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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製葯指導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3-15 03:14:58

A. 一致性評價需要遵循哪些技術指導原則以及技術要求

中國目前的新葯分類方法可參閱《葯品注冊管理辦法》2007版,裡面有比較詳細的說明,簡單的說,新葯大致分三個階段,臨床前研究,完成後申報,CDE同意了就發臨床批文,做臨床試驗,然後申報生產,獲批了就拿到批文了。仿製葯直接申報生產,獲批後分兩類,口服基本上都會批生物等效,做完了再報,然後批准或者不批,其它就直接批准或者不批准了。申報的程序及做的工作差別很大

B. 仿製葯晶型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什麼時候制定的

《仿製葯晶型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 2007 年 7 月 美國 FDA 發布
2009 年 6 月制定的

C. 仿製葯溶出為什麼要有不同介質的比較

1.2 溶出介質的選擇1.2.1 普通制劑酸性物制劑:pH 分別為1.0 或1.2、5.5 ~ 6.5、6.8 ~ 7.5 和水。中性或鹼性物/ 包衣制劑:pH 分別為1.0或1.2、3.0 ~ 5.0、6.8 和水。難溶性物制劑:pH 分別為1.0 或1.2、4.0 ~4.5、6.8 和水。腸溶制劑:pH 分別為1.0 或1.2、6.0、6.8 和水。以上根據物酸鹼性而設定的相應pH,參照了日本《仿製生物等效性試驗指導原則》中的溶出度研究內容。其中對難溶性物制劑則是根據美國FDA 公布的《仿製指導原則》,但本文將4.0擴展到了4.5。1.2.2 緩( 控) 釋制劑pH 分別為1.0 或1.2、3.0 ~ 5.0、6.8 ~ 7.5 和水。

D. 仿製葯注冊申報的研究工作有哪些

看國家葯審中心發布的《仿製葯指導原則》

E. 仿製葯片劑四條溶出曲線是怎麼選介質,依據什麼

1.2 溶出介質的選擇 1.2.1 普通制劑 酸性葯物制劑:pH 分別為1.0 或1.2、5.5 ~ 6.5、 6.8 ~ 7.5 和水。 中性或鹼性葯物/ 包衣制劑:pH 分別為1.0 或1.2、3.0 ~ 5.0、6.8 和水。 難溶性葯物制劑:pH 分別為1.0 或1.2、4.0 ~ 4.5、6.8 和水。 腸溶制劑:pH 分別為1.0 或1.2、6.0、6.8 和水。 以上根據葯物酸鹼性而設定的相應pH,參照 了日本《仿製葯生物等效性試驗指導原則》中的溶 出度研究內容。其中對難溶性葯物制劑則是根據美 國FDA 公布的《仿製葯指導原則》,但本文將4.0 擴展到了4.5。 1.2.2 緩( 控) 釋制劑 pH 分別為1.0 或1.2、3.0 ~ 5.0、6.8 ~ 7.5 和水。

F. 仿製葯 什麼時候需要做pk be

按現在注冊要求,以化葯為例:
1 PK:主要針對化葯1/2/3類,1.6和3.4除外,均需要開展PK研究,分為單次給葯低中高三個劑量組和多次給葯,對於化葯5類的緩控釋制劑需要開展葯代動力學比較研究。
2 BE:主要針對口服制劑的5類和6類需要開展BE研究。
具體PK和BE如何開展,請參考這兩個指導原則。

G. 按新4類申報的仿製葯,批准後如何獲得一致性評價標識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葯質量和
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
國辦發〔20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開展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以下簡稱一致性評價)工作,對提升我國制葯行業整體水平,保障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醫葯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增
強國際競爭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葯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一致
性評價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評價對象和時限。化學葯品新注冊分類
實施前批准上市的仿製葯,凡未按照與原研葯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一致性評價。國家基本葯物目錄(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
批准上市的化學葯品仿製葯口服固體制劑,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評價,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種,應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
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冊。
化學葯品新注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製葯,自首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其他葯品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在3年內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冊。
二、確定參比制劑遴選原則。參比制劑原則上首
選原研葯品,也可以選用國際公認的同種葯品。葯品生產企業可自行選擇參比制劑,報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備案;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葯品
生產企業即可開展相關研究工作。行業協會可組織同品種葯品生產企業提出參比制劑選擇意見,報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審核確定。對參比制劑存有爭議的,由食品葯品
監管總局組織專家公開論證後確定。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負責及時公布參比制劑信息,葯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應選擇公布的參比制劑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
三、合理選用評價方法。葯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應
採用體內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試驗原則的品種,允許葯品生產企業採取體外溶出度試驗的方法進行一致性評價,具體品種名
單由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另行公布。開展體內生物等效性試驗時,葯品生產企業應根據仿製葯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無參比制劑的,由葯品生產企業進
行臨床有效性試驗。
四、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葯品生產企業是一致性
評價工作的主體,應主動選購參比制劑開展相關研究,確保葯品質量和療效與參比制劑一致。完成一致性評價後,可將評價結果及調整處方、工藝的資料,按照葯品
注冊補充申請程序,一並提交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國內葯品生產企業已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准上市的仿製葯,可以國外注冊申報的相關資料為基礎,按照化學葯品
新注冊分類申報葯品上市,批准上市後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在中國境內用同一生產線生產上市並在歐盟、美國和日本獲准上市的葯品,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
五、加強對一致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食品葯品監
管總局負責發布一致性評價的相關指導原則,加強對葯品生產企業一致性評價工作的技術指導;組織專家審核企業報送的參比制劑資料,分期分批公布經審核確定的
參比制劑目錄,建立我國仿製葯參比制劑目錄集;及時將按新標准批准上市的葯品收入參比制劑目錄集並公布;設立統一的審評通道,一並審評企業提交的一致性評
價資料和葯品注冊補充申請。對葯品生產企業自行購買尚未在中國境內上市的參比制劑,由食品葯品監管總局以一次性進口方式批准,供一致性評價研究使用。
六、鼓勵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通過一致性
評價的葯品品種,由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向社會公布。葯品生產企業可在葯品說明書、標簽中予以標注;開展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區域的企業,可以申報作為
該品種葯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委託其他葯品生產企業生產,並承擔上市後的相關法律責任。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葯品品種,在醫保支付方面予以適當支持,醫療機構
應優先採購並在臨床中優先選用。同品種葯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在葯品集中采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通過一致性評
價葯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持。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組織引導葯品生產企業積極參與,科學規范開展一致性評價相關工作。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共同推動一致性評價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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