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發問提綱
A. 搶劫罪要哪些證據證明分析
根據刑法規定,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外乎從犯罪構成的四個主客觀要件方面來分析,即犯罪的主體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體方面。為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辦案原則,落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辦案方針,本文側重介紹構成搶劫罪的四個主客觀要件方面對證據的要求,即認定搶劫罪主體方面的證據要求及在司法實踐中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犯罪主體方面證據過程中應注意事項。認定搶劫罪主觀方面的證據要求及在司法實踐中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犯罪主體方面證據過程中應注意事項。認定搶劫罪客觀方面的證據要求及在司法實踐中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犯罪主體方面證據過程中應注意事項。認定搶劫罪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要求及在司法實踐中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犯罪主體方面證據過程中應注意事項。以利用於在辦案中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認定、指控搶劫犯罪,不枉不縱,懲罰罪犯,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此類案件的證據要求是:
一、關於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與單位。②
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是年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③
關於搶劫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主要有:
(一)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證;
(二)戶口簿或戶口底卡檔案;
(三)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
(四)入學、參加工作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
(五)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親友證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及其親友證言;
(七)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
(八)家族遺傳病史調查,如近親屬證言,以及其他證人對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行為是否正常的證言。
通過對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該注意: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通過塗改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方法逃避刑罰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邊緣年齡的查證,僅依據身份證和戶籍材料是不能認定符合審查起訴標準的,在上述證據中的第(三)、(四)、(五)項就很重要,一般都要提取,以形成一證據鏈條,互相印證。此外,辦案人員要注意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戶籍材料上是否有塗改的痕跡,並區別其材料的真偽,查實來源是否合法。
二、關於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④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果只是搶回自己被騙取或者賭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⑤
關於搶劫犯罪的主觀方面的證據要求有:
(一)證明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的直接證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在制定訊問提綱時注意:
1、實施行為有無計劃,計劃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2、實施作案的動機、目的,對危害社會後果的認識程度、主觀能動程度;
3、共同實施犯罪的要訊問計劃分工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以及各人實施的相應的具體犯罪行為;
4、在無共同犯罪故意或有可能存在的單獨犯罪案件中,訊問對具體案件各犯罪嫌疑人事先是否商量,有無事先或事中達到共識,有無不同意見和反對者,對未表示同意者要側重訊問其在案發前、案發時、案發後的行為,以考察其態度,確定其主觀動機;
5、對轉化型犯罪應訊問其當場使用暴力的目的和動機;
6、在有殺死、傷害被害人的案件中,要詳細訊問其殺、傷害被害人的時間是在搶劫行為完成前、後還是行為當時,其目的是為搶劫排除障礙,還是為搶劫完成後而殺人滅口。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證據的基礎上,收集以下可以推斷出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心理態度的間接證據以印證犯罪:
1、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要問及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過程中的言語及行為,及其後果,以證明其犯罪的主觀故意;
2、犯罪嫌疑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贓物出讓、出借、出賣的書證,如借據等;
相應的受讓人、借款人、買受人的證人證言及提取的贓物,以證明犯罪嫌疑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3、和計劃分工具體內容有關的其他證據
(1)如證明准備犯罪工具的場所或事先踩點場所的現場證據、如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已按計劃的內容准備工具、踩點,進一步印證其主觀故意的心理態度。
(2)提取的物證如刀具等,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在預謀時主觀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准備。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以證明:
(一)作為自然人,每一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的發生。
(二)對於共同搶劫犯罪,作為共同犯罪參與者,每一個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
(三)搶劫中殺死或傷害被害人,是否具備各自獨立的兩個犯罪構成的故意,即區別是否應定搶劫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兩罪,以數罪並罰。
