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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審提綱

發布時間: 2021-03-08 22:29:49

㈠ 民事訴訟庭審辯論技巧有哪些

法庭辯論,是在對法庭調查進行全面總結的基礎上,圍繞 案件爭議焦點所進行的說理論辯活動。辯論發言有以下技巧需
要掌握:

(1) 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論辯方法。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案件性質確定,只需表明態度,不
做無理辯論;如果案件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證據有疑點、 案件性質不確定,要根據法律,堅持原則,據理力爭。

(2)辯論內容應緊緊圍繞著案件爭議焦點和庭審調查的重 點進行。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①從案件事實和證據上辯 論。事實是處理案件的根據。因此法庭辯論應針對案件事實;
而案件事實本身不會說話,需要證據加以證明,辯論就是通過 對事實證據的論辯,弄清案件真相。②從適用法律方面進行辯 論。事實上,法庭辯論的過程就是運用質證後的證據和有關法
律規定來論證自己觀點的過程,在進行論證時,律師必須援引 具有確切出處的法律依據以論證自己對案件性質和情節的認識 結論,提出案件的處理意見。③從案件程序上進行論辯。訴訟
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這是案件得到公正解決的保障。 為此,農民律師應當注意訴訟程序進行中的問題,圍繞訴訟程 序的合法性來進行論辯。例如案件是否公開審理、與案件有利
害關系的法官是否依法迴避等等。④在辯論中對於雙方已經達 成一致的觀點不要過多重復,不必
面面
倶到,只須作概括說明, 但重點問題應當說到談透,尤其是訴訟請求必須重點強調,以
引起法官的注意。注意法庭調查所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 時調整自己的代理思路,及時修改辯論發言提綱。辯論發言要 切中要害,具有針對性,論證要准確,反駁要有力,觀點要鮮
明,邏輯要嚴密。

㈡ 庭審提綱、承辦律師代理意見及代理詞的有什麼區別。證據與調查材料的區別

庭審提綱、承辦律師代理意見及代理詞的區別:

1、律師庭審提綱包括法庭調查提綱(舉證提綱、質證提綱、詢問提綱等)、法庭辯論提綱、最後陳述提綱等。

2、代理意見是律師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對案件的看法、觀點、意見。把律師的代理意見寫出來成為書面的,就成了書面的代理詞。代理詞就是表達代理意見的話語。

3、律師代理詞也稱為律師代理意見,是代理律師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結合本案的證據,就訴訟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或證據應該如何認定、案件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等方面向法院提出的意見。

4、代理詞應該交給法庭,這樣既可以讓法官對律師的代理意見有更明確的認知,又可以彌補在庭審中所口頭陳述的代理意見或法庭辯論意見的不足。

證據與調查材料的區別:

1、調查材料就是通過調查所取得的案件證據材料,調查材料經過法庭調查被法庭採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就成了證據。

2、調查材料(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與案件有關聯性)的是證據。

3、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民事案件庭審提綱擴展閱讀:

撰寫代理詞正文,應當著重注意下列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抓住爭執點,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並圍繞這一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進行分析。

2、立足於事實和法律,針對實質性委託,進行准確、詳盡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訴訟請求。

3、代理詞應當隨著訴訟進程不斷修改、充實和完善,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庭審過程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論點明確,邏輯性強;客觀、全面,重點突出;通俗易懂,用詞恰當,又留有餘地。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鑒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鑒定等。

