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
Ⅰ 1. 夏商時期將死刑稱為()。 A. 大辟 B. 斬 C. 戮 D. 凌遲 滿分:3 分 2. 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是( )。 A.
夏商時期將死刑稱為(c)。 A. 大辟 B. 斬 C. 戮 D. 凌遲
2. 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是 . 明德慎罰與以德配天
Ⅱ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是什麼
明德慎罰是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之一。所謂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回慎罰的指導思想和保答證。所謂慎罰,就是刑法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
解釋:慎:謹慎。多行恩惠,少用刑罰。所謂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罰的指導思想和保證。所謂慎罰,就是刑罰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
(2)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擴展閱讀
殷商初期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是「天命」、「天罰」思想,但隨商王朝國力的強盛,商王朝統治者自命為天之子,由是「天罰」實質上演變天「帝罰」思想,忽視民的存在而為所欲為。西周的奠基者周文王極為重視道德,被孔子贊嘆為「仁哉文王」。
周文王的繼承者周武王在滅殷之後,更是從理論上總結了殷商興亡的經驗,指也從成湯到紂王的父親帝乙,「罔不明德慎罰,亦克用勸」,才保住了王權,後來紂王失了德才招致亡國之禍。
西周的建立,在周武王看來也是由於能夠實行德治的結果:周文王「克明德慎罰」,所以「受天有大命」,「在武王嗣文作邦」。
Ⅲ 中國法制史 西周立法指導思想的發展變化及意義
總結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導思想、立法概況、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導思想 1. 以德配天2. 明德慎罰3. 刑罰世輕世重4.西周法制指導思想的影響:它不僅對西周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及其宏觀法制特色的形成與發展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紮根於中國傳統政治和法律理論中,被後世奉為法律制度的原則和標本,對於後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著深遠的影響。(二) 立法概況1. 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誓;誥;命;不公開的刑書;以禮為具體表現形式的周族習慣法2.禮:周禮是西周時期的法律規范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禮」是指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范的總稱。禮起源於夏朝,到西周時期已發展為法律形式,到春秋、戰國時期又失去了其規范社會的作用。禮分為抽象的精神原則和具體的禮儀形式兩個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則又分為親親和尊尊兩個方面。親親是維護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維護封建宗法制度的。親親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節義」等具體的精神規范。具體的禮儀形式分為「吉禮、凶禮、軍禮、賓禮、嘉禮」五個方面。周禮已經具有法的性質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徵: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強制性。周禮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起著廣泛的調整作用。3. 呂刑(甫刑):記載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呂侯進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況。《尚書》中「呂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對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記錄。4. 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書;二是指周朝的刑罰。5. 遺訓、殷彝:遺訓是指先王留下的遺制。殷彝是指商朝習慣法。(三) 刑事法律制度1. 罪名(1) 政治性犯罪:違抗王命罪;賊(破壞禮法);芷(隱匿賊);(2) 破壞社會秩序、侵犯人身、財產罪:冠攘奸尻罪(聚眾搶劫罪);盜(竊取財物);奸(盜用國家寶器)(3) 瀆職罪:惟官(畏權勢)、惟反(徇私枉法)、惟內(為親屬徇私枉法)、惟貨(貪贓枉法)、惟來(受人請托枉法——斡旋受賄罪)2. 刑罰(1) 五刑:墨、劓、非、宮、大辟。肇始於夏朝,發達於商、周,影響及於三國兩晉南北朝,在中國歷史上延續了數千年之久。(2) 其他刑罰:圜土之制——相當於後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當於後世的拘役;賒刑——始於夏朝。3. 刑罰適用原則(1) 老幼減免刑罰原則:三赦——老、幼、蠢(2) 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三宥——過失、不知、遺忘;過失——生;故意——非生;慣犯——惟終;偶犯——非終。