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經濟論文
⑴ 關於財政,金融方面的論文
財政金融學論文 金融自由化之小談 學院: 班級: 學生: 學號: 摘要:進入 21 世紀,這已經是一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而金融自由 化這一新的名詞逐漸被人們所了解, 那摩何為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 化又有何利與弊?以及中國的金融自由化發展如何?下來就讓我們 來一一探討。 關鍵字:金融自由化 我們的世界已經融為了一個整體,文化、經濟、政治等等都或多 或少的聯系著世界各國及地區。 金融自由化更是貫穿在世界的經濟與 金融發展之間。金融自由化最早是由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麥金農 (R.J.Mckinnon)和愛德華·肖(E.S.Show)在 70 年代,針對當時發展 中國家普遍存在的金融市場不完全、 資本市場嚴重扭曲和患有政府對 金融的「干預綜合症」,影響經濟發展的狀況首次提出的。 金融自由化也稱「金融深化」,是「金融抑制」的對稱。金 融自由化理論主張改革金融制度,改革政府對金融的過度干預, 放鬆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限制,增強國內的籌資功能以改變 對外資的過度依賴,放鬆對利率和匯率的管制使之市場化,從而 使利率能反映資金供求,匯率能反映外匯供求,促進國內儲蓄率 的提高,最終達到抑制通貨膨脹,刺激經濟增長的目的。 金融自由化經過兩次劃時代的革命以來,它的發展了經濟增 長;但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加劇了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引 發的危機促使經濟衰退這是金融自由化的二重性。從而導出了經 濟自由化的利與弊。 金融自由化的有利點 金融 自由化的有利點: 自由化的有利點 第一,金融自由化無疑增強了金融市場的競爭性,提高了世界金 融市場的效率,促進了世界銀行業的發展。金融自由化對所有的 金融市場參與者,無論是借款者還是貸款人,都既形成了壓力也 提供了機會,使他們有可能,也有必要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 第二,人們普遍認為在金融自由化的條件下,金融信息更具 公開性,能夠更為准確,更為迅速地反映市場的供求狀況,亦即 資金的稀缺程度,形成更為有效的價格信號體系。尤為重要的是, 金融自由化減少了產品間、銀行間的資金流動障礙,從而使資源 配置更為接近最優化。 第三,金融自由化為金融企業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機會。一方 面,金融自由化極大地推動了金融資本的形成,為金融企業提供 了更廣闊的活動空間;另一方面,分業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為金 融企業(尤其是商業銀行)提供了更靈活的經營手段。 第四,金融自由化,尤其是分業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為商 業銀行在盈利性與安全性之間的平衡選擇提供了條件和手段。分 業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本著眼於商業銀行的安全性,然而在傳統的 分業管理制度下,由於商業銀行一方面囿於經營手段的匱乏,另 一方面卻面對國內外同業的競爭,安全性並未真正得到保障,銀 行破產倒閉現象依舊層出不窮。在分業管理制度逐步解除之後, 商業銀行的經營手段大量增加,從而有可能將高風險高收益的產 品與低風險低收益的產品合理地搭配起來,使商業銀行從原有的 兩難局面中解脫出來。 第五,金融自由化推動了世界性的金融一體化,隨著各國日 益敞開本國金融市場的大門,資本流動的速度不斷加快。如果不 考慮時區劃分,世界性金融市場應當說已經初具雛形。資本流動 的自由化使資源配置能夠在世界范圍得到改善。 金融自由化的弊端: 金融自由化的弊端 : 第一,金融自由化在某些方面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同時.卻在其 他方面也有其降低金融市場效率的作用。例如.金融市場的一體 化、數不勝數的金融創新構的出現降低了金融市場的透明度。銀 行客戶面對極端復雜的衍生工具,只能聽從銀行的建議,從而使 銀行對提高效率的積極性下降。