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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指導手冊

發布時間: 2021-03-16 1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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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入門
作者:薛俊 點擊查詢作者其它作品

立即發貨 出版社:安徽科學技術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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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類別〗 中國書網 > 體育 > 球類 > 足球

〖內容簡介〗
編輯推薦:全書共七章,分別詳細敘述了足球運動概況,青少年足球訓練特點,足球技戰術分析及練習方法,足球規則與裁判法,足球運動中損傷及處理,足球競賽工作等。該書的出版旨在幫助初學者盡快步入足球天地,引導初學者自學自練,提高初學者技戰術水平,指導廣大群眾較規范地開展足球活動,對基層教練員、運動員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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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於足球訓練,請足球高手指導!

你玩球的時間太少了。先練基本功吧。點球雙腳算一個左腳一次右腳一次。能顛20-30個可以有基專本的球感。小學屬校隊要求是100個。
然後找個牆面練習傳球和射門。內腳背傳球和射門的正確姿勢。主要是練好內腳背和腳背球感。外腳背就放棄吧。外腳背很多中國職業球員都玩不轉。
最好有個夥伴,2個人互相傳球。5米,10米,20米。短距離要求一腳傳球,長距離兩腳傳球。目的是為了練習傳球和接球。
然後就是多踢比賽了,不用太正規,幾個朋友拿4個磚頭擺2個門就可以。只有在對抗中你才能提高意識。比如陣型,跑位,體力分配等。
如果人手不夠可以玩搶圈,1-2個人搶球,水平高了後持球方要一腳傳球,以提高難度。搶圈比單練更有趣味性,不會很枯燥。
以上只是建議。多動動腦子,不管是球場上還是球場外。球場外想想怎麼才能提的好,要自己多琢磨。在球場內需要多想想自己怎麼做對球隊有幫助。善於動腦子的球員比別人學的快,成就也高。希望對你有幫助。

3. 足球的詳細規則

足球比賽規則

第一章 比賽場地

尺寸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 最短90米(100碼)
最長120米(130碼)
寬度: 最短45米(50碼)
最長90米(100碼)

國際比賽
長度: 最短100米(110碼)
最長110米(120碼)
寬度: 最短64米(70碼)
最長75米(80碼)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 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米(6碼),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旗桿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梁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
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2

第二章 球

質量和測量


•圓形;
•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製成;
•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球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准」。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志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志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 隊員人數

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後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章 隊員裝備

安全性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
•運動上衣;
•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
•護襪;
•護腿板;
•足球鞋。

護腿板
•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
•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
•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守門員
•每名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比賽不需要停止;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裁判員在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隊員只有在比寒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4. 足球基本知識

1、參賽人數:足球比賽雙方各派11個人上場(包括守門員),總共22人。還有三個裁判在場。

2、一場足球比賽上下半場各45分鍾,全場比賽總時長90分鍾。上下半場中場可以休息15分鍾。足球比賽可以進行補時,以補充損失的時間,但是原則上補時最長不應超過5分鍾。

3、如果雙方在全場打滿後仍然未分出勝負,可以打加時賽,加時賽一共30分鍾,分為上下半場,每半場15分鍾,中間不休息,換邊直接開戰。如果在加時賽中仍然部分勝負,則進入點球大戰,點球賽分為5輪,進球多者勝,如果五輪之後仍然不分勝負,那麼進入單輪決勝負,一直到決出勝負為止。

4、點球是對方球員被本方球員在禁區內犯規,絆倒,或者手球之類的。 此時對方球員在點球點罰點球。

5、角球是對方球員把球踢出了或者碰出了對方半場底線。此時本方球隊在對方球隊半場底線角旗桿范疇內罰角球。

足球起源於中國古代戰國時期的齊國,當時把足球名為「蹴鞠」,漢代蹴鞠是訓練士兵的手段,制定了較為完備的體制。如專門設置了球場,規定為東西方向的長方形,兩端各設六個對稱的「鞠域」,也稱「鞠室」,各由一人把守。場地四周設有圍牆。比賽分為兩隊,互有攻守,以踢進對方鞠室的次數決定勝負。

(4)足球指導手冊擴展閱讀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製成,在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球的圓周不得多於71厘米或少於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多於453克或少於396克。充氣後其壓力應相等於0.6一1.1 個大氣壓力(海平面上),即相等於600-1100克/厘米』。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國際理事會決議一

1.比賽所用的球,是比賽場地所屬協會或俱樂部的財物,在比賽結束時,應將球交給裁判員。

2.國際理事會隨時決定製球的質料。任何經許可的質料,均應由國際理事會核准。

3.國際理事會已批準的規則對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兩等於396至453克。

4.如球在比賽進行中破裂或漏氣時,應立即停止比賽,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恢復比賽。除非當時球在球門區內,如遇這種情況,則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恢復比賽。