(四)如是轉化型犯罪,犯罪嫌疑人除必須具有轉化前犯罪,即盜竊、詐騙、搶奪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外,還必須具備轉化的主觀動機,如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五)對於多人多起的系列犯罪,應注意證明是否存在其中個別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具體案件中不具有共同犯意,或某起具體案件系個別犯罪嫌疑人在單獨犯罪故意心態支配下實施。特別是共同盜竊、詐騙、搶奪犯罪的轉化型搶劫犯罪,要區別是個別轉化還是共同轉化。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當注意:司法實施中,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為避重就輕、逃避征罰,在供述中互相推諉。為全面正確地認定犯罪、打擊犯罪,就要對上述的各類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在能夠調取的情況下盡可能調取,以全面地來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觀犯罪故意的心理態度。以准確地打擊犯罪,不使罪犯有可乘之機,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
三、關於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的表現,具體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麼樣的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進行了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的事實特徵。⑥
在客觀方面,搶劫犯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犯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⑦
搶劫犯罪的客觀方面應具備的證據及證據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應涉及預謀中及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何種方法進行搶劫、如何排除被害人反抗、各自使用何種作案工具、傷害他人身體的部位、造成的後果、以暴力相威脅的內容,如是搶奪犯罪,要訊問有無隨身攜帶凶器;各犯罪嫌疑人的體貌、衣著特徵。
(二)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及知情證人的證言,如被害人親屬、路遇的熟人、發現被害人並報案的證人等用以證明:
1、 上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中涉及的內容;
2、在案發時間內被害人攜帶的財物種類、特徵、價值,以及發現被害人並報案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告知證人有關案情的內容。
(三)案發現場或從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及相應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如所搶劫的財物、隨身攜帶的凶器等作案工具、血衣、麻醉葯及下了葯的飲料等。
(四)物證及其附著物的檢驗、鑒定結論,如血型鑒定、指紋鑒定、DNA鑒定、葯物鑒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證來源的相關證據;
1、製造、提供刀具、槍支、麻醉葯物、手套等物的證人或同案犯的言詞證據;
2、上述證人或同案犯與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相互辨認筆錄;
3、從來源處提取的同類物及物證所作的同一鑒定。
(六)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包括搶劫現場、犯罪工具准備、丟棄的現場、提取物證現場。
(七)屍檢報告、傷情檢驗,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徵與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所證明的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對應。
(八)醫院病歷資料如X光片、手術記錄、護理記錄。用以證明屍檢報告、傷情檢驗結論的科學性。
(九)主治醫生、護士等醫護人員證言及檢察機關對屍檢報告、傷情鑒定所作文證審查。以證明暴力行為與死亡、傷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需查明搶救及時與否、措施是否得當、死亡或重傷後果與搶救不及時是否有直接關系。
(十)書證。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到達案發地點的車、船、飛機票、旅社住宿登記及相應的證據,如住宿登記的筆跡鑒定,旅社服務員的證言及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
(一)使用了暴力或以殺害、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脅;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指向的直接對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財物;
(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和當場取得財物。
關於搶劫犯罪客觀方面加重犯罪情節應具備的證據及其證明要求:
(一)入戶搶劫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及要求。
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辯解、被害人陳述。證明被侵入的場所具有「戶」的特徵;
2、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應確定以下內容:
(1)現場被侵入或破壞的痕跡,如破壞的門、窗、鎖、傢具、家電等;
(2)犯罪嫌疑人遺落在現場的物證、痕跡;
(3)現場應有證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的用品如床、被褥、洗漱用品、家電、衣物、炊具等。
3、現場提取的以上物證及其辨認筆錄;
4、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痕跡鑒定,如腳印、指紋;
5、鄰居或親友的證人證言,證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等情況。
以上證據的證明要求以達到相應司法解釋要求為准。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以下證據:
1、交通主管部門核准交通工具從事公共交通的有效批文、證件,如准營證、路線牌等;
2、該交通工具出廠時的原始資料或復印件,生產廠家出具的證明,證明核准載客量;
3、出售給乘客的車票、附加人身保險等各種票證;
4、臨時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應有出租、出借雙方的證人證言,書面出借、出租合同;
5、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遺留在交通工具上的物證痕跡,如刀具、槍支、彈頭及相關的提取筆錄和辨認筆錄、檢驗結論;
6、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用以確定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痕跡;
