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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納雜志社

發布時間: 2021-03-28 18:15:37

⑴ 會計主體、納稅主體、法律主體有哪些區別和聯系

如從法律角度看,獨資和合夥企業所有的財產和債務,在法律上應視為所有者個人財產延伸的一部分,獨資和合夥企業在業務上的種種行為仍然視為其個人行為,企業的利益與行為和個人的利益與行為是一致的,獨資和合夥企業都因此而不具備法人資格(即不是法律主體)。 但是獨資和合夥企業都是會計主體,在會計處理上要把企業的財務活動與所有者個人的財務活動截然分開。 多數情況下,會計主體是納稅主體,但也有特殊的會計主體不是納稅主體。從納稅的角度看,會計主體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凡是符合稅法的納稅范圍的,該會計主體作為納稅主體;若該會計主體所進行的經濟活動不是納稅范圍,則該會計主體不是納稅主體(比如說增值稅納稅人,要看這個會計主體屬不屬於增值稅徵收范圍)。

⑵ 會計責任的主體有哪些

1、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責任主體。
2、規定單位負責人須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蓋章,並負責其質量。
3、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單位負責人在單位會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會計責任是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和治理層對其所編制和提供的財務報表所應承擔的責任。
會計責任是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的。根據《獨立審計准則》的規定, 被審計單位負有以下會計責任: 建立和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 保護本單位的資產安全和完整; 保證提交審計的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和完整。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應寫入審計業務約定書中, 以示負責。

