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五批指導性案例
⑴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民事如何查詢
直接網路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就可以
⑵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至今發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您好,指導性案例專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程序編選的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公開發布的案例。截止目前為止共有16批87件,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網址上即可查詢。附網址:網頁鏈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⑶ 最高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到現在有多少批
已經公布了第十一批,2015年11月19日公布,共56個指導案例。
⑷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總共多少
目前,最高法院共發布了13批64個指導性案例。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一批4個(1—4號);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二批4個(5—8號);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三批4(9—12號)個;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四批4(13—16號)個;
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五批6(17—22號)個;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六批6個(23—26號);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七批6個(27—31號);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八批6個(32—37號);
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九批7個(38—44號);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批8個(45—52號);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一批8個(53—56號);
2016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二批4個(57—60號);
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性案例第十三批4個(61—64號)。
⑸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是法嗎
不是。部門法包括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分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和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
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履行監督職能、指導審判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統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標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強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加強法治宣傳都具有重要意義。
⑹ 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時間
2010年11月26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對法院系統的案例指導工作做了具體的規定。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一批4個指導性案例。
201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二批4個指導性案例。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三批4個指導性案例,其中民事、刑事案例各2個。
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四批指導性案例 。
201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五批指導性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2014年1月26日發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利保護、保險人代位行使請求權案件的管轄、政府信息公開網上申請的答復期限等問題。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並於2010年12月31日發布了第一批3個指導性案例。 201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第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0年9月10日,公安部發布了《關於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公安機關的案例指導工作做了具體的規定。但迄今為止,公安部尚未發布其自己的指導性案例。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 (法〔2015〕130號 )。
2015年7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 。
⑺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至今發布了多少批了,在哪能找到全部案例
您好,指導性案例專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程序專編選的並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屬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公開發布的案例。截止目前為止共有16批87件,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網址上即可查詢。附網址:網頁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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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的全文
第一條 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並統一發布。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指導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例:
(一)社會廣泛關注的;
(二)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負責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審查和報審工作。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單位對本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對本院和本轄區內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建議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推薦。
第五條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其他關心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推薦。
第六條 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對於被推薦的案例,應當及時提出審查意見。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報請院長或者主管副院長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指導性案例,統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人民法院報》上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每年度對指導性案例進行編纂。
第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布的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根據本規定清理、編纂後,作為指導性案例公布。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⑼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如何在審判中引用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版
適用法律條權文時,一般不引用指導性案例編號,引用案例中適用的法律條文。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自2010年11月26日公布並施行,法發〔2010〕51號)
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