7、司機、乘務人員和乘客及其他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系在正在進行公共交通運輸的交通工具上,針對該公共交通工具上不特定的對象進行的搶劫。該交通工具上是一人還是多人,搶劫的是一人還是多人,不影響該項情節的認定,但搶劫的對象應是不特定的。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當注意:犯罪嫌疑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如針對的是某一特定對象,如一直跟蹤上車的銀行提款人,與其有仇而蓄意報復的人等,而非針對交通工具上不特定對象則不應認定為該項情節。因此還應注意提取以下證據:
1、 在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要查明以下內容:
(1)搶劫過程中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有無此方面內容的對話。
(2)搶劫行為針對的對象、目標是否明確而惟一。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跟蹤路線特徵的描述。
2、書證:如銀行取款的憑證。
(三)持槍搶劫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供述槍彈來源,所持槍支的槍號、制式、特徵,槍支作案前、中、後使用情況及造成的後果;
2、 被害人陳述槍支傷害的過程;
3、 搜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
4、物證。包括槍支、彈葯等;
5、痕跡檢驗,包括同一案件中槍支與子彈、彈頭、彈殼的同一鑒定,不同案件中槍支與槍支、槍支與子彈、彈頭、彈殼的同一鑒定;
6、槍支殺傷力鑒定;
7、被害人傷情檢驗、屍檢報告,證明致傷、致死原因;
8、證人證言、包括作案前、中、後該槍的使用情況如有無用於打靶、保養情況、部件完好情況等;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槍支提供者等證人對槍支的辨認筆錄。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用於搶劫的槍支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即必須具有殺傷力。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適用上述證據過程中應當注意:對該情節的認定,在上述證據的基礎上應區別三種不同情況,確定三種不同的證據要求。
1、 案發後提取槍支,必須作殺傷力鑒定;
2、案發後未能提取槍支,無法作殺傷力鑒定,但在作案時使用了槍支的,可從被害人的傷情、車輛或其他物體彈洞、彈殼的鑒定等加以印證;
3、案發後未能提取槍支作殺傷力鑒定,同時,作案時槍支未曾使用,殺傷力的問題必須通過間接證據鎖定,如作案前後槍支的使用、保養情況、部件的完好情況,如通過此方法不能確認殺傷力,則不能認定為持槍搶劫的加重情節。
(四)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
1、書證,即中國人民銀行規範文件及核發的營業執照。證明被害單位具有相應身份,符合客體的對象特徵;
2、 被害單位財產損失的清單,案發當日入庫單、庫存現金財務的憑證;
3、該金融機構營業人員、被害人證言,證明犯罪嫌疑人所搶劫的對象應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允許從事金融業務范圍內的公有財產。
(五)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的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證言、其他證人證言應重點訊(詢)問上一次搶劫與下一次搶劫的時間,兩者之間是否具有一個較明顯的截至開始階段,注意劃清與連續犯罪的區別。如出於一個故意,在同一天晚上同一地點連續搶劫多輛過路汽車,應視為一次犯罪;
2、公安機關接到報案記錄、相應的通話單;
3、其他證明搶劫犯罪數額達到巨大標準的證據。
(六)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要求在前已作闡述。
(七)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情節應具備的證據要求:
1、言詞證據,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其他證人證言應涉及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搶劫中有無穿著軍警制服;
(2)有無出示軍警證件:
(3)有無使用軍警車輛及其他軍警器材;
(4)搶劫中有無表明自己的身份。
2、書證、物證,如假證件、制服、車輛及其牌照。
3、其他證據:部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真偽的證明材料。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構成搶劫犯罪該項加重情節應具備的證據要求:
1、上述物資保管部門、運輸部門、接收部門出具的該物資用途的證明材料;
2、物證,如收繳的贓物;
3、書證、貨物發運單、贓物上的用途標志等。
四、關於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⑧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侵犯復雜客體,是搶劫罪區別於其他侵犯財產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權利罪的主要標志。⑨
搶劫犯罪客體方面應具備的證據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1、戶籍證明、身份證;
2、親友及犯罪嫌疑人辨屍筆錄;
3、物證,如提取的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及其提取筆錄;
4、親友對該類物品的辨認筆錄;
5、對屍源不清,無法辨認的屍體所作的DNA鑒定;
6、屍檢報告、傷情鑒定;
7、被害人及其親友對被害人被傷害前後的身體健康狀況如勞動能力、智力狀況後遺症等的證言。
(二)被害人的財產權利
1、被害人對該項財物擁有合法權利及證明該物價值、購買時間的證據,如購物發票、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2、證明被搶財物特徵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如能證明被搶車輛發動機號、車架號、駕駛證,證明手機入網號的相應包裝盒附屬證明等,證明被搶物品的隱蔽特徵的證人證言;
3、物證,即被搶的有關財物及其相關的追贓筆錄、提取筆錄、勘驗材料、照片等;
4、價格鑒定;
5、犯罪嫌疑人、窩贓人、買贓人對贓物處理情況或去向的證言或供述。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犯了雙重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刑事追究常做如下辯解:主觀上不明知系去搶劫他人財物,而是為同案犯罪嫌疑人或案外第三人去被害人處索取「債務」,即主觀上不具備「非法佔有為目的」這一主觀要件。對此應注意調取以下證據:
(一)被害人對被搶財物擁有合法所有權、佔有權的書證。
(二)證明債權債務存在的書證。
(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其他證人證言應涉及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是否認識或有經濟往來;
2、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經濟來源是否擁有該筆債權的可能性;
3、其他人有無委託犯罪嫌疑人找被害人收取債務,有無委託書;
4、債權債務是如何產生的,有無債權債務的存在;
5、其同案犯罪嫌疑人有無告知目的是去索取債務;