5.如球破漏發生在死球時,應用新球按照相應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5. 足球的詳細規則

23個人在一個長方形的場地里圍著一個球、來回跑,身體(除了手和手臂)的任何部分都可以觸球,有一個人吹著哨子,倆人戴手套,一邊一個鐵籠子
然後,全球的人類都很關注,並稱此為節日(給自己偷懶找理由)
狂歡(大家打架、鬧事,每次都很high)
整整一個月
一般主辦國家會有很多收入,來源於旅遊消費
官方(FIFA)美其名曰:世界盃

6. 足球各項技術訓練方法!

傳球

是組織進攻、變換戰術和創造射門機會的有效手段。隊員的傳球和跑位組成了全隊的進攻戰術。常用的傳球腳法有:腳內側、腳背內側、腳背正面、腳背外側、腳尖和腳跟等。現代足球比賽要求傳球技術更加全面、准確、快速和熟練。

射門

足球比賽的直接目的是射門得分,而能否把球射入對方球門是比賽勝負的關鍵。射門主要在攻守爭奪最激烈的罰球區附近進行。這個地區防守人數常常多達7~8人,防守隊員的緊逼盯人、兇狠的搶斷堵截,使進攻隊員幾乎無懈可擊。

接球

是運動員有目的地用規則允許的身體部位,把運行中的球接停在所需要的位置,以便完成傳球、運球過人、射門等動作。接球是銜接下一個技術動作的過渡性技術。比賽中常用的接球方法有腳內側接球,腳底、腳背、腳外側、大腿、胸部和頭部接球等。

運球過人

是控制球、組織配合進攻與防守、尋找傳球時機、突破防線獲得直接射門得分的有效手段,在足球進攻技術中佔有重要地位。運球時常用腳背正面、腳背外側、腳背內側、腳內側等部位來推撥球,使球始終處在自己的控制范圍內。

頂球

運動員常常運用額正面、額側面的頂球技術進行傳球、射門、搶斷空中球。爭頂球是門前進攻和防守的一項重要技術。它是高吊高打、攻克密集防守的有效手段之一。防守隊員為了保護本隊球門,也積極地爭頂門前高球,解除危機。特別是沖頂球,在防守中的成功率更高。

擲界外球

是足球比賽中除守門員外,唯一允許用手接觸球的特殊技術,它只在球出邊線後重新開始比賽時使用,其特點是准確性高。特別是在前場邊線外能及時而有力地將球擲入罰球區附近,是一種很有威脅的進攻手段。因此,許多優秀隊都專門培養1~2名擲球手,以增強進攻的威力。

搶截

是防守的一項主要技術,其目的是將對手控制的球搶奪過來。常用的防守技術有站位堵擊、逼堵、斷搶、爭頂、鏟踢、大腳解危、破壞過人等。

由於個人突破能力的提高和進攻能力的增強,防守技術也發生了一些新變化,如出現了圍搶、夾擊。鏟球動作日趨增多(所謂鏟球,是隊員用單腳或雙腳沿地面滑動觸球的踢球動作。進攻和防守中均可用此技術動作踢球),在實力相當、爭奪激烈的一場比賽中,雙方鏟球次數可達 100次以上。

守門員技術

守門員是全隊最後一道防線,其主要任務是防止球進入本隊球門。守門員必須冷靜沉著、勇敢果斷,他的競技狀態直接影響到本隊的士氣和成敗。為了守住球門,守門員要有敏銳的觀察和准確的判斷,要善於選位。

(6)足球指導手冊擴展閱讀

觀察技術的三個角度:控制、配合、對抗

足球技術

國外有一種說法:"技術就是控制球"。雖然這里的"控制球"是廣義的,包括傳、接、射、頂、運、過人、搶截、擲界外球等各個方面,但這種說法仍有些片面。因其觀察技術的角度,只著眼於人與球的關系--控制關系。

然而,現代足球賽,衡量一個技術動作是否合理、成功,至少還應包括另外兩個維度,即:持球人與同伴的關系--配合關系;持球人與對手的關系--對抗關系。

7. 足球的詳細規則

第一章 比賽場地

尺寸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 最短90米(100碼)
最長120米(130碼)
寬度: 最短45米(50碼)
最長90米(100碼)

國際比賽
長度: 最短100米(110碼)
最長110米(120碼)
寬度: 最短64米(70碼)
最長75米(80碼)

場地標記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各個區域之內。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
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劃分為兩個半場。
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球門區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 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米(6碼),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球門區。

