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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3-18 14:10:54

A. 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規范》

那是什麼年頭的版本了?沒有新版本的。要的話可以hi我。

B. 誰有《省地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指導意見》文本

說明一下,後面的兩個附表太大了,不好發。如需要請補充郵箱,我發給你。

省、地、版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權實驗室建設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的建設,保證有效實施疾病預防與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疫情及健康相關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與控制、實驗室檢測與評價、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和技術指導與應用研究等職能,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本地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好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系。必須堅持科學、合理、實用、節約的原則,根據服務人口數量、服務內容與需求量等因素,結合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衛生規劃,在滿足基本功能的同時,體現標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點,適當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確定實驗室建設規模。

C. 《省地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指導意見》

說明一下,後面的兩個附表太大了,不好發。如需要請補充郵箱,我發給你。

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的建設,保證有效實施疾病預防與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疫情及健康相關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監測與控制、實驗室檢測與評價、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和技術指導與應用研究等職能,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本地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好現狀與發展、需要與可能的關系。必須堅持科學、合理、實用、節約的原則,根據服務人口數量、服務內容與需求量等因素,結合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衛生規劃,在滿足基本功能的同時,體現標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點,適當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確定實驗室建設規模。
第三條 本意見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建設的基本指導原則,是編制、評估、審批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重要依據,各地應結合本地區疾病預防控制技術水平和工作實際需要參照執行。

第二章 功能與建設規模

第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包括業務、實驗、行政及保障用房,其中實驗用房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為:省級不少於41%、地級不少於40%、縣級不少於35%。
第五條 省、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職能分工應建立下列功能實驗室
省級:P3實驗室,分子生物學實驗室,腸道細菌檢測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分離鑒定實驗室,呼吸道病毒實驗室,腸道病毒實驗室(含脊灰實驗室),HIV確認實驗室,結核病參比實驗室,地方病實驗室,寄生蟲病實驗室,消毒實驗室,殺蟲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黴菌分離及鑒定實驗室,蟲媒病毒實驗室,毒理室及感染動物房,放射防護檢測實驗室,職業衛生檢測室,化學毒物及毒素檢測實驗室,普通理化實驗室,生化實驗室。
地級:分子生物學實驗室,血清學實驗室,腸道菌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分離鑒定實驗室,HIV初篩實驗室,結核病參比實驗室,地方病實驗室,寄生蟲病實驗室,消毒實驗室,殺蟲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黴菌分離及鑒定實驗室,放射防護檢測實驗室,職業衛生檢測室,常見化學毒物檢測實驗室,普通理化實驗室。
縣級:血清學檢測實驗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腸道菌分離鑒定實驗室,HIV初篩實驗室,結核病實驗室,地方病實驗室,寄生蟲病實驗室,食品、化妝品、水質、涉水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微生物實驗室,職業衛生和放射防護檢測室,理化實驗室,生化實驗室。
除有特殊要求的實驗室外,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相關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實驗室應達到P2實驗室的建設標准。可針對本地區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實際,充分考慮需要和可能以及利用率,設置相應功能的實驗室。
第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功能:
省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實驗,細菌、病毒、黴菌及其他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微生物檢測,消毒滅菌效果檢測,健康相關物品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寄生蟲病中間宿主和蟲媒的抗葯性測定,作業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食品、化妝品、涉水產品的安全性檢測,消殺產品和衛生產品衛生質量分析,健康相關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衛生質量分析,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檢測,食物中毒、職業中毒、農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學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分析,急性、亞急性、亞慢性與慢性毒性試驗,刺激性與過敏性試驗、致癌與致畸毒性試驗,營養與保健食品功能評價,化妝品功能評價,其他健康相關物品有關功能評價。
地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實驗,常見細菌、病毒、黴菌培養分離鑒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初步分離鑒定,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衛生質量檢測,消毒滅菌效果檢測,健康相關物品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病原學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寄生蟲病中間宿主和蟲媒的抗葯性測定,作業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飲用水和水源水質分析,食物中毒、職業中毒、農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學污染事件因素檢測初步分析。
縣級:開展免疫學、生物化學實驗,細菌培養分離鑒定,常見中毒事件微生物培養初步分離,食品、水、空氣、涉水產品、化妝品等的微生物檢測,寄生蟲病病原學檢測,寄生蟲病中間宿主的種群鑒定和密度測定,作業場所、公共場所、生活居住環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關實驗,飲用水和水源水質分析,常見毒物和化學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
第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各項檢驗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配置參照表1配置;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檢驗能力應達到表2要求。

