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懲戒權
A. 老師辱罵、體罰及變相體罰學生等,有什麼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2、《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3、《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
第十六條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採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1)學術懲戒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B. 杭師大教師多篇論文涉嫌抄襲,她將面臨什麼懲罰
今日某豆瓣網友匠(網名)一個人社交網路提起控訴,指出杭州師范大學郭某某教師涉嫌抄襲自己的論文。經過相關單位核實,郭某某的確存在論文抄襲的嫌疑。作為學術造假,郭某某將為此付出慘痛的代價。
大學教師除了正常的教學任務之外,一般都在相關的單位或機構從事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並且擁有自己的相關科研崗位。在被發現論文涉嫌抄襲之後,其學術研究的價值將會被面臨質疑。為維護相關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同時穩定單位其他科研工作者的心理情緒,郭某某可能會被調離相關科研崗位。
C.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都分為哪幾級
分五級,具體如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版規、本規定以及學權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3)學術懲戒權擴展閱讀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D. 學術不端的危害
學術不端行為敗壞科學界的聲譽,阻礙科學進步。學術的意義是求真,探求真理本來應該是每個學者的崇高職責,誠實也應該是治學的最基本的態度。人類的活動很難找出還有哪一種像學術這樣強調真實,學者也因之受到公眾的敬仰,甚至被視為社會的良心。如果科學界的聲譽由於學術不端行為的頻發而受到嚴重損害,敗壞了科學研究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那麼必然會阻礙科學的進步,因為做科學研究是需要全社會的支持的,需要有科研資金的提供,需要有一個比較好的科研環境的。沒有了這些因素,科學就很難發展。
學術不端行為也直接損害了公共利益。科學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在使用國家資金,學術造假就是在浪費納稅人的錢。有的學術造假是和經濟腐敗相勾結的,是為了推銷假葯、假產品的,那麼就是在騙消費者的錢,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學術不端行為違反學術規范,在科研資源、學術地位方面造成不正當競爭。如果靠剽竊、捏造數據、捏造學術履歷就能製造出學術成果、獲得學術聲譽、占據比較高的學術地位,那麼腳踏實地認認真真搞科研的人,是競爭不過造假者的。而且學術造假還對同行造成了誤導。如果有人相信了虛假的學術成果,試圖在其基礎上做進一步的研究,必然是浪費了時間、資金和精力,甚至影響到學位的獲得和職務的升遷。受造假者最直接危害的往往是同一實驗室、同一研究領域的人。
因此,人人都有權利維護學術規范、學術道德,維護學術規范、學術道德也是在保護自己的利益。
中科協完善科技人員誠信檔案 防範學術不端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六日電(記者孫自法)被譽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呼籲建立和完善科技工作者誠信檔案,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和從事相關管理的人員、機構進行信用監督,以強化科研道德建設、防範學術不端行為。
二十六日閉幕的中國科協「七大」通過《關於動員和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為建設創新型國家作出新貢獻的若干意見》,並在這份用較多筆墨關注科技道德與學風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出上述呼籲。
中國科協強調,科技工作者要自覺抵制相互吹捧、沽名釣譽等學術不端行為,同弄虛作假、剽竊抄襲等不良現象作斗爭。在申報、推薦、評審、鑒定、答辯、評獎等科技活動中,要淡薄「官本位」觀念和「明星」效應,充分尊重學術領域不同意見。要把學術自律和社會輿論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維護學術尊嚴和科技工作者職業道德。
