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訊問提綱
Ⅰ 根據該案例寫一份訊問犯罪嫌疑人提綱
提綱: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2我們是XXX辦案人員,根據XXX第X條對你進行訊問,你要如實回答,作偽證是要付法律責任的,聽明白了沒有?3犯罪嫌疑人的主體身份,是否國家工作人員的確認,包括工作時間,任命現在職務時間,是否人大代表等。4問正常狀態下如何收費,結算業務,資金如何管理,賬號情況。動用資金需要什麼手續,如何辦理,你又是如何具體操作的?5根據掌握的借條、單據 等具體問每一筆資金又是如何操作的,這里注意主觀情況,他往往會說是領導安排的,或者都知道來說明不是他個人主動的,另取領導證據。再注意問歸還沒有,時間跨度多長,知道不知道借款人是做生意還是非法活動,還是超三個月,6再問你知道不知道這樣做事非法的,單位有沒有規定,如果知道的話為什麼還要這樣做。結束問有什麼補充的。OK啦
Ⅱ 訊問筆錄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訊問筆錄應准確的、清楚的反映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 訊問筆錄應對訊問人回的提問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答都要不失原意的記錄下來,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供認如何作案這一實質性問題。對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的表現和回答問題的語氣應做恰如其分的記載,「拒不交代」、「答非所問」等。
2、筆錄內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 筆錄的重點就是犯罪,應當圍繞犯罪事實與犯罪有關的情況進行記錄。
3、法律手續要完備。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4條第一款之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和差錯,應當許可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補充,並按指印。
4、記錄人員必須熟悉案情,注意與訊問人密切配合。
5、字跡要清晰,書寫要工整,語句要通順,標點適用要正確,無錯別字。
Ⅲ 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如何製作訊問筆錄
公安機關製作訊問筆錄的規定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具體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 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百條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Ⅳ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活動,屬於偵查權的一部分,因此,行使這一權力的人就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有偵查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任何其他人審訊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二、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這樣偵查人員可以相互監督,防止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等非法審訊行為,有利於依法進行審訊;同時也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誣告偵查人員有違法行為。也有利於保障偵查人員的人身安全。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面對面偵查活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行凶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有利於防止意外,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三、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犯罪的具體情節或者進行無罪的辯解。
在訊問過程中,既要聽犯罪嫌疑人說有罪的情況,也要聽他說無罪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應當作全面客觀地分析,不能主觀片面或先入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無罪的辯解,更不能帶著框框去審問。聽完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後,再根據供述的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為了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前應當做好充分准備,熟悉案卷材料,認真做好訊問提綱,做到心中有數,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提出問題,並在訊問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訊問的問題應當是與認定案件事實有直接關系的問題。偵查人員不得訊問與本案件事實無關的問題。對與本案件無關的問題,被訊問的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四、偵查人員在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應當把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聾、啞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往往會影響他准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影響對自己問題的辯解。如果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准確地供述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案件事實,保證聾、啞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偵查人員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找通曉聾、啞手勢的人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等基本情況。
五、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作訊問筆錄,即在訊問過程中,按照訊問的順序,將訊問的詳細情況一一記錄下來。
訊問完畢以後,偵查人員應當將訊問筆錄交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識字,偵查人員應當向他宣讀訊問的筆錄,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筆錄記載的內容有遺漏的或者有差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並在補充或改正的地方蓋章或按指印。犯罪嫌疑人對訊問筆錄核對後承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在訊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時,偵查人員應當允許;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讓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比如要進行筆跡鑒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親筆筆跡,就可以讓犯罪嫌疑人書寫親筆供述。
(4)刑事訊問提綱擴展閱讀:
犯罪嫌疑人與罪犯的區別:
1、嫌疑人是還在調查階段沒有判決,犯人是已經判決確定其已經犯罪。都是概念都運用於刑法中。在法院未做有罪判決或者作出的有罪判決未生效之前,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決生效,之後就要開始服刑,稱之為罪犯。
2、犯罪嫌疑人是指未經審判,沒有認定有罪,但是經公安機關確認有重大嫌疑的人,包括移送檢察機關時也是使用這個稱謂。所謂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偵查、起訴階段,被懷疑犯有某種罪行,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犯罪嫌疑人經法院審判,被判了刑後是罪犯。
提示:
1、目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沒有缺席審判規定和制度。
2、犯罪嫌疑人逃跑之後,仍然是犯罪嫌疑人。
3、犯罪嫌疑人逃跑之後,未經審判法院不能判決有罪。
Ⅳ 公訴人發問提綱格式
公訴人發問的提綱沒有固定格式,由公訴人自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設計提問.