⑶ 怎樣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系

萍鄉市國家稅務局經濟開發區稅務分局局長 黎汝飛
和諧征納關系的建立一定是建立在法治社會。和諧征納關系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諧征納關系需要人人遵紀守法,和諧征納關系更需要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文明執法、依法執法、公正執法。在現實的稅收環境中,
因稅收政策自身因素、"用稅人""征稅人""納稅人"因素等不和諧的音符侵蝕著稅收的法制環境。其主要表現在:
一、政策執行的不公平性。
依法征稅是稅務人員的天職,但"征稅"在有的時候難以做到"依法",其中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自身的因素,也有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
1、稅務人員"面情"觀點嚴重,法紀觀念淡薄。稅收政策最終是要依靠稅收人員來落實,所以在執法的過程中很難真正的實現自我"超脫"。在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領域,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天下。雖然中國的法制不健全只是一個方面,但更重要的在某些人的眼裡,法律成了其個人行使權利的工具,"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知法犯法"。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有的時候演變為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固定性"稅收的背後體現的是一種法律"靈活性"。如:稅務機關內部人員的"私人稅收"、"親戚稅收"實行"近水樓台先得月"的政策,因為"要合群"、"要兄弟感情";對"沾親帶故"稅收,則看其"臉色"和"管事"的大小行事,因為要"生存"、要"位子",不得不"瞻前顧後"、"察言觀色"。剩下的就是"無牽無掛"的納稅人,要麼"死纏硬磨"、"耍狠施潑",要麼實行"感情投入",要麼老老實實的聽話。對這一類的弱勢群體,稅務執法人員總是鐵面無私:嚴格依法行政、應收盡收、應罰盡罰。還有一類明智的納稅人:按規定履行義務、按規定享有權利,不惜代價請"高手"進行稅收籌劃。最終是"老實的、不懂政策的納稅人吃虧"。
2、地方行政干預。稅務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但現有的行政體制,特別是實行經費零增長以來,稅務經費收入有求於地方、領導的任免地方有"建議權",所以執法受地方政府的牽制,極大影響了稅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如:地方政府對納稅人上訪,尤其是對集體上訪,總是從穩定大局出發,出面干涉稅收工作。從某種程度上講,慫恿了納稅人的違法行為,納稅人從中"受益"後,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惡性循環,而不去尋求復議或訴訟的正當救濟途徑。又如:為了招商引資,地方政府將稅收作為營造寬松環境的突破口,實行稅收"打包"或違背稅收政策搞減免等等。
3、地區間的稅務執法大相徑庭。特別是在個體、私營企業以及個人的稅收上,由於這一類的納稅人普遍未建賬,收入很難核實,所以在稅款的核定上地區間的懸殊較大,並且其基本的走勢是農村高於縣城,縣城高於城市。甚至於在財政收入形勢的個別地方,對車輛稅收、個體(或個人)稅收幾乎無人問津或收個"毛皮",形成大量的漏征漏管。
二、偷稅等違法行為的普遍性。
在現如今的《征管法》應當是比較完善的一部法律,對納稅人的稅收征管,稅法上都一一作了詳盡而具體的規定,但由於納稅人的法律意識普遍淡薄,尤其是稅收法律意識,稅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如:納稅人的建賬管理問題,稅收征管法明文規定: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都應當建立健全賬務,對確無建賬能力的,由納稅人申請,並且必須經稅務機關"行政許可",方可建立簡易收支粘貼簿,否則,稅務機關就可依法予以罰款。但目前個體、私營業戶即不建賬又不申請的違法現象比比皆是,不按規定登記、不按規定申報、不按規定繳納的現象在各地幾乎是一個共性問題。稅務機關對企業單位的納稅檢查幾乎是屢查屢有,個體工商戶是不言而喻。不能想像在一個偷逃稅盛行、征納雙方矛盾尖銳的社會,會是存在和諧的征納關系;更不能想像在一個不以偷稅為恥反以為榮的社會文化中,會綻放出和諧的花朵。
三、稅務執法隊伍素質偏低。
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稅務人員規范、准確執法的前提必須是自身要知法、懂法。近幾年來,雖然稅務幹部的整體素質有了大大的提高,但由於過去在用人機制的缺陷,稅務機關執法人員業務素質基礎脆弱,且年齡現亦日趨老齡化,在日常稅收實踐中接觸的大多是一些簡單稅收的徵收與管理,就是對簡單業務甚至於還有一部分人員不能夠"單打獨斗";對新所得稅等方面的政策,特別是涉及查賬徵收平時很少觸及,對財務會計知識知之甚少,無法勝任對復雜業務的需要;對一些電腦查賬、涉外稅收等"高科技"涉稅問題就更是無從談起。從現有基層稅務人員結構上看,精通稅收政策、財務會計知識、稅收相關法律以及電腦知識的尚達不到四分之一。
一、加強稅務幹部的素質教育,造就一支業務素質高、工作作風過硬的幹部隊伍。進一步加大稅務幹部的執法培訓,以盡快適應當前稅務工作的需要。對於稅務執法人員一律實行崗前培訓,要堅持先培訓後上崗、不培訓不上崗、不合格不上崗,並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末位淘汰制,對長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調離執法崗位,或實行強制脫產學習。真正使每一位稅務執法的人員都能做到熟練掌握稅務業務本領,造就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稅務執法隊伍。進一步加強幹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紀教育,增強廣大稅務幹部反腐倡廉的自覺性,要堅持以領導幹部為重點,面向廣大稅務幹部,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自覺抵禦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加強法紀教育,不斷提高法紀意識,增強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自覺性,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的影響;加強示範和警示教育,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引導作用。
二、增強執法的透明度,實行公開、公正執法。1、實行政策公開,維護納稅人的知情權,提高納稅人的自我保護意識。2、對納稅人特別是"關系戶"的稅款徵收、違法處罰,欠稅等情況要置於廣大人民的監督之下,實行公開辦稅,陽光作業,主動、積極接受對納稅人繳稅、處理情況的查詢,進一步完善對納稅人偷稅舉報的獎勵制度。3、以信息化技術為載體,實現管理的科學化和現代化。充分發揮計算機實行"以票控稅"等。4、加大個體、私營業戶的建賬管理工作。對確無建賬能力的,必須作到商品(或產品)進、銷、存的清晰明了,確保國家稅收"應收盡收"。5、按照稅收征管的內在要求完善征管體制、夯實管理基礎,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全面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要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強化稅源監控,加大納稅評估的力度,積極發揮納稅評估的稅源監控作用。
三、加大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納稅人違法行為中,對比較普遍的管理性違法行為,應規范期初可實行提醒制,對拒不改正的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納稅人偷、抗、騙稅行為一經發生就應當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加大納稅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讓違法者得不償失,並且要對納稅人違法犯罪行為實行公開處理,真正作到處理一個,教育一大片的震撼作用。長期的實踐證明:對納稅人違法行為一味偏袒、遷就、放縱,甚至於對正當應繳的稅款還要打折扣,那麼稅務機關的執法就永遠處於被動,執法質量就永遠不能提高,納稅人自覺守法的氛圍就永遠難以形成。增強稅法的剛性還需要各級黨政領導、稅務機關及執法人員形成共識,對不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貧困山區都要一視同仁,嚴格依法行政,讓違法者無容身之地。
四、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大量的征管實踐顯示,一些納稅人不懂法、不守法的問題,常常是導致征納之間出現摩擦或碰撞的主要矛盾,是不和諧現象的集中表現。稅法宣傳是稅務機關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有關的稅法知識,特別是新政策、新規定,做好納稅人的稅收政策輔導工作。
五、更新服務理念,全面推進納稅服務向深層次發展。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已賦予納稅服務新的內涵,成為法定行政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要樹立現代稅收服務觀,拓展對納稅人服務的范圍和空間,提高完善對納稅人的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規范的執法服務標准和體系,以"人性化"的服務理念來引導稅收工作,由滿足征管需求為主向以服務納稅人為主的轉變、向"管理服務型"和"執法服務下次"的轉變,引導稅務機關向服務型部門的轉變。
六、轉變工作思路。不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對稅務工作的思路要有"收入型"向"質量型"放向轉變,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的考評不要動輒以收入論英雄,不能把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作為政績的唯一標准。同時,要徹底打破現有的工資分配製度,提高執法崗位的個人待遇,執法風險與執法待遇並存,將稅務執法人員的待遇與執法數量、質量掛鉤,高質量高待遇,以此激活執法人員執法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真正體系尊者人才、尊重知識、以人為本的稅收管理理念。
和諧的征納關系是在科學稅收發展觀的引領下,法治、公平、文明、廉潔得到充分體系的結果,實現了稅務幹部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和諧共處、活力迸發,稅收事業全面、穩步、協調、持續發展,稅收與經濟、納稅人及各行業、各部門共進共贏同步發展。因此,我們只能通過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納稅秩序,更新服務理念,優化納稅服務,才能不斷的改進征納關系,達到和諧的要求。