此外,金融市場容量的擴張給銀 行帶一來了機會,同時也減弱了銀行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壓力。 第二,銀行致力於金融創新的動力明顯下降。在實行嚴厲金 融管制條件下,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被迫不斷推出新的 金融產品,以便繞開金融管制,增強自身競爭實力。而在金融自 由化已成氣候的今天, 當世界各國普遍實行利率、 匯率自由化. 分 業管理的藩籬已基本拆除. 金融創新的必要性也就不再那麼突出。 近些年,金融創新的勢頭減緩.傳統業務的比重逐漸回升,便是 根源於此。 第三,最為明顯的是,也是最少爭議的是.金融自由化加大 了客戶和金融業自身的風險。利率和匯率管制的解除導致市場波 動幅度劇增。解除分業管理制度實行商業銀行全能化之後,商業 銀行大量涉足高風險的業務領域,風險資產明顯增多。資本流動 障礙的削減以及各國金融市場的日益對外開放,加快了資本的國 際流動。雖然從理論上講,更為順暢的資本流動有助於資源的最 優配置,但在「半完善」市場條件下,游資的沖擊有時也會造成 巨大危害。 第四,在金融自由化之後,銀行之間,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 融機構之間以及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單一企業財 務危機沖擊金融體系穩定性的危險加大。 第五,由於銀行客戶面對極端復雜的衍生工具、茫然不知所 措,只能聽從銀行的建議.由此而生的銀行員工詐騙案件頻頻出 現。而與此同時,在競爭加劇的條件下,為了追求效益.銀行普 遍出現了忽視風險追求利潤的傾向,放鬆了客戶審查,客戶違約 率不斷上升,銀行遭到詐騙的事件也屢見不鮮。 第六,在實行金融自由化之後.盡管商業銀行獲得了更多的 贏利機會,但壟斷地位的喪失和競爭的加劇、卻又導致商業銀行 利潤率出現下降苗頭 上述情況都表明,金融自由化絕非有利無 害。金融自由化在增強金融市場效率的同時,往往在其他方面又 具有降低金融市場效率的作用;在提供了提高安全性的金融工具 的同時又是增加風險的因素,切不可把金融自由化理想化。即使 是在金融體系相當完善的西方國家,金融自由化也是權衡利害之 後的抉擇,有時甚至是不得已而為之。 事實上,在任何時間,任何金融體系中,金融體系改革必然 是利弊交織,決策者所能指望的只能是利大於弊,而不是一個有 百利而無一弊的選擇。十餘年來與我國金融體制改革並行的全球 性金融自由化進程也證明了這一論點。無論是在金融市場較發達 的國家,還是在金融市場較不發達的國家,只有用積極的、審慎 的態度客觀地評估每一項具體措施的利弊,權衡利害,大膽推進 金融體制改革才是根本出路。 中國金融專業化所面臨的抉擇 第一,金融自由化在某些方面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同時。卻在其 他方面也有其降低金融市場效率的作用。例如。金融市場的一體 化、數不勝數的金融創新、大量金融機構的出現降低了金融市場 的透明度。銀行客戶面對極端復雜的衍生工具,只能聽從銀行的 建議,從而使銀行對提高效率的積極性下降。此外,金融市場容 量的擴張給銀行帶一來了機會,同時也減弱了銀行降低成本增加 效益的壓力。 第二,銀行致力於金融創新的動力明顯下降。在實行嚴厲金融管 制的條件下,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被迫不斷推出新的金 融產品,以便繞開金融管制,增強自身競爭實力。而在金融自由 化已成氣候的今天,當世界各國普遍實行利率、匯率自由化。分 業管理的藩籬已基本拆除。 金融創新的必要性也就不再那麼突出。 近些年,金融創新的勢頭減緩。傳統業務的比重逐漸回升,便是 根源於此。 第三,最為明顯的是,也是最少爭議的是。金融自由化加大 了客戶和金融業自身的風險。利率和匯率管制的解除導致市場波 動幅度劇增。解除分業管理制度實行商業銀行全能化之後,商業 銀行大量涉足高風險的業務領域,風險資產明顯增多。資本流動 障礙的削減以及各國金融市場的日益對外開放,加快了資本的國 際流動。雖然從理論上講,更為順暢的資本流動有助於資源的最 優配置,但在 「半完善」市場條件下,游資的沖擊有時也會造成 巨大危害。 第四,在金融自由化之後,銀行之間,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 融機構之間以及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單一企業財 務危機沖擊金融體系穩定性的危險加大。 第五,由於銀行客戶面對極端復雜的衍生工具、茫然不知所 措,只能聽從銀行的建議。由此而生的銀行員工詐騙案件頻頻出 現。而與此同時,在競爭加劇的條件下,為了追求效益。銀行普 遍出現了忽視風險追求利潤的傾向,放鬆了客戶審查,客戶違約 率不斷上升,銀行遭到詐騙的事件也屢見不鮮。 第六,在實行金融自由化之後。盡管商業銀行獲得了更多的 贏利機會,但壟斷地位的喪失和競爭的加劇、卻又導致商業銀行 利潤率出現下降苗頭。 由此我們對經濟自由化有了一個更為深刻的了解,作為一把 雙刃劍,如何去正確的運用它,而發展壯大自己,仍然需要著我 們不斷地發掘和努力。我們的國家所面臨的金融自由化的困境, 也僅僅只是一時的,更要求著我們不斷地去理解它,正確地制定 方針和策略,使我國的金融發展之路更加寬廣,更加光明 。 參考文獻:《金融自由化對中國金融業的影響 》 昌 2005-12-24 《 21 世紀金融大趨勢------金融自由化》 馬君潞 1999 楊會晏, 李文