Ⅵ 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偵查人員應做好哪些准備工作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按照法定程序,針對犯罪案件的事實,對有犯罪嫌疑的人進行審訊的偵查活動。為了保障這一活動的順利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活動,屬於偵查權的一部分,因此,行使這一權力的人就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有偵查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任何其他人審訊有犯罪嫌疑的人都是非法的。
2.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這樣偵查人員可以相互監督,防止刑訊逼供或者誘供等非法審訊行為,有利於依法進行審訊;同時也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誣告偵查人員有違法行為,比如誣告偵查人員有人身侮辱或刑訊逼供行為等。也有利於保障偵查人員的人身安全。因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的面對面偵查活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行凶報復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有利於防止意外,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犯罪的具體情節或者進行無罪的辯解。在訊問過程中,既要聽犯罪嫌疑人說有罪的情況,也要聽他說無罪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應當作全面客觀地分析,不能主觀片面或先入為主,不能只信有罪的供述,而不信無罪的辯解,更不能帶著框框去審問。聽完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後,再根據供述的情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為了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前應當做好充分准備,熟悉案卷材料,認真做好訊問提綱,做到心中有數,緊緊圍繞案件事實提出問題,並在訊問中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訊問的問題應當是與認定案件事實有直接關系的問題。偵查人員不得訊問與本案件事實無關的問題。對與本案件無關的問題,被訊問的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4.偵查人員在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應當把這種情況記明筆錄。因為聾、啞的犯罪嫌疑人,在生理上有缺陷,和正常的人相比,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都受到一定限制,往往會影響他准確地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影響對自己問題的辯解。如果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准確地供述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案件事實,保證聾、啞犯罪嫌疑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保證訊問的順利進行。偵查人員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找通曉聾、啞手勢的人為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翻譯,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等基本情況。
5.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作訊問筆錄,即在訊問過程中,按照訊問的順序,將訊問的詳細情況一一記錄下來。訊問完畢以後,偵查人員應當將訊問筆錄交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對。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識字,偵查人員應當向他宣讀訊問的筆錄,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筆錄記載的內容有遺漏的或者有差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並在補充或改正的地方蓋章或按指印。犯罪嫌疑人對訊問筆錄核對後承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在訊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時,偵查人員應當允許;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讓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比如要進行筆跡鑒定,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親筆筆跡,就可以讓犯罪嫌疑人書寫親筆供述。
Ⅶ 故意傷害罪的訊問提綱的寫法
一、首先要了解案情,詳細掌握案情,使訊問工作具有針對性;
二、熟悉訊問的基本技巧和相關程序;
三、訊問提綱是:
1、對主體身份、職務便利等進行訊問;通過此處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涉嫌犯罪的職務便利以及其是如何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或掩蓋罪行。
2、對涉嫌犯罪事實的訊問,按照犯罪構成的幾大要件,對犯罪事實進行全面的訊問,並根據涉嫌犯罪的性質的不同,分別有重點的訊問。
3、對罪輕,自首、立功等情節的訊問。既要搜集有罪證據,又要搜集無罪、罪輕證據,這樣才達到法律要求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一。
Ⅷ 司法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提綱
筆錄的提綱是么?
一、製作訊問筆錄的形式要求
現階段監獄機關的訊問筆錄的結構由首部、主體、尾部組成。
(一)、首部。現在司法實踐中,訊問筆錄的開頭采填充式。以監獄機關使用的訊問筆錄為例。
1、標題。由製作機關名稱、案由和文種組成,並要寫明是第幾次訊問。
2、訊問的時間起止。
3、訊問人、記錄人的姓名。
4、被訊問人的姓名。
5、表明訊問人身份、說明訊問事由。
在製作訊問筆錄開頭時,要注意把需填充的各項填齊,特別是在填寫訊問時間時要注意時間要精確到分,並且起止時間要合理、要完整。
(二)、主體
1、首先訊問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應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別名、曾用名、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出生年月日,罪名、刑期起止。另外在最後一次綜合訊問筆錄也應寫明上述情況。
2、犯罪事實。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情節的時間、地點、原因(動機、目的),手段和後果,以及與犯罪有關的人和事等等,這是筆錄的重點內容,一定要認真記好。
(三)尾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寫供詞。
2、筆錄經被訊問人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末尾讓被訊問人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被訊問人應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上說明。訊問人員,記錄人員必須在訊問筆錄上簽名。在這個過程中,不得遺漏書寫製作訊問筆錄的時間,遺漏犯罪嫌疑人逐頁簽字。在捺指印時,如果犯罪嫌疑人右手食指有殘缺,應當以左手代替,並在筆錄中註明等。
Ⅸ 刑事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提綱怎麼寫
會見筆錄,詢問嫌疑人身份信息、涉嫌構成犯罪的罪名、刑事拘留以及逮捕日期、事實過程記及細節、是否需要生活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