(3) 罪疑從輕、罪疑從重原則(4) 寬嚴適中原則4. 禮刑關系(1) 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一種積極的規范,而刑則處於一種被動的地位,二者相輔相成。(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則始於西周。禮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貴族的的禮儀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則指大夫以上貴族犯罪,可以獲得某些寬宥,在適用刑罰時享有某些特權。但並不是說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罰制裁。(四) 民事法律制度1. 所有權與契約:西周時有專門的官職管理契約事宜,稱「司約」,並設有「質人」作為具體的市場管理人員。質劑:適用於買賣關系的契約形式;傅別:借貸關系的契約形式。2. 婚姻:三大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3. 宗法繼承:嫡長子繼承製。(商朝前期: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商朝後期:嫡長子繼承製牢牢確立。)(五) 司法制度
Ⅳ 西周時期法律思想的變化及其影響是怎樣的
西周的法律思想較之夏商有了新的發展。其主要表現是:在「以德配天」的新觀念基礎上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
西周的統治者在「王權神授」的思想基礎上,提出「以德配天」的主張。一方面作為取代殷商政權的理論依據,另一方面作為神權法思想的補充,來確定新的統治策略。西周統治者認為「王權神授」是有條件的:一是「以德配天」。天命是肯定的,但是只有有德才能隨「天命」,失「德」就要失去「天命」。「皇天無親,惟德是輔」,西周政權就是以「德」獲「天命」的新王朝。「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法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統治者恭行大命,尊崇上天和祖宗的教誨,愛護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二是得民眾。他們認為人心向背決定國家政權的安危,「民怨」會使天或上帝改變原來的「天命」。
周在滅商以前,周文王為達到滅商的目的,採取了一系列籠絡人心的政策。例如;他針對殷商的收容逃亡奴隸,制定「有亡荒閱」的法律,即共同搜捕逃亡奴隸,因而取得了奴隸主貴族的支持;針對殷朝的「罪人以族」,提出了「罪人不孥」。這些措施對周朝的建立起了很大作用,也影響到周初的立法思想。
周在滅商之後,周公旦又基於「敬天法祖」、「以德配天」的神權法思想,並且總結了商朝「重刑辟」招致亡國的歷史教訓,提出「天命」、民情和王權三者相制約的「明德鎮罰」的法律政策。在西周法制中,最能反映時代特點的,是明德慎罰的指導思想及其法律化。從宣揚天罰到「明德慎罰」,既是歷史條件變化的產物,也反映出法律文化的進步。
「明德慎罰」思想的基本內容包括「明德」和「慎罰」兩個方面。
所謂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第一,要求統治者有德性修養。即團結一致。勤於政事,聽取民眾呼聲。第二,施德政。核心思想在於實行安民政策,反對殘民暴政。第三,行德教,進行禮儀教化是「明德」的重要內容之一。
所謂慎罰,就是謹慎地實施刑罰:一是謹慎斷獄;二是刑罰適中。
周初統治者把「明德」與「慎罰」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明德是慎罰的精神主宰,慎罰是明德的具體落實。
西周「德教」的具體內容,被周初的統治者逐漸歸納成內容廣泛的「禮治」。
Ⅳ 西周時期形成的立法原則有哪些
西周法制指導思想::繼承神權,提出德治思想。
l、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罰:是西周時期提出的一種法制思想。內容簡單說來即提倡德治,謹慎使用刑罰。
西周各代統治者把道德教化與刑罰鎮壓結合起來,形成了西周時期「禮」、「刑」結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法制觀,被後世奉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則與標本。
3、刑法世輕世重:(西周)是指應根據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寬與嚴、輕與重,具體內容是:「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西周立法概況:
1、周公制禮:西周時期周公將夏商時期的禮制加以整理編撰而成。
2、西周時期的禮
「禮」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范的總稱,是一種綜合性的行為規范。
禮的內容:「親親」與「尊尊」是禮的核心內容,同時也是影響中國古代法律的兩項重要制度。「親親」「尊尊」、維護的是以父權為主的家族關系和以君權為主的等級關系。
3、呂刑。西周時期周王朝司寇呂侯所作,又稱甫刑,注意尚書中的呂刑篇不是成文法典,而是對此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記錄。
4、九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有兩種含意:一是指周朝的刑書,另一種含義是西周的刑法。
5、遺訓、段彝。「遺訓」是指先王留下的遺制,「段彝」是指商朝的習慣法。
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政策的司法化,是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對於刑事司法政策的考察,離不開對刑事政策歷史發展過程的考察。我國不同歷史時期刑事政策的不同,主要是對不同的刑事法制指導思想的具體反映,刑事政策的變化反映了刑事法制指導思想的發展變化。而中國刑事政策發展的歷史無疑也蘊含在中國刑事法制指導思想的發展變化之中,體現在刑事司法過程的法律適用之中。自先秦中華法系初成直至晚清法制改革之前,中國歷代的成文法典始終處於民刑不分的狀態,也就是所謂的「諸法合體」,但又以刑為主。中華法系的成文法典,大都以維護其封建統治政權為中心,將不利於其政權穩定、不利於其封建統治的行為統統禁止於法律之中,行為性質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領域,國家對於違反法律的行為一律規定為犯罪,科以刑罰,國家司法機關也沒有明確的民、刑劃分。因此,對於中國歷史上各朝代有關於刑事法制思想的考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我國刑事法律政策的變遷。