⑵ 財政對我經濟生活作用得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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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題名規范 題名應簡明、具體、確切,能概括論文的特定內容,有助於選定關鍵詞,符合編制題錄、索引和檢索的有關原則。2.命題方式3.撰寫 英文題名的注意事項 ①英文題名以短語為主要形式,尤以名詞短語最常見,即題名基本上由一個或幾個名詞加上其前置和(或)後置定語構成;短語型題名要確定好中心詞,再進行前後修飾。各個詞的順序很重要,詞序不當,會導致表達不準。②一般不要用陳述句,因為題名主要起標示作用,而陳述句容易使題名具有判斷式的語義,且不夠精煉和醒目。少數情況(評述性、綜述性和駁斥性)下可以用疑問句做題名,因為疑問句有探討性語氣,易引起讀者興趣。③同一篇論文的英文題名與中文題名內容上應一致,但不等於說詞語要一一對應。在許多情況下,個別非實質性的詞可以省略或變動。④國外科技期刊一般對題名字數有所限制,有的規定題名不超過2行,每行不超過42個印刷符號和空格;有的要求題名不超過14個詞。這些規定可供我們參考 。 ⑤在論文的英文題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詞均不用。
⑶ 財政與金融論文
財政運行機制與金融風險探析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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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體制根源來分析,在經濟轉軌時期,主要的經濟體制呈現出以下特徵:
財政體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財政一直處於整個國民經濟「總管」的地位,財政是政府配置資源的基礎,它體現「強財政」的職能特徵。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統收統支的財政體制演化為目前的財政體制,即公共財政與國有資產財政性質不分明,兩類財政收支綁在一起的混合財政體制。而且,呈現出「弱財政」的職能特徵。從財政收入方面看,財政收入比重逐年下降,預算外資金不斷膨脹。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國家財政收入的絕對額一直在增加,但財政收入在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卻從1978年度的32.1%下降到1995年的10.7%。國家財政收入的不足嚴重影響以至削弱了政府職能的發揮。從財政支出方面看,財政收入難以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我國財政的經濟與社會的雙重職能決定了:一方面國有資產財政要求政府不斷投入資金,保證國有經濟的運行;另一方面,公共財政要求政府建設公共工程,為市場提供必需的基礎設施。然而,目前國家財政,特別是中央財政的有效財力相當部分只能用於「吃飯」,難以滿足實現財政職能的需要。再從財政收支平衡方面看,1979~1998年的19年間,除1981年和1985年略有結餘外,其餘每年都是財政赤字,而且赤字額不斷膨脹。財政收支差額一是靠增發貨幣、搞財政發行彌補;二是靠發行國債方式彌補。前一種彌補方式因《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約束已不具有現實可行性,而後一種彌補方式也容易形成赤字債務化,債務消費化的格局,從而誘發財政危機。
