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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物非臨床研究指導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3-08 02:48:42

①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機構包括什麼部門

(一)綜合和規劃財務司。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推動監督管理體系建設。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和重要會議文件。

(二)政策法規司。研究葯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重大政策。組織起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管理工作。承擔普法宣傳工作。

(三)葯品注冊管理司(中葯民族葯監督管理司)。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國家葯典等葯品標准、技術指導原則,擬訂並實施葯品注冊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葯物非臨床研究和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中葯飲片炮製規范,實施中葯品種保護制度。

(四)葯品監督管理司。組織擬訂並依職責監督實施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擬訂並指導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承擔組織指導生產現場檢查、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工作。組織質量抽查檢驗,定期發布質量公告。組織開展不良反應監測並依法處置。

(五)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司。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准、分類規則、命名規則和編碼規則,擬訂並實施醫療器械注冊管理制度。擬訂並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技術指導原則。承擔組織檢查研製現場、查處違法行為工作。

(六)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司。組織擬訂並依職責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擬訂並指導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承擔組織指導生產現場檢查、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工作。組織質量抽查檢驗,定期發布質量公告。組織開展不良事件監測並依法處置。

(七)化妝品監督管理司。組織實施化妝品注冊備案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化妝品標准、分類規則、技術指導原則。承擔擬訂化妝品檢查制度、檢查研製現場、依職責組織指導生產現場檢查、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工作。組織質量抽查檢驗,定期發布質量公告。

(1)葯物非臨床研究指導原則擴展閱讀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

考慮到葯品監管的特殊性,單獨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② 簡述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

(二)建立食品葯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葯品安全風險。

(三)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

(四)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准,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五)負責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葯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負責葯品、醫療器械注冊並監督檢查。

(六)建立葯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並完善執業葯師資格准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葯師注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八)負責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葯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九)負責制定食品葯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十)負責開展食品葯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十一)指導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十二)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三)承辦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2)葯物非臨床研究指導原則擴展閱讀:

一、特殊食品注冊管理司的工作職責:

(一)研究擬訂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下簡稱特殊食品)注冊管理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訂特殊食品注冊管理技術規范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擬訂特殊食品注冊審評、注冊檢驗、功能評價、現場核查等工作規范。

(四)承擔特殊食品注冊行政審批和備案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與特殊食品注冊行政審批、備案管理相關的檢查、督導工作。

(六)配合相關司局開展特殊食品管理國際交流、生產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稽查辦案等工作。

(七)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葯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司(中葯民族葯監管司)的工作職責:

(一)組織擬訂葯品化妝品注冊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葯品化妝品相關標准並監督實施。

(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葯品注冊和部分化妝品行政許可、醫療機構配製制劑跨省區調劑審批並承擔相應責任,優化注冊和行政許可管理流程。

(四)組織擬訂葯品化妝品注冊相關技術指導原則。

(五)承擔疫苗監管質量管理體系評估、葯品行政保護相關工作。

(六)組織實施中葯品種保護制度。

(七)承擔處方葯與非處方葯的轉換和注冊,監督實施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和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組織擬訂中葯飲片炮製規范。

(八)指導督促葯品化妝品注冊工作中受理、審評、檢驗、檢查、備案等工作。

(九)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葯品再注冊以及不改變葯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醫療機構配製制劑、部分化妝品許可等相關行政許可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十)承擔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和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相關行政許可工作。

(十一)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③ 臨床試驗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原則是什麼

臨床試驗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原則是:
1、申辦者應建立評價葯物臨床試驗機構的程序和標准,選擇、委託獲得資格認定的試驗研究室進行試驗。
2、申辦者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對I期試驗的全過程進行監查和稽查,確保臨床試驗的質量,保障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
3、申辦者可以委託合同研究組織(CRO)執行I期試驗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務。委託前對合同研究組織的研究條件、能力、經驗以及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價。當合同研究組織接受了委託,則本指導原則中規定的由申辦者履行的責任,合同研究組織應同樣履行。申辦者對臨床試驗的真實性及質量負最終責任。
4、研究者應遵循臨床試驗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指導原則,執行臨床試驗方案,保護受試者的權益與安全,保證臨床試驗結果的真實可靠。
5、葯物臨床試驗生物樣本分析應在符合《葯物臨床試驗生物樣本分析實驗室管理指南》(以下簡稱《實驗室管理指南》)的實驗室進行。從事葯物臨床試驗生物樣本分析的實驗室均應接受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6、倫理委員會應加強對受試者權益與安全的保護,重點關註:試驗風險的管理與控制,試驗方案設計和知情同意書的內容,研究團隊的人員組成、資質、經驗,受試者的來源、招募方式,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意外情況等。