科研單位和科技團體要制定科學道德公約,規范、鼓勵學術批評,端正學風研風。加強學術道德委員會建設,制定懲戒處罰制度,促進學風建設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改進和完善學術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認可機制,幫助中青年優秀科技人才脫穎而出。
科技人員應堅持國家利益高於一切,在各項科研活動中體現國家意志,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利益,保守國家科技秘密,維護科技安全,牢固樹立納稅人意識,確保科技活動有利於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同時,科技人員還要保護好、應用好自己的知識產權,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周濟在座談會上指出,學術失范、學風不正現象仍然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仍有發生,在有些方面還比較嚴重,損害了學術形象,敗壞了學術風氣,阻礙了學術進步,給科學和教育事業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對此,嚴肅查處,決不能任其滋長蔓延。「無論涉及什麼人、什麼事,都要態度堅決、一查到底,做到不護短、不姑息、不手軟。」他說。
周濟要求,要著力構建教育、制度、監督相結合的懲治和預防工作體系。加強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凈化學術風氣,遏制學術不端行為,必須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多管齊下,綜合治理,自律與他律相統一,內部治理與社會監督相結合。一是加強教育引導,提高道德自律水平,發揮道德力量,使之不願違背學術道德;二是加強制度約束,規范學術管理,發揮制度力量,使之不能違背學術道德;三是加強社會監督,形成良好社會氛圍,發揮社會力量,使之不敢違背學術道德。 座談會上浙江大學校長楊衛詳細陳述了該校發生的賀海波論文剽竊事件事件始末及處理情況。
據楊衛介紹,2008年10月16日,浙江大學葯學院收到反映葯學院副教授賀海波學術不端的郵件。收到該郵件後,在院、校兩個層面相繼組成了調查組,當天即著手調查此事。2008年10月23日,在學校著手調查賀海波學術不端行為一周後,「新語絲」網站披露了其一稿多投行為。經過一段時間的演變,春節後,事件引起了眾多媒體和社會各方面廣泛關注,成為社會輿論的一個熱點。
賀海波2006年6月博士畢業後進浙江大學葯學博士後流動站從事研究,合作導師為李連達院士。李連達是該校聘任的葯學院院長。
在整個「賀海波論文事件」處理過程中,學校共核查了賀海波及其所在研究室相關人員涉嫌學術道德問題的論文20篇,其中賀海波涉及論文9篇。除作為合作作者的1篇論文外,賀海波作為第一作者的8篇論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剽竊、抄襲原博士導師實驗數據,以及一稿兩投、部分圖表數據張冠李戴、重復發表、擅署他人名字、擅自標注基金資助、捏造知名專家幫助修改英語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有鑒其問題確鑿,本人供認不諱,學校當即作出了處分:2005年11月決定撤銷其副教授職務和任職資格,解除聘用合同。由於賀的行為在中國外范圍內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學校決定將其開除出教師隊伍。
賀海波8篇有學術造假內容的論文的通訊作者均署為我校中葯葯理研究室主任吳XX副教授。根據至今近4個月的調查,沒有證據指向吳直接參與了上述論文的寫作和最初投稿;但他在賀海波的部分問題論文錄用或刊出後,作為通訊作者將其用於申報項目,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人也存在重復發表學術論文等問題;此外,中葯葯理研究室的學風監管失范,作為研究室主任嚴重管理失職。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撤銷吳擔任的中葯研究所所長助理及中葯葯理研究室主任職務,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並解除其聘用合同。