金融體制在計劃經濟時期,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是發行貨幣,接受存款,並依照中央指令性計劃提供國營企業貸款,實際上是財政的會計和出納。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1983年,中國人民銀行改制為中央銀行,但因商業銀行不存在,所以也無從發揮中央銀行的功能。199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通過了《中國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這兩個法的頒布雖然為建立現代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提供了理論與法律依據,但其效果並未立即得到顯現。目前國有專業銀行雖然擁有一定的自主權,但仍受制於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導和地方政府的干涉壓力,因而它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以市場法則為導向的商業銀行。
從財政與金融的關系來分析,在財政方面,由於目前財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使財政在收入分配、資源配置和經濟調控中的作用不斷弱化,財政只得將緩解轉軌時期各種經濟利益摩擦的任務轉移給金融部門;在金融方面,由於目前還未形成產權明晰、以市場法則為導向銀行體制,因而財政就能通過國有銀行與國有企業間的血緣紐帶將財政的資金配給功能與社會保障替補功能轉嫁於金融部門,其結果導致金融功能異化。在微觀方面將導致銀行信貸不良資產大量沉澱,銀行效益下降甚至虧損,銀行與企業均陷入債務陷阱之中,難以自拔;在宏觀方面將導致通貨膨脹,形成貨幣供給倒逼機制,從而誘發財政金融風險與危機。
融資體制目前我國是國家壟斷信用制度與銀行主導型的融資制度。國家壟斷信用制度的基本特點是信用集中於國家銀行,間接融資必須在融資制度中佔主導地位。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一方面由於資本市場不發達,居民的消費剩餘存入銀行,使國有銀行成為主要的金融中介,間接融資制度進一步強化;另一方面,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比重逐年下降,政府為維持其投資主體的壟斷地位,只能求助於銀行。在通貨膨脹率、國家投資高成本的情況下,必然造成銀行的軟資產與硬負債的高結構性風險,必然使企業的經營風險直接或間接轉嫁於銀行,使銀行成為經濟風險的焦點。
銀企關系在國家壟斷信用制度與銀行主導型的融資制度下,我國存在著銀企之間的巨額債權債務鏈。人民銀行總行初步統計表明,到1994年底這一數額已上升為10000億元,整個國有銀行系統的不良貸款率約為30%,相當於國有銀行總本金的4倍多,其中大部分為國有企業所拖欠。1999年年底國有企業出現的整體凈虧損直到目前仍不斷上升,僅2000年上半年就虧損了674億元,可見銀企債務危機正處於惡化之中。但通過中央銀行貨幣的超量發行和國有銀行擴大負債來維持金融系統的清償能力總有限度,金融系統對企業債權的「軟資產」和對居民儲蓄的「硬負債」極不對稱的趨勢如不能得以有效遏止,則不能否定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突然崩潰導致社會動盪和經濟陷入嚴重衰退的可能性。這可以用經濟學家費雪等人的債務—通貨緊縮的金融危機理論加以解釋。費雪等人認為,一些外生事件引起了經濟的擴張過程,因為這些外生事件為經濟的關鍵部門提供了新的盈利機會,引起這些部門投資增加,使產量、物價和利潤水平上升。物價和利潤水平上升,即鼓勵更多的投資,也誘發了為獲得資本利得而進行的投機。這個過程主要是通過債務融資的途徑,其中最重要的途徑是銀行貸款,使存款和貨幣供給增加,促使價格水平進一步上升。這一切使人們對經濟勢頭保持樂觀,從而會提高貨幣的流通速度,使經濟以更快的速度擴張。物價水平上升也使未清償債務的實際價值降低,進一步鼓勵了借貸活動。這一過程將持續到「過度負債」狀況,即沒有足夠的流動資產來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態,從而引起一個連鎖的債務一通貨緊縮過程。我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財務杠桿比率高,並且效益不佳,使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比例很高,銀行體系比較脆弱,因此存在發生債務—通貨緊縮過程的可能性。