⑷ 稅法第三版140頁第二題答案

稅法就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的調整對象就是稅收關系,是指稅法主體在各種稅收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總和。按照是否屬於稅收征納關系的標准,可以將稅收關系簡單地分為稅收征納關系和
稅法
稅法就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的調整對象就是稅收關系,是指稅法主體在各種稅收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總和。按照是否屬於稅收征納關系的標准,可以將稅收關系簡單地分為稅收征納關系和

⑸ 電子商務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沖擊有哪些

對我國現行稅法進行完善,使其適用於電子商務領域,需要統籌協調國內外諸多領域和環節,可謂是牽一發而動全身,不可能僅僅通過立法就能達到一勞永逸的目標,還受執法環節、社會綜合配套措施等因素的制約。只有以全局視野,科學規劃,統籌推進,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立法層面的完善

在立法完善的過程中不能採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短視、局部行為,應釆取全局把控、統籌規劃、同步推進、重點突破的方式進行。

1.全面規劃同步推進

鑒於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立法層級低,不同部門制定的規范之間缺乏協調統一的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將已有的、散落在各個行政部門的規章、規范性及政策
性文件進行整合,對應由國家統一性法律進行調整的涉及相關概念的界定、法律關系、糾紛解決機制、工商登記、安全認證、在線支付、信息管理、稅收等事項納入
國家立法規劃,結合我國電子商務這十幾年的運行實踐,借鑒國際組織及國外相關國家的成功經驗,統籌協調,制定出符合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實際、引領電子商務發
展、保護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的、前瞻性的法律規范。

2.立足現有規范査缺補漏

在電子商務綜合配套法律得到完善的同時,針對現有稅法構成要素在電子商務領域適用存在的問題,以現有法律規范為基礎,查缺補漏,擴充完善,達到法律規范有效適用目的。

(1)納稅主體的完善

我國稅收的法律、法規對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在第一條就對納稅人的范圍作出了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在我國境內銷售或進口貨物者、提供勞務或
轉讓無形資產者、取得所得者等為納稅義務人。同時,確定了代扣代繳制度,即境外交易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由代理人代扣代繳,沒有代理人的由接受
方代扣代繳。「對採用B2B、B2C等模式通過互聯網所進行洽談、訂貨,而在線下進行實物交付的間接電子商務,這些企業已進行了稅務登記,可以適用現有稅
收法律規則認定納稅主體。對釆取C2C模式的個體交易者可採取網路實名制,進行稅務登記,通過與第三方購物平台、銀行、支付機構等建立代扣代繳制度等相關
措施將其納入稅務機關的監管之下,進行相應的稅務監管。