根據所有相關人員的陳述、筆跡鑒定和掌握的其它材料來看,涉及賀海波8篇有學術造假內容的論文中李連達院士的署名,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賀海波擅署的,沒有證據說明李連達參與了論文造假、剽竊和抄襲等。李連達院士作為院長、學術帶頭人和合作導師,對賀海波事件負有疏於管理、教育不力、監管督察不嚴的責任。現院長任期屆滿,學校將不再續聘。 復旦大學校長楊玉良分析說,當今中國的「學術失范」之風屢禁不止的現象,首先是學者對自己的「公共知識分子」身份的自我認知不足,忘卻了「公共知識分子」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堅守的是民族文化和人類文明中的普適性價值理想。除此之外,媒體本身對「學術研究」的報道也為其罩上了許多不切實際的「光環」,使「學術研究」帶上了人為的「神秘感」,而缺少應有學術精神和嚴謹性。媒體的這種「廣告式」的學術報道,往往連研究領域稍有不同的專家都難以理解,並常常對公眾產生誤導,但它卻為學術機構和個人贏得一些實際的利益。這種做法的一個「隱動力」源自多年來風行的,嚴重背離學術精神的學術評價、評估和評審體系,其危害性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北大校長周其鳳說,學術活動中道德失准、行為失范的問題時有發生。一些學者違背學術研究目的,或急功近利,粗製濫造;或媚於世俗,熱衷炒作;更有甚者,喪失學術道德,以抄襲剽竊為手段換取一時之名利。這些行為和現象雖屬個別,但若不加以制約,將嚴重污染學術環境,影響學術聲譽,阻礙學術進步,進而影響整個學術群體的創新和發展。
周其鳳指出,在學術道德規范建設上堅持四原則:一、建設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和諧統一的學術氛圍,二、建設制度規范與自我約束有機結合的控制機制,三、建設事先預防和事後處理互為補充的教育手段,對於學術失范事件,根據嚴重程度給予不同形式的懲處。同時,著重致力於學術失范的預防機制建設,避免潛在的學術失范現象的發生,四、建設表現形式與實質內容並重的成果評價體系。
在計算機時代,運用剪切和粘貼太容易不過了,當科學家拋開鑽研精神,轉而用剪剪貼貼來剽竊科學成果時,不禁令人大失所望。《科學》雜志刊登一個研究組在報告中列出的「潛在剽竊者」名單,這些名單上的作者所著的科學論文與以前曾出版過的作品平均有86.2%相似。
美發現中日科學家剽竊論文比例略升。該研究小組在《自然》雜志上報告,根據對美國聯邦政府PubMed資料庫樣本的研究顯示,約二百分之一的論文系抄襲。
該小組利用一種計算機程序,來檢測約9000個可疑的重復PubMed資料庫資料。研究小組隨後發出了163份問卷,分別給潛在剽竊者、被復制論文的原創者以及出版科學刊物的編輯,他們收到了144份答復。研究組指出,受訪者的反應強烈而多樣,93%的原創者對於被抄襲的情況表示不知道或贊同,潛在剽竊者的答復則更加多樣化:28%的人否認抄襲,35%承認錯誤並表示後悔,22%聲稱是共同作者,只是未參與撰寫手稿,其他人則聲稱他們不知道別的研究。一個重復別人論文的作者在問卷中表示,「這像是個笑話,一場糟糕的比賽,或者朋友之間糊里糊塗地打賭。10年前發生了這件事情,我深感遺憾。」研究組發現,這位深表遺憾的「開玩笑者」還有8篇論文與別人重復,並且他身為所在國家的某個倫理委員會負責人。
研究表明,復制的論文來自全世界各地,其中包括哈佛大學的一篇文章在內。然而,中國和日本的比例略有上升,一些研究者反映有些國家論文剽竊標准過於寬松。最令人震驚的是醫學領域的論文剽竊,這可能會影響到醫生的診斷和病人的治療。另外,約42%的重復論文還包括篡改數據、計算或圖像。醫生根據數據決定治療方案,科學家根據實驗結果做研究決策,因此在剽竊研究中捏造數據非常令人擔憂。
令人關注的最嚴重的抄襲是自我剽竊,即研究人員在不同刊物上一次又一次重復自己的論文和舊數據。該研究小組發現自我剽竊案件比剽竊他人案件多8倍。小組研究員迦納表示,科學家也是人,許多院校提出的「要麼出版論文要麼走人」的要求在絕望的情況下重復發表自己的文章。《自然》雜志發表的一項調查表明,每年約有3%的研究人員被發現有科學上的不端行為,主要是偽造數據及剽竊。在過去十年中,震撼科學界的案例有幹細胞研究人員黃禹錫偽造數據,貝爾實驗室的天才傑恩·亨德里克·舍恩(JanHendrikSchn)偽造實驗結果等。
當然,以上的種種行為只佔所有科研成果的極少數。研究組工作人員迦納表示,「雖然我們公布的(重復論文)數目看起來像是很多,但是你必須記住有180萬論文和PubMed資料庫的95%以上的研究都是高品質的精心努力的成果。」迦納說,「我們只是希望,高標準的科學精神無處不在。」(肖荷露) (來源:人民網-國際頻道)
根治學術不端行為不能完全依靠行為發現後的嚴重處罰,學者自覺踐行學術規范才是治本之策。但是,在這種自覺意識還很弱小的時候,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就顯得極為重要。專門的學術規范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要防止因為不了解學術規范而產生的不端行為。當然,除了學術規范的傳授,教師自身在學術方面的嚴謹作風對學生有更好的示範作用。
E. 留美博士自殺20月後,導師被停職疑遭學術不端處罰,究竟是怎麼回事
2019年6月,一位博士生在校內自殺身亡。這名來自中國的留學生陳慧祥在遺書中寫到,自己的導師,也是該校電子與計算機工程系的終身教授——李濤,強迫其在一個學術會議的論文中造假,但這位博士生無法違背自己的良心,所以請求撤稿,但這名導師卻回絕了他。隨著各種各樣的壓力,這名博士生選擇用離開世界的方式,來進行抗爭。
二、導師和學生之間的關繫到底應該怎樣正確的去處理?不僅僅是關於學術論文,不僅僅是關於抄襲或者作假,社會上還有很多關於學生跟導師之間的恩怨糾葛,這個時候我們應該好好想一想,社會和學院對於導師的要求究竟是什麼?難道僅僅是單一的學術上的成就,而絲毫不在乎導師在個人中國作風和思想道德上的品質嗎?我相信大部分的老師都是非常正直的,都意在培養每一個孩子成為專業性的人才,但每一個行業當中都有各式各樣的人,這不是行業的錯,也不是社會的錯,但這卻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中國的學院文化確實把導師推向了神壇,使得很多學生都不敢對一些不公做出抗爭,而這就是學院當中發生事故最主要的原因。
