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工作指導
⑴ 求一篇「法院立案庭工作計劃」
為了......立案庭堅持司法為民,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的主題,全面推進立案各項工作,緊緊圍繞......大會的會議精神規劃和部署全庭工作,把立案工作與爭優創模活動緊緊結合起來,更好地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
一、踐行司法為民,做好立案工作
1、 切實採取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當事人訴訟,堅持向當事人送達訴訟風險告知書,訴訟當事人須知,訴訟指南等便民利民措施。
2、 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訴訟權利,對群眾訴訟進行指導。
3、 推進審判流程管理,杜結案件超審限。
4、 認真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全異議和不予受理上訴的案件。
5、 加強立案工作規范化和信息話建設。
6、 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7、 做好信訪工作。
8、 加強黨風廉正建設。
二、具體措施
總的指導原則就是緊緊圍繞立案庭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及立案庭對每位同志簽訂的目標責任書,狠抓落實年初制定的工作計劃。
1、 對各類訴訟案件依法立案,在規定期限內移送。
2、 對來訪人員認真接待,不影響機關工作和生活,及時做好信訪轉辦工作,對告急信訪、集體上訪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經常分析信訪動態。
3、 加強業務信息、調研文章、法制宣傳報道的撰寫力度,具體按年度目標責任狀落實。
4、 加強計算機網路使用與管理。
5、 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抓好乾警的政治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素質。
6、 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中院「八條禁令」等規定。
7、 落實「收支兩條線」等財務規定,按規定向當事人送達《當事人訴訟須知》和廉政監督卡。
8、 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培養文明健康的習慣。
⑵ 法院立案庭 有什麼作用
法院立案庭無權審判案件,法院立案庭的職責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依法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
(2)立案工作指導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范圍:
(一)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二)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行政上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三)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四)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計算並通知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
⑶ 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細則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1997年4月21日法發[1997]7號)
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加強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
第二條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
第四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依法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五條人民法院實行立案與審判分開的原則。
第六條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專門機構負責,可以設在告訴申訴審判庭內;不設告訴申訴審判庭的,可以單獨設立。
第七條立案工作的范圍:
(一)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二)對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經濟糾紛、行政上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三)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四)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五)計算並通知原告、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進行審查:
(一)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應當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起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中關於受理條件的規定。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條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和原告、自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第十一條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第十二條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三條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或者報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起訴經審查決定立案後,應當編立案號,填寫立案登記表,計算案件受理費,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並書面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十五條決定立案後,立案機構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第十六條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自訴狀、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口頭告訴之日起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審判庭對立案機構移送的案件認為不屬本庭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提出,報院長決定。
第十八條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報庭長批准立案;當事人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受理。
人民法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將當事人的姓名、單位、案由、簡要案情報基層人民法院統一編立案號。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人民法庭不予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決定立案,交由人民法庭審理。
第十九條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辦妥送達上訴狀副本等有關手續,將案卷材料連同二審案件訴訟費繳費憑證等一並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機構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應當查對以下內容:
(一)上訴狀、一審裁判文書齊全;一審卷宗數應與案件移送函標明的數量相符。
(二)上訴人遞交上訴狀的時間在法定上訴期限以內;雖然超過法定上訴期限,但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順延上訴期限的書面材料。
(三)附有上訴案件受理費單據或者上訴人關於緩、減、免交上訴費用的申請。
對卷宗、材料不齊備的,應當及時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補充。
第二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機構經查對有關材料無誤的,應當填寫立案登記表,編立案號,向當事人發送案件受理通知書和上訴案件應訴通知書,並將案卷材料於立案登記的第二日移交有關審判庭。
第二十二條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訴或者再審申請,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登記後立卷審查。
第二十三條對具有以下情形的再審案件,應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
(一)經審查認為申訴或者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報經院長批准再審的;
(二)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
(四)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
第二十四條執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以前有關立案工作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日期:1997年04月21日實施日期:1997年05月29日(中央法規)
⑷ 起訴時需要被告的哪些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
規定》要求,今後,寧波兩級法院對各類起訴材料,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均應依法予以立案;對於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應予以登記,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
