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指導意見
『壹』 關於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多年來,執法司法機關依法適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對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激勵罪犯改過自新,促進罪犯回歸和融入社會,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也發生一些問題,有的罪犯以權或者花錢「贖身」、逃避懲罰或者減輕懲罰,嚴重踐踏法律尊嚴,損害執法司法公信力。為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央政法委組織中央政法各單位在開展專項治理、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制定了指導意見。指導意見針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遵循現行法律規定,切實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從嚴把握實體條件、完善監督制約的程序規定、強化責任追究,確保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嚴格依法規范進行。近年來,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中,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相對突出。為了從嚴把握上述三類罪犯減刑、假釋的實體條件,指導意見在要求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標準的同時,針對「確有悔改表現」這一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明確規定,嚴格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外,應著重考察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並強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即使客觀上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針對三類罪犯中有的減刑次數多、兩次減刑之間間隔時間短等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適當延長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從嚴把握減刑幅度。比如,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由過去「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延長到現在「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而且增加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針對保外就醫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從嚴把握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范圍和條件。司法部將根據指導意見,正在修訂《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指導意見還規定,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為了保證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能夠公平、公正地實施,指導意見著眼於提高透明度、強化監督制約,明確規定,擬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省級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為了強化責任、從嚴懲處腐敗,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准人,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對執法司法人員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同時,指導意見要求,對單位和個人為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出具虛假病情診斷等證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搞權錢交易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了解,中央政法單位正在根據指導意見精神,正在細化相關規定,完善監督檢查制度,確保指導意見切實得到執行。
『貳』 最高法發布的關於減刑假釋的司法解釋7月1日開始實行的規定,這一規定對現在正在服刑的罪犯你好在嗎
司法解釋的適用一般比照法律的適用標准,就是從舊兼從輕。說白了就是罪犯服刑期間同時有兩部司法解釋接連頒布的話,用那個對罪犯有利的司法解釋。
『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修訂稿之合議庭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19次會議通過並發布)
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前減刑、假釋工作的實踐 經驗,對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減刑、假釋的條件問題
1、什麼是確有悔改表現 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是確有悔改表現,即:認罪服法;一貫 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 完成勞動任務。
對罪犯在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 況具體分析,不要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2、什麼是確有立功表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是確有立功表現,即: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 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壞等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 研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搶險救災中 有突出表現的;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跡的。
對被勞改單位評為省級勞改積極分子的罪犯,可視為有立功表現。
3、什麼是「不致再危害社會」和「特殊情節」
「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改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條第1項所 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並喪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節」一般是指,原工作單位因重要生產、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請求保 釋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二、關於死緩犯的減刑以及減刑後能否假釋的問題
死緩犯的減刑,是一種法定的特殊形式的減刑,它與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減刑 不同。
1、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 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 於不屬於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二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可減為無期徒 刑,在執行無期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適當縮短,間隔時間 也應適當延長。
2、對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適用假釋。
3、對死緩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或者減刑後假釋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 於十二年。死緩犯實際執行的刑期自死緩二年期滿第二日起計算。
三、關於無期徒刑犯減刑的問題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 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 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 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 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 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 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關於有期徒刑犯的減刑期限問題 有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 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 減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最長可以減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五、關於有期徒刑犯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問題 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 間一般以間隔一年以上為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 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 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的時間適當縮短。
