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A. 廣東省有沒有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只看到有深圳中院的,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
B. 2016年1月8曰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文件內容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民間借貸主體的適用范圍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之外的法人、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因借貸行為引發的糾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發放貸款並收取相應利息,其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調整。
2.由第三方收支借貸款項的主體認定
在民間借貸中,根據借款人的指示,出借人將款項直接支付給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應作為被告。訴訟中,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的主體無爭議的,實際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實;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實際收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民間借貸中,根據出借人指示,第三方將款項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出借人應作為原告。訴訟中,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的主體無爭議的,實際付款人可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實;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實際付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關於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
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並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4.借條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同音不同字,對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
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企業、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行為,當事人書寫欠條時不規范,把名字寫為同音、近音字,或寫成俗稱等其他稱謂,或為逃避債務故意寫錯出借人名稱的,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綜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在被告對債權人資格提出抗辯但無證據證明時,可以對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進行確定。
5.出借人或借款人為兩人以上,僅部分出借人起訴或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主體認定
債權憑證上出借人為兩人以上,在難以區分是共同之債、按份之債還是連帶之債的情況下,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債權憑證上借款人為兩人以上,在難以區分是共同之債、按份之債還是連帶之債的情況下,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征詢出借人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意見。出借人堅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二、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6.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指請求返還借款、給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請求履行出借義務的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7.民間借貸合同未履行情況下管轄法院的認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因出借人未按約定提供借款,借款人以合同未生效為由,主張出借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應在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非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未按約定提供借款時,借款人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在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8.借款人以非貨幣形式履行還款義務管轄法院的認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後,經出借人同意,以非貨幣財物清償借款及其利息時,雙方在該實物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借款人替代原貨幣給付義務的履行物為不動產時,適用民間借貸的管轄原則。三、民間借貸案件中民刑交叉問題的處理9.民間借貸案件中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認定及處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該行為與民間借貸有牽連,卻又不是同一事實的,對於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對於犯罪線索材料,人民法院應當移送給公安或檢察機關,或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或檢察機關控告或者報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一)借款人為籌集到借款而私刻某單位公章,並以私刻的公章在擔保人一欄中蓋章的;(二)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但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范圍內的;(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雖然非法集資金額包含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借款,但出借人單獨起訴不涉嫌犯罪的擔保人的;(四)其他與民間借貸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情形。10.民間借貸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人民法院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應裁定駁回起訴,並將線索、材料移送給公安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移送線索、材料時應注意:(一)應製作專門的《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並附上民事案件起訴狀、案件線索涉及的相關材料;(二)應當製作移送回執,要求公安或檢察機關在接到移送材料後,在移送回執上簽字或蓋章;(三)《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中應載明建議公安或檢察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將是否立案的情況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四)公安或檢察機關審查後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應將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由公安或檢察機關變更查封、扣押、凍結手續。11.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決認定有罪,民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借款人因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出借人單獨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單獨起訴擔保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出借人同時起訴擔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出借人將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交給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出借人堅持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應裁定駁回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起訴,並將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繼續審理出借人對擔保人的訴求。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導致民間借貸案件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或擔保人是否涉嫌犯罪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借款人因借貸行為被生效判決認定為有罪,出借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要求借款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在刑事判決未涉及追贓或者雖涉及追贓但出借人未獲全部退賠的情況下,對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四、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12.自然人之間約定借款合同簽字或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實際履行出借義務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關於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後發生法律效力的約定,不能改變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如出借人未實際履行出借義務,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未生效。13.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自有資金對外進行的偶發性和臨時性貸款,同時收取適當的資金佔用費,當事人主張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認定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是否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應結合企業的注冊資本、流動資金、借貸數額、一年內借貸次數、借貸利息的約定、借貸收益占企業收入的比例、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綜合認定。14.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向職工集資的認定法人或其他組織內部集資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向其內部職工公開集資並按期還本付息的行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單位內部集資:(一) 既向單位內部職工集資又向社會公眾集資的;(二) 先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公司工作人員,然後向其吸收資金的;(三)非出於單位自用目的而向職工進行集資的;(四)單位主觀上明知「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不相符,且「實際出資人」不是本單位職工的;(五)其他不應認定單位內部集資的行為。15.涉嫌犯罪的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借貸雙方合謀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形式實施犯罪行為的,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如實施犯罪行為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雙方的共同目的,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合同相對方請求確認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6.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合同的認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因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一)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二)因賭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為形成的債務;(三)因託人情、找關系等請托行為形成的債務;(四)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債務;(五)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債務。