金融市場體制中國目前金融市場不規范。從貨幣市場看,存在著一定規模的短期游資,據劉光弟先生估計其規模約為3000億元,這筆游資和一些金融機構非法拆除的更大規模的資金一起曾嚴重地沖擊了股票市場。從資本市場來看,國債市場曾爆發了最終導致閉市的「327國債風波」;股票市場的過度投機更明顯。股票市場中資產的劇增和高額回報游資的迅猛流動一起所導致的金融風險可能因股市泡沫的最終破裂、拆借市場的無法出清和某一金融機構非法操作後巨大虧損無法彌補等形式而突然爆發。
正是由於轉軌型經濟體制的種種偏差導致我國目前的財政金融形勢已不是一般的金融風險問題,而是潛伏著嚴重的財政金融危機。正如世界銀行的研究報告指出,中國目前的財政風險(他們認為金融風險屬於財政風險的范疇),包括銀行不良資產問題、養老金債務問題、對外債務問題、政府債務問題、國有企業虧損及其資本金補助問題、中小金融機構破產倒閉問題以及對科學、教育、環保增長比率的承諾問題。①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中國金融風險的產生不能簡單地歸結為西方銀行稱作為「流動性短缺」的問題,而是有著深層次的歷史原因與體制原因。中國的潛在金融風險已不是單純的金融問題,而是財政與金融問題相互滲透、相互影響而引發的聯動性財政金融風險與危機。因此,我們不能片面地僅從金融的角度尋求防範金融風險的對策,而應該聯系財政因素進行綜合考察,探明導致我國潛在財政金融危機的成團,才能尋求根治的良策。
三、防範中國金融風險的財政基本思路
(一)體制選擇:構建雙元財政體制模式
雙元財政體制模式是指公共財政與國有資產財政既相對獨立,又相對統一的財政體制模式(見下圖)。
相對獨立而統一的公開財政和國有資產財政共同構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雙元財政體制模式:公共財政使我國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為市場提供公共服務,彌補市場失效,確保市場有效運行;國有資產財政使我國政府作為資產所有者直接進入市場,開展盈利活動,以保證國有經濟(國有企業與國有商業銀行)在市場競爭中發展壯大
⑷ 求關於財政的論文 3000字
農業稅制度改革的方向與思路
目前農村稅費制度改革仍然屬於試驗性質,這項改革仍然是在舊的城鄉利益格局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的背景下進行的。稅費改革後的農業稅是按土地的常年總產量計征,既不是對農民從事農業的凈所得徵收所得稅,也不是按商品流轉額徵收商品稅,稅制不科學。與其他產業和社會階層承擔的稅負相比,對農民按土地常年總產量徵收8.4%的農業稅,稅率偏高。農業稅並沒有起征點和免徵額,在稅收制度上對農民明顯不公。因此我們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和現代稅制的要求,逐步統一城鄉稅制,以稅惠農。
我國農業稅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是:按照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和現代稅制的要求,逐步減少、以至完全取消專門對農民設置的稅制體系,使農民作為納稅人取得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納稅地位,逐步統一城鄉稅制。城鄉統一稅制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考慮到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建立城鄉統一的稅收體系,可採取分步到位的方式。絕大部分地區已經完全具備了取消農業特產稅的條件,要及早取消農業特產稅。下一步農業稅的改革,可採取逐步降低農業稅稅率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實現取消農業稅的目標。取消對農民單獨征稅的稅種後,把農民的稅收負擔納入相應的稅收系統。我國農民收入水平低,長期以來農民負擔重,農村需要休養生息,不應把從農業中征稅作為增加財政收入的來源。在稅收政策上對農民應該有所傾斜。這種「以稅惠農」的辦法最能保證農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強。
建國以後,我國逐漸形成了具有鮮明特色的農業稅制度,它對我國積累社會主義建設資金、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經濟環境的變遷,現有農業稅制度已經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經濟及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說,它已經構成了農村經濟發展及農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障礙。改革農業稅制度已經成為目前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環節。本文從農業稅的目的及性質出發,分析我國農業稅制運行中的問題,指出我國的農業稅制度改革涉及到整個農村的稅費改革,並根據我國的客觀經濟情況分析我國農業稅制發展的方向。