Ⅵ 題目:評述中國古代立法指導思想的發展並列出歷朝立法成果
中國歷代立法指導思想和立法活動的演變
陳建華
(一)夏商朝的立法思想是神權法思想。
神權法思想是從原始社會的宗教信仰發展而來的,人類進入第一個階級社會以後,原始社會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階級屬性,成為神權法思想。
夏朝統治者把自己的統治說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對人間進行統治;把他們對奴隸和平民的鎮壓和懲罰說成是「恭行天罰」。從夏朝開始,奴隸主就利用「天命」、「天罰」的神法權思想對奴隸進行欺騙,給他們的統治披上一層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繼承了夏朝的神權法思想,並且較夏朝更進一步,發展為一種典型的神權法思想。
立法活動:
1、禹刑。《左傳》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它是指夏朝法律的總稱,並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大多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氏族晚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具體內容無可詳考。
2、湯刑。《左傳》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它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包括不成文的習慣法和國王發布的「誓」「誥」「命」等。誓側重於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發布軍事命令或宣布軍事紀律,大體相當於後來的軍法。誥側重於國王或者權臣對大臣、諸侯或者下屬官吏發出的命令、指示或訓誥。命是君主針對具體事情發布的命令。三者均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二)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
是明德慎罰與以德配天以及親親與尊尊,具體到刑事立法指導思想就是「義行義殺」和「明德慎罰」。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統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與豐富,有利於政權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所謂「義行義殺」,就是針對國內不同地區、不同的情勢,選擇最適宜的刑罰手段來對付社會犯罪,反對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刑殺的方法。
所謂「明德慎罰」,就是在對付社會犯罪問題上,要提倡德治,提倡倫理道德的強行灌輸,以期在人們頭腦中構築預防犯罪的精神堤壩,有效地預防可能發生的犯罪。同時在鎮壓時,採取審慎的方針,即區分嚴重犯罪與一般犯罪的界限,對一般犯罪採取寬緩的原則;對嚴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立法活動
1、呂刑。周穆王為了革新政治,命司寇呂侯作「呂刑」。後因呂國改稱甫,所以又稱甫刑。它是西周中期很有代表性的法典,內容不可考,《尚書•呂刑》有所記載。呂刑論證了敬德於刑,以刑德教的重要性,反映了奴隸製法制的成熟狀態,是在總結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設經驗基礎上的重大發展,影響深遠。
2、九刑。兩種含義,一為周朝初年制定的刑書;一為西周的刑罰,即墨、劓、剕、宮、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起來稱九刑。
3、周公制禮。將夏、商兩代禮制加以折中損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禮制,制定了通行全國的較為全面、系統化的周禮,即所謂禮典,規范調整西周時期政治、經濟、軍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周禮是西周時期法律規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三)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紛紛建立了封建性的國家,為了鞏固從奴隸主手中奪取的政權,封建地主階級採用法家思想作為他們的立法指導思想。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意思是說,取消按照血緣關系而規定的法律特權,取消按照爵位的有無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國君之外,不論是誰,只要違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論罪處罰。這樣,開始打破奴隸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壘。
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意思是說,要制定成文法,並向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從而否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輕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刑罰。這樣,輕罪就不致產生,重罪也就無從出現了。