五、由其他基礎法律關系產生的民間借貸的處理17.名為民間借貸實為因其他法律關系產生債務的處理對名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實為合夥、房屋買賣、投資理財、股權轉讓等法律關系,原告以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釋明後,原告仍堅持其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釋明時應注意:(一)釋明應在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或者將對一方釋明的內容通知對方當事人;(二)釋明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所認定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三)釋明應當以當事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為限,人民法院不應在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之外提示其變更、修正或補充訴訟請求;(四)人民法院應充分聽取當事人對法院釋明事項所發表的意見。18.對「調解」、「和解」「清算」的理解及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調解」是指第三者(調解人)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包括習慣、道德、法律規范等),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促成糾紛主體之間互相妥協和諒解而達成解決糾紛合意的行為。「和解」是指糾紛當事人雙方以平等協商、相互妥協的方式和平解決糾紛,是糾紛主體自行解決糾紛的行為。「清算」是指當事人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終結某種法律關系,而對業務、財產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原告依據當事人雙方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據債權債務協議確定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如被告認為債權債務協議訂立時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等情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變更或撤銷。六、民間借貸事實審查的問題19.大額現金交付的舉證責任分配及審查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訴訟,數額巨大且主張以現金形式交付,被告又否認借貸事實發生的,如果人民法院僅根據債權憑證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不能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的,應告知原告就資金的來源、走向、付款憑據、支付細節等事項繼續舉證。經告知後,原告舉示的證據仍不能達到證明借貸事實發生存在高度蓋然性可能的,由其承擔不利後果。在原告盡到了其力所能及的舉證責任後,人民法院應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習慣、債權憑證形成前後合理期間內財產變動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20.缺乏借貸合意證明的借貸事實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應對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合意及出借款項的實際交付進行審查,原告僅能提供款項交付憑證,而被告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的抗辯,並且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系基於其他法律關系產生,人民法院應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予以審查,並要求原告對支付相關款項的具體事由、前因後果及被告未出具借條的合理原因提供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21.民間借貸中「自認」行為的處理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借款的,如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直接予以認可,人民法院仍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在查明的事實與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和自認存在明顯矛盾時,人民法院不應對相應借貸事實予以確認。如雙方屬於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情況,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22.對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指原告未按傳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的行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正當理由:(一)無法預見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水災、嚴重積雪等,且足以影響到當事人按時到庭的;(二)原告因死亡、喪失訴訟行為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變故而無法按時到庭的;(三)原告在出庭途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並導致其無法按時到庭的;(四)原告受到司法機關或第三人拘禁,喪失人身自由的;(五)其他有證據證實足以影響原告無法按時到庭的。23.採用傳票傳喚方式通知原告到庭應注意的問題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傳喚原告到庭,實踐中應注意:(一)人民法院只有在審查本案的全部證據後,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仍處於真偽不明狀況時,方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原告到庭;(二)傳票上應註明法律依據和不到庭的法律後果,傳票應直接交給原告或其代理人,或郵寄給原告本人親自簽收。如按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提供的地址郵寄傳票後,原告未在指定的時間到庭,亦未向法庭說明理由的,視為拒絕出庭;(三)原告到庭後,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原告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雖然到庭,但拒絕接受詢問或拒絕簽署保證書的,應視為拒絕出庭。2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款項往來性質的認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借款,如能證明款項的用途是直接用於公司業務,且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當事人可主張按勞動爭議處理;如無證據證明款項用於公司業務,當事人主張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的,人民法院應按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審理。七、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認定及處理25.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是指當事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採取惡意串通、捏造事實、偽造變造證據、虛構法律關系等方式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意圖使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和執行,侵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人民法院一經查實為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無論當事人是否申請撤訴,均應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當事人通過調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在再審中經審理查明民間借貸糾紛為虛假訴訟的,應當撤銷民事調解書,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訴求,並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已經生效的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如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則第三人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提出救濟請求。八、保證責任條款是否成立的舉證責任分配26.第三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的,出借人在訴訟中應當提供與前述合同締約過程、交易習慣、履行過程相關的證據,用於證明行為人簽字蓋章具有提供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如出借人不能證明第三人在債權憑據或借款合同中的簽字蓋章有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出借人主張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九、互聯網借貸平台責任27. 互聯網借貸平台僅負責提供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規則,通過一定的規則實現促進借貸雙方達成借款合同的目的,其與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是居間合同關系,互聯網借貸平台應承擔居間人的合同義務,出借人或借款人主張互聯網借貸平台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互聯網借貸平台以自有資金為出借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根據其與出借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互聯網借貸平台引入融資性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融資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互聯網借貸平台提供的是信息中介服務,其根據與出借人、借款人訂立的居間合同,承擔居間人合同義務。
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認定與處理
28.申請追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主體認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的,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企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第三人,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是否同意追加。依據出借人或企業的申請,人民法院追加了實際用款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後,並不當然免除企業的還款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及申請追加實際用款人的具體主張,確定企業與個人應承擔的還款責任。29.企業能否以其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不符合企業章程規定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善意第三人簽訂借款合同後,企業以其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為由,抗辯不應向善意第三人歸還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一、民間借貸與其他法律關系的界定30.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處理雙方當事人在資產委託管理合同中約定或以事實行為表明「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借貸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31.出借有價證券產生糾紛的認定當事人之間以借用承兌匯票、存單、債券、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形式進行資金融通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按照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32.借款合同與合作合同有關聯,當事人單獨請求歸還本息的認定當事人簽訂合作合同後,又簽訂借款合同作為合作合同履行內容的一部分,當事人將借款合同與合作合同分割,單獨請求歸還借款合同本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3.當事人就其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產生爭議的處理雙方當事人就其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商品房買賣關系還是民間借貸關系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查明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照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況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判斷。