F. 教育部公開8起教師違規典型案例,都反映了哪些社會問題
G. 學術不端行為 研究生 怎麼處理 幫人修改
與世界其他任何國家一樣,「學術腐敗」在美國也時有發生。「學術腐敗」的美式名稱是「學術不端行為」。它指的是「在提議、開展和評議科研項目,或報道科研成果的過程中,出現的捏造、篡改或剽竊的行為」,同時又要區分「明知故犯的不端行為和正常學術活動出現的錯誤」。美國「誠信公室」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時,基本做到了不護短、不手軟。實踐證明,要防止學術不端行為,不能只靠科學界和科學家本人的自律。自律和同行間的彼此監督固然重要,但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作後盾。美國負責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機構是公眾與衛生服務部所屬的「研究誠信公室」。該機構成立於1992年,專門接受和處理對學術不端行為方面的舉報,並隨時公布違規者的姓名、單位、違規情節和處置決定。根據美國法律,對於任何獲得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的單位,在收到有關學術剽竊等情況的舉報後,負有法定義務予以調查處理。如不處理,或者包庇縱容的,聯邦政府有權停止撥付項目資助經費,並不再受理其項目申請。美國最具有代表性的學術不端行為是發生在2002年的「舍恩事件」,它被視為科學界的最大的學術造假丑聞之一。亨德里克·舍恩1998年正式加盟美國貝爾實驗室,先後與其他20多位研究人員合作,在短短2年多時間里在幾家全球著名學術期刊上發表十幾篇論文,涉及超導、分子電路和分子晶體等前沿領域,其中一些研究還被認為是突破性的。後來,有人投訴舍恩系統地大量偽造重大實驗結果。貝爾實驗室為此邀請5名外界科學家組成獨立調查小組,對此事調查。調查小組最終認定,舍恩在1998年至2001年期間至少在16篇論文中捏造或篡改了實驗數據。2002年9月,舍恩被貝爾實驗室開除。而且連他的博士學位也在2004年6月被康斯坦茨大學撤銷。通常情況下,如某大學接到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後,校方將會遴選中立的第三方,組織專門的調查委員會,啟動調查程序。整個調查程序必須保密,防止因外界施加不當壓力,讓調查人員保持中立,無懼無畏,作出事實認定。即當事人有無剽竊事實,是故意的還是疏忽,性質是否嚴重,影響是否惡劣,是偶犯還是累犯。在此過程中,校方也尊重涉嫌人的正當程序與隱私權,給予涉嫌剽竊者陳述、舉證和申辯機會,以避免無中生有的學術剽竊指控,或同行出於學術嫉妒,刻意散布流言蜚語,對當事人無端中傷。調查結束後,校方允許最終的調查與報告內容不公開,但處理決定必須公開。當事人不服可以對簿公堂。總體而言,美國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上基本做到決不護短、決不手軟,嚴厲處理當事人。對查證屬實的剽竊者,大學的處罰有:解除僱傭合同、降職、減薪、停招研究生、拒絕授予終身職教授等,並根據過錯程度,數年內甚至終生不得再申請項目。而且學術作弊一旦被戳穿,往往就意味著當事人身敗名裂,在學術界難以再呆下去。如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教授魯吉洛被發現她以前在哈佛大學工作期間,弄虛作假,編造心理學方面的調查結果。經確認後,她被裁定五年內不許申請科研資金。後來,已獲得終身教授的魯吉洛被迫從現任大學辭職。根據聯邦法律,對於任何獲得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只要涉嫌學術剽竊與數據造假者,一律要接受調查。不過美國將學術界的不端行為和與權力相關的腐敗行為在法律上予以區別,「學術不端行為」並不是「權力腐敗行為」,前者可能構成犯罪、也可能不構成犯罪,是民事問題;而後者則肯定是犯罪行為,是刑事問題。近年來,美國聯邦政府還多次推動大學和科研機構制定出更為公正統一的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政策,以防出現因單位而異,發生畸輕畸重的不公平現象,以維護了學術界的公平與正義。
H. "律師協會"是否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專章明確了律師協會的性質和職責。
第五章 律師協會
第四十三條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
第四十四條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章程由地方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地方律師協會章程不得與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