罰球區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18碼)米,與一條平行於球門線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范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在罰球區外,以距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旗桿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桿,上系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放置旗桿。

角球弧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桿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

球門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
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桿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的橫梁組成。
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與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系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地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安全性
球門必須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使用移動球門。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中止比賽。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準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桿或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在比賽場地外的地面技術區域內和距邊線1米范圍內,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出現。
另外,在球門線和球門網之間的區域內也不允許有廣告出現。

·決議五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的代表性標志或圖案的復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決議六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第二章 球

質量和測量


·圓形;
·用皮革或其他適當的材料製成;
·圓周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
·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0.6~1.1個大氣壓力(600~1100克/平方厘米、8.5~15.6磅/平方英寸)。

壞球的更換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
·停止比賽;
·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漏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球等成死球時破裂或損壞:
·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
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志之一:
第一種,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標志;
第二種,正式的「國際足聯監制」標志;
第三種,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准」。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志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志之一的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志和製造商的商標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志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 隊員人數

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
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換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
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序
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得到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
·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
·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
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一名球隊官員可以在比賽時向隊員進行戰術指導,給予指導後必須回到自己的位置,所有的球隊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四章 隊員裝備

安全性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基本裝備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
·運動上衣;
·短褲——如穿緊身內褲,必須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
·護襪;
·護腿板;
·足球鞋。

護腿板
·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
·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
·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守門員
·每名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比賽不需要停止;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裁判員在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隊員只有在比寒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
·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五章 裁判員

裁判員的權力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許可權和職責

裁判員: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罰,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官員)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
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類似機構所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其周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桿和比賽用球;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決定(在其職責范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第六章 助理裁判員

職責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為示意: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第七章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分為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鍾。特殊情況經裁判員和雙方同意另定除外。任何改變比賽時間的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鍾)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中場休息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
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鍾。
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
只有經裁判員同意方可改變中場休息時間。 扣除損失的時間
在每半場比賽中損失的所有時間應被扣除:
·替換隊員;
·對隊員傷勢的估計;
·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進行治療;
·拖延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扣除損失的時間。

罰球點球
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半場結束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決勝期
競賽規程可以規定再進行兩個半場相等時間的比賽。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也能適用。

中止的比賽
除競賽規程另有規定外,中止的比賽應重新進行。

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

預備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
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
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比賽。
下半場比賽兩隊交換比賽場地。

開球
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得分後;
·在下半場比賽開始時;
·在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程序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距球至少9.15米 (10碼),直到比賽進行;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裁判員發出信號;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
·由對方隊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在開球程序上的其他犯規:
·重新開球。

墜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程序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
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重新墜球: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特殊情況
判給守方在其球門區內的任意球,可從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踢出。
判給攻方在其對方球門區內的間接任意球,從距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踢出。
比賽暫停之後,在距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球門區內的地點最近的、與球門線平行的球門區線上墜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九章 比賽進行及死球

比賽成死球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當球不論從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比賽進行
其他所有時間均為比賽進行中,包括:
·球從球門柱、橫梁或角旗桿彈回場內;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第十章 計勝方法

進球得分
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間及橫梁下越過球門線,而此前未違反競賽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獲勝的隊
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如兩隊進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為平局。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應說明,若比賽結束為平局,是否採用決勝期或國際足球理事會同意的其他步驟以決定比賽的勝者。

第十一章 越位

越位位置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
·隊員較球和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
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
·他在本方半場內;
·他齊平於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
·他齊平於最後兩名對方隊員。

犯規
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捲入」了現實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干擾比賽;
·干擾對方隊員;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沒有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下接到球,則沒有越位犯規:
·球門球;
·擲界外球;
·角球。

違規/判罰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第十二章 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下列情況將被判罰犯規或不正當行為:

直接任意球
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六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
·跳向對方隊員;
·沖撞對方隊員;
·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
·推對方隊員;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
·為了得到對球的控制而搶截對方隊員時,於觸球前觸及對方隊員;
·拉扯對方隊員;
·向對方隊員吐唾沫;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下列四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後在發出球之前持球超過6秒;
·在發出球之後未經其他隊員觸及,再次用手觸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
·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
裁判員認為,隊員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也將判給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動作具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隊員;
·阻擋對方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
·違反規則第十二章以前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規,而停止比賽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紀律制裁
只有對場上人員、替補隊員或是被替換下場的隊員,才能出示紅黃牌。 可警告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1. 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罰令出場的犯規
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七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罰令出場並出示紅牌:
1. 嚴重犯規;
2. 暴力行為;
3. 向對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 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5. 用可判為任意球或球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6. 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7.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必須立即離開比賽場地附近和技術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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