㈢ 省高級法院印發的《民事審判疑難問題討論紀要》和《一審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提綱》的通知全文,跪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1]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11年1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現將《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望及時報告我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紀要 為規范和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依法公正高效審查各類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推動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科學發展,最高人民法院於2011年1月6日至7日在廣東省廣州市召開第一次全國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會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主管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的副院長、民事再審審查機構負責人以及中央有關部門的代表共120餘人參加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作重要批示,常務副院長沈德詠作重要講話,副院長蘇澤林作工作報告,立案二庭庭長鄭學林對會議作了總結。會議總結了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的情況,交流了工作經驗,研究了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對建立科學、有效的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機制,推進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要求。與會同志通過認真討論,就民事再審審查工作中涉及的部分問題達成了共識。現紀要如下:一、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1.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再審申請,確定再審事由是否成立,依法作出裁定的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履行審判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法定手段,是啟動民事再審程序的主要途徑。2.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原則,既要依法保護申請再審人的訴訟權利,又要平等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裁定原則。再審申請符合法定再審事由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的,應當裁定駁回,既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又要注重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4.民事再審審查工作應當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積極探索符合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特點的調解方法,努力化解社會矛盾。5.應當正確認識民事再審審查和再審審理的關系。民事再審審查和再審審理是審判監督程序的不同階段。民事再審審查的主要任務是依據再審審查程序對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再審事由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裁定再審。民事再審審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據再審審理程序對裁定再審的案件進行審理,確定生效裁判是否確有錯誤,依法作出再審裁判。兩個階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裁判標准,不能簡單地以再審改判率評判再審審查工作的質量。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6.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再審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有法定再審事由,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以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7.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提出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的,應當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於其再審事由一並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應裁定再審。部分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其餘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書中載明部分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對於其餘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結論。各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並裁定駁回。一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後,被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在再審審理期間提出再審申請的,不再進行審查,移送再審審理機構處理。被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在前案再審結束後對原裁判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針對新作出的再審裁判主張權利。8.案外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而申請再審的,應予受理。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9.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做好釋明、和解工作。原審人民法院發現本院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10.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認真審查再審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向申請再審人釋明:(1)申請再審人不是原審當事人、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或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的案外人;(2)他人未經授權,以委託代理人名義代理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3)再審申請不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4)原審裁判系法律規定不得申請再審的裁判;(5)申請再審的裁判尚未生效或已被再審撤銷;(6)再審申請書未列明再審事由或列明的再審事由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再審事由范圍;(7)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間要求;(8)其他不符合申請再審法定條件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後,發現當事人申請再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11.案件受理後,應當依法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向被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和送達地址確認書。因通訊地址不詳等原因,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未發送至當事人的,不影響案件的審查。三、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12.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當事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與其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一致的,可以向當事人釋明。13.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後直接作出裁定,或者在審閱原審卷宗、詢問當事人後作出裁定。14.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可以根據審查工作需要調取相關卷宗,也可以要求原審人民法院以傳真件、復印件、電子文檔等方式及時報送相關卷宗材料。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調卷審查的,應當制發調卷函。調卷函應當載明案號、當事人名稱、案由、送卷期限、調卷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並寫明需調取的卷宗案號。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調卷函後1個月內按要求調齊卷宗報送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專人負責調卷工作,提高調卷效率。15.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查工作需要詢問一方或者各方當事人。對以有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證據為由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詢問由審判長或承辦法官主持,圍繞與再審事由相關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以及訴訟程序等問題和法院應當依職權查明的事項進行。16.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需要出具調解書的,應當裁定提審。提審後,由審查該申請再審案件的合議庭製作調解書。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經審查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準許。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未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的,可以裁定終結審查。17.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依職權調查核實案件事實,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審理中的有關情況。18.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再審案件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期間以及調卷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19.審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1)申請再審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2)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3)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4)他人未經授權,以委託代理人名義代理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5)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的;(6)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裁定再審的。四、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再審事由的認定20. 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區分再審事由類型,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准確掌握再審事由成立的條件。原判決、裁定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至第(十三)項以及該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再審事由成立。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判斷再審事由是否成立,應當審查原判決、裁定在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方面是否存在影響基本事實、案件性質、裁判結果等情形。21.申請再審人申請人民法院委託鑒定、勘驗,並請求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作為新證據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申請再審人在原審中依法申請鑒定、勘驗,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而未予准許,且未經鑒定、勘驗可能影響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審查處理。2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主要證據是指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的證據。23.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審卷宗中的庭審筆錄、證據交換筆錄、答辯意見、代理詞等材料判斷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否未經質證。申請再審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在原審拒絕發表質證意見,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24.申請再審人能夠在一審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未提出,判決、裁定生效後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但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情形:(1)人民陪審員獨任審理的;(2)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採用獨任制審理的;(3)合議庭成員曾參加同一案件一審、二審或者再審程序審理的;(4)參加開庭的審判組織成員與參加合議、在判決書、裁定書上署名的審判組織成員不一致的,但依法變更審判組織成員的除外;(5)變更審判組織成員未依法告知當事人的;(6)其他屬於審判組織不合法的情形。26.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規定的「審判人員」包括參加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審理的審判人員。27.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情形,包括遺漏或超出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反訴請求,二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申請再審人的再審請求。28.當事人同時提出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且確認之訴是給付之訴前提條件的,原判決在主文里僅對給付之訴作出判定,但在判決理由中對確認之訴進行了分析認定的,不屬於遺漏訴訟請求的情形。五、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的監督指導29.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再審結果反饋給上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後,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再審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同意。30.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監督指導職能,及時總結民事再審審查工作中發現的法律適用等具有共性的問題,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審查工作。31.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公布申請再審案件審查結果,通報轄區內下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申請再審率、裁定再審率、按期送卷率等工作指標,實現上下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動。32.人民法院再審審查機構應當加強與再審審理機構的溝通,建立再審案件審判結果跟蹤制度,及時了解再審案件審判結果,認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升民事再審審查工作質效。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字型大小】高檢會[2011]1號 【批准部門】 【批准日期】 【發布日期】2011.03.10 【實施日期】2011.03.10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㈣ 民事離婚案件缺席開庭的提綱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2.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 因此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情形為: 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㈤ 民事案件庭審質證與法庭辯論的技巧有哪些

法庭辯論,是在對法庭調查進行全面總結的基礎上,圍繞 案件爭議焦點所進行的說理論辯活動。辯論發言有以下技巧需
要掌握:

(1) 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論辯方法。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案件性質確定,只需表明態度,不
做無理辯論;如果案件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證據有疑點、 案件性質不確定,要根據法律,堅持原則,據理力爭。

(2)辯論內容應緊緊圍繞著案件爭議焦點和庭審調查的重 點進行。通常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①從案件事實和證據上辯 論。事實是處理案件的根據。因此法庭辯論應針對案件事實;
而案件事實本身不會說話,需要證據加以證明,辯論就是通過 對事實證據的論辯,弄清案件真相。②從適用法律方面進行辯 論。事實上,法庭辯論的過程就是運用質證後的證據和有關法
律規定來論證自己觀點的過程,在進行論證時,律師必須援引 具有確切出處的法律依據以論證自己對案件性質和情節的認識 結論,提出案件的處理意見。③從案件程序上進行論辯。訴訟
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這是案件得到公正解決的保障。 為此,農民律師應當注意訴訟程序進行中的問題,圍繞訴訟程 序的合法性來進行論辯。例如案件是否公開審理、與案件有利
害關系的法官是否依法迴避等等。④在辯論中對於雙方已經達 成一致的觀點不要過多重復,不必面面倶到,只須作概括說明, 但重點問題應當說到談透,尤其是訴訟請求必須重點強調,以
引起法官的注意。注意法庭調查所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 時調整自己的代理思路,及時修改辯論發言提綱。辯論發言要 切中要害,具有針對性,論證要准確,反駁要有力,觀點要鮮
明,邏輯要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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