立法活動
1、鄭國「制刑書於鼎」。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鑒於當時社會關系得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率先制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這是打破奴隸主壟斷法律的一種手段,打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局面。
2、鄧析「竹刑」。公元前502年,鄭國大夫鄧析自行修訂鄭國的法律,書於竹簡之上,稱為「竹刑」。它雖屬私人作品,但是影響很大。鄧析後因「私造刑法」有違「國家法制」,被執政駟歂處死,但他的竹刑仍在鄭國流傳並為國家所承認,從而成為官方的法律。
3、、晉國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鑄於鼎之上,公之於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4、《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共有6篇,《盜法》、《賊法》、《囚法》(又稱《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將《盜法》和《賊法》放於法典之首,體現了「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它是戰國時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它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它的六篇為秦漢所直接繼承,成為秦律、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
5、商鞅變法。戰國時期一次最為重要的社會改革。,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史稱「改法為律」。法是指春秋中後期對法律規范的總稱,由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刑」發展而來。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來,改法為律即突出強調法律規范的普遍性、穩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觀念的又一進步,對秦朝法制統一有重要的意義。此後,中國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為名。
(四)秦朝的法律指導思想仍然採用法家的思想,主要表現為:
1.法令由一統。這一思想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全國實行統一的法律;第二層含義就是最高立法權屬於皇帝。
2.事皆決於法。秦朝專任刑罰,規定了各種法律來規范人們的行為。
3.以刑殺為威。這一思想有三層含義:第一,法網嚴密;第二,嚴刑重罰;第三,濫施刑罰。
立法活動
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直接來源於商鞅變法期間以及商鞅變法以後秦國所確立的制度。秦統一後主要是頒布各種單行的法律法令,立法活動頻繁,但沒有制定一部大而全的統一法典。
(五)漢朝的法律思想經歷了兩個發展時期,漢初到文景帝時期採用黃老的無為而治作為統治思想,到了漢武帝之後確立了封建正統的儒家法律思想。後世封建王朝基本沿襲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1.漢初至文景時期
漢初至文景時期以黃老思想為主,並輔以法家思想為法治的指導思想。
漢初,由於秦朝的苛政和連年戰爭,社會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統治者需要有一個相對穩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養,恢復和發展生產,以鞏固剛剛建立的封建政權。這時,劉邦總結秦亡的教訓,作為借鑒。劉邦手下陸賈根據黃老思想,結合當時的社會情況,提出「道莫大於無為」。當時統治階級從皇帝到丞相無不尊崇黃老思想。文景時期尤為顯著。無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就是「輕徭薄賦」、「約法省刑」。結果,出現了生產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榮景象。
2.漢武帝以後
漢武帝以後是以儒家思想為主,並輔以法家思想為法制指導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輔」。
漢初社會政治經濟經過七十年的恢復和發展,國家積累了大量物質財富。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製得到鞏固,但漢初分封的諸侯王室力量也逐漸強大起來,同中央發生了尖銳的矛盾。土地兼並嚴重,加上匈奴不斷入侵,最高統治者就亟需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尋求新的法制指導思想。漢武帝招賢納士,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統」思想應對。他指出,要建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首先要統一思想。進而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董仲舒的儒術,是將儒家思想與陰陽家思想結合起來,使之神秘化。他指出,事件萬物都分為陰和陽,德為陽,刑為陰,德主則刑輔。這也是總結秦朝「轉任刑罰」的教訓,提倡先用德禮進行教化,教化無效再輔以刑罰。這種剛柔並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行之有效的統治方法。這一思想對後世歷代王朝的立法影響很大,是以綱常名教為核心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開端。
