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變更名稱
① 期刊名稱變更申請報告怎麼寫 有沒有哪位大哥美女告訴我一下,急用! 謝謝
刊名稱變更申請書需要寫明下列事項
1、期刊變更項目及理由;
2、變更後新的名稱、辦刊宗旨和業務范圍;
3、期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簡歷、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期刊組織機構簡況;
4、期刊辦公場所和印刷場所的地址及相應的織錦數額、來源;
5、重大變更需提供變更必要性分析及辦刊單位狀況和辦刊條件。
②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的其他
第二十四條期刊出版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載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期刊不得刊載《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內容。
第二十六條期刊刊載的內容不真實、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期刊刊載的內容不真實、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期刊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期刊刊載的內容不真實、不公正,損害公共利益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責令該期刊出版單位更正。
第二十七條期刊刊載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重大選題的內容,須按照重大選題備案管理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公開發行的期刊不得轉載、摘編內部發行出版物的內容。
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內容進行核實,並在刊發的明顯位置標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
第二十九條期刊出版單位與境外出版機構開展合作出版項目,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期刊出版質量須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期刊使用語言文字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期刊須在封底或版權頁上刊載以下版本記錄:期刊名稱、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出版單位、印刷單位、發行單位、出版日期、總編輯(主編)姓名、發行范圍、定價、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廣告經營許可證號等。
領取國際標准連續出版物號的期刊須同時刊印國際標准連續出版物號。
第三十二條期刊須在封面的明顯位置刊載期刊名稱和年、月、期、卷等順序編號,不得以總期號代替年、月、期號。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標識不得明顯於刊名。
期刊的外文刊名須是中文刊名的直譯。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刊印中文刊名;少數民族文種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刊印漢語刊名。
第三十三條一個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只能對應出版一種期刊,不得用同一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須按創辦新期刊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種期刊每年可以出版兩期增刊。
期刊出版單位出版增刊,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擬出增刊的文章編目、印數、定價、出版時間、印刷單位,經其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批準的,發給一次性增刊許可證。
增刊內容必須符合正刊的業務范圍,開本和發行范圍必須與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所列版本紀錄外,還須刊印增刊許可證編號,並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稱和註明「增刊」。
第三十五條期刊合訂本須按原期刊出版順序裝訂,不得對期刊內容另行編排,並在其封面明顯位置標明期刊名稱及「合訂本」字樣。
期刊因內容違法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該期期刊的相關篇目不得收入合訂本。
被注銷登記的期刊,不得製作合訂本。
第三十六條期刊出版單位不得出賣、出租、轉讓本單位名稱及所出版期刊的刊號、名稱、版面,不得轉借、轉讓、出租和出賣《期刊出版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期刊出版單位利用其期刊開展廣告業務,必須遵守廣告法律規定,發布廣告須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虛假的等違法廣告。
期刊的廣告經營者限於在合法授權范圍內開展廣告經營、代理業務,不得參與期刊的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
第三十八條期刊采編業務與經營業務必須嚴格分開。
禁止以采編報道相威脅,以要求被報道對象做廣告、提供贊助、加入理事會等損害被報道對象利益的行為牟取不正當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三十九條期刊出版單位的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必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統一核發的新聞記者證,並遵守新聞出版總署《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期刊出版單位在登記地以外的地區設立記者站,參照新聞出版總署《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審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單位一律不得設立記者站。
期刊出版單位是否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
第四十一條期刊出版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方式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權力攤派發行期刊。
第四十二條期刊出版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法規,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期刊出版單位應配合國家認定的出版物發行數據調查機構進行期刊發行量數據調查,提供真實的期刊發行數據。
第四十三條期刊出版單位須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內,分別向新聞出版總署、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圖書館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繳送樣刊3本。 第四十四條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單位的登記、年度核驗、質量評估、行政處罰等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期刊出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期刊出版單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期刊出版管理實施期刊出版事後審讀制度、期刊出版質量評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驗制度和期刊出版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期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的規定,將從事期刊出版活動的情況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六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期刊審讀工作。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的期刊進行審讀。下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定期向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審讀報告。
主管單位須對其主管的期刊進行審讀,定期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審讀報告。
期刊出版單位應建立期刊閱評制度,定期寫出閱評報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隨時調閱、檢查期刊出版單位的閱評報告。
第四十七條新聞出版總署制定期刊出版質量綜合評估標准體系,對期刊出版質量進行全面評估。
經期刊出版質量綜合評估,期刊出版質量未達到規定標准或者不能維持正常出版活動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期刊實施年度核驗。年度核驗內容包括期刊出版單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記項目、出版質量、遵紀守法情況等。
第四十九條年度核驗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期刊出版單位提出年度自檢報告,填寫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的《期刊登記項目年度核驗表》,經期刊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審核蓋章後,連同本年度出版的樣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版單位自檢報告、《期刊登記項目年度核驗表》及樣刊進行審核查驗;
(三)經核驗符合規定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期刊出版許可證》上加蓋年度核驗章;《期刊出版許可證》上加蓋年度核驗章即為通過年度核驗,期刊出版單位可以繼續從事期刊出版活動;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驗工作30日內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驗工作報告。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二)經審核發現有違法情況應予處罰的;
(三)主管單位、主辦單位未履行管理責任,導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亂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嫌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緩驗期滿,按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重新辦理年度核驗。
第五十一條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度核驗:
(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後拒不改正或者沒有明顯整改效果的;