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是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而是為民間借貸合同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34.二審對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擔保的處理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的,如一審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起訴的買賣合同關系進行審理,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件的基礎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則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向一審原告釋明變更訴訟請求。如一審原告同意變更訴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則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發回重審。如經二審人民法院釋明後,一審原告拒不變更訴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駁回一審原告起訴。十二、民間借貸利息的認定35.民間借貸利息上限的認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36%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該部分利息,借款人拒絕履行的,對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自願支付該部分利息,且出借人已受領,借款人再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該部分利息的,或者要求將已支付的該部分利息沖抵尚未償還的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6.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舉證責任分配及處理出借人基於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本金數額歸還借款的,應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借貸合意並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交付。如果借款人抗辯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且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支付全部款項的,人民法院應要求出借人補強證據,如果出借人補強的證據仍不能排除利息在借款本金數額提前扣除的合理懷疑,人民法院對出借人的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37.民間借貸復利的計算復利,是指在借貸關系中,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計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計算利息外,在每一個計息期,上一個計息期的利息都將成為生息的本金,再計算利息。(一) 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又連續多次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的認定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又連續多次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分別認定各期本金,最終計算出最後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判斷最後一期的本息之和有無超過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過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二)借款人償還部分款項後,又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認定借款人償還部分款項後,又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計算方式發生相應的變化,本息和上限的計算應當以本金數額減少後的實際數額為基數計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數額為基數。本金數額多次減少的,應分段予以計算。十三、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並存的處理
38.關於其他費用的認定
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服務費、咨詢費、中介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的,出借人一並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時,總計不應超過年利率的24%,但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所必須的費用除外。
39.借貸雙方僅約定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一種情形下的認定借貸雙方只約定了逾期利息,未約定違約金,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損失的,人民法院對違約金部分不予支持;借貸雙方只約定了違約金,未約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損失的,在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十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40.借款人配偶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訴訟地位的認定在借款涉及認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下,出借人申請追加借款人配偶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准許。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釋明,告知其可同時起訴其配偶,出借人堅持只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追加借款人配偶為共同被告。出借人與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追加借款人配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C.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具體內容
為公正、規范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指導意見。
一、受理與管轄
第一條 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一)貨幣借貸糾紛;
(二)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借貸糾紛。
第二條 當事人之間對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經結算後,債務人以書面借據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但借據仍可以作為基礎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
第三條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貸雙方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對訴訟管轄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有關企業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符合本院《關於資金鏈斷裂引發企業債務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轄問題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號)規定,相關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通知申請集中管轄。
二、訴訟主體
第四條 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並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 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六條 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七條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法院釋明後,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僅就保證之訴進行審理。
第八條 以夫妻一方名義向他人借貸,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
借貸行為發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經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九條 借貸雙方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欠條、發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方式達成借貸合意的,借貸合同成立。
第十條 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
第十一條 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
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中,企業將借貸資金用於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構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動的,不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 民間借貸被認定無效後,借款人應當返還出借人借款本金。無過錯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賠償資金佔用期間的損失的,法院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保證合同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並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院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確認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根據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過錯,由其各自承擔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等相應民事責任。借貸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或者因借貸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分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條、第八條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
四、借貸事實的審查
第十四條 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及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對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一)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應提供筆跡比對樣本。
(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
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鑒定或者不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法院應依法裁判。
司法鑒定的申請應向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具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提起。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交,最終負擔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
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後,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系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對於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後果。
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准,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金額大小的界定,鑒於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存在差異,可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第十八條 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視案情需要,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進行舉證。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債權人應當就借貸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實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債務人就其抗辯主張的債權受妨害或者受制約、債權已經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