一、我國現行農業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農業稅制度的目的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我國農業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主義建設,並有利於鞏固農業合作化制度,促進農業生產發展」。顯然,這些詞句是特定時代的產物,也說明農業稅制度的目的已經嚴重滯後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通常來說,稅收的目的在於規范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分配關系、籌集財政收入進而為社會公眾提供適度的公共產品及服務。而農業稅制度的目的則應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規范政府與農村居民的分配關系,規范政府與農民在農業收入上的利益關系;二是保護農村居民的土地使用權益,保障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三是為基層政權的運轉提供一定的財力基礎,但不是其全部財力基礎。總的說來,現有農業稅制度的目的已經不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需要進行徹底的改革。
2.農業稅制度的性質不清晰
根據農業稅的性質,可以將農業稅分為三種類型,即收益型農業稅、流轉型農業稅和土地(財產)稅。第一,收益型農業稅是對農業生產的收益進行課稅,它有總收入與純收入課稅之分。第二,農產品流轉稅是指將農產品流通納入稅收分配體系,歐共體實行的增值稅將課稅范圍擴大到農業,就是這種性質的農業稅。第三,土地(財產)稅是指對土地本身進行課稅,可以分為土地財產稅(狹義)、土地使用稅、土地轉讓稅等。狹義的土地財產稅是對土地所有者的課稅;土地使用稅是對土地使用者的課稅;土地轉讓稅包括土地所有權轉讓稅和土地使用權轉讓稅。
農業稅制度的改革方向取決於農業稅制度的性質,而目前我國農業稅制度性質則相對比較模糊,無法確認現行農業稅屬於上述哪一種類型。按照現行農業稅法,我國的農業稅根據農業生產總收入進行課稅,屬於總收益型的農業課稅。但是,由於受到征管水平的制約,農業稅的征管不可能按照每年的實際產量進行課征,而是確定了一個常年產量;且現行稅制不是根據每一塊地分別確定常年產量,而是對某個地區實行一個相同的常年產量。這樣,將農業總收入作為計稅依據就名存實亡了,也就模糊了其總收益課稅的性質。
以統一的常年產量為基礎,按照土地使用面積來征稅,與其說是總收益課稅,不如說是土地使用稅。上地使用稅是以調節級差收益、保護土地使用權為主要內容的農業稅種。我國按照比較大的行政區劃來確定常年產量,具有調節級差收益的性質:它不以農業收入為直接課稅對象,因而在中國更具有保護上地使用權的性質。但是,現有的農業稅制正好忽視了其最本質的特點,因而造成無法有效地實現促進農業經濟發展、規范農村分配關系的目的。
3.農業稅的管理混亂
按照稅法,現行農業稅應當依照農村實際耕地來徵收。但是由於墾荒、築路、城市化等原因,農村實際耕地與早年確定的計稅面積存在很大的差別。「有地無稅」與「有稅無地」現象普遍存在,降低了農業稅的公平性
現有農業稅很大程度上是委託當地財政部門和糧食收購部門來征管的,征實與折征代金並存,征管效率低下。由於征管難度大,基層政府及村組幹部大量涉入農稅及相關負擔的徵收,增加了農業稅徵收中的非規范性操作。而基層政府及村組幹部在征管過程中的某些非合規性行為則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農民負擔,使政府與農民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更加復雜,從而降低了農業稅的權威性。農業稅收管理的無序性增加了稅收征管成本和農民的納稅奉行成本,極大地降低了稅收效率,構成了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障礙。
4.農村稅費負擔比較重