④ 中葯質量控制方法標准

質量是行業可持續發展的保證,對於中葯企業而言,質量更是其生存之本。構建質量控制和保證體系是中葯企業健康發展的原動力,產業化生產過程的關鍵控制技術是中葯企業質量保證的重要環節。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的全國中葯資源調查表明,現有的中葯資源種類已超過12807種,其中葯用植物11146種,葯用動物1581種,葯用礦物80種。面對如此龐大的中葯資源,如何保證原材料及過程加工的質量水平,已成為中葯企業質量控制過程的重大難題。正因如此,國家在葯品研究與開發的規范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以此來規范中葯企業產品服務質量水平。本文將為大家介紹中葯企業質量控制方法的主要標准。

【圖示】中葯質量控制方法標准簡介
自198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正式施行以來,我國一直在不斷擴展並積極拖行各項與中葯相關的質量控制方法標准。其中包括《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AP)等。以下就是各項主要質量控制方法標准介紹。
1.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規范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 是在葯品生產管理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一種規范化管理方法。我國於20 世紀80 年代引入GMP 管理觀念,於1988 年頒布GMP,1992 年和1998 年分別頒布修訂版。
GMP是對葯品生產過程進行管理,最大限度地將產品質量置於可控狀態,確保持續地生產出合格葯品的一種管理方法。GMP的所有條款的制定都是為了確保產品生產的均一性,使其符合質量標准,消除任何葯品生產中存在的隱患,而這種隱患是無法靠成品檢驗來完全預防的。
2.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規范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 是指在葯品流通過程中,針對計劃采購、購進驗收、儲存、銷售及售後服務等環節而制定的,保證葯品符合質量標準的一項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過嚴格的管理制度來約束企業的行為,對葯品經營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保證向用戶提供優質的葯品。我國早在20 世紀80 年代就開始了GSP 的起草和試行工作,現行的GSP 是在1992年版的基礎上重新修訂的,於2000 年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3. 《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規范
《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 是關於葯品非臨床研究中實驗設計、操作、記錄、報告、監督等一系列行為和實驗室條件的規范。我國從1991 年起開始起草GLP,1993 年頒布GLP,於1994 年1 月生效。2003 年再次修訂,並於2003 年9 月1 日正式施行。
國際上通行的GLP www.infinityqs.cn質量管理軟體下載 通常包括對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實驗設施、儀器設備和實驗材料的規定,要求制定標准操作規程,對實驗方案、實驗動物、資料檔案都有明確的規定。其目的在於通過對葯品研究的設備設施、研究條件、人員資格與職責、操作過程等的嚴格要求,來保證葯品安全性評價數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4. 《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GCP規范
《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是新葯研究開發中所推行的一系列標准化規范之一。GCP是被國際公認的臨床試驗標准,是有關臨床研究的全過程,包括方案設計、組織、實施、監視、審核、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的標准。以人體為對象的臨床研究均以此標准進行,以確保它們在科學與倫理道德兩方面都合格。WHO基本葯物規劃《評價草葯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指南》於2000年公布,美國FDA制定了《工業化生產植物葯品的安全性評價指導原則》,中國GCP於1999年9月1日頒布、施行。
5. 《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GAP規范
《中葯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02年6月1日GAP施行,GAP控制中葯質量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A)GAP對於中葯材種植基地的自然環境提出了嚴格的要求。GAP要求中葯生產基地應按中葯材產地適宜性原則選定,重視「道地葯材」的地理學和「原產地」概念,並對葯材生產基地的水質、大氣質量、土壤均作了嚴格的規定。B)GAP要求每種中葯材都要按照自身的特點,制定出一套標准操作規程,以嚴格控制中葯材的質量。其中包括種植和繁殖材料,採收和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與儲藏,質量管理等方面。
以上5項主要質量控制方法標准主要用於保證葯品安全,幫助中葯企業逐步制定和完善中葯材及中葯飲片的質量控制方法標准。除常規的理化檢驗外,質量控制方法還結合先進科技手段,逐漸擴展出指紋圖譜、生物檢測等技術作為中葯材質量的檢測手段。

⑤ 2018年發布的葯事管理法規有哪些

一、《大綱》中葯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細目和要點的考試內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規的,按照新政策法規的規定掌握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二)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
1.《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8〕6號)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8〕7號);
2.《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葯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
3.《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7〕5號)。
(三)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及相關規定
1.《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
2.《關於調整進口葯品注冊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5號);
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4.《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和《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
5.《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
6.《關於發布中成葯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88號);
7.《關於發布〈中國上市葯品目錄集〉的公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72號);
8.《關於進一步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遏制細菌耐葯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10號);
9.《關於改革完善短缺葯品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國衛葯政發〔2017〕37號);
10.《關於加強葯事管理轉變葯學服務模式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26號);
11.《國家衛生計生委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2017年版)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7〕60號);
12.《2018年興奮劑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商務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35號)。

⑥ "十三五"國家葯品安全規劃包括哪些范圍

  1. 維護公眾健康,保障公眾需求。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戰略地位,保障公眾用葯安全、有效、可及,防止葯品安全事件發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 深化審評審批改革,提升監管水平。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寓監管於服務之中,優化程序、精簡流程、公開透明,完善科學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率和水平。