(二)期刊出版質量長期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經營惡化已經資不抵債的;
(四)已經不具備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
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未通過年度核驗的,期刊出版單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該期刊。
第五十二條《期刊出版許可證》加蓋年度核驗章後方可繼續使用。有關部門在辦理期刊出版、印刷、發行等手續時,對未加蓋年度核驗章的《期刊出版許可證》不予採用。
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期刊出版單位,經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年度核驗結果,核驗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期刊出版從業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新聞出版職業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期刊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期刊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
期刊出版單位的新任社長、總編輯須經過崗位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第五十六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以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改正;
(五)責令停止印製、發行期刊;
(六)責令收回期刊;
(七)責成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監督期刊出版單位整改。
警示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統一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下達給違法的期刊出版單位,並抄送違法期刊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單位。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並用。
第五十七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期刊出版業務,假冒期刊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期刊名稱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期刊出版單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與境外出版機構開展合作出版項目的,按前款處罰。
第五十八條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載內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
第五十九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罰。
期刊出版單位允許或者默認廣告經營者參與期刊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的,按前款處罰。
第六十條期刊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罰:
(一)期刊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主管單位、登記地、業務范圍、刊期,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期刊出版單位變更名稱、合並或分立、改變資本結構、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期刊出版單位未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備案的;
(四)期刊出版單位未依照本規定繳送樣刊的。
第六十一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依照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處罰。
第六十二條期刊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期刊出版單位變更期刊開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同一登記地內變更地址,未按本規定第十九條報送備案的;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規定第二十條報送備案的;
(三)刊載損害公共利益的虛假或者失實報道,拒不執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更正命令的;
(四)公開發行的期刊轉載、摘編內部發行出版物內容的;
(五)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刊載期刊版本記錄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關於期刊封面標識的規定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一號多刊」的;
(九)出版增刊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
(十)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製作期刊合訂本的;
(十一)刊登有償新聞或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其他規定的;
(十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以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權力攤派發行的。
第六十三條期刊出版單位新聞采編人員違反新聞記者證的有關規定,依照新聞出版總署《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記者站的有關規定,依照新聞出版總署《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對期刊出版單位做出行政處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告知其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可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對期刊出版單位做出行政處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建議其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或者調離崗位。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施行後,新聞出版署《期刊管理暫行規定》和《〈期刊管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此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版活動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③ 如何在Endnote里修改期刊的全稱和縮寫
1、在Endnote里,直接選擇菜單欄的Edit。
④ 雜志的出版單位由雜志編輯部變更為其他單位,對編輯部有影響嗎
出版單位更改名稱需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上報新聞出版總署(現在叫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了)審批,如果出版總署批准就沒問題。
⑤ 期刊雜志的名稱能修改嗎
一般雜志的名稱是不能改的,要改的話一定得通過一道道的審批渠道才版能將雜志改名。其中的手權續十分復雜,沒個一年根本改不了名。
但是很多雜志都變通地對雜志進行改名,比如他們可以把想改的名字在雜志上放得很大,原來的雜志名縮得很小,使得雜志看上去改了名字,事實質上,雜志的名字仍然在。這種操作不違法。如果雜志未這樣操作,也沒更名,那麼這樣隨便地給雜志改名是不合法的,可以提交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裁定。
PS:雜志的名稱、甚至於細部的頁數、每月的期數、增刊數、副刊數這些都是固定的,不能隨便更改,但是像頁數、增刊數、副刊數這類可以向當地的出版署、宣傳部申請臨時變更。
⑥ 醫學期刊名字更名了,對評職稱的作者還有用嗎
不影響的,期刊更名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上面也會更名的,會有相關的變更的,比如醫學類期刊《求醫問葯》先更名為《當代醫葯論叢》,知網上面會有
曾用刊名:《求醫問葯》
現用刊名:《當代醫葯論叢》還是會被認可的
中州期刊聯盟
⑦ 要是期刊改名字了 現在在新聞出版總署的網站上查不到了 怎麼證明期刊的合法性
期刊更改名字是會在期刊收錄網站上有說明的 可以到知網 維普 萬方等期刊收錄網站查詢!還有的就是刊號了的 刊號是獨一無二的!
⑧ 如何更換雜志主管主單位新聞出版總署網站上面看不明白是不是需要下載什麼表格,謝謝大家了
其他單位所辦期刊變更主辦單位
1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文件 發文紙、文號、公章齊全,主送單位為新聞出版總署。
不得使用復印件
2主要主辦單位申請 向地方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
3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對主要主辦單位的申請意見明確並加蓋公章(單獨正式文件與公章均可)
4其他主辦單位的意見 含新增的主辦單位與減少的主辦單位
5新主辦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 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6主辦單位更名須提供有關部門批准文件 可用復印件(僅限於主辦單位名稱變更情況)
7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其他單位所辦期刊變更主管單位
1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文件 發文紙、文號、公章齊全,主送單位為新聞出版總署。
不得使用復印件
2主要主辦單位申請 向省級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
3新主管單位及原主管單位同意文件 對主辦單位的申請意見明確並加蓋公章(原主管單位變更名稱情況下不需要原主管單位文件)
4新主管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 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主管單位名稱變更時不需要)
5主管單位更名須提供有關部門批准文件 可用復印件(僅限於主管單位名稱變更)
6期刊出版許可證復印件 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7其他主辦單位同意的意見 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辦單位的情況
⑨ 雜志變更了,刊號也變了,了論文評職稱還能用嗎
雜志名稱變更是很正常,但是名稱變更之後該期刊的之前的刊號是不會變的呀,換個名字繼續使用該刊號的。論文發表方面有什麼問題的話可以找向原上草論文了解。
⑩ 教育方略期刊更改名字了嗎
親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沒有備案啊 你發的是正規期刊嗎?我可以幫你哦 怎麼找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