發揮案例的作用,也的確意義巨大。而且,目前兩大法系的差別越來越小,兩大法系互相借鑒,取長補短,也是國際上法的淵源發展的趨勢。

「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判例法和成文法,各具特色,各有優劣。我們既不能因為適用成文法判決案件存在缺陷,而盲目誇大案例的作用,也不能因為自己適用成文法,而貶低否定案例的作用;既不能因為適用成文法存在缺陷,而盲目崇拜判例法,也不能因為自己適用成文法,而貶低敵視判例法。而應該尊重歷史,正視現實,重視案例,積極發揮案例的作用,依法公正處理案件。

甘肅省民勤縣人民法院 劉文基



案例是指審判機關對於具體案件作出的判決。

案例不同於判例。作為案例的判決生效後僅對該案件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而判例在英美法系國家是一種主要的法律淵源。英美法系國家的「遵循先例」原則,要求在某一判決中包含的法律規則,對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

判例法相對於大陸法系的制定法,其優勢是能夠最大限度地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生活。社會生活是鮮活的,是豐富多彩的、千變萬化的,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涌現,又將使立法相對滯後,判例法可以有效彌補制定法的上述不足。但是,判例法賦予「法官造法」的權力,極易造成法官個人的恣意擅斷對公正的踐踏。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兩種法律制度形式各有其利弊,任何一種單一的法律形式都存在踐踏公正的痕跡。法律制度是在不斷追求公正的進程中完善的。兩大法系通過不斷地相互借鑒、吸收、取長補短,當今兩大法系的特徵已經不再明顯,呈現了日益靠攏、趨同甚至融合的現象。英美法系國家除了制定許多法規法典外,還頒布了大量的委託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判例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在判決中不得引用,但大多數法官實際上都十分尊重先例。

我國實行的是成文法。在我國法律制度中,立法機關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審判過程中和檢察過程中就適用法律問題有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闡釋和說明。賦予最高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權是中國法律制度的特色,不僅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國家沒有,而且實行成文法的大陸法系的國家也沒有。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司法解釋為統一司法人員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合理限制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條誠然是重要的,是執法的准繩,但法條只有適用於案件,才能對社會生活產生實際作用。且審判不僅僅是一項拿事實去適用法律條文的簡單智力活動,司法工作者必須能動地運用法律對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才能公正查案、斷案。案例是對法律最具體、最生動的解釋。為了幫助人們正確統一理解法律,我國法院借鑒判例制度,逐步注重案例編纂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人民法院報》所載典型案例,已經成為指導法官審判的重要工具。然而,因案例的定位不明確,缺乏規范的編選標准和編選程序,諸多媒體所載案例良莠不齊,對法律的解讀不一,導致讀者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為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將媒體所載案例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學術研討性案例,可以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允許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另一類為指導性案例,由最高審判機關按照一定的編選標准、編選程序選擇具有新穎性、爭議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按一定的發布方式在特定媒體上予以公布,實現司法解釋向具體化、案例化良性過渡。按照案例指導制度公布的案例,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作用,對於類似案件,在適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法官都可以參照案例進行裁判。通過案例的示範引導,規范法官的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思維方式,統一法律適用標准,確保司法公正。

⑦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至今發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您好,指導性案例專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程序編選的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公開發布的案例。截止目前為止共有16批87件,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網址上即可查詢。附網址:網頁鏈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⑧ 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案例指導的聯系

首先司法解釋是在法律適用中必須遵循的。而案例不需,因我國不是普通法系,判例不是我國得法律淵源。
其次許多司法解釋的出台跟一些具體得案例有必然聯系。
案例只具有指引性,而不具有強制性

⑨ 如何理解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案例指導制度的相互關系

前者是理論闡述,後者是對具體案例進行適用歸類。在具體判案時候,如果司法解釋不是很明了,就要參照案例指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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