立法活動
1、「約法三章」與《九章律》。劉邦入咸陽後,宣布廢秦苛法,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漢朝建立後,高祖命蕭何參照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在《法經》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它是漢朝的基本法律。
2、漢律60 篇。惠帝時,叔孫通為補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儀品之制,編訂《傍章律》18篇;武帝時張湯制定《越宮律》27篇,規范宮廷警衛等事項;趙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賀制度。以上四部分共60篇,漢律的框架基本形成。
(六)唐朝初年立法指導思想同當時「安民立策」的總方針政策密切相關,大體可以歸納為三點:
1.德本刑用。唐太宗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積極推行以教化為宗,刑罰為輔的政策。把「德禮」作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罰只是為保障推行「德禮」而設,二者相輔而行。
2.法令簡約。所謂簡約,就是條文簡明,使人易知。
3.寬仁慎刑。所謂寬仁就是提倡用輕刑。所謂慎刑,就是對犯罪者處刑採取慎重的態度。
立法活動
1、《武德律》。為唐高祖武德年間制定頒布,是唐朝立法的開始,以隋朝《開皇律》為基礎,沒有太多變化。
2、《貞觀律》。唐太宗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全面修訂法律,經過11年的時間,完成並正式頒布,共12篇,500條。構築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標志著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永徽律疏》。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貞觀律》為藍本,制定頒布《永徽律》,共12篇,500條。後長孫無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對律文進行逐字逐句的解釋,與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於律後合編一起,稱為「永徽律疏」。它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但對主要原則和制度從歷史上尋根溯源,說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後被稱為《唐律疏議》,它是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具社會影響的代表性法典,集中體現了唐朝法律空前發達的盛況。
(七)宋代立法指導思想
宋王朝統治時期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部曲轉化為佃農,擺脫地主的私屬地位,躋身為國家編戶。宋初統治者為適應這一變化,總結了唐末五代「君弱臣強」導致變亂的教訓,確立中央集權的基本國策,加強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和統治。
宋代統治者針對國內階級矛盾激化,農民起義不斷,確立了重懲「賊盜」的法制指導思想。主張採用重法,使用酷刑嚴厲鎮壓「賊盜」犯罪,所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就說明了這一點。
立法活動
1、《宋刑統》的制定。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各篇下分214們,並且律後附有唐中期以後到宋初到敕、令、格、式。
2、編敕活動。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編敕》後,凡新帝即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編敕。
3、編例活動。宋代也很重視編纂條例和斷例工作,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形勢。神宗變法期間首頒《熙寧法寺斷例》,南宋時期高宗頒布《紹興刑名斷例》等。北宋哲宗首頒「權宜指揮」,至南宋中期指揮已達數萬件之多,其法律地位也日趨重要。
(八)元代立法指導思想
一是「參照唐宋之制」,「附會漢法」;二是沿用本民族習慣法。
立法活動
1、《至元新格》的制定,成為元代立國後第一部成文法典匯編。
2、《風憲宏綱》與《元典章》。分別制定與元仁宗時期與元英宗時期。
3、《大元通制》。以《風憲宏綱》為基礎,修訂了元代較為完備的成文法典《大元通制》,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元代法制狀況。
(九)明朝處於我國封建社會的後期,為了維持政治、經濟不遭受嚴重的破壞,君主專制統治更加強化,並發展到極端化的程序。這一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是開國皇帝朱元璋確立的,對整個明朝的立法活動都有深刻的影響。
1.重典治亂世。具體體現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兩方面。朱元璋認為,國家的穩定,首先取決於封建國家能否實行對於各級官吏的有效管理。他試圖通過重典治吏,來達到更好的治民、治國,強化中央集權。
2.禮刑並用。朱元璋也從歷史中意識到,一味強調鎮壓,僅靠嚴刑峻法,雖可以取得一時之效,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他主張禮法並用,將禮的預防犯罪的職能同法的鎮壓的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既堅持嚴刑酷法,又強調德禮教化,儒法結合,禮刑並用。
3.加強法制宣傳。朱元璋將立法與法制宣傳結合起來,要求老百姓知曉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用實際案例來教育老百姓。