對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六、關於有期徒刑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附加刑可否隨主刑的減刑縮減的問 題
在有期徒刑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但酌減後的剝奪政 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
七、關於對假釋後的罪犯能否再減刑的問題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後,附有條件 地提前釋放,因此,除有特殊情況,經假釋的罪犯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 能縮短。
八、關於減刑、假釋裁定送達前罪犯發生違紀、犯罪的處理問題
減刑、假釋確定後,裁定書應當及時送達。送達前,如果發現減刑、假釋的事實 有出入或者罪犯有違紀、犯罪行為,可能影響減刑、假釋的,應當暫停宣告,進行復 議。
九、關於未成年犯的減刑、假釋問題
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 標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 積極參加學習,完成一定勞動任務的,即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幅 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時間可以相應縮短;有悔改表現而又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 假釋。
十、關於對幾種罪犯的減刑、假釋問題
對罪行嚴重的反革命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慣犯的減刑、假釋, 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應當特別慎重,嚴格掌握。
十一、關於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程序和制度問題
1、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申報的材料、手續是否齊全、完 備。申報的材料包括提請減刑、假釋意見書、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終審法 院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製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具體事實 的證明材料。經審查,認為材料不齊或者手續不全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補齊或者退 回補充調查。
2、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必須認真審查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和證 據。對重要案件,應當深入勞動改造單位認真核實。
3、對於重要罪犯的減刑、假釋以及合議庭意見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應 當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扼要寫明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事實,並引 用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減刑的案件,要註明減刑後刑期的起止日期;假釋的 案件,應當註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日期。
5、減刑、假釋裁定書,由主管院長或者由主管院長委託庭長審核簽發。
6、減刑、假釋裁定書,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也可以委 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機關代為及時宣告。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定書副本同時 送達原判人民法院和對罪犯所在的勞動改造單位負有檢察任務的人民檢察院。
7、對減刑、假釋的裁定,本院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同級或者 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意見的,按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完>
上海 關於實施《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修訂)》程序的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推進本市社區矯正工作,規范社區服刑人員減刑、假釋工作,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由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共同簽署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修訂)》(以下稱《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適用減刑、假釋的條件。為嚴格依法辦理社區服刑人員減刑、假釋案件,做到公正執法,規范操作程序,對辦理社區服刑人員減刑、假釋案件程序做如下規定:
1、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減刑、假釋工作合議制度。
街鎮司法所(科)應當建立由街鎮分管領導、司法所(科)長、社區矯正專職人員、公安派出所有關人員組成的合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社工、居委會幹部、志願者參加。
區縣司法局應當建立由分管局長、社區矯正工作職能部門並邀請區公安分局治安支隊、區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有關同志組成的合議小組。
市矯正辦應當建立由矯正辦主任、副主任、矯正處負責人及有關同志組成的合議小組。
2、對符合《實施細則》條件的,街鎮司法所(科)應當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徵求社工、志願者意見,報經街鎮合議小組討論通過,填寫《社區矯正司法獎勵申報表》,並將有關書面材料一並報區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職能部門。
3、區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職能部門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對於合條件的,報經區縣司法局合議小組通過,由區縣司法局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後,將報請材料及《社區矯正司法獎勵申報表》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矯正辦矯正處。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答復街鎮司法所(科)。
4、市矯正辦矯正處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後,報市矯正辦合議小組討論。經市矯正辦合議小組討論通過後,由市矯正辦主任簽署意見。市矯正辦矯正處應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區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職能部門。
5、區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職能部門在收到市矯正辦主任簽署同意的《社區矯正司法獎勵申報表》後,指導街鎮司法所(科)具體落實減刑、假釋材料工作。
街鎮司法所(科)應在區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建議並提交辦理減刑、假釋的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由街鎮司法所(科)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建議對社區服刑人員××減刑(假釋)的意見書;
(2)由市矯正辦簽發的《社區矯正司法獎勵申報表》;
(3)原生效法律裁判文書(即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
(4)反映社區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突出表現的具體材料,一般包括:思想匯報、日常考核情況、日常行為獎懲審批表、公益勞動情況表、居委和地區公安機關的反映、突出事例的旁證材料。
6、街鎮司法所(科)、區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職能部門應當逐級及時向市矯正辦上報司法獎勵的辦理情況。區縣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職能部門應當做好辦理減刑、假釋過程中的協調工作,並將結果及時報市矯正辦備案。
8、社區服刑人員的司法獎勵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度考核之後。如遇法定減刑、假釋情節的,可不受時間限制。
9、本暫行規定由市矯正辦負責解釋。
10、本暫行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2003-11-19 11:41:31
(1995年5月2日法發〔1995〕9號)
一、關於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中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對於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繫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二、關於刑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的適用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