第三章 布局要求

第八條 新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應符合當地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其選址宜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城市基礎設施;
2、地形規整,交通方便;
3、避讓飲用水源保護區;
4、避開化學、生物、雜訊、振動、強電磁場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場所。
第九條 實驗用房宜與辦公等其他功能用房分開設置,不同類別實驗室建築宜獨立設置,合理分區。實驗室建築宜處於最小風頻上風向。
第十條 各類實驗用房集中在一個樓宇的,垂直布局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動物實驗室)、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業務、實驗、行政及保障等各類功能用房集中在一個樓宇的,實驗用房宜置於樓宇上部。
第十一條 樓層平面宜為中廊式。實驗區位於樓層一端,垂直通道、實驗人員辦公及生活等其它區域位於樓層另一端,與實驗有關的輔助用房可置於上述二個區域之間。

第四章 建築設施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實驗樓宜採用框架(剪)結構,便於實驗室合理布局。
第十三條 實驗樓的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防火設計規范的規定。
實驗室建築的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於乙類建築。
實驗樓應設置完善的防雷系統。二級以上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計算機網路機房、大型儀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場所宜設置獨立的防雷系統。
第十四條 高層實驗樓宜安裝電梯,以便於設備和物資搬運。
第十五條 實驗樓不得採用可造成不同實驗室之間空氣交換的中央空調系統。具有潔凈度、溫濕度、壓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類別的實驗室,應採用獨立新風、回風與排風通風系統。實驗室通風櫃的排風系統宜獨立設置,即一櫃一管一風機系統,不宜共用風道,不得借用消防風道。實驗用房在外牆上應預留潛藏的側送側排風口。
第十六條 高度超出城市給水管網水壓范圍的實驗樓,給水系統宜設置變頻恆壓供水裝置。
實驗廢水應設污水處理裝置或採取有效處理措施,具備有效去除酸、鹼、重金屬、有機溶劑及殺滅致病微生物的功能,水質達到污水排放標准。裝置結構應設調節池、物化處理單元、生化處理單元及消毒單元。
第十七條 實驗室開間模數宜為3.5米~4.0米(以3.6米為佳)。對設有地下停車場的實驗樓,應同時兼顧柱網與停車的關系。進深宜為6.0米~9.0米。
實驗室建築層高宜為3.7米~4.0米;凈高宜為2.7米~2.8米;有潔凈度、壓力梯度、恆溫恆濕等特殊要求的實驗室凈高宜為2.5米~2.7米。在確定建設高度時,應盡量擴大技術夾層的高度。
第十八條 實驗室走廊凈寬宜為1.6米~2.0米。普通實驗室門寬以1.1米~1.5米(不對稱雙開)為宜;有緩沖間的實驗室(包括無菌室、潔凈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等結構復雜的實驗用房),應留有隱蔽的設備門,供實驗設備,尤其是大型設備的進出。
第十九條 實驗室的牆面應採用表面吸附性小、清洗方便的建築材料。
實驗室的地面應採用耐腐蝕、耐磨損、易沖洗的建築材料。潔凈實驗室、生物安全防護實驗室以及其它有特定要求的實驗室地面材料還應滿足整體無縫隙的要求。
第二十條 實驗室採取透明化分隔時,應採用不低於1米的實牆。實驗室外窗不宜採用有色玻璃,以免在實驗時造成色覺判斷誤差。對有避光要求的實驗室應另行採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實驗用台櫃的基材應符合環保要求,面材應具備耐腐蝕、易清洗、防火的特點。
第二十二條 微生物實驗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觸摸式;實驗室水槽、下水管道應耐酸、鹼及有機溶劑,並採取防堵塞、防滲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險因素的微生物實驗室污染區不得設置地漏。
第二十三條 理化實驗區內易受化學物質灼傷處應設置洗眼器及緊急沖淋裝置,或設置共用緊急沖淋裝置。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建築的供電應留有足夠的負荷餘量,設施應安全可靠,一般採用雙路供電,不具備雙路供電條件的,應設置自備電源。有特殊要求的,應配備不間斷電源。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建築的綜合布線、計算機網路、樓宇自控、安全防範等智能化系統應達到同期社會較先進的水平,並留有一定的發展空間;在實驗區,每個實驗室至少設置一個數據與語音點,有特殊需求的可另行考慮。
第二十六條 PCR實驗室、HIV初篩和確認實驗室、放射檢測實驗室、動物實驗室、環境測試艙、空氣消毒實驗室、殺蟲模擬現場實驗室等特殊條件實驗室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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