6、擁有所謂債權的犯罪嫌疑人有無向其同案犯罪嫌疑人出示債權憑證,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求查看憑證;
7、搶劫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有無向被害人表明索取債務的目的,被害人有無認可;
8、向被害人索取的財物數額是否明顯超過債務的數額。
注釋:
①參見胡康生、李福成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90頁。
②、③、⑤、⑦、⑨參見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處編:《審查起訴部門全員培訓學習資料》,第20頁、第214頁、第213頁。
④、⑥、⑧參見陳興良主編:《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頁、第13頁、第11頁。
B. 搶劫罪如何認定,認定搶劫罪要注意什麼問題
搶劫罪需要具備四個法定要件:
(一)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二)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如(三)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稱作雙重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但是,它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搶劫財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權利,所以把它歸入侵犯財產罪中。(四)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是否搶劫到財物,是確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態的根據,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搶劫罪行發生了嚴重情節,特別是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無論搶到財物與否,都是既遂。由於搶劫罪是當場劫取財物,所以,被搶劫的財物限於動產,非法侵佔不動產的不屬於搶劫罪。如果把不動產的一部分強行分離變成動產而搶走的,應定搶劫罪。二、認定搶劫罪要注意什麼問題(一)由於借貸或者其他財產糾紛,而強行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索還債款、欠物的,因為不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屬於討債、索物手段不當的行為,應查明情況,妥善處理,不視為搶劫罪。(二)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還是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三)為子女離婚、出嫁的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等,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妥善處理,不作為搶劫論。(四)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在搶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致人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的,應定搶劫罪;事先預謀殺人又搶劫,也照此實施的,或者在實施搶劫中遭遇頑強抵抗,而決意殺人的。這樣兩種犯意、兩種行為都很明顯的,應定殺人、搶劫兩罪,實行井罰;是否具有兩種犯意、兩種行為,確實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個搶劫罪;先殺人,因遇意外,沒有來得及搶劫的,應定殺人罪。(五)對被搶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應參照盜竊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方法。
C. 搶劫罪中有哪些常見的法律疑難問題
1.如何理解搶劫罪
中的暴力手段與強取行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一詞在不同場合具有不同含義和不同要求。首先,搶劫罪中的暴力必須針對人實施,而不包括對物暴力。這是搶劫罪與搶奪罪
的關鍵區別。搶奪行為只是直接對物使用暴力(對物暴力),並不是直接對被害人行使暴力;行為人實施搶奪行為時,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壓制不能抗拒。其次,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輕微暴力取得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
2.如何理解准搶劫中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根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於盜竊罪 要求「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詐騙罪
與搶奪罪也要求「數額較大」,故對「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理解關系重大。筆者認為,盡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但並不意味著行為事實上已經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既遂,也不意味著行為人所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而是意味著行為人有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故意與行為,這樣理解,才能談得上盜竊、詐騙、搶奪罪向搶劫罪的轉化。一方面,明顯的小偷小摸的行為,無論如何不能轉化為搶劫,因為行為人沒有犯盜竊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搶劫罪的成立也沒有數額限制,故事後搶劫也不應有數額限制。因此,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著手實行,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財物數額大小,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
3.如何認定搶劫罪的共犯?下面聯系幾個案例來討論。例一,A與B共同犯盜竊罪時,被C發現,A與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後,對C實施暴力導致C重傷。顯然,A與B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共犯,但由於B另觸犯了搶劫罪,所以,對B只能認定為一個搶劫罪。例二,甲邀約乙為自己的盜竊行為望風,乙同意,並按約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風;但甲在盜竊時,為窩藏贓物而當場使用暴力,乙卻對此一無所知。顯然,甲的行為構成了搶劫罪。問題是,對乙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否定甲與乙成立共同犯罪