(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慣用品或者錢財的;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准,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並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後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後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並追究。
三、關於對未成年罪犯刑罰的適用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一)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
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刑。
對於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
(二)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
對未成年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
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如犯罪手段、時間、地點、侵害對象、犯罪形態、後果等,而且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後有無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及健康成長。
(三)緩刑的適用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後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 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後拒不認罪的。
(四)免予刑事處分的適用
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適用刑法第三十二條 的規定免予刑事處分: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後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對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
1.未成年罪犯認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規范,積極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未成年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減刑;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罪犯,認罪悔罪,並有真誠悔罪的實際行動,也可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緩刑考驗期。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二年期滿,符合減刑條 件的,應即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
對未成年罪犯減刑時,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一並酌減,但酌減後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六個月。
3.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六個月以上為宜。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後,符合假釋條 件的,可予以假釋。
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接受教育改造表現突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 關於「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釋,應當從嚴掌握。
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成年,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定,因余刑不滿二年繼續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對其減刑、假釋,仍然可以適用對未成年罪犯的從寬標准。
四、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五、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適用問題
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罪犯,逃跑後或者刑滿釋放後重新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處罰;重新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
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三年內或者逃跑後五年內犯罪,如果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如果犯罪時仍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
因不滿16歲不處罰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在收容教養期間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不適用《決定》。
『肆』 中央政法委出台的關於減刑假釋的指導意見有法律效力嗎
中央政法委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我們黨不可能發布法律文件,只能發布他們的規章、黨章,黨的規范性文件。所以政法委的這個指導意見肯定會很快的被兩高和司法部,還有可能加上公安部,就是兩院、兩部,或者是兩院一部,聯合出台一個司法解釋或者規定,這個規定應該是全面吸收了指導意見的各種規定,同時還會對政法委的指導意見進行細化,以便於在執行過程當中可以很方便的操作。只有出台司法解釋或者規定後,該解釋或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伍』 2017年最高司法監獄減刑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為確保依法公正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第二條 對於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以下省略。
(5)減刑指導意見擴展閱讀:
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
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於因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同時還規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這些規定都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
《規定》明確,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死緩減刑後,實際執行十五年以上才可假釋
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減刑、假釋的規定過於原則,實際操作問題目前主要靠司法解釋細化和明確。近年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平均每年在60萬件左右。減刑、假釋的司法實踐中,遇到不少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例如,如何界定減刑、假釋性質問題,如何科學設置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以保障刑罰最佳執行效果問題,如何均衡適用減刑、假釋以更好發揮假釋功能問題,如何完善財產性判項的執行與減刑、假釋的關聯機制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統一明確的規范是各地的強烈呼聲,也是進一步統一減刑、假釋工作的辦案理念和標准,確保案件辦理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
《規定》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實際執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釋,該實際執行時間應當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有何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監內獄教育改造罪犯中影響容深遠。
具有國家標準的法律權威性:發布該解釋之後,全國有了針對罪犯減刑的統一標准。
避免亂用法律:有了該解釋,就有了具體減刑依據,可以避免減刑問題上的隨意性,保護了犯罪人的非法權益。
對犯罪人的教育有積極意義:減刑有了明確依據,可以提高犯罪人的自覺改造意識,對犯罪人主動改好具有促進作用。
『柒』 現在三類犯停止減刑假釋的規定取消了嗎
你好,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專。即職務屬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專家分析指出,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測算,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4年,最低也不會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捌』 中央政法委出台的關於職務犯罪等3類罪犯減刑假釋的指導意見不合理!
您好,您可以把你的意見通過人大等部門合力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