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認定指導意見
Ⅰ 關於正當防衛的認定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存在不法侵害。這里的不法侵害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也包括犯罪行為,同時它必須是現實存在的。
(2)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3)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
(4)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為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5)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去時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是,對於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我國刑法關於特別防衛權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特別防衛權具有如下的特徵:
(1)必須具備除限度條件以外的其他正當防衛成立所應當具備的相關條件,即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
(2)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犯罪實施防衛行為,才能適用特別防衛制度。
(3)對實施前述犯罪的犯罪分子,實施防衛行為,造成其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有危險發生,而且該危險必須是客觀存在的。
(2)必須危險已經出現,尚未結束。
(3)避險行為針對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危險的來源。
(4)在主觀上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5)避險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
(6)避險所造成的合法權益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希望以上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