,則意味著對乙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這明顯不合理。對乙的行為也不能單獨認定為盜竊罪,因為沒有實施任何實行行為。所以,在這種場合,應當採取部分犯罪共同說,認定甲與乙在盜竊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對乙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對甲單獨認定為搶劫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為共同故意犯罪行為,但這並不意味著只有當二人以上的故意內容與行為內容完全相同時,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意味著只要二人以上就其中部分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與共同行為,就成立共同犯罪。在上例中,沒有共同犯罪的前提,就不能認定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4.如何區分搶劫罪與綁架罪
?由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關於綁架罪的規定比較簡單,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望文生義地理解「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現象。綁架罪的本質特徵,是將使用暴力等手段將他人作為人質,進而使第三者滿足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所以綁架罪的完整定義應為: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因此,綁架罪中的索取財物,只能是向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財物,否則就談不上將被綁架人作為「人質」了。
5.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回答是肯定的。首先,必須指出的是,不能認為凡是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入戶搶劫等8種情形的,一旦著手實行均為搶劫既遂。根據財產犯罪的本質,屬於8種情形的搶劫,也可能只成立搶劫未遂。例如,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等行為,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財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搶劫未遂。其次,行為人本欲當場殺害他人然後取走財物,但實際上未能殺害他人的,應適用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時適用總則關於未遂犯的規定。
D. 搶劫罪的法律法規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並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4)搶劫罪發問提綱擴展閱讀
案例:德保一男子為索要50元錢,竟用事先准備好的帶針頭的注射器威脅被害人,迫使其交出50元。近日,德保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1000元。
2016年1月17日20時許,韋某某在德保縣河堤路附近閑逛時,發現被害人韋某一人走在路上,便迎面走過去,故意用身體與被害人發生碰撞,碰撞的時候韋某某將事先准備好的一瓶葯水扔在地上摔碎,後其聲稱該葯水是其用來治病的,叫被害人賠50元錢。
韋某某邊說邊用自身攜帶的一支帶有針頭的注射器在被害人面前搖晃,並指向被害人,作出要扎被害人的動作。
被害人因害怕被針頭扎到,便從口袋掏出50元錢給了韋某某。此時,德保縣公安局巡邏的民警剛好經過,便將韋某某及被害人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經審訊,韋某某如實供述了其實施搶劫的犯罪事實。
E. 搶劫罪認定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應該注意以下5個問題:(一)由於借貸或者其他財產糾紛,而強行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索還債款、欠物的,因為不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屬於討債、索物手段不當的行為,應查明情況,妥善處理,不視為搶劫罪。
(二)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還是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三)為子女離婚、出嫁的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等,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
(四)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在搶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致人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的,應定搶劫罪;事先預謀殺人又搶劫,也照此實施的,或者在實施搶劫中遭遇頑強抵抗,而決意殺人的。這樣兩種犯意、兩種行為都很明顯的,應定殺人、搶劫兩罪,實行井罰;是否具有兩種犯意、兩種行為,確實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個搶劫罪;先殺人,因遇意外,沒有來得及搶劫的,應定殺人罪。
(五)對被搶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應參照盜竊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方法。
F. 怎麼寫搶劫罪的論文提綱
一、當前我國關於搶劫罪的法律規定
(一)、搶劫罪的犯罪構成
1、主體
……
……
2、客體
3、……
(二)、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三)、搶劫罪的量刑
二、我國法律規定的不足
三、……
G. 搶劫特定財物怎樣定罪,搶劫罪認定應注意問題
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搶劫存摺、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並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後,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並罰。
H. 搶劫罪的疑難問題有哪些
一、不動產是否可以成為搶劫罪的對象。傳統觀點認為搶劫罪要求當場取得財物的只能是動產,因為只有動產才便於攜帶移離,不動產不能這樣,肯定說認為,從有利於保護公私財產和人身安全出發,不應將不動產一概排除在搶劫罪的對象之外。溫和的肯定說認為,物權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如果只是強行佔有還不能構成搶劫。只有使用暴力手段壓制不動產所有人、佔有人的反抗,轉移登記名義,從而取得不動產處分可能性的,才可能構成搶劫罪。
二、搶劫對象是否包括財產性利益。
三、搶劫罪的對象是否包括非法財物或者違禁品
非法財物是指通過盜竊、詐騙、搶奪、走私、賭博等手段所獲取的財物。違禁品是指法律上禁止私人所有、佔有的物品。
四、搶劫對象是否包括無價值或價值甚微的財物。
五、後介入者利用先介入者的暴力獲取財物是否構成搶劫罪。
六、暴力獲取合法債務或者非法債務是否構成搶劫罪。
I. 關於搶劫罪的問題
搶劫罪已經實施完畢,對於犯罪行為是無法洗脫的。
你朋友實施了一次搶劫,在量刑方面應該比其它人輕得多。
這種情況最好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爭取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