目前,農村稅費主要包括四項內容,即農業四稅、村提留、鄉鎮統籌及其他收入。據對四川某縣的調查,2001年農村稅費收入合計數為14043萬元,人均負擔為117.101元(含兩工)。其中農業四稅為2436萬元,佔17.35%:村提留為2006萬元,佔14.28%:鄉鎮統籌收入為2242萬元,佔15.97%:其他收入為7359萬元,佔52.40%。而其他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入237萬元,各種集資112萬元,以勞折資3377萬元,其他社會負擔3633萬元。由此可見,農業稅在整個農村稅費中的比重不大,真正影響農民負擔的是各種提留、統籌、集資及亂收費。農業稅制度的改革,不能只從農業稅本身出發,必須通盤考慮農業稅費的全部問題。
二、農村稅費改革與農業稅制的調整
我國的農業稅制度改革不僅是農業稅制本身的改革與完善問題,而且還涉及到整個農村的稅費改革。
1.農村稅費改革的目標 目前稅費改革的目標主要是減輕農民負擔。筆者認為,減輕農民負擔只是稅費改革的個方面,而且是一個很初級的目標。農村稅費改革要與農業稅制的調整同步進行,否則農業稅制的調整將很難實現。因此,農村稅費改革不僅要減輕農民負擔,而且要保證農民的土地使用權,保護農民土地的自由流動;不僅要提高農業稅收的征管效率,而且要為今後農業稅制的高級化創造條件:不僅要改革農村稅費體制,而且要調整和界定政府職能。從終極目標來說,農村稅費改革與農業稅制調整必須有利於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最終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實現城鄉經濟的一體化。
2.農村稅費改革與農業稅制調整的內容
稅費改革的主要內容歸納起來說就是「三個取消、一個逐步取消、兩個調整、一項改革」。具體為:(1)三個取消:取消鄉統等費用,取消農村教育集資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項目,取消屠宰稅。(2)一個逐步取消:在3年內逐步取消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3)兩個調整:一是調整農業稅政策,二是調整農業特產稅政策(1)一項改革:將村提留改為農業稅、農業特產稅附加,與兩稅合並徵收,分別入庫。 農業稅制調整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是農業稅的調整,主要是統一各地常年產量、稅率及計稅價格,並核實了計稅面積。第二是農業特產稅的調整,按照稅不重征的原則確定特產稅的征管環節。第三是徵收主體和方式的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及其附加由地方稅務機構徵收,徵收方式以折征代金為主。
3.農業稅制調整的誤區
從目前來看,盡管這次稅費改革和農業稅調整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但是由於它沒有涉及到現行農業稅制度的根本性問題,存在不少誤區。
第一,農業稅制調整沒有從觀念上實現總收益型收入課稅向土地使用稅的轉變。因此它沒有將土地使用權的保護作為農業稅法的主要內容,而仍然將上地使用權的保護交由各級黨政部門的政策及文件來執行。實踐證明,各級黨政部門的政策具有較大的不穩定性,而且很容易在基層走樣,因而很難有效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益。
第二,農業稅制調整沒有完成對計稅而積的准確計量。為了減輕工作量和減少改革阻力,這次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業稅制調整要求不重新丈量土地,而以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作為計稅面積,因而無法完成對計稅面積的准確計量。上地使用稅要求對農村耕地進行准確的計量,而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與農村實際耕地面積存在較大的差異;不重新丈量土地盡管迴避了很多矛盾,但是卻為進一步推行土地使用稅製造了障礙。
第三,農業稅制調整沒有解決農村基層政權的運轉經費問題和基層政權的職能轉變。在現有的農業稅費制度下,農業稅及相關規費構成了農村基層政權的主要收入來源,而鄉鎮政權的不斷膨脹及村級事務的不斷擴張使其財力日益緊張,這是農業稅費不斷攀升的內在原因。農業稅為基層政權提供一定的財力,但不是全部的財力。這次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業稅制調整後,農村基層政權的運轉更是受到經費的強烈約束,制約了農村基層政權功能的發揮。 在現有體制下,基層政權還不是農村居民的自治權力機構,而是我國五級政治架構中的基礎環節,因此基層政權的運轉不應主要由當地居民來承擔,而應主要由中央政府或高層次政府來負責。因此,架構農業稅制度必須清楚地界定基層政權的職責,界定農業稅在提供基層政權財力中的作用。