此外,《規定》在全國法院中率先將立案登記制全面適用於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訴、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國家賠償等所有類型的案件中。
不當場登記立案的應出具收據
《規定》要求,法院立案部門在接到起訴狀時,應先予以登記。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一般應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規定》明確,法院立案部門發現訴狀內容欠缺或者錯誤情形的,應當給予當事人指導和釋明,並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起訴不符合條件的,如當事人在告知後仍堅持起訴,法院立案部門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根據《規定》,預繳案件受理費並非立案的前置條件,各法院不得以當事人尚未預繳案件受理費而拒絕立案。
⑸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如何立案申請再審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查辦以下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復查處理的申訴案件;
(二)刑滿釋放人員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經法院復查,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
(三)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
(四)認為需要自己辦理的重大控告、申訴案件。
第三節 查辦申訴案件程序
第二十一條 需要立案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以「有錯誤可能的」為原則,從以下五個方面加以考查:
(一)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是否可能有錯誤;
(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確,罪名是否確切;
(四)刑事處罰是否恰當;
(五)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條 對申訴材料應迅速審查,認為需要復查的,由承辦人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經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檢察長批准後復查。
對批准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制訂復查計劃,確定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以及復查的方法、步驟、措施和完成的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 復查終結後,辦案人員應製作結案報告,內容包括:
(一)申訴的主要問題和主要事實;
(二)查證的情況和結果;
(三)復查處理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結案報告須經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集體討論,認為可以結案時,應填寫結案審批表,經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結案。重大的,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准結案。
第二十五條 復查申訴案件結案的標準是:
(一)案件的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案件性質能夠認定;
(三)有明確的結論和處理意見,並經領導審查批准。
第二十六條 復查刑滿釋放人員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雖經法院復查,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一般應在90天內辦結。
復查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一般應在60天內辦結。
第二十七條 結案處理,必須履行法律手續。
法院原判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訴,並製作駁回申訴通知書。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應製作改判建議書,建議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要時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檢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決定是正確的,應予維持,駁回申訴。並製作駁回申訴通知書,發給申訴人,同時做好息訴工作。原決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時,應報請主管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准。撤銷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或免予起訴決定。需要追捕、追訴的,原則上移送原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上級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下級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實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九條 上級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可代表本級檢察院向下級檢察院交辦重要的控告、申訴案件。上級檢察院交辦的案件,下級檢察院按內部分工或經檢察長批示,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或其他檢察業務部門查辦,承辦單位應認真負責辦理,並將查處結果主送上級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
上級交辦的案件,一般應在90天內辦結,逾期未能結案的,要上報辦理情況並說明原因。
第三十條 下級檢察院上報的交辦案件結案報告,上級檢察院要認真審查。如發現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應提出意見,交下級檢察院重新調查或復議,必要時可調卷審查、調人匯報或直接派人督促檢查,協助辦理。對確有錯誤而又堅持不改的,上級檢察院可撤銷下級檢察院的原處理決定,並作出新的決定。
第四節 查辦控告案件程序
第三十一條 辦理控告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檢察院有關實施細則規定的立案標准和程序執行。
⑹ 立案工作指導是要求各法院學習嗎
應該都是要學習的
我們院已經接到通知了
自從來了這個立案等級制度,都要累死了
⑺ 基層法院的立案工作應如何規范化
全國法院80%以上的案件是基層法院受理的,因而,基層法院的立案工作在整個法院立案工作中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會議認為,各級法院的領導應注重抓基層,這是深化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改革的基礎。 抓好基層法院的立案工作,重點抓好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暫行規定從兩便原則出發,賦予法庭立案權,採取專人審查,庭長批准, 基層人民法院 立案機構指導,統一編立案號的變通做法。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既堅持了立審分立的原則,又考慮了法庭立案的特殊性,是統一立案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是兩便原則的生動體現。會議強調,各地在落實去年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精神和貫徹實施《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過程中,在抓好人民法庭設置規范化的同時,要抓好法庭立案工作的規范化,兩者要同步進行。人民法庭設置的適度規模化,使法庭的人、財、物配置更合理,更便於立審分立原則的實施。在抓教育、抓認識的同時,著重從建章立制、加強管理、規范做法上入手,落實專職立案人員,落實立案人員責任 ,落實立案制度,落實接待時間,落實立案監督制約機制。從而保障程序上的公開和公正,促使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及審判管理日趨專業化、規范化、科學化。
⑻ 人民法院l立案機構應承當哪些主要職責
人民法院、立案機構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1)審查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審查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2)對上訴案件、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審理不服下級法院不予受理、管轄異議的上訴案件。
(3)審查申訴、申請再審,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卷審查,並決定是否裁定再審立案;對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
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4)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
訴前證據保全。
(6)依法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管轄異議和下級法院的管轄權爭議案件。對下級法院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訴案件,指定下級法院受理。
(7)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
,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或報批手續。
(8)對本院各類案件的審限進行跟蹤督辦,並定期向有關領導與部門通報。
(9)辦理上級機關和本院領導交辦案件的登記、編號、程序上的審查處理和督辦,並回報或轉報結果。
(10):處理告訴申訴來信來訪,解答法律咨詢,做好上訪老戶
(11)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