第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後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援引表見代理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願給付利息的除外。
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以下簡稱四倍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借款人自願給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預。
第二十一條 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示的借據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後重新出具,計算復利的,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據確認的欠款金額可以認定為本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從本金中扣減。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從其約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約定的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為限;
(二)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為限。
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應當對超出部分予以減少,但債務人明確表示自願給付的除外。
前款規定,對缺席審理的債務人同樣適用。
第二十五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借貸債務的,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債務人除借款本金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或者違約金;
(三)借款本金。
債權人主動放棄前述償債順序利益的,法院應當予以尊重。
第二十六條 債務履行完畢後,借款人以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司法保護幅度為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違約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因借貸外幣、台幣、港幣、澳元等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予以准許。因匯率變動給出借人造成損失,出借人主張逾期還款的匯率差價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有約定借款期限的,可參照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公布的基準匯率摺合人民幣償還;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的,可參照出借人主張借款償還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公布的基準匯率摺合人民幣償還。
五、涉嫌虛假訴訟的審理
第二十八條 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浙高法[2008]362號)的規定,謹慎審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促進誠信訴訟。
第二十九條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一)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
(二)原告起訴的借貸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沒有借據或者借據存在偽造可能;
(三)被告在一定期間反復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四)當事人雙方存在近親屬等特殊密切關系;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經過陳述不清或者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沒有爭議或者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
(七)其他債權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輕易放棄權利,與債務人達成調解協議;
(九)其他異常情形。
第三十條 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予以防範:
(一)傳喚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並告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後果;
(二)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提交其他相關證據,包括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三)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並依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債權人參加訴訟的,列為第三人;配偶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四)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 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一般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的關聯案件可以交由同一合議庭審理。
對關聯案件合並審理的,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對不同的債權人採取和證人一樣的隔離原則,由不同的債權人分別單獨到庭陳述相關事實,並接受法庭詢問。
第三十二條 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尚未作出裁判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並裁定駁回起訴。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以予以准許;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准許。
六、其他
第三十三條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應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訴調銜接機制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浙高法發[2009]8號)的要求,引導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委託、邀請人民調解組織等組織和人員進行調解。
第三十四條 對集中管轄、破產重組等涉及當地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的系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利率保護幅度上應注意裁判尺度的統一,必要時可聽取當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的下列借貸,不予保護,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系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
(二)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
第三十六條 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民間借貸的被告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並分別採取以下措施,避免訴訟的遲延:
(一)可以向被告親屬等有密切關系的人闡明利害關系或者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聯系方式或線索,盡可能通知被告應訴;
(二)向下落不明的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按照本院《關於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送達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浙高法[2009]129號)的規定處理。涉及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的,舉證通知書中應當載明依法指定的舉證期限;
(三)經合法傳喚後,被告仍不到庭應訴的,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依照法定審理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並依法作出裁判。缺席被告未提出抗辯和提供證據的,不影響法院對到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依法進行審查以及必要時的依法調查。
第三十七條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販毒、洗錢等犯罪,或者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一)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駁回起訴,退還案件受理費,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二)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其他當事人雖有犯罪嫌疑但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沒有必然關聯或者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案件繼續審理,但有關犯罪嫌疑的線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查處;
(三)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結果為前提的,裁定中止訴訟。中止訴訟後,沒有特殊情況,在十二個月內,刑事案件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恢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
裁定駁回起訴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接到法院移送的涉案材料或者相關當事人的報案後不予立案偵查,或者立案偵查後又撤銷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起訴後法院審理認為不構成犯罪而宣告無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民事裁判。
法院應當慎用裁定駁回起訴和中止訴訟。
第三十八條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應適用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等司法解釋的規定。
七、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具體內容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為准。
D. 誰有《重慶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律條文。煩請上傳一下。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合法借貸,制裁和防範規避金融監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保障融資渠道暢通,促進信貸市場多元結構的形成,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守法誠信。
2、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受理,並適用本指導意見的規定。經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擔保、典當、融資、租賃、基金等金融業務的企業法人機構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因非法集資等原因被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對非法金融機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被取締後,因清退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訴至人民法院的,應當受理。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的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以借款合同載明的合同簽訂方為原告和被告。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債權憑證載明的出借人、借款人為原告和被告,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於共同債權人為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出借人參加訴訟,但明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共同債務人為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5、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個人為當事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企業為當事人。