三、我國農業稅制度改革的方向 今後農業稅制度改革將朝什麼方向發展,是我國近期學術界及實務界非常關心的一個話題,它也將影響到農民及基層政權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發展的後勁。根據我國農業稅的目的及性質,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筆者作了一個初步的判斷,提出一個三階段式的農業稅制度改革方案。
第一階段,配合農村稅費改革,建立以土地使用稅為王要內容的農業稅制度。由於我國農村稅收征管力量有限,農村居民的收益核算體系不健全,目前尚無力建立以純收益為課稅對象的收益型農業稅。由於我國大部分省、直轄市及自治區在一定區域內的常年產量是統一的,因此要調節土地的級差收益存在困難,而以常年產量為依託保護土地使用權更有說服力。 實際上,現行農業稅與其說是總收入型的收益課稅,不如說是土地使用權課稅。要轉型的主要是我們現有的觀念,不能再從收益課稅的角度去理解現有的農業稅制,而應當從保護土地使用權的角度去理解它。建構土地使用稅實現對土地使用權的保護,不能單純從利益交換說去理解,不可能完全按照村民從土地使用權保護中獲得的利益,來分攤政府保護土地使用權而付出的服務成本。同時要切實解決農業稅的計稅面積問題,對現有農業用地進行一次普查,核實計稅面積。
建立土地使用稅的目的在於維護農村居民的土地使用權益,保障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從嚴格意義上講,如果能夠實現土地所有權的私有化或土地所有權向農民回歸,那麼農村土地的自由流轉會自動實現。但在現實條件下,農民只擁有部分土地使用權,因此目前開征土地財產稅不太現實。建立土地使用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進一步確認農民的土地使用權,進而促進其自由流轉。筆者希望通過這種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動,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及農村過剩勞動力的轉移。
第二階段、在農產品商品化程度提高條件下,建立以增值稅為核心的現代流轉型農業稅制。增值稅式農業稅制度的構建主要目的不是從農村經濟中籌集財政收入,不是增加農民負擔,其主要目的在於建構現代流轉稅制,促進農產品的進一步商品化,使增值稅制更加合理有效,准確控制農村稅源,防止工業產品稅收負擔向農產品轉移。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不是簡單的農業稅制的建構,而是更大意義上的流轉稅制度改革。由於在增值稅式的農業稅制度下,農產品稅負不僅可以得到相關優惠,而且可以通過價格機制轉嫁出去,因此它與當前我們正在構建的土地使用稅不是一個層次上的稅收,不存在要替代土地使用稅的問題。目前,可以在農產品商品化程度比較高的糧食主產區進行試點,將糧食及其他特殊農產品(即農業特產稅課稅范圍內的產品)納入增值稅體系。
第三階段,在土地使用稅和農產品流轉稅的基礎上增加純收入型的收益課稅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稅。建構純收入型收益課稅,其前提是農村土地集約化經營達到一定程度,從而使農村經濟核算比較健全,成本收益界定清楚。而其中,土地財產權或使用權的自由流通則是關鍵前提。實際上,建立現代流轉型農業稅也要求有上述前提,只不過純收入型收益稅是在原有的農業稅負上增加稅收負擔,而增值稅式農業稅不增加農業負擔,因而後者可以先行推廣。由於我國土地私有化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建立狹義的土地財產稅及其轉讓稅不大可能,但是在農村土地使用權自由流動的情況下則可以考慮開征土地使用權轉讓稅,以規范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動,同時也保護這種流動。
在進行農村稅費改革和農業稅制調整的同時,必須准確界定基層政府的職能合理界分各層次政府間的職能。界定基層政府的職能目的在於防止地方行政權力的擴張,既減少財政支出的壓力,又不妨礙農村居民的自主投資決策權;政府間的職能界分在於維護地方政府的利益,防止上級政府向基層推卸責任,維持地方財權與事權的平衡,從而保證稅費改革後的農民負擔不再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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