立法活動
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洪武30年完成並頒布於天下的法典,共七篇30卷,460條,一改傳統的刑律體系,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大法,也是我國封建社會後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僅本朝終世奉守不變,歷代也無敢輕改。
2、《明大誥》。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親自督導編制了《大誥》四編。主要內容是為懲治臣民各種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璋發布的訓詞誡令,是明朝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重刑法令匯編,充分體現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問刑條例》。條例是明律以外的單行法規,一般簡稱「例」。通常來自於司法審判的典型案例,司法機關根據該案例擬定條文,經皇帝批准頒布,成為可以普遍適用的法律形式。明孝宗弘治年間,刑部刪訂《問刑條例》,使之成為正式法律,還將律例合編,例為附註,稱《大明律集解附例》,影響了清朝。
(十)清初「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思想。
清朝統治者從關外時期起,就重視借鑒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極時,已從實踐中認識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了「參漢酌金」的立法原則。「參漢」,就是吸收明代的法制;「酌金」,則是有條件地援用女真族的習慣法。在這一原則指導下,開始將明律為代表的漢族封建法律意識與原則吸收到有關的法律、法令中。在漢官的建議下,清代法制建設將「詳譯明律,參以國制」作為基本的立法指導思想。
立法活動
1、《大清律例》。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是清朝較為完整、嚴密的定型大法,它與《大明律》的體系結構基本相同。
2、則例。則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等。則例指清朝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規范各部院政務活動、保障其正常運轉的行政規則。可以視為清政府的行政法規,自康熙朝開始制定,分為一般則例和特別則例。
Ⅶ 西周法制指導思想形成原因及主要原則
西周法制指導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罰形成原因:
在夏、商時期,統治者的指導思想是「奉天罰罪」,統治的合法性來自於天的旨意。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會相信這樣的說法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解決西周統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統治者在建國之初首先要解決的難題。夏、商的統治者堅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統治者要論證自己建立國家、反對商朝、攻打商朝的行為是合法的、正當的、有依據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論。西周統治者運用反證法論證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統治者是因為「天命歸於德者」。西周的統治者們還要去論證,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歸於他們身上,周政權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體現在兩個方面:
(1)社會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統治者尊敬上天,同時要時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標準的德嚴格要求自己,要「懷保小民」。標榜「敬天」,最終落實到「保民」上。「敬天保民」在最高統治者與最下層的老百姓之間搭建起緊密的聯系,最高統治者再也不是絕對高高在上了,他必須關注民生,讓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罰。所謂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罰的指導思想和保證。所謂慎罰,就是刑罰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適用原則。即無論立法、司法都必須崇德,慎重從事,制定法規,任用法官,審理案件,施用弄罰,不可輕率。
西周法制指導思想主要原則:親親、尊尊。親親就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尊親屬;尊尊就是要服從周天子和各諸侯國的國君。西周立國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強化了血緣關系,並把血緣上的親親原則與政治上的尊尊原則密切結合起來。以血緣上親疏、嫡庶的標准,來確定身份等級,來分配權利義務。
1、親親
所謂「親親」即親其所親,親愛自己的親屬,它相對於疏而言,著眼於調整家庭內部的關系。至親莫如交,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關鍵是做到「孝」。
2、尊尊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愛自己的尊長,它相對於卑而言,不僅調節父子、夫妻之間的尊卑關系,更主要的是調整君臣之間、貴族之間、貴族與平民之間的尊卑關系。至尊莫如君,臣對君要「忠」。
親親是尊尊的基礎,親親是為了尊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