6、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雙方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7、原告僅依據借條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虛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由原告承擔申請鑒定的責任。原告申請鑒定的,被告應當提供筆跡或公章比對的樣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真實的。
8、對於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出借人應舉證證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陳述支付方式為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陳述、現金交付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
9、出借人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借款人辯稱劃款系出借人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並且借條已經滅失,借款關系成立的舉證責任由出借人承擔。
10、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提起訴訟,如果借款人對借據的效力、金額等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存在買賣、承攬、居間等基礎法律關系的,應當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如果借款人對借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
11、借款人已經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息後,又以約定的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金的,在審理過程中請求將已經支付的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沖抵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對於利息支付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已經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還。
借貸雙方對利息支付雖有約定,但對利率約定發生爭議的,可以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3、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復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出借人根據約定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只要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超過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5、出借人雖然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標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率有約定,可在該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但上浮後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了利息但對利率約定不明的,可以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
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從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從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16、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出借人依據未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名為欠條,實為借條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17、出借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發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視為對原債權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應受法律保護。
18、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額、支付方式、高利貸等事實。
19、對於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等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裁定駁回起訴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又撤銷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不構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0、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 高院審理房屋糾紛16條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合法借貸,制裁和防範規避金融監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保障融資渠道暢通,促進信貸市場多元結構的形成,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守法誠信。
2、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受理,並適用本指導意見的規定。經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擔保、典當、融資、租賃、基金等金融業務的企業法人機構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因非法集資等原因被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對非法金融機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被取締後,因清退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訴至人民法院的,應當受理。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的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以借款合同載明的合同簽訂方為原告和被告。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債權憑證載明的出借人、借款人為原告和被告,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於共同債權人為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出借人參加訴訟,但明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共同債務人為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5、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個人為當事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企業為當事人。
6、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雙方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7、原告僅依據借條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虛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由原告承擔申請鑒定的責任。原告申請鑒定的,被告應當提供筆跡或公章比對的樣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真實的。
8、對於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出借人應舉證證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陳述支付方式為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陳述、現金交付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
9、出借人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借款人辯稱劃款系出借人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並且借條已經滅失,借款關系成立的舉證責任由出借人承擔。
10、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提起訴訟,如果借款人對借據的效力、金額等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存在買賣、承攬、居間等基礎法律關系的,應當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如果借款人對借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
11、借款人已經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息後,又以約定的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金的,在審理過程中請求將已經支付的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沖抵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對於利息支付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已經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還。
借貸雙方對利息支付雖有約定,但對利率約定發生爭議的,可以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3、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復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出借人根據約定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只要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超過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5、出借人雖然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標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率有約定,可在該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但上浮後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了利息但對利率約定不明的,可以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
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從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從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16、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出借人依據未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名為欠條,實為借條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17、出借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發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視為對原債權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應受法律保護。
18、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額、支付方式、高利貸等事實。
19、對於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等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裁定駁回起訴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又撤銷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不構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0、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F. 如何理解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陽光易貸網貸專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內的規定》第十五容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G. 個人民間借貸糾紛怎麼處理
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第三方調解(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向法版院依法起訴。如果符合下列權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如果雙方訂有明確的仲裁協議,則應當依法申請仲裁
H. 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