  3. 鼓勵研發創新,提高產品質量。以解決臨床問題為導向,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瞄準國際先進水平,破除制約創新發展的思想觀念和制度藩籬,促進提升研發創新水平,推動企業強化質量安全控制,切實提升葯品質量和療效。

  4. 加強全程監管,確保用葯安全有效。完善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推進葯品監管法治化、標准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提高技術支撐能力,強化全過程、全生命周期監管,保證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

發展目標。

到2020年,葯品質量安全水平、葯品安全治理能力、醫葯產業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

  1. 葯品質量進一步提高。批准上市的新葯以解決臨床問題為導向,具有明顯的療效;批准上市的仿製葯與原研葯質量和療效一致。分期分批對已上市的葯品進行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2018年底前,完成國家基本葯物目錄(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289個化學葯品仿製葯口服固體制劑的一致性評價;鼓勵企業對其他已上市品種開展一致性評價。

  2. 葯品醫療器械標准不斷提升。制修訂完成國家葯品標准3050個和醫療器械標准500項。

  3. 審評審批體系逐步完善。葯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更加健全,權責更加明晰,流程更加順暢,能力明顯增強,實現按規定時限審評審批。

  4. 檢查能力進一步提升。依託現有資源,使職業化檢查員的數量、素質滿足檢查需要,加大檢查頻次。

  5. 監測評價水平進一步提高。葯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體系以及以企業為主體的評價制度不斷完善,監測評價能力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評價率達到100%。

  6. 檢驗檢測和監管執法能力得到增強。葯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機構達到國家相應建設標准。實現各級監管隊伍裝備配備標准化。

  7. 執業葯師服務水平顯著提高。每萬人口執業葯師數超過4人,所有零售葯店主要管理者具備執業葯師資格、營業時有執業葯師指導合理用葯。

三、主要任務

(一)加快推進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

(二)深化葯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

  1. 鼓勵研發創新。

  2. 完善審評審批機制。

  3. 嚴格審評審批要求。

  4. 推進醫療器械分類管理改革。。

(三)健全法規標准體系。

  1. 完善法規制度。推動修訂葯品管理法。修訂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基本完成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配套規章制修訂。根據葯品安全形勢發展和法律法規制修訂情況,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基本建成科學完備的葯品安全法規制度體系。

  2. 完善技術標准。對照國際先進水平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2020年版)》,化學葯品標准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生物製品標准接近國際先進水平,中葯(材)標准處於國際主導地位。提高葯用輔料、葯包材標准整體水平,擴大品種覆蓋面,穩步提高民族葯(材)標准。建立葯品標准淘汰機制,全面清理歷版葯典未收載品種標准和各類局(部)頒標准,提升一批,淘汰一批。加快醫療器械國際標准研究轉化,優先提高醫療器械基礎通用標准和高風險類產品標准。制修訂化妝品相關標准。

  3. 完善技術指導原則。修訂葯物非臨床研究、葯物臨床試驗、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葯用輔料安全性評價、葯品注冊管理、醫療器械注冊技術審查等指導原則,修訂葯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附錄和技術指南。制定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以及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指南。

⑦ 1985-2019年都有制定過哪些葯事法律法規

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及相關規定
1.《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
2.《關於調整進口葯品注冊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5號);
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4.《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和《醫療器械網路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
5.《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
6.《關於發布中成葯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88號);
7.《關於發布〈中國上市葯品目錄集〉的公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72號);
8.《關於進一步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遏制細菌耐葯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10號);
9.《關於改革完善短缺葯品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國衛葯政發〔2017〕37號);
10.《關於加強葯事管理轉變葯學服務模式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26號);
11.《國家衛生計生委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2017年版)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7〕60號);
12.《2018年興奮劑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商務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35號)。

⑧ 新葯研發審批部門有哪些

(一)國家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年9月20日六屆人大七次會議通過,於1985年7月1日施行,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葯品臨床,生產必須經國務院主管行政部門批准。此法目前正進行修訂。
(二)部門規章。《新葯審批辦法》、《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新葯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仿製葯品審批辦法》和《進口葯品管理辦法》等,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於1999年5月1日起施行,這些是忡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重要配套規章。
同時,對葯品研製、臨床和生產全過程,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已經或正在出台規范性的要求,它們是《葯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簡稱GLP)、《葯品臨床試驗規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簡稱「GCP」)和《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ood Manufaturing Pratice,簡稱「GMP」)。

(三)技術指導性文件。為幫助和指導新葯研製單位用科學、規范的方法開展新葯研究申報工作,參照世界發達國家的標准,結合我國的實際,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新葯技術要求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它們雖不是法規,但根據這些規定去做就能得到可靠的研究結果;同時,也是葯審、葯政機構審批的依據,因此,是十分重要的。
近幾年已公布執行的有:1.新葯(西葯)臨床前葯學、葯理學和毒理學評價的指導原則,2.新葯(西葯)臨床研究指導原則,3.中葯新葯研究指南,其中包括了中葯新葯臨床前葯學、葯理學和毒理學評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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