對電子圖書、音樂、電影、軟體、在線咨詢等數字化商品或服務,完全通過互聯網即可進行交易的直接電子商務,其認定規則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補充:

①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商品或服務的提供方為納稅義務人。

雙方都在我國境內,完全在處在我國屬地稅收管轄的范圍內,不涉及國際稅收利益及協調的問題,只需從完善相關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納稅人奉行成
本、易於征管等方面考慮。可確定商品的提供方為納稅義務人,這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監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各種成本等優點。62

②境外交易者向我國境內相關主體提供商品或服務,以我國接受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主體為納稅義務人。63

OECD、歐盟等對數字商品或服務的直接電子商務都認同消費地的課稅原則,我國釆取相應原則符合國際主流趨勢,達到與國際接軌,並避免雙重征稅的目
的。同時,通過國際間稅收協議使我國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數字化商品或服務時享受同等對待,這有利於國際間相關貿易的發展及國際稅收的協調。

③我國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數字化商品,按出口對待,免予征稅。

按上述接受方所在地課稅原則,對我國交易者向境外提供數字化商品或服務,按出口對待,免徵相應稅款。通過免稅政策鼓勵和扶持我國電子商務交易者進軍國際市場,與國際同行開展公平競爭。

(2)征稅對象的完善

對於電子商務交易中征稅對象的認定,通過區分間接電子商務與直接電子商務的不同交易形式來處理。

①間接電子商務交易形式,依據現有稅法認定規則進行確認。

通過上文闡述,間接電子商務只是改變了訂貨、洽談、支付等交易環節,貨物的交付還是傳統方式,其交易的本質、貨物的性質沒有發生變化。因此,依據現有稅法認定規則進行確認即可。

②直接電子商務交易下的數字化商品按銷售貨物、相關數字化服務按提供服務認定,徵收增值稅。

對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電子圖書、音像製品、視頻等商品,接受方直接使用,不涉及權屬轉讓等問題的,可將其認定為銷售貨物;對前述種類商品接受方購買
同時取得版權,並再行銷售的按著作權轉讓處理,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范圍;對提供在線財會、稅收、法律、內部管理等咨詢類業務活動,可將其認定為提供應
稅服務,並統一納入到增值稅的徵收范圍。這符合我國目前正在推行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政策所主導的發展趨勢。同時,可避免稅務機關對征稅對象在不同商業模
式、不同性質認定時產生困難。

我國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於2013年5月24日聯合下發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
稅試點,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部分現代服務業主要包括:無形資產轉讓中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轉讓,技術咨詢服務,軟體開發、咨詢等服
務,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

電子商務平台等信息系統方面的服務。64上述規定雖然未明確直接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對象問題,但一直在學術界爭議的上述商品按銷售貨物征增值稅還是按
提供勞務或轉讓無形資產(特許權轉讓)征營業稅問題,如果參照傳統交易的稅法適用規則,這一問題已經解決,即屬於增值稅的徵收范圍。

(3)稅率的完善

在征稅對象的認定,特別是直接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筆者已闡明按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來認定,統一納入到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稅率的適用上可從以下幾方面區別對待:

①有形貨物銷售

對有形貨物銷售,按傳統交易方式區分企業與個人不同情況,根據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銷售貨物所屬的稅率。

②數字化的商品和服務銷售

對數字化的商品和服務的稅率適用,為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及中性原則,對數字化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能與有形物相吻合的商品適用現行
13%的稅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所列著作權轉讓、提供在線咨詢等應稅服務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同時,為鼓勵節能減排,促進低
碳經濟的發展,可對從事數字化商品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在稅收上給予相應的優惠,以此進一步提升其競爭力。相應的企業或個人所得稅、消費稅適用現有稅法規
定。

(4)納稅地點的完善

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納稅地點,可區分境內交易與跨境交易兩種情形,採取相應的政策,具體如下:

①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

雙方都在我國境內,釆用提供方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如果提供方為法人實體其營業機構或固定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如果提供方為個體交易者時其慣常居住地
為納稅地點。對於一些電子商務企業在全國各地設立倉儲配送中心的,分別在其倉儲配送中心所在地進行納稅,其具體規則參照傳統企業總分機構徵收管理規定。其
優點已在納稅主體認定中予以闡述,此處不再重述。

②交易中提供方在我國境外接受方在境內

對交易中提供方在我國境外的,採用消費地課稅原則,即在接受方所在地為納稅地點,OECD和歐盟也確認電子商務交易的消費地課稅原則,這與國際稅收協調的發展趨勢保持一致。

其消費地納稅地點的認定規則與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的情況相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提供方可將數字化商品或服務通過設立營業機構、銷售等手段轉移到避稅
港或稅負較低地區,再提供給我國境內關聯企業無償使用,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為規避上述國際避稅手段,在適用消費地課稅原則的同時,可以加入「實際使用或
利用地課稅」
65的規定。這樣不管境外提供方將接受方所在地轉移到哪個地域,只要該數字化商品或服務被我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實際使用或利用,就應在我國履行納稅義務。

(5)納稅環節的完善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環節只剩下商品的提供方及接收方。根據上述對納稅主體及征稅對象的分析,在納稅環節確定方面也要區分交易雙方在我國境內與境外兩種情形。

①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

交易雙方都在我國境內,納稅環節確定在商品或服務提供方的銷售環節。這樣方便稅務機關對稅源的監控,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納稅人奉行成本。

②交易中商品或服務提供方在境外

對境外交易者向我國境內進行銷售時,可區分與其交易的是法人實體還是個人而釆取不同的對策。境外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向我國境內法人實體進行銷售活動
時,為方便稅款徵收,納稅環節確定為我國境內商品或服務的接受者,由接受方進行代扣代繳稅款,並通過完善相應進項稅額抵扣制度,確保代扣代繳稅款制度的有
效執行。

境外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向我國個人進行銷售活動時,可採取歐盟的做法,要求境外銷售者在我國某一地域進行稅務登記,並進行納稅。要使這一方法順利實施,還要在征管模式創新、高新技術應用、加大違法懲治力度、國際稅收協作等方面予以完善和協調。

(6)納稅期限的完善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論是直接電子商務還是間接電子商務交易,在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間點認定上出現了多個相關的連接點。為方便稅務機關
對電子商務不同交易模式下納稅人的監管,降低稅收征納成本,筆者認為在納稅義務產生時間上應結合已有認定規則,以賣方收訖款項的時間點為納稅義務產生時
間,從而參照現有標准界定不同類型納稅人的納稅期限。

雖然納稅期限通過修改現有法律條文,完全可以實現,但並不能保證稅款能時上繳入庫,還需藉助稅務主管部門利用科技手段與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銀行、第三方支付企業等建立起直通、高效的信息處理系統,以此達到信息共享,有效掌控納稅人的交易動態,保證稅款及時入庫。

(7)稅收優惠的完善

目前,電子商務在我國雖然取得飛速的發展,但這種新興的商業模式,還處於成長階段,需要我國政府通過政策扶持使其走上穩健的發展軌道。鑒於美國為加強
其電子商務在全球的主導地位,對電子商務交易實施免稅的政策,為扶持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應將電子商務納入現有稅收優惠范圍中,並進行相應規則設計。同
時,通過征管手段的完善,將經營者納入稅務機關的監控范圍,清除存在的逃避稅款的灰色地帶,使頗具溫暖的稅收優惠,散發出應有的光彩,照耀並溫曖每一個真
正需要的領域。

(8)稅收法律責任的完善

通過之前所述已將電子商務領域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等稅法構成要素予以重新界定,在已有法律規則的基礎上,對通過
電子商務這個經營平台進行偷逃稅款、不按時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篡改有關納稅電子數據等不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在稅法文件中載明其所應承擔的經濟、行
政及刑事責任,加大此領域的懲處力度,使違法成本高於偷逃稅款、不按時納稅等不法行為的成本。這樣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會權衡利弊,審慎對待納稅問題,選擇按
法律規定納稅更有利於自己。同時,通過查辦不同領域的偷逃稅款的典型案件,並通過各種媒介公之於眾,達到警示與教育的作用,如在上文所述的「上海海外代
購」案宣判後很多網店隱去了 「代購」字眼,說明起到了警示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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