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指導文件
1. 企業衛生安全植物防疫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管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用餐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環境衛生實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 d...
2. 與動物防疫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哪些
國家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關於惡意利用計算機犯罪相關條文
對於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 姚村鎮防疫防控指揮部(2021)9號文件
一般情況下。鄉鎮一級的防疫指揮部只是轉發地市一級的文件。所以你可以到地市一級的政府網站查看文件
4. 衛生部頒布的衛生防疫法規是
醫政司頒布的只能是部門內部規定,沒有對外法律效力。醫政司如果要頒布對外有回效的規范性文件,答應該是衛生部批准並且蓋章頒布的。用的應該是衛生部的名義。至於,出台後的文件,醫政司的規定經過批准,就相當於衛生部下發的規定,所以,兩個概念應該是同等的法律效力。
5. 衛生部2004年77號文件下載,關於防疫津貼的文件
你大概是記錯文號了。你問的文件應該是人事部、財政部、衛生部合發的《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27號),用的是人事部的文號。
人事部
財政部文件
衛生部
國人部發[2004]27號
關於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經報國務院批准,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衛生防疫津貼由按月發放改為按工作日發放,標准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風病院及專職從事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衛生工作人員,執行衛生防疫津貼。
三、對醫療衛生津貼標准國家不再統一調整。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按照中組部、人事部、衛生部《關於深化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3]31號)精神,通過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對專職從事或接觸有毒、有害、有傳染危險的人員制定適當的傾斜政策。
四、調整衛生防疫津貼標准所需經費,按原渠道籌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人事部衛生部財政部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發放一、二、三、四類醫療衛生津貼范圍(供參考)
一類:專職從事強致癌物質研究工作的;
專職從事麻風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專職從事烈性傳染病診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傳染病院、結核病院(所)專職從事太平間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類:在傳染病醫院、精神病醫院、結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綜合醫院、療養院(所)專設的傳染病科、精神病科、結核病科工作的;以及專設的肝炎門診、胃腸道傳染病門診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性質保管、監測工作的;
專職從事放射線和同位素診斷、治療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腫瘤病院、科的放療人員);
在職業病防治、葯品檢驗分析、生物製品等單位中專門在強毒、強菌室內工作的;
在一般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從事專職工作以及醫學院校(專業)專職從事屍體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類:專職從事血吸蟲等寄生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專職從事超聲波、激光、高壓氧倉診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觸汞等有毒物質的;
專職在醫院病區直接處理污水污物及洗滌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類:專職從事實驗動物飼養工作的;
專職從事急診搶救室、急救站、化驗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專職從事中葯加工和專職從事勞動衛生接觸粉塵嚴重的。
除上列專職人員外,其他臨時參加上述現場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分別享受各類醫療衛生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